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组织角度看,中国改革开放是哪年后出现了哪些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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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社会组织发展历程透视 03:46:12&&来源:2008冬季刊 NO.40&&作者:毕天云&&&&点击数量:108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许多新的历史性成就,社会组织(即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和快速成长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尝试从发展阶段、数量增长、类型变迁、地区分布和管理体系等五个层面对30年来的社会组织发展历程进行简要的勾勒和分析,挂一漏万和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发展阶段&&&&&&&&&
我们首先简要回顾改革开放之前30年的社会组织发展历史。从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社会组织(当时称为“社会团体”)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1949年至1965年属于正常发展阶段。1950年,政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3月内务部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将社会团体主要分为人民群体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和宗教团体等五类。到1965年,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解放初期的44个增加到近1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展到6000多个。1966年至1978年处于停滞阶段。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全国各类社会团体陷入瘫痪状态,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因此停顿。&&&&&&&&
1978年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计划经济时代的“总体性社会”逐步解体,社会分化程度日益提高,中国的公民社会逐渐发育和成长,各种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的现象。从政府规管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至1989年。改革开放为社会组织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动力。1988年8月和1989年6月,国务院先后发布《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国务院又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个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截止1989年底,经过登记并取得合法地位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有4544个。&&&&&&&&&
第二阶段从1990年至1999年。1992年8月,民政部召开了建国以来首次全国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会议;1996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了民间组织工作;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1998年6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8月颁布《公益事业捐赠法》。&&&&&&&&&
在这一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最大“亮点”是在社会团体继续增加的同时,出现和产生了一类新的社会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城市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原先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转为由私人或社会出资兴办,在政府与市场机制之外开始出现一种有别于“社会团体”的“民办事业单位”。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将这一组织类型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相并列1。截至1999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达到142665个,其中社会团体13676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901个。&&&&&&&&&&第三阶段从2000年至2006年。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经过年三年的调整和规范,走上了规范化和正常化的轨道。另外一个特点是基金会从社会团体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组织中的一个独立类型。2004年3月,国务院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正式施行。该条例共7章48条,对基金会的性质、类型和原则,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截至2006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达354393个,其中社会团体191946个,占总数的54.16%;民办非企业单位161303个,占总数的45.52%;基金会1144个,占总数的0.32%。&&&&&&&&&&第四阶段从2007年至今。2007年在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7年10月召开的十七大,肯定了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社会组织”一词代替使用多年的“民间组织”概念,同时提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笔者认为,从“社会团体”到“民间组织”再到“社会组织”,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变化,背后蕴涵着执政党和国家的治理理念的变革,意味着公民社会(或第三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认可、肯定和重视,这是我国社会组织大发展的一个良好机遇。截至2007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达386916个,比2006年增长9.18%。其中社会团体211661个,占总数的54.70%;民办非企业单位173915个,占总数的44.95%;基金会1340个,占总数的0.35%。&&&&&数量增长&&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组织发展速度最快、数量增长最多的30年。根据民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从1988年至2007年的20年间,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4446个增加到386916个,增长了87倍2。详见表13所示:&&&&&&&&&&&
