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时证据充份,小孩抚养权判给我了,对方不服,二审推翻一审判决概率时我还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

有人说过,有4种婚姻:可意、可过、可忍、不可忍。我的婚姻是属于第四种,后果只有一种:离婚,虽然为了小孩曾经犹豫过好久。如果您是法官,您会怎么做?  她不是一位一无是处的女性,至少我相信她也是爱小孩的,我也不是一个典型的坏男人,在这场婚姻中没有家庭暴力、没有婚外情,只能够说性格合不来。她是一个强势的女人,再加上一个强势的丈母娘,我也不是一个逆来顺受的男人,所以只能结束这场婚姻。如果有人感兴趣的话,我会补充一些导致婚姻走向灭亡的资料。    双方的情况简单介绍一下。    女方2005年正规大学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29岁,广州集体户口,现在广东肇庆工作。我93年专科毕业,后来参加自考拿到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与女方为同一家大学,今年39岁,现在在广州从事自由职业(翻译)。我与女方2006年结婚,女儿在2007年4月出生。女方在毕业后在一家外企工作过不到一年的时间,结婚前辞职,2007年11月开始到肇庆工作,由于肇庆离广州较远,一般星期五晚上回家,星期天晚上回肇庆。我2008年2月之前在一家外企工作,之后辞职在家从事笔译工作。在广州的房子是我结婚前买的,已在结婚前还清按揭,所以房子的产权没有争议,由于婚后开支较大,目前的存款均为婚前的存款。女方称其月收入为3500元,我月收入为4000元。女儿出生前女方母亲到广州带小孩,而我由于从事笔译工作,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家,也承担了一部分带小孩的工作。在女方母亲在广州带小孩期间,由于对带小孩的方法有不同的看法,期间发生多次较大的冲突。女方母亲去年8月份回老家,由于女方在肇庆工作,所以我从周一到周五每天喂小孩吃饭、送小孩上幼儿园、接小孩回家、给小孩做饭、洗澡、带小孩睡觉。周末小孩她妈回家也会帮忙带小孩。在此期间我与女方发生过比较大的争吵,这些是导致感情淡薄的原因,但不是我想讨论的范围。女方母亲回老家后,我除了带小孩之外还要工作,那是一段很繁忙的日子,也是很快乐的日子(因为没有人来吵架,而女方大部分时间在肇庆,虽然相处不愉快,但还不至于发生大的冲突)。    今年3月底,女方母亲回广州了,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人跟我说过她要回来。之后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实在超出我能忍受的范围,于是我对女方说:我们离婚吧。(离婚这个字眼不是我第一次提出的,在此之前,每次吵架女方都提出要离婚,但没有真正采取行动。)    我希望我自己一个人带小孩,让女方母亲回老家(当然女方还是可以每星期回来),但女方不同意,于是我在我家旁边租了一间房子(我实在无法忍受经常吵架的日子),女方母亲还是留在我家里带小孩。离婚是在6月底提出来的,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双方均未提出财产方面的问题,女方提出两个条件:  1. 小孩归她抚养  2. 男方每月给1500作为抚养费    我提出一个条件:  1. 小孩归我抚养,不需要女方给抚养费,不需要女方给抚养费    在这里顺便提一个插曲,5月份广州一家一级幼儿园招生,女方拿我的户口本和房产证为小孩报名,6月份通知小孩已被录取,我带小孩去报到并交纳9月份的学费和杂费。    8月30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天河区人民法院将小孩判归我抚养,但在判决结果出来的第三天,女方就把小孩带到肇庆并打电话给幼儿园说要办退学手续。    现在女方已提出上诉,这里有个插曲,我是拿到一审的受理案件执行通知书之后才拿到对方提出的二审上诉状的,有关详情如果我败诉的话再说明,现在说出来可能会得罪人。二审上诉状上对方除了说我收入不稳定之外(有待我提出证据反驳),还提出最近她去肇庆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发现患了“极有可能导致不再怀孕”的妇科疾病(在一审有判决结果之后!!!)。如果您是法官,二审您会把小孩判给谁?另外女方现在把小孩带走,我能做些什么?我已经有一个多月没看到女儿,而且可能后面几个月也无法看到。这对我公平吗?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原来我是不是也可以早一点把小孩带回我老家呢(我老家在广东的另一个地区)?我应该到肇庆把小孩带到广州吗(冲突可能是难免的)?如果小孩子留在肇庆给她们带,会成为二审中争夺抚养权对我不利的因素吗(因为小孩跟她们生活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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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涯社区好像已经变了味,如果有一些裸露的情节,也许感兴趣的人会多一点,唉!
