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法院起诉怎样可以把孩子的结婚后户口迁移手续到我的家来!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三十四)
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咨询者,请加微信:mycase/大案,或扫瞄二维码
这是目前解答的第811至第840个法律咨询&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三十四)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
811、问:你好,我在怀孕期间与老公离婚,孩子在今年4月1日出生,我现居住渝北区,户口在江北区,本想给孩子上户口,可我属于非婚生子,需要江北区派出所出具证明,可江北区派出所却以我们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居住为由,拒绝给孩子出具证明,导致孩子现在也没上户口,请问江北区派出所有理由不给我们出具证明吗?我们现在着急给孩子上户口,应该怎么办呢?如果我复婚,还是属于非婚生子吗?
答:1.根据重庆市关于户籍管理规范,对于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制度已在07年时放宽,可自愿随父随母,凭《出生医疗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入户。可能由于您经常居住地已更至渝北区,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认为不了解您的情况故拒出证明材料,建议您与现居住地派出所沟通看是否可以备齐上述材料。
2.其实我国并无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具体定义,非婚生子女一般是指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主要是指婚外性行为等)。根据您的情况,派出所可能是以孩子出生时您未处于婚姻关系中而判断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所以您即使复婚,也无法改变孩子出生时您已离异的客观事实。
3.如果您孩子的父亲与您一同与派出所协商,鉴于您怀孕时确是处于婚姻关系中,无论从法理或是常识而言,孩子的父亲曾经与您是合法夫妻,不应草率认定他为非婚生子女。即使派出所单方认为是非婚生子女,您与孩子父亲只要配合其调查,并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及准生证等要求材料,只要能证明孩子的"合法来源",即确为您亲生,就算依照非婚生子女办理流程,也会有所帮助的。(潘柳伊)
812、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于2010年11月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当时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未及时申请工伤等级鉴定,2013年1月,申请工伤鉴定,被告知超过申请时限,请问我们还能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法和依据维护我们的权益。还有用人单位于2013年初无故单方面解除与我父亲的劳动关系,并称与我父亲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2年12月到期,而事实上我父亲今年一月份仍然继续工作,至今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单位也继续为我父亲缴纳社保金,但一月份至今工资以已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并未发放,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这几月工资。&
答:首先:对于你父亲工伤过时限确实无法认定工伤,但是你父亲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当然这同样受诉讼时效限制,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受到侵害开始一年内,你们如果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你们主张过赔偿,就可以中断时效,时间从你们主张赔偿开始一年内。只是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比工伤待遇低。其次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由于不知你所言至今未解除劳动合同是何意思,按题干内容,你父亲与用人单位在2012年12月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终止后如用人单位继续雇用你父亲,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与你父亲签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在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至十二个月内,支付双倍工资。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自动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3、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王洪毅,&新浪微博@最早80后)
813、问:您好!因为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我家八亩果园山地虚被征收!果园地是同村的另一生产大队所有,但被我父母开荒来种植果树!现政府跟农民说高速公路山地征收最高青苗补偿2万元(家在广东省从化市良口镇),是这么个情况吗?另,土地补偿费生产队以山地不属于我生产队却被我家开荒了为由最终归集体所有。疑惑的是,如果没有征收,我家就可以一直拥有这块山地以种植了,但现在遇征收反而没有这笔补偿,感觉不太公平!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帮到我解决疑惑吗?万分感谢
答: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青苗补偿标准由广东省规定。
一般而言,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属短期作物的,补偿一造产值;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果树、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不给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给予补偿。
