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工作中需要改善脑供血不足的,明显不足的地方有哪些?

觉得自己在工作方面有哪些需要改善的地方_百度知道
觉得自己在工作方面有哪些需要改善的地方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从容的处理人际关系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问题补充&&
本页链接:
猜你感兴趣
服务声明: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不保证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Copyright &
Powered byz在工作中您认为您还有什么不足之处?您打算如何改进?_百度知道
z在工作中您认为您还有什么不足之处?您打算如何改进?
期发家的滚筒是传动是3HB型皮带!市场的配件到处都是!此问题得到了改善!很容易的!除此之外再无别的不同!你看看你的那台是不是经过整改机,后来经整改部分机改为3根C型配组带!在大负荷作业时会发生堵塞现象,如果不是可以自己改一下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你俩牛摆。
这人纯粹打广告刷账号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从王文军被批捕看看我们的工作中存在哪些不足:  首先我要说的是在当前警察队伍建设非常落后,法律保护很不严肃,体制尚待改革,执法环境需要改善的情况下。。。不计上述原因,不发牢骚不说怪话,单纯就目前条件下如何处警,既要完成任务又能够保护好自我,不至于让自己成为不作为的“伪警”和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恶警”,成为人民群众和媒体的攻击对象,积极开展思路,做好功课,设置好预案,以便出警时遇上麻烦不知如何处置而成为下一个王文军。本人水平有限,文字功夫也不够,欢迎大家讨论,多出主意,这贴子就当是抛了块砖头出来,等着大家的金玉良言呢。  从央视报导看,王文军案的基本情况分析如下:农民工与保安发生纠纷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遇农民工阻碍--民警采取强制措施传唤嫌疑人遇农妇暴力抗法--王文军采取正当防卫解脱农妇的暴力袭击和纠缠--为防止农妇继续袭击和纠缠,王文军脚踩农妇头发后等待救援--等待救援无果后四民警将几名涉案嫌疑人带至派出所--嫌疑人被打甚至造成伤害--发现农妇发生意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网络及媒体的恶意炒作--王文军等被检察院批捕。  从目前得到的视频资料来看:一、王文军等四名民警的此次出警不够规范,未见民警佩带单警装备。单警装备虽然戴着让人感觉不太方便,不太舒适,但出警时应该是要佩戴并携带好必要的装备及器械的,单警装备的佩带和器械的携带不仅仅是为了更好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更好的保护自我,也是体现民警精神面貌,展示法律威严、宣示出警的正规化合法化的一种表现方式。试想如果此次民警出警时按照规定携带了必要的单警装备遇到农妇暴力抗法和纠缠时,能够拿出非杀伤性武器摧泪瓦斯来摆脱困境,就不至于将事态扩大到如今的程度了吧?(虽然我这也算是马后炮,但分析不足时这绝对是一条经验教训)。二、个人认为:民警在处置时的语气及态度上以及语言能力上有待提高,处置事件的方式欠妥,遇事不冷静。民警到场后经过简单的调查询问后基本可以将此次事件定性为一般的纠纷,处置纠纷的原则我想在一线工作的民警应该都很清楚,本来是工地保安与农民工发生的纠纷,结果因为出警民警的不理智,将矛盾和纠纷引向了自身,由于农民工的起哄,喊警察打人了,情绪激动继而造成大错,这是处置群体事件及治安问题的大忌,这次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试想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不可以换一种让人容易接受的轻松语气传唤嫌疑人?面对暴力抗法的法盲们我们是不是可以现场普法告知他们公民有配合执法的义务,警察有强制传唤的权力?是不是可以声明或承诺我们将禀公执法欢迎监督?这样还会引起农民工的抵触和抗拒吗?三、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够规范。执法仪的规范使用不仅仅是记录出警时的情况,也有固定证据,规范执法的作用,在出警不顺利时应该及时打开记录仪,全程记录,以便今后遇到恶意投述时自证清白。从此次事件中,没有看到出警民警很好的使用记录仪,没有很好的记录下当时的情况,以至于被指控打死人后都难以拿出有说服力的东西来摆脱困境说明自己的合法处置行为,而王文军的一个不理智的动作——脚踩农妇的头发数分钟更是将自己的形象及人民警察的形象毁得不轻。四、执法情绪化,办案草率,极不规范,将一桩很小的群众纠纷办成了警察与农民工的纠纷案件,继而对有违法嫌疑的农民工采取报复性的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王文军采取措施本已经摆脱了农妇的暴力抗法,也将部分涉案的嫌疑人带到了派出所,此时如果是依照正常程序,能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的追究法律责任,不能够追究的批评教育后及时放人,即使农妇因意外死亡,也不至于让别人拿出大量的东西混为一谈来指证派出所民警打人至死并打伤数人,更不至于让媒体可以趁机恶意炒作,搞得沸沸扬扬怨声载道,以至于将执法者的身份转换成被执行者,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啊!
