救护车晚到4晚上两小时能干什么或赔偿吗

救护车要价太高 价格没谈拢致病人死
 来源: 新浪网-----法治
共有1篇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尾页 &&跳转: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匿名发表滚动新闻:
救护车“迟到”重病患者身亡 医院被判赔8.7万元
“医院的救护车要是出车及时,我儿子或许能多活几年……”望着挂在墙上的儿子阿坤的遗像,尽管阿坤已经离开两年多,78岁的谢阿婆仍悲伤不已。
谢阿婆口中的医院指的是安溪县官桥医院。两年前的一起纠纷,将该医院推上风口浪尖。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接到求助电话后出车不及时,且后来的随车值班医生诊疗措施采取不到位,对阿坤的死亡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儿子离世两年半 老母仍悲伤不已
谢阿婆住在安溪县城新华路一幢老式的房屋,楼下沿街店面用来出租,楼上住着她和大儿子一家。
屋内光线昏暗,一面墙上挂着两幅遗像,黑白照已泛黄,彩照崭新无尘埃。两张遗像分别是谢阿婆的老伴和儿子阿坤。阿坤10多岁时,谢阿婆的老伴就离世了,是她独自将6个孩子拉扯大。
照片上的阿坤长着国字脸,双目炯炯有神。“他当过兵,身体以前一直很好……”说起阿坤的点滴,谢阿婆悲从中来。
日晚6时15分许,身患尿毒症等多种病症的阿坤突然发病,情况危急。7时许,他被送到安溪县医院抢救,半个小时后宣告不治。
反复等不到的救护车 就停在医院里
阿玉是阿坤的妻子,事后她向安溪县卫生局投诉,要求官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当年4月11日,卫生局答复称,阿坤死亡系疾病所致,患者家属如有异议,可医患协商,也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阿玉和女儿小娟(化名)、谢阿婆三人作为原告,于去年将官桥医院起诉到安溪县人民法院。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中,是这样描述当日事发过程的:
日晚上6时15分许,阿坤在安溪县新溪供销社(位于官桥镇)三楼突然发病,阿玉发现后,于16分拨打120,接线人员让她拨打官桥医院的电话求助。
6时17分,阿玉拨通该电话后,告知病人的详细地点,女接线员却称当时没有救护车。随后阿玉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要她把病人送往医院。阿玉求助称就是因为自己抬不动才叫救护车,但对方马上挂机。
6时30分,阿玉再一次拨打官桥医院电话,接通但还未说话即被挂断。阿玉赶到官桥医院,却看见救护车停在医院门诊大楼旁。在阿玉强烈要求下,官桥医院的救护车这才开出来,将阿坤送往安溪县医院,但随车医生和护士却坐在救护车驾驶室,没有对病人实施任何抢救措施。
到了安溪县医院后,阿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医生说:“病人如果送得及时,还能抢救过来。”
责任编辑:陈小妮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救护车肇事该不该赔偿? 特种车辆确保安全方可优先
  (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张雁、王帅)为能尽快赶到目的地,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诸如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往往都会全速行驶,可一旦这些车辆在途中发生意外,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市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被告是救护车司机及急救中心的案件,法院认为,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前提是确保安全,因救护车存在过错,须承担部分责任。
  事件 被救护车撞伤要赔偿
  日12时50分,李某驾驶载有急救患者的救护车前往辽宁省人民医院,当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河区万柳塘路文艺路口时,与万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万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误工达半年。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为,此次事故发生时,双方在万柳塘路文艺路口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事实无法查证,没有认定事故责任。
  万某开车和救护车相撞,而救护车又是特种车辆,万某受伤能得到救护车一方赔偿吗?万某诉至法院。万某称:他是在信号灯为绿色时进入路口的,是救护车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救护车并没有打开警灯、警报,所以救护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救护车 机动车须给救护车让行
  救护车司机辩称:当天他接到急救中心短信,要求到泉园小区急救患者,他开车出来就打开了警灯、警报,当时车上有病人,不能像原告所说没开警灯、警报。另外,当时救护车过路口时,是黄灯闪烁变绿灯,救护车是正常行驶,因此肇事责任不在救护车一方。
  沈阳急救中心辩称:救护车属特种车辆,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情况下,其他车辆必须避让。万某认为我们负全责,我方认为是万某的车辆没有给救护车避让造成的事故,而且万某车速过快,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法院 未能确保安全救护车担责
  沈河区法院认为,依据信号灯正常变换规律,绿灯变红灯时,其间会有黄灯闪烁,但红色信号灯直接转变成绿色,其间不会有黄灯闪烁的过程,因此李某的陈述与信号灯变换规律不符,即李某不能准确说明其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情况,法院对万某主张其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救护车上人员均称,救护车按规定打了警灯、警报,而目击证人证实“警报撞完以后响了一声,然后就没动静了”,因万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救护车没有打开警灯、警报,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中,李某在执行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路口,而万某驾驶的车辆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让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万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9万余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特种车辆确保安全方可优先