此外,30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的类型也经历了从“一类”到“三类”的演变过程。1999年以前,所有的社会组织被统称为“社会团体”;到1999年,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到2003年,“基金会”从社会团体类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组织中的第三类。下页表2显示2007年底,我国三类社会组织的年度变化与数量构成情况。&&&&&&三、地区分布&&&&&&&&
在数量和类型之外的地区分布上,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着突出的地区差异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截至2007年底,我国社会组织的地区分布如表3所示:&&&&&&&&&&&&
表3中隐含着丰富的信息,仅从社会组织的地区分布角度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三类现象:&&&&&&&&&
第一,东部、中部与西部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2007年底,东部地区11个省(市)、中部地区8个省、西部地区12个省(市、区)的社会组织分别为分别占全国社会组织总数的49.23%、25.06%和25.23%;东部、中部、西部的社会团体分别占全国社会团体总数的43.41%、26.06%和29.70%;东部、中部、西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占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的56.23%、23.93%和19.83%;东部、中部、西部的基金会分别为792、200和241个,分别占全国基金会总数的59.10%、14.93%和17.99%。&&&&&&&&&&第二,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2007年底,西藏、新疆、宁夏、内蒙古和广西五大民族自治区的社会组织总数为28196个,仅占全国总数的7.29%;平均每个自治区大约有5639个,低于全国平均数6781个,是全国平均数的45.40%。五大民族自治区的社会团体总数为19902个,仅占全国总数的9.40%;平均每个自治区大约有3980个,是全国平均数的58.78%。五大民族自治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为8199个,仅占全国总数的4.71%;平均每个自治区有1640个,低于全国平均数3969个,是全国平均数的29.24%。五大民族自治区的基金会总数为95个,仅占全国总数的7.09%;平均每个自治区有19个,低于全国平均数21个,是全国平均数的47.5%。&&&&&&&&&第三,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2007年底,每个省级行政区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平均数大约是12420个、6771个、5609个和40个。但是,各类社会组织在不同省级行政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社会组织数量排名前五位的依次是山东、江苏、四川、浙江和广东,80%的来自东部地区;排名后五位的依次是天津、宁夏、青海、海南和西藏,主要来自西部地区。其中天津位居第27位,让人感到有些“例外”。&&&&&&&&&
导致社会组织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很多,既有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原因,也有公民社会成长快慢的原因;既有人口数量多少的原因,也有登记管理是否完整的原因。&&&&&管理体系&&&&&&&&&
经过3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综合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初步建立了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办法》(198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施行,为社会组织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社会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使社会组织管理初步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形成了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六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五条都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第六条和第七条也对基金会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三是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通过年度检查、复查登记、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和取缔等方式,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活动进行监控并给予相应处理。与此同时,还帮助各种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促进了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在理念、法规、政策、体制、机制、方式和手段等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水平。&&&&&&&&&