楼主发言:18次 发图:
  无下限
  “从王文军被批捕看看我们的工作中存在哪些不足:”  从标题来看,楼主应是个警察吧?  我提出以下看法请楼主指正:  从央视报导看,王文军案的基本情况我的分析如下:  农民工与保安发生纠纷报警---〉    派出所民警出警叫保安指认---〉    李康假装打电话推脱民警的要求---〉    王奎林走过来盯着民警看,有不满情绪;民警立即反应有挑衅意味---〉    民警话语不当让民工感到对立---〉    李康当场申辩自己没有违法,没有过激行为---〉    民警的“欠收拾”,到这里已可看出民警的偏向---〉    李康身份证,到这里民工没有辱骂、挑衅、肢体碰撞等过激行为---〉    下面民警的行为很突然,在前面看不到需要制服的理由,这个行为也不正当,是违法打人了,而民工只能用嘴:“警察打人了”。---〉    在民警明显不公平且违法打人的情况下,周秀云阻止的行为应视为正当---〉    王文军的针对周秀云的行为措施不力,边上还有同事,他仅能扯着周秀云的头发相互撕扯---〉    他有多种方式摆脱纠缠,旁边还有同事可协助。他做出了谁也意料不到的行为:将头扭至面朝肩,按到底,这时只要是开了智的人就知道这个行为会致命危险,而他,曾经是个军人,现在是个民警,他明知或应知;而他连贯的动作更让周秀云失去活命的可能性:用膝盖配合手狠命一顶!---〉    事件从前到后,民警都是绝对控制了现场,从打王奎林到周秀云受到残害民警完胜;三个大男人被抓捕入车,王文军边上还有同事可协助,周秀云此时一动不动地没有了行为能力,对面就是医院,王文军亲下的手,王文军却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没有看到任何一点需要等待救援的理由,而且看不到等待救援和踩发让当事人在零下11度的天气中躺在地上23分钟有任何关系,这个行为到了极致;他是要用踩发23分钟来证明周秀云已没有了行为能力了吗?一个曾经的军人,现在的警察,他明知或应知他的行为的致命危险性却实施了,至此,王文军的犯罪行为量刑已和周秀云是否阻碍执法没有关联了(两个人一只只是撕扯)。---〉    敬请对我的说法逐一批驳
  你说的第二点我也有不同看法:  “由于农民工的起哄,喊警察打人了,情绪激动继而造成大错”  真是警察打人了,看我上贴,所以不能说民工是起哄。  “面对暴力抗法的法盲们我们是不是可以现场普法告知他们公民有配合执法的义务”  民警可普法告之公民有配全执法的义务,民警更有明确告之当事人当下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将造成的后果,并明确告之将对产生的后果根据哪些条款处理的义务;这是民警的基本义务。李康身份证的出现可视为阻碍正在解除,其时当事人除有不配合情绪外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民警将当事另一民工突然打倒在地(虽然央视用个“扫”字)找不到任何适用条款,视为违法。  “面对暴力抗法的法盲们”的说法就不适当了,不能因为民警张的口,所以民警张口的就是法,比如民工和保安只是治安纠纷(央视说的是“双方口角”),民警用语“犯罪嫌疑人”就偏了。民警已违法在先,民工可说是自身保护。现在的人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不会当执法者本人就是法。倒是抢手机的民警要想想抢手机是什么法规支撑的,要普普法了。  警察有强制传唤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法律也规范了强制传唤的范围和方式。派出所民警是以调解为重心的,在当事人没有过激行为之下,不经了解,不用调解,突然打人在地,再说传唤已经不是工作不足了,所以当事人的“抵触和抗拒”是因势引发。
  说到视频是我对当地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最不耻的地方  现场执法视频拍摄者想断就断,增加了执法犯法的逃避机率和执法自身监督的难度;  事发后抢手机删视频,拒不提供执法视频(央视形容“千方百计找到的片段”),创造出“执法”新名词“贴身服务”,在派出所里殴打当事人,刑事私了。  这些行为使我相信:如果不出人命,当事人是白被打了,如果不被曝光,如果当事人收了钱,这个事件还真就私了了。  这些行为使我相信,如果碰到执法犯法,伤害不大就自我安慰当个屁,放了。  老百姓面对执法犯法太难维权了。在完备的机制下执法犯法无处可逃,老百姓的维权通道通畅高效,那么到派出所还是到公安局,随便。  我要跟着喊:  对于抢他人手机者,追究其抢夺罪,销毁证据罪!  现场执法录像却不能提供完整视频的,视为举证不能,将以对方所陈为实。  当事人进入执法机关,执法机关缺失完整视频的,当事人的任何安全事件执法机关完全责任。
  “即使农妇因意外死亡,也不至于让别人拿出大量的东西混为一谈来指证派出所民警打人至死并打伤数人”  你这是明显和我一样站到一方立场,只不过我站在周秀云立场,你站在王文军立场。  很简单  假使没有“别人拿出大量的东西混为一谈”,农妇就是意外死亡吗?打伤数人就不是事实了?  根据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在媒体曝光之前的表现,可以说不是媒体曝光,这件事不是私了就是难了。  执法者的身份转换成被执行者是其自身的转变,但和法律相关。
  法治就一句空话
  嘎嘎??,现在这社会反正是不动手是住医院,动手是住法院,一道很简单的选择题,让当代公安慢慢选吧,我反正选的是住医院。随便打,打的不是我,是中国的法律尊严。
  jjchabing首先对你的探讨表示欢迎,我不希望我们成为对立面,但就此事我们就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讨论一下各自的意见好了,你说李康出示了身份证之前“民工没有辱骂、挑衅、肢体碰撞等过激行为-”我的立场相反:由于之前李康拒不配合警察查验身份证,察看、拨打手机等行为及肢体语言所传递的信息我认为就是一种公然的挑衅,后来虽然出示了身份证,也并不表示他就配合了民警的执法,否则不会有戴手铐并强行被带上车情况发生了。  我承认就算在执法队伍中也还存在执法而不懂法的法盲,也承认队伍中存在执法偏差的情况,就此事件一开始(至王文军踩踏农妇头发前)我还是坚持自己的看法:民警是在依照规定执法,虽然每个人的表现方式不同,但看不出警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jjchabing感谢你发来的图片可以让我们更好的讨论这个话题,就民警“打”或是“扫”到农民工的情节,我认为当事民警作法欠妥。如果是有意的,那无疑是错误;如果是无意的,应该对被“扫”到的农民工表示歉意,这是我的意见。
