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耕地建开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办理土地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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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宅基地旁有一块闲置场所想盖个羊圈养羊,都快盖完了,土地管理局来人说不能盖了,问他们需要办什么手续,他们说不会给你办的,农民就是种地跟养殖,那我该怎么办理,谢谢你们,希望回复为盼。
我想在自家地里建养殖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在哪个部门办
我在2007年11月分的时候准备在本组的土地上建一养殖场。向本村及当地的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这份申请有本组的乡亲们的集体签名。但是至今仍未得到批准。我不理解是什么原因,多次找到相关部门都无济于事。我想问一下这个土地证该怎么办理?另外政府是否有限制,在我提出正式书面申请之后,是否应该在多少工作日解决?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办理?
还有就是由于时间已经很久,我的养殖场厂房已经建好。并且我在当地部门有登记养殖事实。这种状况属于违法建筑吗?如...
我有一块自己的闲置场所,不是耕地。想盖养殖场,快盖完了,土地管理局来了说不能盖,我问他们需要办什么手续,他们说不会给你办的,我都花了近2万了,我应该怎么办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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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土地可以用来建养殖场?自家的农用地可以吗?办养殖场要什么手续,办手续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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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百度下就能知道 农用土地 有限制的 但首先要有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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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土地流转“非粮化”必须遏制
13:41:00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陈相花
不久前《人民日报》报道称,在河南、浙江调查发现,由于种田效益偏低,农村流转后的土地种植蔬菜、林木、花卉及用于养殖的比较多,还有一些用来搞生态农业或农家乐的休闲观光农业,真正种粮食的非常少。这类现象也同样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的《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中明确要求,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项目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针对当前存在的农村土地流转&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本报记者与相关专家一起探讨,从法律层面认识&非粮化&的是与非,共同研究防治之策。参与本期话题的专家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侯福志、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吴海彬、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翟国徽。
土地流转&非粮化&风从何来
近年来,土地整治项目的大力开展,极大地改善了广大农村农业生产条件,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伴随着的党的富农政策,一大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逐渐流转到种植大户或者农业公司手中,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但是,与此相伴的也出现了一些耕地流转后&非粮化&的现象。
耕地的&非粮化&现象其实已经不算是新问题了,过去小门小户作业有之,但是作为土地流转后出现的大面积的&非粮化&则令人更为担忧。侯福志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是三种影响作用的结果。首先,种植粮食的比较效益偏低。由于粮价太低,农民种植粮食几乎无利可图,虽然国家采取了取消农业税以及最低收购保护价等惠及广大农民的政策,但并没有抵消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连年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当种植粮食没有效益或者效益很低的时候,农民就会选择种植其他比较效益相对较高的作物,或者干脆将土地转包出去赚钱。再其次,世界粮食市场的影响。这些年来,世界上主要的农业大国,如美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粮食增产,使世界粮食市场保持稳定,国际粮价始终未有大的波动或提高。反而由于我国粮食进口量的增加,导致国内市场受到影响,国内粮价处于低迷的状态。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土地流转呈现&非粮化&的倾向有一定的必然性。
吴海彬则认为,耕地流转&非粮化&除了流转主体基于粮食种植长期处于农业种植比较效益的劣势,进而转向经济作物等高效农业外,还与地方政府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扶持政策有关,导致高效农业与粮争地,造成粮食生产的实有耕地面积减少,长远来看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在种粮效益偏低甚至亏损的情况下,&非粮化&种植是一个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自然选择。翟国徽说,由于农产品价格体系不够完善,粮食价格较低,随着流转费、人工费和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企业规模化种粮的利润逐步被不断升高的生产成本吞噬,如果企业资金来自银行融资,取得的利润甚至不够偿还贷款的利息。从经济角度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当种粮的经济效益低于种植其他经济作物,往往会基于成本和盈利考虑,倾向种植经济作物。考虑到保障粮食安全对我们这个13亿人口大国的重要性,对于农地流转的&非粮化&现象,应及时予以规范。
耕地流转&非粮化&现象,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切实发挥作用有关。侯福志认为,在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问题上,我们忽略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当国家建设需要时,我们只把集体经济组织当成服务国家建设的主体,但没有正确处理好利用和保护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但承担的角色却很尴尬,既不能完全履行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也不能完全享有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在保护耕地问题上并不积极。如何调整土地政策,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上以及治理土地流转&非粮化&中的作用,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法律层面如何认识&&非粮化&
出于盈利目的,在农地流转中,一些企业、土地承包大户等流转主体调整农业结构,将耕地用于种植蔬菜、林木、花卉及养殖等经济价值较高的项目,也给当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了比种粮高的收益。怎样认识这类农地流转&非粮化&现象的是与非、利与弊呢?