上述五个层面并不足以反映改革开放30年社会组织发展历程的全貌,全面总结和反思还需要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注释:&&1.王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三大不利因素,《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2.如果把尚未登记的“草根民间组织”计算在内,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将至少超过300万个。关于我国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数量,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学者的估算数据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详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3.在民政部公布的统计表中,没有年期间的年度统计数据。在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编写的《中国社会统计年鉴o2006》一书中也没有该时段的年度统计数据。参见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中国社会统计年鉴o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12月,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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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发布日期:字号:[
强   1978年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其他各方面的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开始实行一套全新的改革开放政策。例如,在经济政策上,从单纯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从单一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增加市场调节的成分并逐步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农村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农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如在政治上。逐步健全了法治,调整了社会各群体的关系,提高了知识分子的地位等等。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单位制改革,城市又出现了住房、医疗、养老、就业四大体制的变革,等等。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社会群体本身和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分层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下面,笔者就从五个方面来分析这些变化。   一、身份制的变迁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最主要变化,可以说,变化的基本特征是从以“社会身份指标”来区分社会地位向以“非身份指标”来区分社会地位的方向转化。改革前中国社会分层的特点是非财产型的,即区分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准不是财产、经济收入的多少,而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指标,包括政治身份的区别,户籍身份的区别,工人与干部身份的差异等等。从社会分层的角度看。改革以后的最大变化就是,原有的身份制度或身份体系逐渐瓦解或衰落,出现了重大的变迁,特别是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农民开始突破户籍身份的限制。80年代后,我国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农民被允许进城开店设坊,兴办一些为城市居民所需的服务业。起初对农民的放松还是有限度的,提出了所谓“离土不离乡”的政策,即允许农民离开农业生产而从事其他行业,但要求农民还只是在家乡范围内就业,而不要流入到大城市中去。但是,一旦放开,就很难控制住,农民实际上是既离土又离乡了。到了新世纪的2008年,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总数甚至达到了1.5亿人之多,其规模之宏大确实惊人。农民中也涌现出了一批“农民企业家”,甚至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虽然有人还叫他们是“农民企业家”,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决不是户籍体制所能限制得住的。在户籍制度的改革中,以日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为标志,对于农村人口的城市化采取了更为积极推进的政策,将城乡居民的身份平等作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   第二,以单位级别和干部级别为基础的分层机制发生变迁。我国改革以前的单位级别和干部级别体系是单一经济成分的产物。改革使我国的经济成分多元化,个体、私营、外资、合资等经济成分的发展如雨后春笋;改革也使得人们的收入多样化,工资收入、股份、证券收入、房地产收入、单位外收入等等花样繁多。这样,由官定的工资级别在巨额的财产分层中显得越来越微不足道,这种级别分层也就难以支撑其所谓“本位”体系了。同时,它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   第三,“档案身份”已被突破。改革以前,绝大多数人几乎终生在一个单位就业,人们在单位之间的调动十分困难。难以调动的体制上的原因在于一套特殊的档案管理制度,或称作档案身份制度。“档案身份”是人才“单位所有”的重要基础。市场改革以后,在劳动就业出现大量流动的情况下,人才的“单位所有”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自此,没有档案的就业成为并不罕见的现象。随着多种经济类型单位的出现,档案身份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使人们在就业时不再为档案身份所困,社会上也出现了负责保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以衔接不同体制之间的差异。所以,档案身份对于城镇就业者的束缚已大大松解。   第四,取代传统的先天身份指标,人们通过后天努力获得的文凭、学历、技术证书等作为社会分层、社会屏蔽和筛选的功能越来越突出。自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以来,文凭、学历就在社会地位的区分中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80年代以来,中央在制定干部提升的标准上也强调学历的重要性,没有高等学历的一般都得不到提升。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正式恢复了学位制度,建立了学士、硕士、博士等一系列学位体制,90年代以来又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的技术证书制度,如会计证书、律师证书、资产评估员证书等等。在新世纪里,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证书愈来愈成为区分社会地位的新的依据。   第五,产权的“排他”作用更为突出。从本质上看,中国严格户籍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因为阶级体系和所有权体制被打碎了,户籍等制度成为取代阶级和所有权而维持社会秩序、资源分配秩序的基本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整个社会的财产集中在政府手中或公共占有的程度有所降低,民间占有财产的份额和数量增长均十分明显。90年代以来,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多种所有权成分的各种企业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民间拥有财产的形式也多样化,比如。