我咨询了一个经历过征地的朋友,他说青苗补偿标准一般是由地级市具体规定的,地级市政府会专门对于青苗补偿标准出一个红头文件,一般征收人都会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你可以到从化市国土资源局查找一下。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土地被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四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土地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你家承包的土地说到底归村集体组织所有,你家只有使用权,土地补偿费最终给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你家作为开荒者在该土地上种植果园(不知道你家是否和村里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则你作为土地承包者的资格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可以土地承包者的身份主张补偿权利。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你家作为土地承包者你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只要你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不是一个大队的,都有权利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实务中,我建议你与大队和村委会好好协商为妙,毕竟你不是该大队的成员,按照惯例,你也是没有资格承包该大队所有的土地的,所以协商为上策,实在不行,再行起诉,若起诉建议委托律师。(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814、问: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应届毕业生,我和我的同学共6人在去年12月学校联系了一家培训机构让我们去做培训,我们贷款交了2万元的学费,毕业后分期付款,我们签订的就业合同上明确写了毕业之后实习期工资4000元,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达到要求,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利?合同上写如果工资没有打到4000我们可以不用还贷,我们是不是真的不用还,我们如果要求退我们的学费,可以吗?培训机构比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我们的照片和作品放在公司网站上,是否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和知识产权?我们的学校作为中间人是否有责任?希望看到可以给我回复,不胜感谢
答:1.您如果是向银行贷款支付这笔学费的话,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故您欠银行的2万元人民币都应该向银行按期还贷,这笔债务与您和
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是独立的。
2.如果该培训机构与您之间的合同上写明未达到一定工资可以不付学费,这属于双方自愿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合法有效的。您可与培训机构协商,少付或不付学费。
3.学校作为介绍人,仅仅起到中间人的作用,并未参与您与培训机构之间的缔约行为,故法律上难以追究其责任。
4.您和同学的作品如果是有独创性的话,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培训机构无权将其上传到网络,侵犯了您们
的发表权(如此前未发表过),署名权(如网站未表明作者姓名)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您们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以您受到的损失计算)、至于您们的照片,如果未经许可培训机构将照片用于营利目的的,可以主张停止该侵权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等。(法学生潘柳伊)
815、问:我的家在泗洪中心地带,而泗洪是位于江苏宿迁的小县城,目前在交涉拆迁赔偿问题,门面房市面价高达6万一平,而赔偿仅为一平1万8,完全达不到国家规定赔偿标准。但是小地方政府及拆迁部门猖狂至极,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知你提到的一平方1万8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的?如果是评估机构确定的,你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是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因为远远低于6万一平方的市场价值,说明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严重不合法,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可以对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翟秀红)
816、问:老师好,我想询问一个问题:给省人力厅就公示期间违规职称评审实名举报,近7个月不回复实名举报人。适用什么法律维权呢?高校职称评审实施方案未按规定召开全校教代会。可以行政诉讼不?
答:对于学校评定职称的行为,在我国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就你的实名举报,省人力厅7个月不答复,你可以向省政府或教育部申诉;对于高校职称评审实施方案未按规定召开全校教代会,你只能向省人力厅申诉。(翟秀红)
817、问:我是城镇居民,生育两胎,相隔有八年,已罚款处理过,请问能进事业单位编制吗?
我是儿科医生,初级职称,我想进广东某镇公立医院,因觉得合同工的待遇太低,想干终身制。因为担心以后院方会拿我超生说事,所以咨询各位老师,请抽空解答一二,谢谢!
答:1、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对于相应的录用条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各地有一定细微差异)。但是对履历真实性的要求是一致的,不得隐瞒和伪造。
2、事业单位如果对被录用人员的前期履历要求不包括您所讲述的(属于违法行为)有明确限制,那么您可以申请或者报考该职位。(新浪微博@大案-张庭源)
818、问:你好,我想咨询一个事情,我在淘宝买了东西,给了一个差评,然后就有一个人一直打电话给我,前几次骂人,后面天天打但是都不说,经常是半夜,然后我的手机收了很多注册东西的短信,全部是验证码,也是每天都发,今天更过分是有好多陌生号码打电话给我,问我多少钱,我才知道他把我的手机号放在一个qq上,资料写的是有需要可以打这个号码!请问我该做些什么?报警有用吗?
答:建议你报警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彭科亮律师)
819、问:我父母50岁,因为父亲长期酗酒、对我和母亲恐吓威胁、偶有家暴向法院申请离婚。他们住在我的房子里,房产证只有我名字,他们给的首付,离婚后母亲想和我居住,我们都不想再和父亲住在一起,该怎么办?