  这些行为使我相信:如果不出人命,当事人是白被打了,如果不被曝光,如果当事人收了钱,这个事件还真就私了了。  ----这里你多虑了,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该案件因为农妇的死亡已经上升到了公诉案件的高度了,即便是当事人收了钱,不追究另一方责任了,公诉机关依然可以上诉,不存在“私了”一说。
  最后还给jjchabing这位朋友普个法:执法有“先行权”,通俗的说就是警察哪怕是错误的决定,就算是你有疑虑只要他开了口你就得按他说的去做,你认为错了,可以投述或是上诉,那才是你的权力,公然拒绝或是抗拒那是不可以的。
  (更正一下)  这些行为使我相信:如果不出人命,当事人是白被打了,如果不被曝光,如果当事人收了钱,这个事件还真就私了了。  ----这里你多虑了,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该案件因为“嫌疑人”被打伤已经上升到了公诉案件的高度了,即便是当事人收了钱,不追究另一方责任了,公诉机关依然可以上诉,不存在“私了”一说。
  事件从前到后,民警都是绝对控制了现场,从打王奎林到周秀云受到残害民警完胜;三个大男人被抓捕入车,王文军边上还有同事可协助,周秀云此时一动不动地没有了行为能力,对面就是医院,王文军亲下的手,王文军却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没有看到任何一点需要等待救援的理由,而且看不到等待救援和踩发让当事人在零下11度的天气中躺在地上23分钟有任何关系,这个行为到了极致;他是要用踩发23分钟来证明周秀云已没有了行为能力了吗?一个曾经的军人,现在的警察,他明知或应知他的行为的致命危险性却实施了,至此,王文军的犯罪行为量刑已和周秀云是否阻碍执法没有关联了(两个人一只只是撕扯)。---〉  ---纠正一下:这里应该不是俩人的撕扯,而是周秀云在撕扯,王文军是因被撕扯而动,显然是防卫动作,怎么能说是俩人在撕扯呢?至于你说的王文军见死不救,我看法和你不同:显然王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周受了伤,而是认为周在耍无赖(这种情形我想每个一线民警都是见多不怪了)所以才有怕她起来继续纠缠而采取的脚踏头发的不当行为。
  辣椒喷雾剂估计是拿回家拌饭吃了。
  楼主的表达很理性,虽然我们立场对立,但是我们本身没有对立面,而且作为旁人,我们关注这件事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这两天有些忙,有空了,探讨下。
  没有袭警罪,还有山西党委检察院这样的领带干部,以后这种悲剧还会发生。
  在目前体制及环境氛围下,警察的明哲保身术,应不算负能量吧?(转载)  1、不要过分相信除你之外的任何人。不是说什么时候都不相信人,但职业决定了,有时连自己的老婆都不要相信。2、不要认为你是万能的。警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你个人更是无法做好公安的每一项事,要承认警察有时必须面对失败。3、不要向英雄人物学习。英雄是可敬的但你不必去学,不然你将付出很大的代价。4、不要动手打任何人。当有人对你说:'你有本事你打撒'这句话时,你千万别动手,这类人是个十足的溅骨头,他就等你动手后找你玩,这样的人是无赖之流,父辈有句话说的叫'千万不打贱骨头'。5、不要指望领导会为你撑腰。不要认为你做得正确,领导就会为你说话,为你撑腰,有的领导只会做些表面文章,顾他自己的乌纱,说不定你得罪的人就是领导的三亲六戚。6、不要穷车追、穷抓人。如果你是交警拦车不停,就当你没看见好了,跑了无所谓,只当他开车要翻车摔死,更不要把他追到沟里去,摔个半死麻烦的是你。抓人也如此,抓不到也算了,别当真。以后有机会再抓或者让别人抓也可以,抓不到人不要紧,要抓错了你的麻烦就来了。7、不要去求领导配支枪。有了枪,很多时候也就有了危险,何况你一带枪领导天天盯着你,把你当贼防,经常检查、要求入库,好象就怕你杀他。没枪的话,事情好办多了,有危险时领导自然会安排有枪的人上,你就在后面去抬下尸体什么的就行了。8、不要在下班时间穿着警服。不然别人一看你是警察,孝敬他父母的事都让你操办了。遇到打架纠纷什么的,你要做的就是和老百姓一样报警就行了,不要让人知道你是警察,远远地躲开,你只当没看见也行,领导们都是这样玩的,你一个小警察更不要逞什么英雄了。9、不要相信组织的关怀和照顾,任何时候要坚持锻炼身体。身体是自己的,身体跨了,谁都帮不了你,当官的最多是虚情假意地来安慰你,而你自己要面对的就是痛苦。10、不要带警械武器。拿和不拿都是一样,拿了也没用,何况领导一般也不会让你带,关键是记住搞不赢先跑,然后汇报给领导就行,让领导派有本事的人来处理。11、不要太自信,你做的任何事都有可能被投诉。所以少做事或者做事聪明一点的话,你会减少被投诉的机会,当然什么不做也不行。12、不要对110的指令不满。破不了案不要紧,关键是先快点到现场去看看做做样子。你如果不去老百姓会说你没管,而你破不了案你可以找N条理由向上和对报案人交待。就是破了案,别人也不会感谢你,更不会夸你行。13、不要厌恶形式主义和政治运动。准备好心得体会、剖析材料什么的,不要写年月日,以便随时拿出来应付各项活动。目前当领导的大都是从文革时期过来,那一套在他们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了,每年的什么教育活动是必搞的,所以有备无患。至于考试什么的,放心好了,你只要会抄就行了。14、不要接受别人请你吃饭、洗脚、潇洒等。他会说某次我请某人吃过饭,其他人会认为你办事会不公平,况且现在谁又差这口饭吃呢?