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坊有劳动合同和交通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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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交通单车事故算工伤?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里面责任认定没有写。可以报上工伤吗
上下班交通单车事故算工伤
最好让交通部门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善了。  如果你符合第(六)项的规定的话;  (五)因工外出期间,那怎么 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患职业病的、客运轮渡  你好;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如有疑问请追问、火车事故伤害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但是听你的描述,再看看你到底是不是符合工伤的条件吧,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没有责任认定书,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满意请采纳;  (六)在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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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下面是工伤认定的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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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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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书可否推翻道路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二十七条【解释条款】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律师解读】《》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书证,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第68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文书证的制作主体是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或其授权部门,公文书证是依法制作的公文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进行,只要当事人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经制作机关确认的副本,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公文书证的内容为真实。对方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即应当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虚假,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在掌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比较难。【具体案例】案例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可以被推翻引言: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惨重,但事故认定书却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对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原告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力挽狂澜,经法院审理后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受害人争取60余万元赔偿金。【案情】原告:郑某某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代表人:周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运公司)、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郑某某诉称:日18时36分左右,被告某汽运公司的驾驶员张**驾驶云a34***/a65***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昆石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23公里处时,因左前轮保胎致车辆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带护栏冲入逆向车道。郑某庆(郑某某的父亲)驾驶的黑a53***号轿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被张**驾驶的云a34***/a65***挂号重型半挂车撞击,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赵丽(郑某某的母亲)当场死亡,郑某某、郑某庆严重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涉案云a34***好牵引车、云a65***号半挂车分别在被告**支公司、被告**支公司投保。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5万余元。【庭审】争议焦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被告某汽运公司辩称:对原告郑某某陈述的事故经过无异议,涉案的云a34***好牵引车、云a65***号半挂车分别在被告昆明支公司、被告**支公司处投保,但此次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昆明支公司、被告**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不持有异议。由于该事故属于意外,双方均无责任,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定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均不应予以支持。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行政决定,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形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来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前述条款中的“作用”与“过错”并列,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中,此类交通事故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区别。此外,在举证责任承担、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存在不同之处。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某汽运公司的驾驶员张**驾驶车辆在码表已经损坏的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之规定,仍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肇事车辆发生爆胎后,张**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了中心隔离带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郑国庆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内人员受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因此,应当认定张**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郑国庆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车内人员也无过错。故被告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本案中,被告明知其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驾驶上高速公司,存在过错。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后续】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总结】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驾驶员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过错,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案例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被推翻2011年&4月10日,李某某驾驶一低速货厢a车行驶到省213省道211公里+900米处将停留在路东未设警示标志的属赵某所有的b货车、刘某所有的c货车、张某所有的d货车撞坏,同时造成刘某、张某二人死亡,同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刘某、张某无责任。随后,二死者家属一纸诉状把李某某、a车登记的单位万里公司以及四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00多万元,庭审中,许昌万里公司辩称,本案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误,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为,赵某三人没有在规定的路段停车,停车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开启示廓灯,且停车不能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人车不能分离。因此,赵某、刘某、张某违法停车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事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划分有误,不予采信,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此次事故李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刘某、张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法院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成功案例,这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法院确定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证据而已,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决定是否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不是法院直接作为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如事故认定书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本案赵某、刘某、张某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联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害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显然,赵某、刘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具有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公安部《》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综上,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不当,受诉法院没有采信并对事故重新认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被法院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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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业机构: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专长:交通事故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劳动纠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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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来访路线]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与工伤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与工伤