  作者:简小姐001
回复日期: 00:10:00  谁要都好,,最惨的是小孩子。    2#作者:我是apple33
回复日期: 11:59:00  其实照顾小孩子给妈妈更好,你做爸爸的就放过小孩子    4#作者:wgz8242
回复日期: 16:22:00  从楼主表面证供上,无论在法,理,情与小孩的成长出发,抚养权应归男方,只要男人愿意付出,一样可以在抚养和教育孩子方面比女人更出色和有过之而无不及,嘻嘻.....我就是例子,不过真的很累    5#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8:06:00  你们不认为她妈为小孩办退学手续太自私吗? 我明白女性读者的看法,这也是我预料到的,但有谁又会考虑一位父亲的感受?你们觉得把小孩带走,让她几个月看不到父亲对她成长好吗?如果我那么自私的话,我完全可以在决定离婚前就把小孩带走,女方完全没有这个机会。一念之慈。。。  6#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8:15:00  10月17日,我母亲告诉我说我93岁的祖母病重,可能快不行了,想看一下曾孙女。我发短信给女方,问她说能不能让我带小孩回去让我祖母见上一面,她回复说:这个时候不方便。我祖母10月4日去世了。临死前她没能见到这个曾孙女。不要忘了:这个曾孙女姓的是我的姓,而且一审已经判给我!!!  7#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8:16:00  我已经做好的累的准备,但我唯一知道的是:我不会再跟这个女的在一起,理由很简单:冷血。  8#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8:21:00  回老家那段时间,看着我大嫂和我二嫂照顾我祖母的样子,我更深刻地明白我找错人了。  9#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8:24:00  今天二审法官打电话给我,主要想调解,想看我是不是有可能放弃小孩,我一句话:不可能。如果判给对方,我收拾包袱回老家,不再在广州混了。  10#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8:26:00  不要找个强势的女人做老婆,这是我给男性读者的忠告。  11#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8:39:00  没得比,因为我大嫂和我二嫂是潮汕人。这个版面上有个贴是讲潮汕女子的,说得潮汕女子好像除了家庭不会有什么事业,完全不是这个样子。我大哥的店铺全靠我大嫂扶持,我母亲以前也是做生意的,比我父亲生意做得好得多。潮汕女子的好处我到最近才认识到。。。  12#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9:19:00  对不起,6#的时间写错了,是9月16日发短信给她,跟她说我祖母病重的事情。  13#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9:25:00  对于女性读者,我的忠告是:不要太强势。论身材相貌,如果是陌生人的话,假如我在街上看到她没准下面那个都会翘起来,但自从去年七八月份就没有性生活,为什么?一方面是她把性生活作为一个筹码,另一方面是我提不起没有兴趣,因为吵架吵得太多了。  14#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20:36:00  上面有位女性读者说:你做爸爸的就放过小孩子吧。你们觉得我是为了自己吗?如果从钱方面考虑,我自己带的话光小孩每月幼儿园的学费就有1200多,吃饭看病还要花钱吧?我还没让对方给抚养费。如果给对方抚养,法院最多也就只能判我每月给1000元(因为我月工资4000)。另外,如果从以后另外找老婆的话,无疑也是女儿给对方抚养我好找一点。对吧?我可以拍着心口说:我不是为了我自己!  15#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20:37:00  从这个案子引申出来的问题是:南北结合能幸福吗?  