请你吃饭的人要你办事而你又办不好,他会对人说都喂狗了。他甚至有可能安好摄像机等着你。15、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做老实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对别人不行,对你是永远管用的。包括按时上下班、按规定着装、开会凑人数等。16、不要在年底公务员考评时给领导打不称职,并且是要打优秀都优秀,要称职都称职,都不得罪。因为谁也说不清楚你旁边的人会不会是领导的亲信。17、不要看过多的警匪片,免得你热血沸腾时不自觉地摹仿其中的情节。特别是枪战之类,因为你在看,别人也在学。18、不要去借领导的专车用。本是工作需要配备给领导的专车,其实那是领导的追求,是他的老婆儿子经常坐的,你借了,人家会不方便的,他会认为你不知天高地厚,要记住,现在不是红军时期首长让马给你骑的时代。19、不要把自己当成业务骨干,那样你会付出更多,但下场一定不令人喜欢。很多事除了你别人也会做,如果只有你会做这事,领导就会让你去做,而别人在一边评论。20、不要相信努力工作都能得到提拔。努力工作你会得罪更多的人,民意测评时对你不利,而少做事的人民意测评肯定比你强,所以,往往提拔的就是那些没得用的,有本事的就是做事的料。21、不要说太多的话,因为那样会被人攻击。22、不要怀疑子弹的穿透力,更不要相信防弹衣的质量。因为发到下边的东西基本上属于别人不要了的,何况有些地方是防护不了的,比如你的下边的'小弟弟'。23、不要相信你手中的枪,在关键时刻可能会卡壳或者打不响。都放在库里睡觉没有人擦拭,能打响都不错了。所以你只要学会朝天放枪不打到人就可以了。24、不要指望你的同事在关键时刻舍命救你。你只有你自己能够救你自己。25、不要相信婚外会有人爱上你,更不要同她上床。坏女人总是喜欢和警察打交导,她们大多是看中你手中的权利,或者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白吃白拿都是要付出代价的。26、不要在单位说任何一个人的坏话,特别是领导。多栽花,少栽刺,你会得到更多人的支持,至少年底不会给你打不称职。27、不要当别人的保护伞,拿不干净的钱。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拿了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老人说了,钱生不带来,死不带走,过份追求金钱会让人变得没人性。28、不要用警车办私事。这车太显眼,别人一看你办私事,骂你是轻的,别人可以用,你千万别用,打个车的钱还是有的,何必去占这份便宜呢。29、不要勇敢,更不要胆大。和平时期主要是搞经济建设,别人不会相信警察的勇敢会给他带来安宁,胆子小点比什么都重要。不能光凭一腔热血,匹夫之勇。30、不要一个人办案,要有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个人办案,既违法又不安全。有时一个人办案,发生点问题连个证人都没有。一旦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被殴打、侮辱、推搡,要注意留下证据;特别是着便衣时要大声喊自己是警察,出示警官证,一是震慑对方,二是便于群众作证。31、不要轻易被人录音录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通过电话、录音笔、暗藏摄像头等对民警录音录像,然后对民警进行要挟。因此对没有把握的人尽量不要在电话中谈事;当面谈话时,要留心窃听窃照设备,以免授人以柄。32、不要认为酒量不错就能征服别人。如果你跑步不行,打枪不准,就得个喝酒能喝赢别人的话,你就准备不到退休就见上帝去吧!  ..................................  以上观点就是目前老百姓最希望的 大家就等着吧 等到警察都刀枪入库了 双手都放在裤兜里了 老百姓的好日子就来了   从警33年 看到这个帖子深有感触 回顾自己的从警期 终于明白了个中道理 做好了那是领导领导有方 工作中出了问题那就只好自己担当 没有哪个领导会出来为你说话 哪怕是帮助了百姓 老百姓不会说你好 只会说是警察应该为人民服务   王文军最大的错误就是不应该及时出警 本身就是民工与工地的内部问题 这样的问题就应该是由他们自己去处理 门卫保安是他们工地的 发生的问题自由工地方自己解决 你王文军参合什么 即使到了现场 把问题交予工地负责人 只要没死人就别管 就算死了人由法院去判 你也只能维护现场秩序 何苦把自己搞到现在这种局面   王文军呀王文军 你到了现场何苦还那么认真 别把自己当警察 现在的警察狗屁不是 你处理不了就呼叫救援 等到局领导到了由他们去处理 你就维护好现场就行啦 何苦还叫这个那个出示证件 还真把自己当警察 最倒霉的是泼妇抓你蛋你不知道倒地呀 笨呀笨 你没被那些刁民打个半死就已经是算幸运了 虽然被关进监狱 总比在外边好 最起码你的蛋还在 看你差不多也是50多岁的人了 床上的功夫也许已经不行了 但装饰品还在 没成太监 我们单位的两位老同志就是因为工作中被打 两个耳朵失聪 那才真的是残酷 现在有怎么样 经验呀 中国人10多亿 死几个算不了什么 老百姓最多说我们无能 总比自己被关进监狱好吧  你们也不看看 现在的媒体有几个是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 都是唯恐天下不乱 乱就乱吧 难道蛆缸里的蛆还能把缸打翻  我个人认为 现在的媒体就是 绑架法律者 暴力抗法者 违抗法律教唆者 法官哪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 都是被媒体绑架 完全按照媒体的围攻而判罪  警察们 该清醒了 不要再盲目了 什么是法 法 顾名思义 水去也 难道还能收得回来