住房体制改革以后,私人拥有住房的现象已经变得极为普遍。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提出对于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给予平等的保护。10月15日胡锦涛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所有这些条件的促进下,可以预期,财产会逐渐成为显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主要指标,财产所有权制度地位正在逐渐上升,并有可能成为新的维持秩序的首要制度。   从世界各国结构变迁的基本规律看,在身份分层解体、向经济分层演进的初期往往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时期。在从身份分层向经济分层演变的时期,我国最需要的是一个稳定发展的时期,但是,这一时期却又是矛盾最易激化的时期。这就是中国在社会分层方面遇到的最大难题。   当然,身份制度毕竟在我国奉行了几十年,其变迁也会遇到重重阻碍。在中国这样超过13亿人口的大国里,任何一种变迁或改革都必须考虑到循序渐进的特点。尤其是身份制度,其变化滞后的特点是十分突出的。在新世纪初叶,身份制变迁滞后的特点也触发和激化了一些社会矛盾。目前,比较突出的是作为“社会惯性”运行的户籍体制与新的社会群体关系之间的矛盾。   二、经济分层取代政治分层   中国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治分层与经济分层的区分。中国改革开放以前是政治分层为主的社会,那时候政治地位比经济地位重要,人们之间有较大的政治地位差异,政治地位具有重要的功能,政治斗争激烈,甚至存在较严重的政治歧视。改革开放以后,政治地位的重要程度大大下降,而经济地位的重要程度却大大上升。因此,中国改革以来,社会分层结构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中国从政治分层为主体的社会转变为经济分层为主体的社会,换言之。是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了政治上的不平等。   体制转变的起点是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的新政策。该政策在转变分层机制方面至少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首先,这是关于社会分层和社会公平基本原则的重大变革。1949年以后。国家政策的基本导向是寻求经济上、财富分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均等化。从理论上看,这属于“结果公平”的原则,即认为只有在经济资源分配的结果上,人们得到了大体上相近的份额,这才是公平正义的。如果人们得到的结果很不相同或者差距很大,不管是什么原因,那都是不公平的。而三中全会启动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的政策,从理论上看,属于“机会公平”或“程序公平”的原则,即认为,结果的均等化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为,付给贡献大的和贡献小的人一样的收入,那反而是不公平的。真正的公平正义应该是给人们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设立平等的竞争程序。这样,虽然在经济收入的结果上人们得到的不一样,但是,让贡献大、付出劳动多、有竞争力的人多得一些,让贡献小、付出劳动少、低竞争力的人少得一些,符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这才是公平的。所以,邓小平日的讲话,是共和国在公平正义理论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正是这样的变革最终导致了社会分层机制的重大变迁。   其次。“允许一部分人先富”是一种作为基调的、最为基础的政策,以它为基础形成了一组政策群,在这组政策群的作用下,最终改变了社会分层结构。这也体现了在中国场景下,政策变量给予分层结构重大影响的特点。笔者认为,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政府主导型社会”,即政权机构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重大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上,起着最主要的作用。因此,在中国就出现了这样一种非常特殊的局面,政策对于全社会的影响十分巨大。甚至可以改变社会分层结构。   最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政策是每一个老百姓最容易理解的改革内容。我国的改革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涉及了党政军民学的各个方面,但是,最让老百姓体会深刻的、与老百姓过日子联系最密切的。还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政策。这一政策尤其与改革以前形成了强烈反差。过去的政策是批判个人致富,改革后的政策是鼓励个人致富,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争取多收入、争取早致富成为广大老百姓最为现实的奋斗目标。所以。这项政策对于在亿万老百姓中启动改革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这一“基调理论”的指导下。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原则和具体政策。最终改变了原来的政治分层机制,塑造了新的经济分层机制。   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重要转型,到了90年代,经济分层的机制已经基本稳定了:几乎所有的经济政策都是更加促成经济分层的。比如,在所有制方面,鼓励多种所有制并存,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又如。在收入分配方面,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即个体经济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资本收入都是合法的。中国共产党的文件明确提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新世纪以来,一些重要的法律和法规进一步固化了业已形成的经济分层机制,比较重要的法规如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十分详细地阐释了法律对于国有、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因此,所有这些法律、法规成为新的经济分层的制度保障。   总之,改革以前和以后,中国大陆社会分层的机制和内容有本质的不同。改革开放以前,政治分层十分明显,人们的地位高低不是由经济因素决定,而是由政治因素决定。而在市场引入以后,政治因素作为地位差异的区分标准逐渐弱化,经济分层取代了政治分层。这应该是改革以后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主要特征之一。   三、贫富差距的扩大   既然是经济分层取代了政治分层,那么,进一步要回答的问题就是经济分层或经济分化达到了什么程度?或者说,我国的贫富差距目前达到什么程度了?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许多了,这一类的问题在社会上也普遍受到关注。