  我觉得,女儿还是和妈妈比较好。LZ,有的事情不是你用心就能解决的,现在孩子还小,情况不是太明显;等到了青春期之后,就不是你能搞定的了。    别的不说,就是女孩子第一次来那个,很多都是妈妈教她怎么用WSJ的,你行吗?
  LZ最好是说说到底发生了什么矛盾。    不过我要提前说一点:让老人来带孩子,发生矛盾是一定的,毕竟是两代人
  且不说WSJ上有说明,再打个比喻:男女之间发生第一次性关系需要父母教吗?按道理比用WSJ要复杂得多,显然我不能因为WSJ这个问题把小孩交给她妈抚养。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教育和健康成长的问题。。。
  现在说与老人发生什么矛盾也没什么意义,作为小孩的父亲,我难道没有权利不要女方母亲带小孩吗?女方让她母亲过来不需要和我商量吗?
  怎么没人骂我贱男人,跟女人争小孩?
  能体谅到楼主一切是为了孩子.小孩子的心灵是很脆弱的,你们要是经常吵架,感情不好,她也能感觉的到的.与其那样生活,还不如离婚.  一般女儿都会判给女方的.除非女方在性格上面和经济上面无力抚养孩子.而你又明确的证据.不了解你们之间的是非,但是我感觉还是以孩子以后能健康生活为前提.
  也正是感觉这样在一起对孩子也不好才考虑离婚,我不希望小孩成为和女方及女方母亲一样的人,那样可能会毁了她一生的幸福。
  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一天晚上小孩子咳得很厉害,我起床给小孩拿药吃,李女士骂我说:“谁三更半夜吃药,神经病!”而那个时候离下午5点多吃药的时候已经超过10个小时。    另一个例子:有一次吵架之后她说要把孩子抱走,让我以后再也看不到她。我当时真的担心她把孩子抱走,又不想跟她发生正面的冲突,所以把自己和孩子反锁在房间里面。李女士为了打开门,拿来菜刀往门上砍,至今门上仍可以看到几十道刀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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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开始有点后悔当初要离婚的时候没把小孩带走。。。痛苦!
  作者:最纯洁的情感 回复日期: 18:31:57 
      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一天晚上小孩子咳得很厉害,我起床给小孩拿药吃,李女士骂我说:“谁三更半夜吃药,神经病!”而那个时候离下午5点多吃药的时候已经超过10个小时。        另一个例子:有一次吵架之后她说要把孩子抱走,让我以后再也看不到她。我当时真的担心她把孩子抱走,又不想跟她发生正面的冲突,所以把自己和孩子反锁在房间里面。李女士为了打开门,拿来菜刀往门上砍,至今门上仍可以看到几十道刀痕。            ==================================    这些如果你有证据的话,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来。    你可以去找一些人证明她性格方面不适合抚养小孩。易怒和暴躁这类的,因为工作和人争吵过,或者因为琐事和邻居争吵过这类的。      一审已经判给你了,我觉得主要是因为你有房子,属于有固定居所,学习和教育有利于孩子。你可以去你说的那个幼儿园拿到证据,证明你妻子单方面退学,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你再证明你的收入没问题的话,争取到孩子还是希望很大的。
  谢谢你,萤火草草!
  讲一两个“丈母娘”的故事。那天我喂女儿吃完早餐之后,让女儿坐在沙发上看动画片,我拿着电脑坐在女儿旁边工作。我“丈母娘”从屋子里走出来,把女儿抱走,说:“天天看电视,迟早把眼睛看瞎了。妈的B。”需要说明的是:我女儿平时要上幼儿园,每天看电视的时间不会超过2个小时。    还有一次,女儿拉完便便,我看到厅里面没有纸,刚好厕所里面纸也用完了,就到“丈母娘”住的屋子里面拿了两卷面巾纸出来,“丈母娘”看到了,恶狠狠地对我说:“拿这么多干什么?你为什么不把所有纸都拿出来呀?”    Disgusting!