车是属于我的公司的,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行驶本也上写的也是公司、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0日A【我】驾驶小轿车津YD*****号,我的驾驶本也拿回来了.道路交通勘查笔录.检验鉴定材料。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交通事故时间。符合申请应当载明复核理由和主要证据,责任还无法确定我晕:1,对方都逃逸了,只有这份事故认定书和车牌号码,行至40鼓励+100米处。********************************,直到昨天我打电话给交通队才知道实情,可自本认定送达三日内?今天我去交通队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小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多次碰撞.3,沥青路面,造成A:2008,可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我打电话给公司公司说还没出来呢,在超越前方顺行的车辆时.D,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合申请.1就出来了.3:此事故因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我的交通事故认定出来了.12:*********当事人。还有在我养病期间,我没能去,驾驶车辆津YD*****号小轿车.20*******交通事故地点。*****************************可调节.B:A&#47。当事人E【经理】*****************************************************津YD*****号乘车人、车辆.12。当事人C【老板】*****************************************************津YD*****号乘车人;2,拿来一份事故认定书,因病不能去交通队签字或证实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这点可以证明,故不能对事故做出准确的认定:当事人A【我】,他们传真来一份交通事故委托书。现场位于河北**********道路为南北走向,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汉族?我才入职10几天.当事人陈述材料,我昨天打电话给交通队他们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出来了,事故书2008。当事人B【同事】,就是一份空白委托书,而我公司确非要我去签字添什么标格?求专业人士解答了,身份证号码111********住址********持C1驾照。E【经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C.E受伤:2008,***************************************************津YD*****号乘车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而我和公司都没有写受委托人是谁和受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叫我公司早就拿走了。当事人D【老板】*****************************************************津YD*****号乘车人;4,路面积冰,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现在我要怎么做。以上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全部内容概括。交通警察!其他的就不能了。我只写了我的住址身份证号码就签字画押了;B
2009,致使小轿车乘车人E【经理】被甩出车外.手里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与小轿车相撞的其他车辆逃逸;5,我没有书面的东西可以证实我们的劳动关系!谢谢了;6,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事故发生的过程.1日
交通对的印章 勘察员印章
当事人堆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请问我现在要在怎么做!而委托书的内容我毫不知情,没有签订合同,大家帮忙分析一下法律规程是否合法,我在一家公司开车
本人身上不到一百大洋了,先给我认定书,连公司名称都没有写,确实可以单方面取消委托,只能进去呆些日子了,我给徐涛法律咨询热线去电话合适后,没有写欲超但没超,交通队写我在超越顺行车辆时!认定书是交通队百般刁难的情况下! 到时候要是被法院审判赔偿,又叫我签收,白扯半天没说过我,就给我了,有好多异议,然后他们把我围起来.1出的不是08年,我直接抢的交通队显然是收了公司的好处,我做笔录时候说我想超过顺行车辆,然后又以委托人不再不能单方面取消为由.3,不给我认定书,看见对面有车灯我就回到我的车道里!对了认定书是2009
提问者采纳
我不想再路上遇到你这样的不管你的实际情况如何,很难说了工伤应该没问题,也可以作为凭证。 你开的公司车辆,致使小轿车乘车人E【经理】 事故是你超越车辆时造成的 至于家属问题就。认定书也有他们的签字,或是你如何狡辩一切按认定书为准交通队写你在超越顺行车辆时。 如果你有你上班的高勤记录。 但是事故就比较麻烦。 你以后最好不要开车,正常像是车辆的责任有你负,因为1在超越前方顺行的车辆时。这句就是说,小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多次碰撞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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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知识
其他12条回答
也没有领到初次的工资原则上说应该不属于公司员工的,保险公司可以,你的工伤需要自理,个人意见,现在都有强制险你既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不是说你驾驶了本公司的车辆,并且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就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工伤工伤,字面上理解就要严格区别于私伤。你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得看你遭遇到的车祸收到的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一下几点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你是本公司职工)因工行车的证据(证明你是因工外出)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机动车事故)法条参考《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一款第5项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你签不签收,没有什么实际认可责任认定结果的效力。按你介绍,事故发生过程中你是为单位工作,应该认定是工伤,当然,没有书面合同有其他证据的,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如单位不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则你自己可在一年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牛年到了,天津市的劳动局公布新一年的劳动关系的许多重要数字,这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有很大关系的,如果你是企业领导你应该知道,并要实际执行,因为这是你的义务;如果你是劳动者你也应该知道,因为这是你的权利。
2009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基础养老金
(3465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
(3465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600元×50%=13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40%=104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30%=780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2600元×6个月=1560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600元×60个月=156000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
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写得太不明确了,究竟是由于你的轿车导致的碰撞,还是对方车辆的过错?如果没有写明事故原因以及责任分担,那这个事故认定书根本就是没有意义的。不知道你是否重新申请复核,不过对于你来说这并非最关键的。你是工伤没有问题,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既然这是公司的车辆,又是在工作期间,由你驾驶就说明了你是为公司在服务,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即使算成是雇佣合同关系,雇工受到的损害也是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你的受伤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另外看单位如何跟你协商这个问题,如果单位要求你辞职或者承担责任等,你再进一步去考虑是提出仲裁还是去找交警队进行行政复议等等。
你现在所考虑的不该是工伤问题,工伤可以确定!你是开车带经理出差的有实际的劳务关系。你现在要考虑 你作为司机有没有重大过错。他们会不会向你索赔!
1.系工伤。2.案情叙述不详细,“责任无法认定”基本认可。3.工伤可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必要时可提起民事诉讼。事故责任认定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可由该车的强制险部分予以赔偿。
先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然后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最后还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责任进行的认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诉讼,只能申请复核。
2、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向道路交通上级行政机关复核。
3、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工伤的认定关系不大。
工伤的认定需要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因工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一篇部门组织管理,第二篇
人员招聘,第三篇 绩效考核,第四篇 培训、人力开发,第五篇 薪资福利,第六篇 职业发展管理,第七篇 人员心理管理,第八篇 劳动关系管理,第九篇 职工档案管理,第十篇 战略管理 请问这些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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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证据】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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