无论是学者的报告、统计部门的数据还是老百姓的感性认识,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共识是:现在我国的贫富差距是偏高的,而且改革30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是处于明显扩大的趋势之中。   总的来看,贫富差距问题的出现与市场的引入是同步的,与经济的急速发展也是同步的。在改革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部分人先富”的口号,其用意在于通过刺激人们致富的心理,来带动全民族的经济发展。我们知道,任何一项社会政策都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背景。当时的情况是:生产效率与劳动效率十分低下,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原因是当时奉行的“干多于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政策是一种“奖懒罚勤”的政策,也是一种很不合理的政策。30年来,致富、挣钱成为一种巨大的利益驱动,由此,中国经济进入高增长时期。所以,在研究贫富分化的问题上,也不能抹杀该利益驱动在刺激中国经济增长上的巨大的社会功能。   当然,事物总是辩证的。一个国家经济动力不足是个严峻问题,但是,如果追求金钱的动力过大也会成为严峻的问题。今天的中国社会,财富成为很多人追求的重要目标。目前,中国人对于金钱追求的动力超过了其他很多国家,表现为一种急于致富的大众心理。这对经济有没有刺激呢?当然有。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迅速膨胀都能够说明这一点。但是,追求金钱的动力过大、贫富的迅速分化,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负功能。   什么是贫富分化的负功能呢?显然,穷人群体与富人群体的差距拉得过大,两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会造成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当前,此种利益失衡有多种表现,比如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失衡。在国企改制中获得利益的群体与丧失利益的失业下岗群体的利益失衡,以及在城市拆迁改造、工程项目移民中的利益失衡等等。总之,贫富分化是个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刺激了人们追求财富的欲望,刺激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巨大的贫富差距所造成的“社会结构紧张”是一种客观结构,它确实使得发生社会矛盾有了重要的基础,但是,矛盾是否出现或是否激化,那还要看另一个环节。这就是“公正失衡”。“公正失衡”说的是一种民众的主观心态。只有当贫富分化与“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相关联的时候,才真正会激化社会矛盾。所以,仅仅回答穷人和富人占有多少份额没解决根本问题,根本的问题是“为什么贫穷”、“为什么富裕”,老百姓对于贫富的看法如何,认为它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在结构紧张的客观环境下,如果很多人或社会公众将贫富差别归因为“社会不公”,这就是“公正失衡”的舆论环境,在“公正失衡”的舆论环境下,社会矛盾自然会频繁发生。我国近来发生的诸多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正失衡”的问题。所以,我们的改革应更加关注社会公正问题。如果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社会各个集团都会不满,这就会激化社会矛盾。   在这种局面下,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呢?改革30年以来的经验证明,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改革,政府的政策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几乎所有的体制变迁,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所以,缓解贫富差距的状况最重要的是需要政府在政策上做出调整。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我们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所采取的基本方针可以总结为八个字。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2004年以来,中央在收入分配的政策上作出了明显的调整。近来,中央出台的一些重要的具体政策也进一步落实了此种政策调整。由于中国的改革与发展是政府主导型的,又由于中央在收入分配政策上的重要调整,采取了一系列更加注重公平的措施,采取了通过再分配向低收入者转移支付的政策。所以,可以预期。在未来的5~10年中,我国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会有所缓解,贫富差距的水平会有所调整。   当然,从长远的政策取向看,如果要真正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以下五个方面的对策不可忽视:其一,城乡关系的调整,中国最为主要的贫富差距还是出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所以,解决“三农”问题才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根本出路;其二,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与贫困是孪生关系,所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下岗可以缓解贫困;其三,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是调节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渠道:其四,通过税金调整,完善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多种调节手段;其五,推进基础教育,以往的研究证明,一个国家的平均教育水平与贫富差距是反比例关系,所以,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可以缩小贫富差距,随着全民族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中国社会最终将会步入“橄榄型”社会结构。   四、社会中心群体与社会边缘群体关系的变化   当我们比较改革以后的80年代和90年代人群的利益关系时,会发现,社会上的两个重要群体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迁。笔者所说的两个重要的群体就是“社会中心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曾一度改变了传统的中心群体与边缘群体的关系。对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相当于一个外来物,在这个新的市场体制里面,奉行的是自由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原则。