对于流转的土地是否可以种菜、林木、花卉及养殖,要作具体分析。侯福志说,目前,流转土地使用方向有两种。一种是分散利用的方式。如农民把土地承包给外地人或者种植大户,农民自己收取租金或承包金。原来的土地用途并未改变,仍然用于种菜或种粮食,这是法律允许的。但若将农用地用作种植林木和养殖,则目前的政策是有限制的。其中,《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另一种利用方式是设施农业利用方式。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家对设施农用地也是有明确限制的,即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吴海彬指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对改变耕地用途的&&非农化&,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她建议,应当参照现行耕地流转&非农化&禁止性规定,尽快完善对耕地&非粮化&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提升流转耕地保护的法制化水平。
翟国徽从处理好高效农业与粮食种植关系的角度,认为在农业结构调整范围内,如果将耕地用于发展苗木、花卉甚至养殖,田间的水利设施、灌溉系统随之改变,土壤层也将发生改变甚至破坏,短期来看&非粮化&经营经济效益明显,但一旦受到市场波动影响,再恢复种植粮食的代价很大,短期内耕作层土地肥力难以恢复。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其发展趋势,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防止过度&非粮化&,采取优化粮食生产布局,加大对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等措施,着力解决种粮效益与其他经济作物或养殖效益差距问题,合理引导经营主体提高种粮积极性。
在侯福志看来,土地流转&非粮化&倾向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是使土地利用的比较效益得到提升,农民个体得到了实惠。不利的一面,是农用地以旅游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的名义,被更多用来从事非农建设以及非农产业,使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这种倾向更需要高度警惕。他列举了最近几年在设施农业建设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一是利用基本农田建设设施农业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省市的地方人民政府,片面强调设施农业建设比例,强行下达设施农业建设指标,而不顾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本要求,大量占用耕地,违规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以设施农业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在所建的温室大棚配套建看护房,而所谓的看护房实际上是别墅,吸引了一部分市民,特别是城市的退休职工。三是观光农业变成了星级宾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曾明确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实际上,以设施农业为掩护,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建设的宾馆、饭店还是比较多的。土地流转&非粮化&往往是与变味的设施农业建设联系在一起的。
怎样防止&非粮化&倾向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的《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就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提出相应的要求。严防土地流转中的&非农化&、&非粮化&,还需要更为严格具体的管理措施。
翟国徽建议从合同引导、行政监管等角度,防范和抑制农地流转中的&非农化&和&非粮化&倾向。
在合同引导层面,依据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运用市场手段规范引导农用地流转。在农用地流转合同中进一步严格明确并细化流转后的农地用途,将其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确定租金的一定比例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或地方政府交纳保障金。一旦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可依《合同法》规定用作违约金或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从而有效引导经营方自觉履行合同规定,防止农用地经营方擅自改变农地用途。据了解,有关地方早已开始试点该制度,建议下一步应在目前实践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
行政监管层面,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要求,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基本农田等影响面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对耕地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尤其对农用地流转开展较早、规模较大地区,以及重点城市群郊区、耕地集中连片区域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高发地区,加大执法查处频度。
吴海彬认为,遏制&&非农化&、&非粮化&倾向,既要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首先,要建立粮食生产经济激励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稳步提高粮食市场价格,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加大对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缩小粮食生产与高效农业的效益差,引导流转耕地优先发展粮食生产,调动和保护好粮食生产积极性。
其次,积极探索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耕地保护者因公共利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而放弃获益更高的土地利用方式,对于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保护主体,应当加大补贴力度。
再其次,健全耕地流转用途监管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途经流转合同约定后,须经发包方同意或报发包方备案,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自治组织在耕地流转用途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并结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确保对耕地流转用途监管到位。
最后,不断强化耕地流转执法监察机制。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执法检查,将流转耕地用途检查纳入县、乡镇日常土地巡查范围,及时查处流转耕地未经批准转为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利用基本农田及耕地&非粮化&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确保耕地流转用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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