  @尚0 回答楼主的回复:  1   jjchabing首先对你的探讨表示欢迎,我不希望我们成为对立面,但就此事我们就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讨论一下各自的意见好了,你说李康出示了身份证之前“民工没有辱骂、挑衅、肢体碰撞等过激行为-”我的立场相反:由于之前李康拒不配合警察查验身份证,察看、拨打手机等行为及肢体语言所传递的信息我认为就是一种公然的挑衅,后来虽然出示了身份证,也并不表示他就配合了民警的执法,否则不会有戴手铐并强行被带上车情况发生了。  我承认就算在执法队伍中也还存在执法而不懂法的法盲,也承认队伍中存在执法偏差的情况,就此事件一开始(至王文军踩踏农妇头发前)我还是坚持自己的看法:民警是在依照规定执法,虽然每个人的表现方式不同,但看不出警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  回:李康是用了一个肢体行为来拒绝出示身份证:拨打手机。李康语言上是申辩:“我没有打人,哪里犯法了?”;并在争辩过程中已有出示身份证。其过程只能适用治安管理法中的“警告”(请参治安管理法)。没有辱骂,没有肢体碰撞,说“公然的挑衅”,我认为不适合。你认为是挑衅,那么对比下:李康在“装着打电话”时,王奎林过来,“盯着”民警看(用了两个引号,是个人根据现场的推测),民警立即有回应:“看什么看!”,哪个挑衅的意味更明显呢?  紧接着看民警下面的行为:突然地打王奎林在地是没有任何条款为依(你找找看),不但是违规了,而且是违法打人了。  戴手铐并强行被带上车也是违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  2
 jjchabing感谢你发来的图片可以让我们更好的讨论这个话题,就民警“打”或是“扫”到农民工的情节,我认为当事民警作法欠妥。如果是有意的,那无疑是错误;如果是无意的,应该对被“扫”到的农民工表示歉意,这是我的意见  ——————————————————————————————  回:民警“打”或是“扫”到农民工,是无任何必要,无任何理由的。无论有意还是无意,是违法打人了。  前有违法打人,后有违规带人,所以民工的行为已是制止违法违规。  ——————————————————————————————  3
这些行为使我相信:如果不出人命,当事人是白被打了,如果不被曝光,如果当事人收了钱,这个事件还真就私了了。  ----这里你多虑了,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该案件因为“嫌疑人”被打伤已经上升到了公诉案件的高度了,即便是当事人收了钱,不追究另一方责任了,公诉机关依然可以上诉,不存在“私了”一说。   ————————————————————————————————  回:网上曝光了这事件中当地的种种丑恶,我还是认为是个个案,不会应用于群体。可是当地后面的所做所为偏偏印证了在当地很多不该发生的事就会发生:  抢夺他人手机,打人肋骨骨折,“贴身服务”,说踩发只是视角问题,人命后十多天才在曝光之后有个说法;特别是  执法方视频证据可有可无,被执法方的证据工具随意可夺,让人胆寒。  执法犯法的便利性赫然在目。  ——————————————————————————————————  4
最后还给jjchabing这位朋友普个法:执法有“先行权”,通俗的说就是警察哪怕是错误的决定,就算是你有疑虑只要他开了口你就得按他说的去做,你认为错了,可以投述或是上诉,那才是你的权力,公然拒绝或是抗拒那是不可以的。  ——————————————————————————————————  回:感谢尚0的普法,为我查找了“先行权”,并没有找到你对“先行权”的解释出自哪里,也没看“先行权”的适用范围能和本案对应。麻烦尚0普法到底。  ———————————————————————————————————  5
---纠正一下:这里应该不是俩人的撕扯,而是周秀云在撕扯,王文军是因被撕扯而动,显然是防卫动作,怎么能说是俩人在撕扯呢?至于你说的王文军见死不救,我看法和你不同:显然王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周受了伤,而是认为周在耍无赖(这种情形我想每个一线民警都是见多不怪了)所以才有怕她起来继续纠缠而采取的脚踏头发的不当行为。   ————————————————————————————————————  回:我说两人撕扯,是因为周秀云扯裤子,王文军扯头发。谁优谁劣明眼可辨。我也正是相对于防卫来说他们在撕扯,他曾经是军人,现在是民警,可以有多种方式来制伏周秀云的撕扯,后面快捷连贯的扭头按头顶头动作已可说明;他偏偏拽着头发扫拽来拽去。如果因为当事人是妇女不好动手,他后面扭头按头顶头中踩发已经给予否定。  王文军曾经是军人,现在是民警。他扭转当事人的头使其面部朝向了肩,一按到底,当事人的受害点在颈椎,会有致命危险是常识。他应明知或应知。紧接着用膝盖配合手狠命一顶,已确切地把受害人置于非命境地。更严重的是:他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亲下手,又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23分钟不施救,在没有证据指向受害人对其有危害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无论有意或无意,无论受害人的前期治安行为的定性,王文军的行为已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请查故意杀人罪)。  再说明,对将周秀支致死的行为,王文军是明知或应知的。后面踩发是无任何理由和根据的,理由就是我上面说的:三个大男人被抓捕入车,王文军边上还有同事可协助,周秀云此时一动不动地没有了行为能力,对面就是医院,王文军亲下的手,王文军却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没有看到任何一点需要等待救援的理由,而且看不到等待救援和踩发让当事人在零下11度的天气中躺在地上23分钟有任何关系,这个行为到了极致;