它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从中心到边缘层级分配资源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用图形来表现的话,就是两个资源配置的圆圈:一个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圆圈,由中心群体和边缘群体的一系列同心圆构成;另一个是市场经济的圆圈。从配置资源的数量看,改革以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圆圈在不断缩小,市场经济的圆圈在不断扩大。从两个圆圈的关系看,市场经济的圆圈是从外部不断侵蚀计划经济的圆圈。而这种侵蚀。最先是从计划经济的边缘地带,是从影响社会边缘群体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开始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改革之初,农村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社会典型的边缘群体“农民”,可以到市场上自由出售粮食、蔬菜等农副产品了,这是社会边缘群体进入市场的典型事例。   与上述两个经济圆圈的原理相一致,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演变的过程中,劳动者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明显地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社会边缘群体大量参与到了市场经济中来,并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而社会核心群体(干部、知识分子)参与市场经济却比较罕见,因而他们从市场经济中获得的利益也就很少。在第二阶段,市场经济对于计划经济的侵蚀大大扩展,不仅是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就连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也纷纷向市场经济转轨。上述变迁使得社会中心群体(干部、知识分子等)在收入分配中明显受益,而体力劳动者等社会边缘群体在这种竞争中却处于明显的劣势。作为上述经济利益调整的结果,我们也可以明显感到在这一阶段,脑力劳动者、干部、知识分子的不满情绪已大大平息,而与此相对应,工人、农民中的不满情绪却有很大上升。   社会中心群体进入市场的社会后果有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从正向作用看,我国一度存在的“脑体倒挂”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从全社会的分配看。高技术、高新产业以及高教育、高素质等因素在财富分配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同时,它也影响了“精英”的配置,即出现了“政治精英”队伍缩小、“经济精英”队伍扩大的局面。这也应看做是正向的变化。但是,社会中心群体进入市场的负向作用也是很严重的。随着社会中心群体进入市场,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机会大大高于市场转型的第一阶段。很多社会中心群体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利牟取“小集团”的或个人的私利,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公共财产通过各种渠道被转化进私人的“腰包”。     改革以前的“身份分层”之所以不公平。就是因为它是用先天的因素而不是靠后天的努力来决定人们的社会地位。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就是因为市场可以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场所,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争取竞争的成功。然而,在市场演进的第二阶段,由于利用公共权利获取市场利益现象的频繁发生,我们原来期待的市场公平却又不复存在了。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一部分社会中心群体实际上又在构筑一种“新的社会身份群体”。这种现象侵蚀着新的公平机制,这实在是历史的倒退。   近来,在中心群体与边缘群体的关系上。中心群体占有社会资源的特征显得愈来愈突出,无论是就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比较,还是用大城市与小城镇比较、用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比较,都会发现边缘群体与中心群体的差距日益扩大。这种现象与20世纪80年代形成强烈反差。当时,曾经出现过下级部门比上级部门有钱,小城市聚财相对而言比大城市容易,农民比工人更有生财之道,低教育的比高教育的更会赚钱。虽然,当时边缘群体占有资源的现象也很不合理,但是,现在完全反过来,边缘群体利益严重受损,农民生活水平不能提高,甚至农村凋敝。也是颇为严峻的问题。所以,在现阶段应特别关注社会边缘群体的利益受损的情况,要特别突出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建立能够覆盖社会边缘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制。   五、新社会阶层的形成   以上比较多地谈的是社会分层制度、机制、分化程度、群体关系的变化,社会分层的变化当然也突出地表现为各个阶级阶层自身的变化。改革前,中国阶级阶层的特征是“整体型社会聚合体”,主要是四个大的“社会聚合体”:农民、工人、干部和知识分子。改革30年来。这四个大的聚合体都发生了变化。首先。农民群体已经出现了根本性的职业分化,到2006年农村户口的劳动者总数为4.809亿人,其中,有1.468亿人在乡镇企业中劳动。实际上已经属于工人而不属于农民了,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约束,在身份上还被视为农民。还有一个巨大的农民工群体,远距离流动到中型、大型城市去打工。人数也超过1亿。尽管对于这部分人从来没有过一个准确的统计数据。此外,农民中有2147万人从事个体经营,还有一部分成功者自己当了老板,甚至经营比较大的企业。所以,真正种地的农民,在今日中国农村户口的劳动者中已经不足半数了。其次,工人队伍也有很大变化。今天,中国可以说形成了全世界最大的体力劳动工人阶级队伍。当然,这支队伍也是分化的,概括地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具有城市户籍的工人,第二种是农村中的工人,即上面所说的在乡镇企业劳动的工人,第三种是流入到中型、大型城市里打工的农民工。改革以前的工人几乎清一色的是具有城市户口、在国营、集体企业里面工作的人。而今天这种持城市户籍、从事直接生产操作型的体力工人的人数和比例都大大下降了。体力劳动的位置大部分被外来农民所取代,城市户籍的劳动者大量进入到非体力型的“白领”工作岗位上了。再次,干部队伍也经历了不小的变化。改革以前,干部队伍被大大泛化,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许多专业技术人员均被视为国家干部。改革以来,随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管理者逐渐与国家公务员队伍相脱离,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也逐步规范化。国家公务员专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队伍经历了几次精简机构的改革,同时也建立起了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制度。