  沈河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所谓的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但却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救护车是特种车,但它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本案中,虽然李某驾驶的是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前提是确保安全;而对于轿车而言,虽无证据证明存在违章驾驶的情形,但对于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应让行,因此,肇事双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沈阳日报)
[责任编辑:钱文胜]
【】【】【】【】【】
新闻评论 - 我来说两句
最新热门评论
*本网站有关内容转载自合法授权网站,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来信来电(63301)声明,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相关报道
本频道48小时排行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病人死亡的能否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根据有关部门的分析,死者原患脑血栓后遗症多年,脑干出血致人死亡的几率达85%以上,根据死者上车前即发生昏迷的情况,脑干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交通事故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某医院应..
  【案情】
  退休职工池某因脑出血陷入昏迷,其家属立即拨打了120。接诊池某的救护车在返回途中发生,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救护车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池某被送到某医院后,经诊断为脑干出血,左耳后皮挫伤(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当日在某医院死亡。有关部门对池某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原患脑血栓后遗症多年,脑干出血致人死亡的几率达85%以上,根据死者上车前即发生昏迷的情况,脑干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交通事故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池某的家属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池某的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池某的家属提出,池某虽然在上救护车之前已经昏迷,但其经过及时抢救仍有生存希望。由于交通事故加重了池某的伤害,并延误了救治时间并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使池某经过合理治疗而生存的机会丧失,与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是某医院造成的,因此,某医院对于池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赔偿。
  ■某医院提出,根据有关部门的分析,死者上车前的病变致人死亡的概率高达85%,池某自身的病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在120救护车接诊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使池某头部伤害扩大并耽误了治疗时间,对死者的病情有一定影响,但只是次要的原因。因此,某医院只能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医院一方提出的责任划分较为合理。根据有关部门的分析,死者原患脑血栓后遗症多年,脑干出血致人死亡的几率达85%以上,根据死者上车前即发生昏迷的情况,脑干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交通事故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一,当事人双方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病人拨打120寻求医疗服务,120方应允并出车接病人就诊,双方合意性质明显。拨打电话为邀约,120出车接诊为承诺,双方以行为方式缔结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其他形式&是否包含行为方式,并没有相应的解释,但在此应作扩大解释。医院接诊后,并不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加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因事实过程而成立,不一定依照某种缔约方式。在此应当考虑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认定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第二,关于合同的内容。因为没有明确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此类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考察双方的主观目的。病人拨打120,其目的是为获取有效的诊断和治疗,并享受有关服务;而院方除了承担一定公益性质的服务外,以提供医疗服务为手段获取利润是其主要的目的,故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应是以伤员运输、诊断治疗及提供相应的护理、住宿等为主要内容。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使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混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先依据《合同法》分则中的运输、服务等内容并依诚信原则加以确定,而后再依据社会的一般理念及伦理标准予以补充。此案纠纷发生在伤员运输阶段,在此阶段安全运送是院方的合同义务。 所以,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安全,这就要求车辆在行驶时负有更高谨慎注意义务,如不能急刹车、防止大的震动等。但在本案中,院方却因人为因素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然震、碰难免,处理事故所需的时间实际上亦延误了病人治疗,院方的违约行为明显。