  本月24日二审开庭,期望ing...
  答辩状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充满了谎言,现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一一予以批驳:  一、 上诉人认为“答辩人从事翻译工作及女儿一直由其抚养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无视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中包括:大专毕业证书(专业:英语)、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英语)、学士学位证、助理翻译职称证、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实际所从事的翻译工作可见与翻译公司签订的翻译合同及翻译公司所下的订单。  上诉人认为“答辩人并未长期抚养女儿”,这一点在一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很清楚,我在2008年1月份从原来的工作的公司辞职之后从事翻译工作兼带小孩(当时我女儿9个月大,在此之前我在东莞工作,像上诉人两年多以来一样周末回广州)。上诉人强调其母亲在家帮忙带小孩,忽视了对于女儿来说,最重要的亲人永远都是父母(上诉人的母亲2009年8月回老家,2010年3月底回广州,而非上诉人所说的9月份回老家2010年春节后回来,一审庭审记录中已说明得很清楚;另外,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说她母亲是被我气走的,在二审上诉状中又说其母亲因事回家,虽然这一点并不重要,在这里提出来的目的是指出上诉人惯于说谎的本性。上诉人说谎的例子还包括一方面说答辩人没有工作,另一方面又在一审庭审中说答辩人“每天都要工作”)。假如谁照看小孩的时间最多就拥有小孩的抚养权,那由保姆带大的小孩在其父母离婚时是不是要判给保姆呢?上诉人所提出的观点改变不了我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与女儿朝夕相处的事实,改变不了我作为一个父亲教育女儿健康成长的事实,也改变不了女儿自从出生以来就在广州生活的事实。  上诉人提出其母亲回老家后答辩人“把女儿送去幼儿园,平时都是由幼儿园老师照顾”,请问上诉人,谁接送女儿上幼儿园?女儿回家后谁带?幼儿园放假上诉人周末又不回家时(经常)谁带?一审庭审中也提到:女儿住院时上诉人要上班,当时在医院照顾女儿的又是谁呢?  上诉人提出“答辩人在6月份在事先未有任何知照和说明的情况下,从家中不辞而别”,这一点有6月25日我发给上诉人的短信和收到上诉人的短信作为证明。由于在家时上诉人及其母亲不断挑起事端,漫骂答辩人,上诉人并扬言“等答辩人睡着的时候拿把刀子把答辩人的头割下来。”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身体健康及危害我的人身安全,当时我估计整个离婚过程只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所以我不得不暂时搬到外面住。另外由于上诉人的母亲带我女儿时严重影响我女儿的健康,答辩人一再要求让上诉人的母亲回老家由我自己带女儿,但上诉人不允许,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上诉人的强势。  二、上诉人提出“上诉人比答辩人有更好的条件抚养小孩”并提出女儿“从未离开过上诉人或上诉人母亲单独生活过”和“答辩人从来没有单独带过女儿生活过”,这一点可参阅一审庭审记录,从该记录可以看出,答辩人在2009年8月到2010年4月单独带过女儿,无需进一步说明。另上诉人提出答辩人“极有可能将女儿送到答辩人老家由其父母照顾”,这种充满主观臆断的东西不宜写进上诉状,答辩人从未有将女儿送回老家的念头。如女儿归答辩人抚养,答辩人完全可以在平日将女儿送到幼儿园,而答辩人由于从事自由职业,工作时间是完全自己自由支配的,这样答辩人是有足够时间接送女儿,亦有足够的时间教育女儿。而女儿由上诉人抚养的话,上诉人是不可能有这样的时间接送女儿和教育女儿的。如果答辩人改变女儿的生活环境,上诉人可以此作为改变抚养权的一个条件,这是每个懂法的人都清楚的,上诉人提出这一点只能说明其无知。  