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重新鉴定的法定时间内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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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司法鉴定法律上有没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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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司法鉴定法律上有没有期限的规定?
提问者:游客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一、 具体解析: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主要是规定了重新鉴定的情形,具体的操作程序,但是没有对于重新鉴定的期限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二、 法条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回答时间: 09: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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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高检发释字〔1999〕1号修订 根据1999年9月21日发布的高检发研字〔1999〕9号进行修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集体研究举报线索的分流。属于本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按照职能分工移交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  移送重要举报线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的,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将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交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认为应当对案件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补充提供的材料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要求补充提供材料的意见有其他不当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9号 1999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三)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诉后,应当将当事人申诉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办理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第四百零七条修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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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吗?
地区:-& 2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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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吗?司法鉴定是白山市中级法院委托吉林大众鉴定的,本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能否再次提起鉴定,法院能支持吗?医疗事故,官司已经打了快4年了,帮帮我好吗?<font color=.163.22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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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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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受时间约束的,要在规定时、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建议找当地律师帮你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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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法定的时间内是可以的。
张勇法学博士简介职  务: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各种合同纠纷、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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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要看申请鉴定的理由是否正当。
莫建勋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学士,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晋为高级律师,精于刑辩,长于赔偿,是洛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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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结果要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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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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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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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具备法定理由。
第一,需要在法定期限之内。
第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需要具备法定理由。
第四,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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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们你们好,我就是发帖求助的,本地律师已经不能找了,和白山市中心医院打官司,牵扯到好多部门,律师也是本地有些畏惧的,我感觉都不太对劲,官司都打了两年多了,理由充分,证据确着,跪求各位指条出路,区法院已经判了3次了,律师也退出了,中级法院的一纸司法鉴定把我们推向了谷底....请问如果再次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我该怎么办?他们就是不支持我提起的司法鉴定我该怎么办?我还有办法吗?(119.55.19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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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普通百姓,对法律知识淡薄,之前做过(省,市)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有过错负主要责任,他们官官相护啊,我很无助,求您了帮帮我,医院使用的劣质钢板导致我都快4年了还不能正常劳动,法院也是偏袒医院,屡次驳回我的多项请求,我该怎么办.........好心人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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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理由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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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审查与采信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占一定比例,而审理这类案件关健的证据之一就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审查与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结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从近两年发回重审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看出,有一部份是因司法鉴定的审查与采信导致判决结果不同而发回的,现就两件发回重审案看&司法鉴定的审查与采信。&&&&& &案例一、原告邱尚科与被告保山市金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德荣、许正武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邱尚科于日下午在隶属于保山市金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宋德荣、许正武施工队工作期间,在从三楼架梯到四楼建构造柱时,不慎从四楼坠落到地并昏迷不醒,许正武等人将原告送往瑞丽市民族医院救治,伤情诊断为:1、左额骨凹陷性骨折;2、左额部脑挫伤、血肿;3、左额部皮肤裂伤;4、右桡骨远端骨折。经治疗,约半月后清醒,后行右桡骨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住院32天,于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额部脑挫伤、血肿;2、左额骨凹陷性骨折;3、左额部皮肤裂伤、头皮裂伤;4、右桡骨远端骨折;5、左眼外伤性失明、视神经损伤。出院建议休息半年,一年后来院取右桡骨钢板。被告许正武为原告支付了住院医疗等费用11671.23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日,宋德荣一次性支付给邱尚科伤残补助费人民币20000元; 日至14日,原告到保山市恩德医院住院,行右侧桡骨骨折钢板内固定取除术。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800元。日经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桡骨骨折并行内固定术的损伤及原告左额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的损伤构成两个九级伤残,原告左眼失明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本案关健是审查原告左眼失明的损伤是否构成五级伤残,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左眼五级伤残的鉴定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五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或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等于25度)的规定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误工损失日综合评定为2093日。重审中,本院认为,该鉴定书鉴定结论缺泛事实法律依据,从医疗部门出具的原告病情证明看,原告&左眼外伤性失明,视神经损伤&,并无任何医疗部门证明原告&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或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等于25度)&,而该鉴定书依据上述规定,得出五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显然与法不符;本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侧眼球缺失&、&一眼有感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构成七级伤残的规定,认定原告左眼失明的损伤为七级伤残,采信其余两个九级伤残的鉴定;其次,该鉴定书评定原告误工损失日为2093日无法律事实依据,根据本案事实及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原告于日受伤,同年6月22日从瑞丽市医院出院时,医院建议休息半年,一年后来院取右桡骨钢板, 日至14日原告到保山恩德医院取钢板治愈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原告的误工损失日本院综合认定为400日。最后判决由被告保山市金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邱尚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272.8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后,还应支付25272.8元),驳回原告邱尚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二、原告张蕊诉被告李昕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日晚,原被告一同前往潞江坝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原告于次日到保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意见为:原告前额部眉弓上缘挫裂伤及右肩部软组织挫伤;于日治愈出院,住院9天。日,经保山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前额部眉弓上缘挫裂伤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书分析意见是:张蕊额部至左眉弓软组织挫裂伤,形成明显疤痕达6.16平方厘米的损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理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较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者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故原告的伤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5000元。本案发回重审中认为,本案争执焦点为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原告之伤是否已构成伤残等级。&&&&&&& 针对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从该鉴定书委托鉴定材料看只有伤情证明书及出院证各一份,而伤情证明书中没有原告伤痕证明;从鉴定时的照片尺寸看,只有一个尺寸是从发际量到鼻尖是8.8CM,没有眉弓上的尺寸,也没有创口宽度的测量尺寸,而原告的伤是前额部眉弓上缘呈&L&型的伤口,并没有伤到鼻尖,故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明显不足且缺少科学技术手段;另,从本院调取的原告住院病历看,原告伤痕为前额正中有5CM,眉弓上有3CM的创口,与上述鉴定书鉴定数字8.8CM不符;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X级伤残规定: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 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原告面部条状瘢痕未达10CM以上,伤情不符。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告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该案系人身伤残鉴定,被鉴定人必须到场,本院于日通知原、被告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原告张蕊在法院指定的鉴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鉴定机关进行鉴定,所以原告张蕊应承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从而造成本案事实无法认定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机构是一个中立机构,但他又是一个与经济相联的机构,目前,因种种原因,司法鉴定领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所以,人民法院在认定司法鉴定时不能拿来就用,要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和认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鉴定主体上进行审查,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鉴定委员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二是鉴定主体鉴定能力的审查,看鉴定人是否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三是鉴定过程的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检材、样本或其他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不是真实可靠,能否作为鉴定结论的基础等;四是审查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检验方法、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其中检材和检验记录是基础,分析部分尤为重要,应重点审查,因为他主要说明的是通过这些客观条件和科学方法,如何得出的鉴定结论。但鉴定结论必竟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一种证据,要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分析和判断。因司法鉴的采信与否关系着判决的直接结果,审查使用时要慎重。&审监庭李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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