  第三,本案应以合同违约处理。本案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权。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结案时可以法院查明的当事人间的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此案如果以侵权责任作为判决的理由,则池某的家属负有举证责任,但很明显其难以证明池某死亡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因为病人不是健康正常的人,在致其&亡的各种因素中,哪一个是在事故中造成的,池某的家属无法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则就应当驳回其请求。但如依违约责任作为处理的理由,则在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院方,让院方积极地去寻找证据及有关的鉴定资料,只有院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在本案中,医院提供了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病人的病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对病人病情的发展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仅有次要影响。因此,医院可以减轻其责任。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医疗事故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事故案例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黑救护车误患者性命 车主被判赔18万家属担半责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30日消息(记者白宇 湖北台记者熊静)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两年前,湖北黄石患者张华钢在武汉同济医院成功做完心脏手术后,误上了一辆停在医院院内的黑救护车,并最终死在了黑救护车上。此事经中国之声报道后引起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回顾:记者讲述黑救护车暗访经历:漠视生命的笑声令人震惊  患者死于“黑救护车”内 院方称主要责任不在医院  武汉"黑救护车"明目张胆招揽生意 扰乱医院急救秩序  去年10月,死者家属把同济医院和黑救护车车主告上了法庭。历时半年的审理后,武汉市~口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法院依法对“武汉同济医院内黑救护车运送患者致死”案中被告人黑救护车车主李晶、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武汉市~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  程庆元:被告李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洵、李玉莲188103元。驳回原告张洵、李玉莲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宣判以后,原被告双方还处于上诉期,本案现在还暂时未生效。  程庆元对宣判进行了解释,认为被告李晶在本案中对患者张华钢进行转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承运行为,而是医疗行为的延伸,存在明显过错,对患者张华钢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较大。同时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也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  程庆元:出院时,张华钢虽然生命体征、心率及血压平稳但手术后恢复并不顺利,病情较重,所以张华钢自身的疾病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明知张华钢出院时,神志不清,病情重,需专业救护车承担转运工作,却选择了一辆无任何救护标志的普通面包车,致使张华钢出院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和治疗加速了病情的恶化,原告在选择救护车时,未能尽到充分的谨慎及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是导致患者张华钢死亡的又一原因。  综合各项原因,法院认为,被告李晶应对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武汉市~口区法院庭长程庆元:  程庆元:张华钢已经火化,无法鉴定到底他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但是根据他的病情,只能说李晶的医疗行为延伸而未尽到责任,加速了张华纲的死亡,所以张华纲的死亡,他的家属是有很大责任的,张华纲自身的疾病也是有很大的因果关系的,三方合到一块,我们就认为李晶应该承担50%的责任。  死者张华钢搭乘的黑救护车当时就停在同济医院 院内,那么,作为被告的同济医院对张华钢死亡事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关于被告同济医院应在本案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武汉市~口区法院予以了驳回。  程庆元:患者张华钢出院时,被告同济医院已告知原告须使用救护车对患者进行转运,且向其推荐被告同济医院的救护车辆,同时,被告同济医院住院部均设有善意提醒患者及家属“请勿租用黑救护车”的标志,所以,被告同济医院在本案中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原告在选择救护车辆上的过失,系其自身未能井道充分的谨慎义务导致的,则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告诉记者,此案件属~口区法院受理案件中的首例,很典型,也很纠结:  程庆元:这个案子,我们认为比较典型的案例,案子也很纠结,我们是调了接近8份证据,调查过程比较复杂,我们半年时间审完。我们这个案例,黑救护车调整范围不是法院调整范围,是一种行政处罚。我们只有根据黑救护车车主的行为和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访中,死者家属和代理人均表示,他们将不会放弃依法维护权益的权利。  作者:白宇 湖北台熊静
(责任编辑:UN015)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社区热帖推荐
丧心病狂……[]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航班晚点赔偿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