  呵呵。。。问得真多,显然您没有认真的看我的贴,不了解这贴子发出来有何意图,您的强势提问已经让我这个贴子开始出轨了你知道吗?虽然我想好好的答复你,但由于我先前说过:警察队伍建设非常落后,法律保护很不严肃,体制尚待改革,执法环境需要改善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讨论法律无疑是一种奢望,所以我想我的回答注定不会让你满意,但我还是耐着性子回答一二:第一、你我都不是王文军案的公诉人或辩护人,王文军案对与错、是与非是我俩决定不了的,争论下去只是浪费口舌;二、你肯定不是学者,我也不是法律专家,都是外行,我俩讨论法理无异于一个农夫与一个渔民在争论猎人应该怎么样捕获猎物,让别人看了笑话,为了不出洋相我认为我还是趁早闭嘴为好。三、有的问题你问得太幼稚,如同小孩子问长辈:我是怎么来到这个世界上这个问题一样,要想清楚地回答你是一件非常尴尬两难的事,本人水平的确有限,回答不好您提出的问题,还是请您移步别处另找高人讨论好了。
  打个浅显的比方:医生被称之为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当一个人有病需要手术时,医生会先给病人麻醉,然后再施行手术,最后才能手到病除。如果病人或家属怀疑医生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胡乱医治或是完全想置病人于死地,拒绝医生使用麻醉药物,说我要保持清醒,看你是不是在手术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要对你手术中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并进行及时的制止,医生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对病人进行手术,而病人因为感觉疼痛或是根本就不相信医生的水平而扭动身体,致手术刀刺破心脏,导致病人致死。请问天下有这样的奇闻吗?  警察被称为“人民卫士”,是除暴安良的,当社会秩序需要管理时,警察同样需要一种强有力的“麻醉剂”来维护秩序,保障执法,如果没有这个权力,除暴安良就是一句空话!当他们面对强势时如果只考虑自身的安全和个人得失,不能有效的防止和制止违法犯罪,能够得到更大自由空间的是那些虎狼之辈、不法之徒,最终受害的是那些老实本份的善良百姓,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昆明暴恐案前不是有人要防止警察乱用枪支而缴了警察的枪吗?刀枪入库后最终是用老百姓的生命和鲜血来证明一个事实:警察值勤还是需要佩枪的啊!现实中如果任由警察无限度地将执法底线一退再退,最终肯定是要用善良百姓的合法权益来为敢于触碰法律的不法之徒买单的,信不信时间会说明一切的,咱们可以骑驴看唱本----走着瞧。
  攥转载来自中国警察网  21日16时30分许,信阳平桥区古井街,一名男子持刀至派出所后,“无原因找事”,持刀将派出所五、六名民警追赶至平桥平安大道。追赶了一个多小时后,派出所2名民警被砍伤。“直到增援警察将男子右大腿击伤,男子才被制服。”现场一围观群众说。“受伤民警一个右眼失明,一个左大臂划伤,目前正在信阳市中心医院救治。”知情人告诉大河报记者。  据悉,行凶男子名叫梅春阳,1986年出生,信阳市平桥区人。目前,有关方面表示将按正常程序,依法对梅春阳进行处理。大河报记者初步了解,梅春阳无精神病史,行凶原因可能与家庭纠纷有关。信阳警方目前正全力调查真相。附上相关评论  (这就对了嘛!被砍伤嘛就住院休息三!要是一不小心还手造成死伤,又是“警察打死人了”,基层民警嘛只要倒在地上就没有责任了,呼叫增援就是,自己地上躺着,领导增援与否都是领导的责任了!再不会有基层民警去学太原那个王傻儿了!基层兄弟们终于学聪明了哈!)------这回记者、“人民”都满意了吧!以后民警被追的满街跑、被打得满脸是血都不敢还手的场面会越来越多的,再下去就是民警当街被杀、情愿被杀(被杀嘛还有抚恤金,被弄成”警察打死人,就只有进去,啥子都没有了啊!“)都不敢还手了!  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才是人民喜闻乐见的“好”警察! 同志们平时就练跑步就行了,遇到这种情况就跑,至少不会蹲牢!  恳求检察院又给当事派出所民警扣一个渎职、不作为的帽子戴戴吧~~~让暴风雨更猛烈些~      
  连倡导“和”、“善”的佛教都知道面对不信佛的恶人,必须要用凶神来进行护法,镇压,而法律明确的“训诫”、“呵斥”、“警告”等等词汇难道必须得按领导的要求用赔着笑脸来完成吗?那些个要求“热情服务、态度和蔼”的领导们就知道拍拍脑袋显示他至高无尚的权力与超人的智力,却不知他们的所作所为恰恰伤害的是本份诚实的“人民”保护的是敢于抗法的“人民群众”,更加伤害了那些为他们打拼的战友和兄弟,唉、还是发张护法神的图片来羡慕下佛界的差人吧:    
  好人打坏人活该,好人打好人误会,坏人打好人锻炼,什么时候能好好说话呢?不讲理啊
  对法律不熟悉的民人挺多,这是现状,人治环境呆久了,脑子还没换过来。  我不是警察,算守法良民吧,认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有先行权。  这是法律赋予执法者的权力。  如果期间警察违规了,或暴力程度超过必要了,先服从,回头再投诉,这原则没错。  但有些个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基层的民警们可能也不太在意,只当小节看,没上升到法理高度去认识。  以至于没有意识到,这些规范对警对民,都有保护作用,结果让治安工作处于被动。  先从定义说起:  “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突然人身攻击。  从概念辨析,就可明白,在警察这方面,楼主说的这个先行权,实质上是确立在【】标示的两个基础上,才能成立的。一个是执法者身份,一个是执法状态。  两条都满足了,既是执法者,又在执法状态,先行权自然获得。  不然即便警民之间出现冲突,将之算作暴力抗法,或按袭警论处,都是说不通的。  这认识应该没分歧吧?  那接着往下谈要件:  一、警察的职业身份得到当事人确认。  警察自证职业身份,是获取正当执法权的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不满足,正当执法权就立不住了。  对应的规范要求,也就是到达现场时,向人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  穿了制服的,未必就是警察。