在30年的改革中,国家干部或公务员也曾经经历了潮起潮落。1992年邓小平南巡以后,随着市场化浪潮的兴起,一度出现过大批国家机关干部“下海”的现象。然而,到了90年代后期,一方面,曾经下海的又有回归的现象,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干部、国家公务员的角色,又重新成为大学毕业生们激烈竞争的位置。最后,知识分子地位的变化。改革以前,在政治斗争激烈的政治分层时期,曾经一度出现了知识分子地位下降的局面,所以从改革一开始,邓小平就大力强调提高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提出了“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理论。从此,中共中央组织部多次颁布文件“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知识分子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尽管80年代曾经一度出现过“脑体倒挂”的局面,但是,到了90年代以后,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是30年来我国阶级阶层最大的变化。在新的阶层中,最突出的是两个群体,即个体户和私营业主。新的社会阶层当然不只是个体户和私营业主,为什么要特别突出地讲到这两个群体呢?笔者以为有三重原因:第一,这两个群体所参与的所有制模式,都是私人占有的经济模式,这与改革前传统的公有制的经济模式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因此,改革以来一直受到研究者的关注。第二,中国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对象就是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1956年以后,不仅私营和个体经济基本上消失了,就连私营和个体阶层也被改造为普通的劳动者或职工。所以,改革以后,这两个阶层并不是简单的新生阶层,而是表现为一种再生或复兴的现象。第三,到目前为止,这两个阶层已经发展为人数庞大的群体,已经成为在中国举足轻重的重要社会力量。   鉴于社会结构和新阶层发生了如此重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也在执政的政策上做出了重大调整,以期与变迁中的社会结构相适应。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对于“中国共产党章程”做出修改,关于党员条件第一条,从过去的“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修改为“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一修改的意义十分重要,从此解决了长期困扰执政党的关于私有经济业主的阶层能否加入中国共产党的问题。这一修改表明,从此,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将把新产生的经济精英人士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这对于社会精英队伍的团结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在被调查的2001年后注册为私营企业的私营企业主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占32,2%。这样的比例确实惊人。如果观察一下在新世纪里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就可以看到,私营企业主不仅在经济上显示了强大的实力,而且,在政治上也开始崭露头角。   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也同样有很大变化。1993年的调查证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私营企业主来自农民和工人的比例比较高。农村私营企业主中有53.5%的人过去是农民,城镇私营企业主中,来自工人的占25.2%,来自农民的占17.2%,两者合计占42.4%。那么,新世纪以来,私营企业主主要是从哪些职业、阶层转来的呢?根据2004年和2006年的调查,我国私营企业主在开办私营企业以前从事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占比例明显提高。2004年调查显示,开业前有15.6%是机关企事业负责人。有10.4%是一般干部,有14.2%是国有集体企业承租承包人。有2.8%的人是村干部,有1.4%是县处级干部,有13.0%是专业技术人员。有10.6%是供销人员。以上这些从事各类管理、专业技术型职业的人占到了私营企业主总数的68%。而2006年的调查证明,来自干部、国有或集体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供销员和个体工商户的。合计占私营企业主总数的67.4%。这样的一种职业来源的演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改革30年来,私营企业主构成的重大变化。   私营企业主、私营工商层构成的变化以及其素质的迅速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这个阶层作为一种独立的经营者阶层,突破了我国过去的身份制与单位制的束缚,因而是市场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群体之一。该群体素质地位的提高表明,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中它将发挥更大的正向作用。   当然,所谓新阶层,除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以外,也还有其他一些新的阶层。对于所谓新的社会阶层,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归纳为六部分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外企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所以,除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以外,在官方的理论概括中,也还有其他四种新阶层。其实,所谓“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与“受聘于外资、外企的管理技术人员”,就其社会地位、社会功能看,并没有什么根本区别,与社会上其他类型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也是相似的,所以,并不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而所谓“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社会上也是人数比较小的群体。所以。改革以来,最主要的和最有特色的新阶层还是私有经济的所有者。承认私营企业主、私营经济所有者的社会地位,这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历史上也是一种实验,它在未来的发展究竟如何,我们还需要继续观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原载《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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