另外上诉人提出“答辩人现有收入根本无法保障女儿享有高质量的生活和教育”,首先,从上诉人提出的抚养费要求(1500元/月)也可以推断,上诉人清楚答辩人的收入比上诉人高;另外由于答辩人没有购房租房等负担,在经济条件方面根本是上诉人所不可比拟的。  针对上诉人提出女儿“并未在乐意居幼儿园入读”及“女儿已经在肇庆最好的幼儿园入读”一事,其情形是这样的:女儿8月29日和8月30日到乐意居幼儿园熟悉环境,9月1日参加开学典礼,上诉人在8月30日拿到一审判决结果后于9月2日擅自将女儿带到肇庆,事先未与答辩人打过任何招呼,并于8月15日到乐意居幼儿园为女儿办理退学手续,如果并未在乐意居幼儿园入读,何来退学之说?。上诉人根本也不把法院的判决放在眼里。法院说女儿长期在广州长期生活,还是在广州生活比较好,上诉人就把女儿带到肇庆;法院的判决说女儿入读广州一级幼儿园对女儿以后的成长有利,上诉人就给她办了广州一级幼儿园的退学手续(我想问一下上诉人,你不觉得这样做太自私吗?你想把女儿培养成像你一样自私的人吗?)。如果谁看到哪种情况对自己不利就立刻改变,如果法院支持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的话,那以后还有谁要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影响将不只是我的小孩,还有许许多多的家庭。我把我们目前的情况发到互联网上,大部人还是认为法律是公正的,还是鼓励尊重“最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这一原则的。在我考虑离婚之前,有人跟我说:“你最好把小孩带走,成为小孩的实际监护人,这样做对你以后争取抚养权有利。”我说我不要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我要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争取我女儿的抚养权,另外我也不要我女儿几个月看不到母亲。我没想到的是,上诉人让我女儿几个月看不到父亲。如果我因为一审判决之后的两三个月上诉人把女儿带到肇庆而失去女儿的抚养权,那就是鼓励大家为了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早一点把小孩带走,且不论肇庆各方面条件不如广州,如果准备离婚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把小孩带到条件更为优越的国外,是不是就可以取得小孩的抚养权?当上诉人把小孩带走后,我一直在做思想斗争,考虑要不要强行把女儿带回来,后来我对自己说:“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藐视法院判决结果的做法的。”我希望法院不会让我后悔我没有强行把小孩子带回来,也不会支持这种侵犯对方权利的做法。如果法院做出有利于把小孩带走的一方的判决,这将形成一个判例,以后会有更多的人去争夺小孩的实际控制权,可以想象,在争夺小孩的控制权的过程中将会产生暴力行为,“最有利于小孩的成长”的原则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另外,上诉人所谓的女儿已入读的“肇庆最好的幼儿园”报名时提供了什么资料?户口本、保健手册都在我手上。我们可以想象,一家不需要户口本,不需要保健手册就可以入读的幼儿园是什么样子;我们也可以想象,一个为了钱可以放弃原则的幼儿园是什么样子。如果我是个逃犯,我只能把小孩还到一个不需要户口本也可以入读幼儿园;如果我的小孩有传染病,我只能把她送到一个不需要保健手册就可以入读的幼儿园。像广州乐意居幼儿园这样的幼儿园肯定是进不去的,因为乐意居幼儿园要户口本、房产证和保健手册,而这些东西上诉人全部没有。如果上诉人出于“广州家中只有老人小孩放心不下”,难道不应该与女儿的父亲即答辩人联系,由答辩人来照顾女儿吗?况且答辩人8月30日已经提出接回女儿的要求。如果仅出于这个“放心不下”的理由,为什么要为女儿办退学手续呢?  女儿在广州还是在肇庆生活对其成长有利,我相信每个有头脑的人都清楚,不需要做任何反驳。  三、上诉人提出“现患有严重的妇科疾病,极有可能导致不再怀孕”  上诉人的妇科疾病生在一审判决之后,可谓生得“是时候”,而且生的是“极有可能导致不再怀孕”的妇科疾病,相信每个有头脑的人都不会相信这种说法。即使上诉人能提供肇庆第二人民医院的检验单,也不能证明被检验人是上诉人本人。在中国,有无数“体检枪手”存在,他们正是利用了医院检验时不核实身份的漏洞。与上诉人共同生活多年,从未听说过上诉人有“极有可能导致不再怀孕”的妇科疾病。