有些城管、保安的制服,和警察制服容易混淆的。  不穿警察制服的,就不是警察了?也不是,还有便衣嘛。  从警车上下来,就算是警察了?被押解的也会下来呢,说不定警察为便民,送了一下需要急救的人,这些情况都有。  所以警察在执法一始,就应该主动亮证件、报身份。  这不是个简单的流程问题,容不得草率马虎,或意气用事。  因为非执法者身份,没这先行权,这是法理。  警察的权力是靠法规赋予的,不要默认当事人从其它迹象,应该知道你是警察,人家没这义务的。从实务出发,到现场时不要等人问,主动出示证件,其实一点不麻烦的。  王文军没带证件,同事里好歹总要有个亮一下,从头到尾一个不亮,吃亏的还是警察自己。就算没有冲突,回头一投诉,执法不规范,终究还是警察的不是。怪谁呢?  二、出警执法状态得到确认。  警察不在执法状态,和其他公民是一样的,不然就成特权阶层了。  所以打开执法记录仪,将执法全过程拍摄,也就是对应的规范要求了。  从王文军和他同事的表现看,虽然当了那么多年警察,没形成“为民”的观念,还在“治民”的层次,把执法的目的搞错了。于是把报警的保安,当良民保之,把讨薪的那群,当刁民治之,大约就是这心态,应该没冤枉。  既然起始是治安纠纷,出警到现场处理时,双方并不在殴斗中,那就该先取中立立场。报警的一定是好人了?不见得。就算确实无过,也不能预设立场。  警察出场时是秉公处置,还是先入为主,带有偏向,语言和行为都会给出明示暗示的。总要对两边,都认真听取情况,再作判断,是协调还是进一步处置。  事实上警察的站队很草率,比如有人看,他问看啥看,人家说看态度不好,他回一句说人家是犯罪嫌疑人,要什么好态度。人家其实就是不满,嘀咕一句而已。他这么一说,就已经失去秉公处置的立场了。  一方面是坐实了,态度不好的判断是实,而不是误会。对冲突双方态度不一,有失公允了。言下之意,我不是来解决矛盾的,而是来收拾你们的(后来“欠收拾”三字,的确也说出口了),增加了与当事一方的对立情绪。  另一方面,就算其中确有民工打人了,按当时情形,最多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违反刑法的嫌疑人才是犯罪嫌疑人。他这样信口开河,随便给个帽子扣上,只能吓唬不懂法的人,较真的话,这句就是强词夺理。  执法到半途,才想起打开执法记录仪,而且还有取舍,他的目的是摄下全部刁民,以及其违法言行,以便事后追究,那就根本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殊不知按法规操作,取得正当执法权,才是警察依靠法律(而非人情、器械、暴力等),进行自我保护的最好手段。  自身的职业素质过硬,有执法记录仪的完整视频在,自有日后判断执法过程是否违规的最强证据了。这时候去纠结,现场无关人等摄录画面,没收手机什么的纯属节外生枝,法治意识过于陈旧了,还在维稳思路上徘徊。  在人人有手机的时代,想要依赖信息不对等来制造舆论,走不通的。他想拍就拍呗,如果编辑图片造谣生事了,再去抓就是了,正好警示众人。  庆安的枪击案里,不正因为徐纯合最后阶段的暴力行为,被监控摄像头录下了,激起公愤了,公众态度倒向支持李乐斌了么?  就算再有杂音,舆论基调大体已定了。那种靠副县长出来背书,来确立执法正当性的这套,不但过时了,而且应该果断摒弃。因为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正义为靠山的人言,这次可能是偏着警察,下次没准倒向另一边,不可依赖。  警察执法操作规范了,易于取信于民,处理起来事务才能师出有名,也能减少冲突升级的可能性。即使是李乐斌,在火车站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也不是无可挑剔的。  对醉酒滋事的,按火车站的条件,标准程序应该是羁押在治安室,等酒醒了录供。  肇事人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才能让家属领走。  他想徇情放一马,本来制服了,跳过了这个程序,结果反而闹大了。  再次试图制服的过程,有防卫挑拨嫌疑的。  只不过击毙这部分没问题了,家属不懂法,也没找到好律师,去递状子走法律途径追究而已。(目前代理的那四个律师,居然告央视,就是吃人血馒头的赖子。)  你若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李乐斌最初的处置,还有点人情味,反而错了?  对啊,错了  因为人情有大小主次的,定出法律规范来,本已考虑到最多数的人情了。  制服徐纯合后,没按标准处置,直接放一马,对他个人讲情了,对车站的其他旅客就是无情了。让他们处在一个有暴力倾向的醉鬼的潜在威胁之下,不符合警察的职业要求,以及维护公共治安的使命。  所以么,得先保障执法符合规范,在这前提条件满足的范围内徇情,才好防微杜渐。  王文军这案件,在治安处理的过程中,违规的地方就更多了。  没有制服效果的暴力措施,不属于职务行为。  扇耳光是侮辱人格的,在等待后援的过程中,踩头发也是。  怀疑女的放刁放赖,让同事把她手铐起来,把头发放开。  还不起就要检查身体情况了,120该叫就叫。  就算追捕通缉犯,击伤后,也是要送医的。  至于把人带回派出所了,进行报复殴打,还串供做伪证,这更是知法犯法。  不考虑舆论影响,单纯从法律层面考虑,王文军要完身而退,是不可能的。  要说工作不足么,一言蔽之,规范性严重不足。  警民都是人。都有人的弱点。  我不希望良民对恶警畏惧,也不希望警察对刁民缩手缩脚,两边都对法律多点敬畏就好啦,两头都能得益的。
  以“规范”应万变 开启全新执法时代.cn/Police/content//content_.htm