答:房产证只登记了你的名字,即使是你的父母出资,也可以视为你父母对你的赠与。产权属于你,你父亲无权就房屋主张权利。(彭科亮律师)
820、问:你好,承包田被村民组违法收回划掉了一部分,现同意返还,可是没有返还原物,村长带几个人迎合小组的意图背着我方强行划定了一个界址,偏离我原界址,少还了一部分,我已经告知不接受这个划定的界址。引起争议。村的这种做法,不是行政行为,没有救济。问:这种情况可否归属土地权属不清,要求镇政府确权?谢谢!
答: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有权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村委会,村民组无权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收回土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主体,所以不是行政行为。
三、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长无权调整承包田,你可以报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纠正其村长行为。(米卫军)
821、问:您好,我爷爷生前留下宅基地一处,前几年拆迁换得楼房两处,父母和叔叔均去世,弟弟偷偷将房产写入自己名下,协商不成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权,可法院以房产属于农村小产权不予立案。我该怎么办?
答:1、涉及小产权房屋权益问题,法院一般不会介入,小产权房是无法办理房产登记的,你所讲述的“弟弟偷偷将房屋写入自己名下”无法判断是什么性质的登记。
2、你所述的房屋如果是违法建筑,没有土地和建房手续,那就没有合法的继承方式。
3、建议你可以找相关村组织协调解决,虽然法律上不合法,但是依据你讲述符合情理。可以相关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张红涛,新浪微博@等待骞谔)
822、问:您好!甲方从村委会租赁耕地40亩,后由我们承包,租期还有十年。我们在这40亩地上种植了粮食作物,并饲养了猪和羊。今年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占用了该快耕地,甲方让我们腾空,村委会以停电停水要挟,迫使我们搬家,他们都没提及给予我们补偿的问题。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能否得到补偿?
答:据你所述,可知:甲是该村的村民,即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甲承包了该片土地,然后将该片土地出租给了你。你们与甲之间是土地租赁关系。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知,土地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以出租的方式流转,所以你们与甲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现在土地被征收,关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以上的这些补偿费用,你们作为土地租赁人可以获得只有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费。
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所有者所有的,你们是该土地所种植的粮食作物的所有权人,理应获得补偿。你们可以直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村委会及甲主张青苗补偿费,如果不给,你可以走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
另外,因为你们与甲之间是土地租赁合同,不知道你们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是否约定“遇政府征收,合同该如何履行”的条款。如果约定了,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你们可以与甲方协商解除合同,甲返还十年的租金并且赔偿你因此受到的损失(期待利益,即合同继续履行,你们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土地已被征收,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要么继续履行,即另外再提供一块与被征收土地等质的土地给你,如果无法提供,则他要赔偿损失:包括返还十年的租金及赔偿期待利益
即,最终你们可以得到的补偿费用分为两部分:土地青苗补偿费(你们种植的粮食作物的补偿费)以及10年的租金和期待利益。(成晨 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823、问:你好,我的叔叔06年一月在晋江一家鞋厂下晚班时在工厂附近出车祸,送医院抢救无效去世。肇事者一直没有找到,当时晋江的一位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李律师接了这个案子,经过很长时间的打官司,法院判决工厂赔偿10万人民币给我们,可是直到现在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判决之后,工厂换了老板,原来的老板不知去向。我想问的是既然法院已经判决下来了,为何直到现在都无法执行呢?谢谢你们了。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民事效率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你可以根据你所执有的有效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浪微博@大案-韦柳静)
824、问:老人甲男与老人乙女再婚。老人甲在农村有宅基地一处,婚后与乙女签协议房产属二人所有,后乙女死。现老人甲男立遗嘱将此房留给其儿。老人乙女的子女以上述协议要求分割此房。问,遗嘱与协议哪个有效?房子怎么分?谢谢!