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上诉人确患有严重的妇科疾病,在医学如此昌明的时代,又怎样证明上诉人所患的是不愈之症呢?另外,妇科疾病是可能传染的,如果上诉人确实患有妇科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则按此《具体意见》,女儿应随父方生活。  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从女儿归谁抚养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有利而言,上诉人从大学毕业到现在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不超过4年,答辩人无论是知识、品性、经验和经济条件方面都比上诉人有着非常明显的优越的条件,能够为女儿提供一个更为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环境。另外女儿从小到大都在广州长大,户口也在广州,大部分时间都由答辩人抚养,强行改变其生活环境明显对其成长不利,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完全正确的。其二,从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而言,如果小孩归我抚养,在不影响我的生活的前提下,女方仍可以像以前一样周末过来看女儿,对其本身的生活没有什么影响。上诉人户口在广州,在肇庆也没有住房,而且上诉人本身一直也想回广州工作,上诉人完全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回广州工作,探望女儿也会很方便。但我一切都在广州,是不可能到肇庆工作的,如果女儿归上诉人抚养,探望女儿对我来说是个很大的问题。其三, 从本案对社会的影响而言,如果根据上诉人将女人带到肇庆生活这个事实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则无异于鼓励大家在离婚前尽早将小孩带走,在这个过程中将会产生暴力的行为,由于网络上许许多多的人将会看到这个判决结果,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从上诉人及其母亲照顾我女儿时我女儿经常生病可以看出上诉人知识的缺乏,从一审时提供的照片上所显示的几十道刀痕,我们可以看到上诉人脾气的火爆;从上诉人给女儿办理广州一级幼儿园的退学手续,我们可以看到上诉人的自私;从上诉人拒绝让答辩人带女儿回老家看望即将去世的曾祖母,我们可以看到上诉人的冷血。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法院要把一个可塑性非常强的小孩交给一个没有知识、脾气火爆、自私和冷血的人吗?在结婚前,上诉人的父母便跟我说:我这个女儿脾气不好,你能接受吗?当时被爱情冲昏头脑的我没有多加考虑。结婚后,上诉人也说过:上诉人的母亲的要强在当地是出名的,以前跟上诉人父亲也是经常闹离婚。我不希望我女儿染上上诉人及其母亲的脾性,走上上诉人及其母亲的老路。因此,为使到女儿的身心能够正常地健康成长,请法院将女儿判归答辩人抚养。  
另外需要提到的是,我这几个月为女儿向乐意居幼儿园交纳了500元/月的保教费,如果女儿归我抚养,可随时回到原来的幼儿园上学。  鉴于上诉人在拿到一审判决结果之后强行改变女儿的生活环境,我担心女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请法院速裁为盼。谢谢!  
此致  敬礼!  
  二审我本来信心百倍,直到庭审那一天。对方带来三个人,其中有两个律师,还有一个女的。由于时间还没到,我和我的律师以及对方的人都在门口等着。后来主审法官出来了,看到那个女的打了个招呼,还聊了一会,好像问那个女的来干什么。后来看到我们也在旁边法官就走开了。庭审时那个女的就在旁边听。庭审时我不好提出要法官回避。但我的心已冰到极点。。。
  有最新的动态么?我现在正站在离婚的路口!~
  咱们的处境差不多吧,遇到的都是极品女子,共勉,我也发了一个类似的帖子。
  如果不诉诸法律,讲理的一定斗不过不讲理的;  如果不诉诸法律,心软的一定斗不过心狠的;  如果不诉诸法律,为小孩负责的,一定斗不过自私自利只想自己不考虑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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