  穿了制服的,未必就是警察。有些城管、保安的制服,和警察制服容易混淆的。  不穿警察制服的,就不是警察了?也不是,还有便衣嘛。  从警车上下来,就算是警察了?被押解的也会下来呢,说不定警察为便民,送了一下需要急救的人,这些情况都有。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六条 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要说工作不足么,一言蔽之,规范性严重不足。  ------------------------------------------------------------------------------------------------------  对于规范性质东西,个人有没有?肯定的答复是:有。但是必须清楚,我们还在走向法制的路上,很多东西可以说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要想一步到位谈何容易,设身处地为警察想一想:你对警察要求那么高,警察难道不能够要求有一个好的执法环境吗?就多数违法犯罪人员来说:你们真正的按警察的要求去做了吗?要求不来那只能借助强制措施了,虽然作警察的都不想这样,但这是必须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日   点击数:6807   来源:滁州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部
日)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安民警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处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第四条 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  第六条 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公安民警对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好处警记录。  第八条 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  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增派警力支援;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增派警力。  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现场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绍情况,共同进行处置。  第九条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第十条 公安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口头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警械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公安民警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王文军同志徒手制止被押,警察同志还是用口头制止吧!不行就跑,用了徒手制止、警械制止就得进去!
  综合周秀云案和徐纯合案来说,我原来以为在网上骂警察黑警察仇社会的回贴都是喷子奋青所为,但仔细研究了一下那些人,我认为我们有几方面真的做得不够好。  一、 普法宣传不到位,公安机关吃干饭不做事的人真的太多。做为一名在职一线民警我居然不知道2010年1月公安部下发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一直以来我都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制订一本类似于“出警手册”的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的东西来,做为要求和标准来遵照执行。不仅仅是民警要学习,按照要求去做,而且应该将之公之于众,让全社会的人都知道有这么个东西,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否则后果自负,这样的话以后发生什么事,有个标准摆在那里,谁对谁错一看就知,用不着再多费口舌,也不用担心谁谁的用心。这次如果不是因为对周秀云案和徐纯合案的关注,我对这份文件真的一无所知,就算是怪我平时学习不认真、不知道内容和条款,最起码我还是应该知道有这么个东西在那里吧?凭心而论,我都不知道有这么个东西,老百姓更加不可能知道了,想要他们按照要求配合,什么权力啊义务啊配合啊,他们怎么可能知晓呢?  二、 法制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处置事件的机制不合理不健全。就周秀云案来说,事情出了,法制部门应该有一个调查结论吧?民警依据什么东西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力总得给上级一个汇报吧?总不能让上级领导凭自己的意愿和判断来认识这起案件的性质吧?结果出洋相了吧?某领导要求“从严”、某某领导表示要清除“害群之马”根本就没有一点法制意识就立马表态,严重的干预司法,让广大的一线民警产生畏惧放不开手脚今后怎么开展工作?  三、 公关部门无所作为。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对周秀云案件进行不实报导和宣传的同时,我们的公关部门在做什么?可能他们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我没有看到有什么效果,满耳都听到骂声,打开网络看到的都是喷,正面的宣传和报导完全看不到,好不容易才看到央视定了个调调,然后又继续让别人喷、被别人骂、被质疑,做为代表正义的公安机关,就这样被别人追着骂,情何以堪哪?到现在为止,正能量的东西真是不多,这不能不说是公关部门的失职。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改善脑供血不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