答:首先,因为现在不能确定老人甲男和老人乙女之间的约定具体内容是赠与还是夫妻
共有,所以分两种情况,分别作答:
一、如果是赠与,则因为乙女在世期间并没有做拒绝的意思表示,结合我国农村目前的
产权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农村处理产权的习俗,视为以默示的方式接受甲男的赠与。如果没有约定赠与份额,视为赠与50%。该50%的份额,在乙女死后,作为乙女的个人遗产,由甲男和乙女的子女继承。甲男对自己死后房产的处理,只能及于他在该房产中所能占有的份额。
二、如果是共有,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甲男将自己所有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有效。所以,乙死后,房屋产权的50%归老人甲所有,剩余50%属于老人乙的个人财产,由老人甲和老人乙的子女继承。最后老人甲所立遗嘱将其财产留给其儿,其儿只能得到该房产中老人甲所拥有的部分,及属于自己的50%的产权和从老人乙那儿继承过来的部分。(周游律师)
825、问: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劳动法中生育保护问题想请教。我是今年三月跳槽至一家外企。此外企是一次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我进公司是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但于四月底发现怀孕。我想请问的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是否也受劳动法保护?因为我在网上曾看到有公司因为新招员工怀孕,最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理由辞退员工的事。不知道自己是否最后也会是这样。我仔细看了合同。我的合同里关于试用期过后不予录取的原因中写有不符合公司此职位的要求这一模糊定义。谢谢。
答:劳动法律法规中对怀孕期间有特殊的保护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怀孕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由于您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照可以发现,用人单位不得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则是可以的。因此,即使您现在处于怀孕期间,单位依然可以依据您试用期的表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责任。至于录用条件,可以依据招聘广告、岗位职责、试用期考核标准等文件确定。建议您综合权衡是否要将自己怀孕的信息告知单位,以防公司以试用期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826、问: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朋友租了房东一家底商做生意。底商是两层的,我朋友租了一楼。二楼就还归房东所有。昨天下大雨由于房东没有关二楼窗户雨水进来了把我朋友一楼的电脑手机和冰箱全弄坏了,找房东来解决,房东还说一些很不中听的话,说不管,我朋友想起诉房东,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或者现场照片什么的么??请尽快回复我吧,挺着急的,谢谢你,辛苦了
答:您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起诉诉状(自诉的话,需要你身份证;找律师代理的话、需要你的授权委托书)
2、房屋租赁协议
3、水从二楼流下来的场景照片
4、电脑、冰箱进水毁损照片
5、修理电脑、冰箱花费等的票据(周游律师)
827、问:你好!我有一亲戚在医院上班,进单位时合同上有一条规定两年内不准生育,现在她怀孕了,医院要开除她,请问这样合理吗?(来自微博)
答:医院与您签订的合同关于不准生育这条无效,侵犯了您的生育权,如您确实因怀孕而影响工作的,医院有权要求您调薪调岗,但不能开除您。建议与单位充分沟通,如到最后确实被开除了,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伸请仲裁,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陈福财律师)
828、问:您好,请问我姐姐因上大学把户口前往了上海,在去年毕业时想把户口重新迁回到生源地,也就是我爸的户口簿上,但是当地派出所说规定迁出人员迁回不能成为农业户口为由强制让我姐姐独立立户,所以现在我姐姐是居民户口,现在没有工作,又没有土地。请问怎么进行维权!谢谢!答: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中,办理了城镇户口的,一般是无法在改回农村户口的。但也有些地方的政策可以再将户口迁回村里,但是手续也比较繁琐,户口迁移是一方面,最主要能否享受村民待遇,这个一般要根据当地的村规民约规定。户口迁移通常需要当地的村集体组织接受,愿意给相应村民待遇,并开具相应同意的证明,然后再通过村里跟当地派出所协商,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做相应变更。如果在您当地无法办理,像您姐姐的情况,《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看看能否提供就业培训以及领取生活补助。(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829、问:咨询:我与前公司有劳动纠纷,仲裁的时候我与代理人签了委托书。现在上初院庭审时,法官说我现所在公司开的推荐信无效!但58条里的第三种条件里写的是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及协会也可以开介绍信。那为什么法官不承认这封推荐信?
