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拘在逃后移交法律援助中心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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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青岛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196 && 点击数: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现将《青岛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市法律援助中心年底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按《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订(具体案件见附表)。
二、上述案卷请于日前报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备评议。
三、此项工作将作为年检注册确认法律援助义务量和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依据。
附:《青岛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档案案卷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给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承办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是指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承办的全过程档案。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由承办人员立卷,法律援助机构保存。
法律援助案件由两个以上承办人员共同办理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一般应合并整理归档,统一编号。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分为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四类。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管理,配备档案工作必需的设施和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指派或安排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进行管理监督,并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本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都必须用耐久的书写材料(兰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七条& 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材料一般只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八条& 对已提交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员应当将其副本或复印件立卷归档。
第九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人员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立卷归档,分别保管。
第三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条& 归档的材料份数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归档的材料要去掉易锈蚀的金属物;已破损的材料应修补;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材料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归档;归档材料大小应统一为A4规格,以保持材料边缘的整齐;整理归档的材料所使用的书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长久保存要求。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审批年度-类别分类,在分类最低一级类目按时间顺序排列,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的顺序排列。卷内材料排列顺序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卷内材料应按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案卷封面(附表一、二)、备考表(附表三)应使用耐久的书写材料逐项按规定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文件级目录和案卷级目录应录入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档案专用软件,实现计算机管理。案卷题名著录格式为:受援人+案由+案卷。
第十六条& 案卷装订使用棉线绳三孔装订或不锈钢钉两钉装订,卷内材料装订应右下齐。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整理归档的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应保存15年。
第四章& 档案的归档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照谁承办谁整理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自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承办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归档保管。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人员在结案后的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移交整理好的案卷。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执行法律援助事项以收到执行终结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具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过错,无需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到终止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认真审查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移交的案卷。对符合要求的办理移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应退回,全部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又拒绝按要求改正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要求予以纠正,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结案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结案时将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关于终止法律援助的报告、情况说明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终止法律援助通知书一并归入卷中。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均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橱具,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放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
第二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定期复制,重要的应转换成光盘保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律师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为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档案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应在结案后的30日内向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司法局、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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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法律援助助少年重返人生的春天徐州铜山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写真发布时间: 09:38:56【】【字体:
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人生路漫漫,花季数少年,纵使遇风雨,何须泪栏杆?但有法援在,助你返春天。这是徐州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常给未成年人说的几句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一些不良信息逐渐侵蚀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心,于是未成人犯罪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更可怕的是这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会有一种万事俱灰的心态,心灵上感到无必的孤独,仿佛走到了人生的冬天,那种渴望得到帮助的紧迫感异常强烈。
徐州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走出一条成功之路,帮助未成年人重新找回自我,重返人生的春天。
一、爱美本无错,心美人才美。
小娜今年才16岁,刚过完生日,她就进了派出所。这已经是第三次进派出所了。当她被取保候审后就来到了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她一直不敢正视中心的接待人员,但心中又好像有说不完的话想倾诉。中心的工作人员按照“八一”服务要求,给她递过一杯热水,并把她带到“私密咨询室”。
“八一”服务是指:一句问候,一杯热水,一个座位,一套纸笔,一张擦手纸巾,一块去向板,一套宣传资料,一本意见簿。
私密咨询室是铜山法援中心专门设立的一个房间,让那些想说心中事,但又不想让别人听到的人能够在保密的状态下一表心声。温馨的布置,幽雅的环境,热情的接待人员,这一切更容易让当事人如实说出案件事实。
小娜羞涩地坐下后,看到中心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小看她,而且很亲切,心理防线逐渐消失,终于打开了话匣子。原来,她从小就羡慕那些穿得漂亮的姑娘,可是父母务农,家中经济困难买不起时尚新衣,便动起了偷盗的想法,三次都是在超市作案,前两次因年龄较小,数量不多,都没有被追究责任。这一次她偷了一件价值3000元的衣服被当场抓获。工作人员听完了小娜的陈述后说:“爱美本无错,心美人才美。你的情况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我们将依法为你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小娜千恩万谢地回家了。少年庭上,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仔细地分析了小娜的犯罪动机,结合社会危害性,年龄、认罪态度等等方便进行了有力地辩护。法官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小娜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小娜非常高兴,表示再也不干这些见不得人的事了,要重新做人,靠诚实劳动穿上漂亮衣服,做到美人先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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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2005年各省辖市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一、《法律援助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二、全省及各省辖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注: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2005年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别制定了各省辖市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各省辖市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现执行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
  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一、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刑事诉讼中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三、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五、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无偿服务承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一、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省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7 监督电话:3
  监督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一、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四、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的规定(《河南省法律援助事项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二章受理投诉的范围第七条、第八条)
  一、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应当受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四)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
  (五)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
  (七)在对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八)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 对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下列行为的投诉应当受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财物;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
  (四)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
【责编:田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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