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伪造周总理签名签名骗取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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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份文档伪造签名变更工商登记注册 ? 椒江新闻网
  “克隆”过世父亲签名、提供虚假材料……在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过程中,我区一公司采用违法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日前被区工商分局查获。  经区工商部门调查,当事人于一年前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增资,于是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了增资变更登记材料,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均显示全体股东签名。而实际上,在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前,股东贾某已因故去世。由于突然过世,贾某儿子来不及办理股权等遗产继承手续,加上增资变更登记在即,剩余几个股东和贾某儿子商量由贾某儿子“代笔”签上了贾某的姓名。于是,当事人随即向区工商分局提交增资变更登记材料,但未说明情况,也未提交相应材料。  本案中,当事人的自然人股东贾某去世后,当事人应当在贾某股权继承手续办妥之后,再依情况申请变更登记。然而,当事人为尽快取得增资核准登记,抱着侥幸心理,以虚假的材料取得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相关规定,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区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的公司设立时存在“虚假股东”,有的公司则利用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的机会,伪造文件,侵占他人股权。对此,该分局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把违法企业及当事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通过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将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同时,他提醒广大企业,不管是变更登记,还是办理注销登记,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无误,这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为了避免日后纠纷的需要,切忌心存侥幸。在此基础上,企业要妥善保管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等,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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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三亚一国企伪造证件变更工商登记被法院撤销-社会新闻-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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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国企伪造证件变更工商登记被法院撤销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一脸无奈的杨仕慧  人民网海南视窗12月7日电(记者宁远)“这个人涉嫌指使他人伪造虚假材料非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隐匿公司资产、逃避监管,难道三亚国资委认为这样的人还适合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今年62岁的杨仕慧是三亚市新经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经济公司”)的总经理和法人代表,2010年他在办理退休移交手续时发现,接任他的朱某涉嫌指使他人采取伪造其身份证、冒签其姓名等手段欺骗工商部门,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诉讼,法院撤销了这一工商变更登记。  但让杨仕慧意外的是,在他依法恢复了法人身份,并登报要求朱某将非法任职期间转出公司的360余万元转回公司时,三亚市国资委随后却登报声明称这只是他的“个人行为”,与新经济公司无关。  国企伪造证件变更工商登记被法院撤销  据杨仕慧介绍,他自三亚市新经济公司创办以来,一直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2010年6月,三亚市国资委以他年龄到线为由下文免去其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命朱某为公司总经理。但后来他在办理退休移交手续时发现,朱某瞒着他勾结社会无业人员周某(后被聘为新经济公司办公室主任),采取伪造其身份证、冒充其在部分文件上签名等欺骗手段,向三亚市工商局提供了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法人变更手续。日,经三亚市工商局核准,三亚市新经济公司法人代表由杨仕慧变更为朱某。  2011年3月,杨仕慧就此向三亚市城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亚市工商局撤销前述变更登记。  新经济公司、朱某在随后提交给法院的有关材料中承认,该公司向三亚市工商局提供的法人代表登记申请书、确认书中杨仕慧的签名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签的,杨仕慧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用公司办公室主任的相片复印出来的。  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审理查明,三亚新经济公司提交给三亚市工商局的相关变更登记材料中,“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确认书中的杨仕慧的签名为他人代签,杨仕慧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利用他人相片复制”。该院由此认定新经济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因缺少法定代表人前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而不符合规定。三亚市工商局在新经济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不真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该院判决撤销三亚市工商局日作出的新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仕慧变更为朱某的行政许可。  登报催还国有资产反遭国资委反驳  2011年8月,杨仕慧恢复新经济公司公司法人身份后,就当前公司情况向市国资委递交了书面材料,要求朱某移交公司相关物品,结束公司不正常状况,但亦未得到国资委回应。今年9月,他通过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公安机关报备的情况下,依法重新更换了公司印章等凭证。  在随后更换银行印鉴时,杨发现公司账户上只剩下2万余元。经查询银行账单得知,朱某在非法担任公司法人期间,将公司账上资金400多万元全部转移到朱某兼任法人的三亚海润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新经济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账上,然后采取每次返还10万元维持公司的日常开支,花完再转的做法。杨仕慧称,用意和目的就是想隐匿公司资产、逃避国资委监管。  日、12日,三亚市新经济公司先后两次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要求朱某及三亚海润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将剩余的362万元转回公司,均未得到朱某的回应。  无奈之下,新经济公司将三亚海润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至三亚市城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亚海润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偿还362万元。目前,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但让杨仕慧奇怪的是,就在他采取上述手段催讨朱某在非法担任新经济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转走的国有资产时,11月16日,三亚市国资委却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声明称,杨仕慧所刊登的相关声明系其“个人行为”,与新经济公司无关。并称新经济公司已进入改制程序,停止一切经营活动,非经三亚市国资委同意,不得使用任何印章。  三亚市国资委回应法院判决不影响法人任免  “真没想到三亚市国资委竟然是这样的态度,难道他们认为像朱某这样的人还适合继续担任公司法人?”杨仕慧认为,朱某作为一名国有公司的经营者,涉嫌指使他人以伪造虚假证件材料骗取国家工商登记,违反了身份证及工商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规定,担任国有公司负责人的首要条件是品行良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朱某公然违法、品行不良,显然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为此,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杨多次向三亚市国资委反映,要求免去朱某的新经济公司总经理职务,但一直未得到国资委的回应,时至今日朱某仍然非法行使新经济公司法人职权。  那么,三亚市国资委为什么不承认杨仕慧的新经济公司法人身份?在三亚国资委看来,杨仕慧和朱某,究竟谁才是新经济公司的法人代表?对于新经济公司在变更工商登记中的一系列做法,三亚市国资委又持何态度?  12月4日,记者联系了三亚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要求记者联系采访政策法规科的陈科长。陈科长对记者表示,新经济公司是三亚市国资委的下属企业,对其法人代表的任免都是通过正常程序来办理的,也下发了任免决定通知文件,杨仕慧已经因到龄被免职,国资委任命和承认的新经济公司法人代表是朱某。新经济公司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因此被法院判决撤销,但这并不影响国资委的任免决定。  陈科长称,此前他们一直要求杨仕慧配合进行公司法人代表的变更手续,但其一直拒绝配合。他们认为,杨仕慧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安机关出具重刻新经济公司相关印鉴手续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他们希望杨仕慧立即“停止这种违法行为,争取组织上的宽大处理”。  12月6日,记者电话联系了朱某,但他以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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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伪造签名骗取工商登记应负什么责任
当事人伪造签名骗取工商登记应负什么责任
提问者:百度知道甘肃-甘南工商税务浏览57次 01: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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