答:首先法官的此种做法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是符合民诉法规定条件的公民代理应当被许可;但是目前在法律上对此并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您只能到法院或者检察院的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至于法官不承认推荐信的原因我们无法得知;
为了保障的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大案-汪小棠)
830、问:有人跟我合伙做生意,后来他想一个人做,就写了借条当跟我借钱15万,说每三个月还5万,如今第三期时间也快到了,还一点都没有还,就说给他时间,估计三期时间都到了也不会还。他在北京我在苏州,我打算第三期到期就去北京采取行动。请问我该采取怎样的行动?答:您与对方属于有履行期限的自然人借贷合同纠纷,由于第三期还没有到履行届满期限,因此您现在只能主张前两期的权利。建议您等到第三期期限届满后,一期主张权利。您首先可以与对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支付令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关于案件的管辖,对方住所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住院等除外)不一致,应由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吕博杰,新浪微博@洋葱头人)
831、问:名位老师,你们好!我现在有一朋友的事,想寻求你们的帮助,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朋友在超市上班快一年了,超市也没跟签什么劳动合同,现我朋友离职了,超市没给结一个月的工资,收了2000块的押金也没给退,我想请教老师们,我们该怎么办?先谢了!
答: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上班之日起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单位应当给付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而按您所述,您的朋友在超市上班未满一年,那么从您朋友上班后的第二个月起,就可向超市主张二倍工资。二、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的报酬。您提到超市未给结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单位主张拖欠的一个月工资。三、超市收取您朋友2000元的押金肯定是不合法的。2000元的押金和上述拖欠的工资问题,您可首先和超市协商,若不能解决,请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若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超市履行给付工资和返还押金,超市不及时履行,您的朋友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实习律师陈杨)
832、问:您好,我的电动车在房东的家里丢了。我住的是南方这种自己盖的房子三层楼,下面有个车库,每层有七间住户。门的钥匙家家都有,楼内有监控,但是丢车那天监控坏了。所以没拍到案发现场。。我想让房东赔偿,但是找不出理由,他们也不想赔。我每个月缴纳给房东二十元的费用,房东叫电费,但是电动车每月充电用不了二十,我怎么才能维护我的权益。去了法院说这个电费有异议。他们必须承认这个是管理费才可以赔。我想咨询下您。谢谢
答: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你与房东就电动车存放成立保管合同。现在电动车丢失,如果让房东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两个途径:
&&&&第一,认定该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即你每月交给房东的20元钱是保管费。此时,你可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房东对你电动车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就目前的事实来看,你与房东就保管费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的规定,你要对主张成立有偿合同承担举证责任,而现在房东不承认这20元是保管费,你如果没有其他途径证明这20元是保管费的,法院会将该保管合同认定为无偿的保管合同
&第二,认定该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要想让房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能证明房东对于电动车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过失,是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根据法学理论,注意义务有三种不同的标准:第一种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第二种是应与处理自己事物为同一注意,即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第三种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
从本案来讲,房东作为无偿保管人,对于电动车保管应当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可,即在正常情况下,房东只有稍加注意,既可以避免电动车的丢失。本案中,房东对车库安装了锁,并在楼内安装了监控设施,可以说明房东已经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毕竟他不可能一天24小时什么都不干,专门在家里看电动车,故房东对你电动车的丢失没有重大过失,你不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他赔偿损失。实务中,我建议你跟房东协商解决,虽然从法律上他不负有赔偿责任,但毕竟你每个月叫了20元的“电费”,可以让他多少补偿你一些。(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833、问:您好,我想咨詢下有關刑事拘留方面的問題,刑事拘留有限期的嗎?我朋友因為涉嫌信用卡詐騙被拘留快一個月了,也沒收到通知說要開庭,請問這情況算正常嗎?家屬也見不了,難道要無了期的等嗎?
答一: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检察院决定的刑事拘留根据不同情况最长不超过14天;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拘留根据不同情况最长不超过37天。(吕博杰,新浪微博@洋葱头人)
答二:刑事案件中,开庭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是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一般而言,行为人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会经历以下几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等。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你的朋友都很可能被羁押在看守所内,这个期限的长短直接由上述的各个程序的持续的长短决定。一、行为人被公安机关拘留欧虎,公安机关认为其需要被逮捕的,则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此时存在两个期限,即公安机关自拘留该行为人时起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这段时间;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时起至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这段时间。这两段时间加在一起,被称为拘留的羁押期限。二、上述的这两段时间,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为37天。(《刑事诉讼法》第89条)三、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则公安机关需立即将被拘留人释放,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则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的,则被拘留人则会继续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公安机关会在逮捕后的24小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除非无法通知。至此,拘留羁押期限结束,开始计算逮捕羁押期限。本案中,你朋友已经被拘留了快一个月了,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长拘留期限来看,还不足37天。你朋友的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还处在拘留期间,即检察院还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第二,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了,你朋友现在处于逮捕中(即处于逮捕羁押的状态)。四、你朋友被逮捕后,公安机关要对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过批准的最终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至第157条)五、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如果决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则你朋友会被立即释放。此时,你朋友可能已经经历了37天+7个月的羁押(当然这是按照最长的期限来算的)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申请提起公诉的,则你朋友会继续被羁押。检察院要在不超过1个半月的时间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期间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偿侦查的,补偿侦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据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你朋友被羁押的最长期限是3个半月。七。、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如果决定提起公诉的,则案件才会最终到法院,即你所谓的开庭审理。此时,你的朋友可能已经被羁押了37天+7个月+3个半月,即将近一年的时间了。当然,这些期限我都是按照最长的开始算的。你朋友目前被羁押了快一个月的时间,按照常理而言是正常的。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所以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越长,折抵的刑期就越多。家属目前是不能够见到他的,按照法律规定,目前只有律师可以见到你朋友,所以建议你尽快委托律(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834、问:我有一个法律问题请教您:我在海南三亚拥有一个龙眼果园、原来果园园主彭建玲与镇政府签订五十年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她经营二十年后想转让给我毕春梅和另一个人孙正坤。咨询镇政府领导后、他们说、现在个人之间私下转让镇政府就默许了不参与、但是不会参与变更合同转让等相关事宜、因为三亚个人土地情况复杂、镇政府参与转让合同变更如果有后患、会给镇政府造成很多不必要麻烦、所以镇政府不参与。现在、毕春梅和孙正坤为乙方与彭建玲甲方私下有转让合同、毕与孙各出资一半各拥有土地一半经营权、每年向镇政府缴纳土地租金八千元、(现在毕春梅想缴纳土地租金、可否向镇政府缴纳一半租金四千元、只拥有一半土地经营权?)
答:一、《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毕春梅和孙正坤与果园园主彭建玲签转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果园园主彭建玲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三十年),转让行为要经发包方镇政府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果园园主彭建玲未经镇政府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与毕春梅和孙正坤所签的转让合同无效。
二、经镇政府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后,果园园主彭建玲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果园园主彭建玲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灭失,由毕春梅和孙正坤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果园园主彭建玲可与毕春梅和孙正坤签转包合同,这样不需要经镇政府同意.(法务 米卫军)
835、问:双规期间能见律师家属吗?
答:被“双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双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双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双规”期间,家属见不到被“双规”人。另外,由于“双规”不属于司法程序,监察机关的调查具有秘密性和不公开性,“双规”期间,律师既不能作为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会见,更不能以辩护人凭“三证”会见。但是一旦“双规”结束后,转入司法程序,律师则可以会见。(法学生 金怡怡)
836、问:员工和公司签订了包含以下内容的协议: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单位)代扣代交乙方(个人)社会保险个人应交部分,乙方约定不得辞职离开公司。如乙方违约,乙方需退回公司为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全部保险费用,甲方方可为乙方办理离职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想要离职怎么办呢?单位能这么执行吗?谢谢!
答: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相关保险,若劳动者离开单位,单位是不能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的,单位有法定的义务为职工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同时,职工离职后,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劳动者只有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情况下,才会向单位承担违约金。通俗地来讲,只有在两种情况下:1、单位送劳动者培训时签订有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才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不能超过单位支出的培训费;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才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三、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本案中,劳动者既不用返还单位所交的保险费,也不用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实习律师-陈杨)
837、问:律师,您好。我想向你问个问题,我老公手筋二到五指被砍断,头顶也有二厘米的刀伤,手臂也有刀伤,三个月后到公安局做伤情鉴定,公安局只给个轻微伤,请问合理吗?法学生
答:伤情鉴定,主要是针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受到何种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判断,故您先生头顶及手臂的刀伤未达到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尚不构成轻微伤。但您先生手指二到五指被砍断,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根据您的问题表述,该损害已经超过轻微伤标准的上限,应构成轻伤甚至重伤,故鉴定结论不合理,且一旦构成轻伤以上应当由公安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关于手指砍断的鉴定标准不完全摘录如下,您可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的,应认定为轻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以下肢体残废情况的,属于重伤: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法学生&潘柳伊)
838、问:徐老师,我现在一高中做代课老师。如果按照7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新规,代课老师是否属于临时工呢,能否享受正式工同等待遇呢?
答:1、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是针对劳务派遣而言的,如果你是由学校直接招聘,就不是劳务派遣,就不能适用同工同酬的规定。
2、同工同酬的规定是针对劳动关系。但正式工是人事关系,你是劳动关系,由于是不同的关系,所以没有比较性。只有同为劳动关系才有可比性,因此不能套用同工同酬的规定。
3、同时,同工同酬的“酬”尚未明确,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指津贴奖金,或者包括其他各种福利。因此,即使适用同工同酬,仍然不确定能否享受和正式工一样的待遇。
4、综上,你还是不能享受正式工同等待遇。(景昊,新浪微博:景暮思雨)
839、: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一个朋友的丈母娘乘坐一亲戚的摩托车,摩托车无牌无证,还超载带了四个人,结果翻下山崖导致朋友的丈母娘自己另一名乘客当场死亡,驾驶员跟另一名乘客受伤住院,请问像像这样的案件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否该给予赔偿?谢谢&
答:你朋友的丈母娘乘坐亲戚摩托车的行为叫做好意同乘,用法律术语描述就是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车的行为。你朋友的丈母娘是好意同乘的乘车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未做出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对该问题的处理结果也相差很大。有的法院直接将其按客运合同处理,有的法院按公平原则处理,还有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不承担责任的。本案中,该摩托车无牌无证,且超载了四个人,此事实充分说明驾驶人或者车主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其应当对你朋友丈母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是无偿乘车并且你丈母娘在明知道该摩托车超载的情况下,仍不顾自己生命安危乘坐,使得超载更加严重,其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失,所以应当相应减轻驾驶人或者摩托车车主的赔偿责任。不知道你朋友丈母娘所在地的法院对于好意同乘的处理方式是哪一种,不过在我看来,毕竟人已经死亡,所以摩托车车主或者驾驶人都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建议你朋友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摩托车车主或者驾驶人予以赔偿。附:理论上对于好意同车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直接按照客运合同处理。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成立客运合同,乘车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咸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向驾驶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第二种:好意同乘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乘车人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第三种: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由于是无偿乘车,故只有事故是由驾驶人的重大过失引起时,驾驶人才承担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对事故只有一般过失或者无过失的,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是乘车人故意引起的,则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乘车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成晨&新浪微博:大案-成晨)
840、问:你好,我有个案子想咨询一下。情况是这样的我一个朋友他吸食冰毒,有前科拘留过十五天。这次来杭玩,。被朋友带去了衢州市开化县。在宾馆开房期间他们又吸食了冰毒,这个时候派出所查房把他们带走了。在其中一个人身上搜出九克冰毒。这样他们就拘留了。六月三号出的事情。现在已经有二十三天了。不知什么原因他承认了自己贩卖毒品。我想了解一下
如果真要判刑会被判多久?还有现在出事了到现在二十多天了,按程序什么时候开庭?答:1、刑法第347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量刑处罚标准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冰毒属于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若认定贩卖该类毒品不足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有严格的规定,如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羁押期限、审查起诉、审判期限等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案情重大复杂司法机关可以经一定的审批程序予以延长。故,开庭审判时间较难确定。您可委托当地律师予以查询。(大案-张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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