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办案收受当事人钱之后退到检察院反贪局办案程序是否构成犯罪

24年前潼关县检察院收5万 如今案子撤了钱却没退-渭南新闻_华商新闻
24年前潼关县检察院收5万 如今案子撤了钱却没退
作者:王培民
[摘要]1991年8月,潼关县检察院在侦办一金矿贪污窝案时,师大妈的丈夫王师傅因涉嫌行贿被立案并收审调查。
  3月18日上午,说起检察院打“白条”收取的5万元,师女士有些激动 华商报记者 王培民 摄  华商报渭南讯(记者王培民)24年前,给金矿拉矿石的丈夫曾因涉嫌行贿被检察院立案并收审调查58天,妻子交5万元后被取保出来,后因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销案件,但交给检察院的5万元直到目前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说法。前天上午,说起这20多年的闹心事,潼关县的师大妈有些激动,“我丈夫不构成犯罪,人也放了,检察院收的5万元为何不退?”  当事人:分3次给检察院交足5万元  1991年8月,潼关县检察院在侦办一金矿贪污窝案时,师大妈的丈夫王师傅因涉嫌行贿被立案并收审调查。  前天上午,65岁的师大妈说:“当时我也害怕,一心想把人弄出来,就多次去打听,后来检察院说交5万元就放人。5万元在1991年不是个小数目,我分3次才给检察院交足5万元,在当年10月5日交够钱的当天,关了58天的丈夫也被放了出来。”  师大妈提供的3张收据上均写着“今收到王某某之妻师某某交来的人民币×××××元”字样,收款人共涉及4人,其中两张收据上盖有“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自侦科”公章。3张收据中,1张收据显示收3万元,其余两张各显示收1万元,收款时间分别为:日,日,日。日,潼关县检察院做出决定,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撤销王师傅行贿一案。  检察院:应历史地看待24年前案件办理  丈夫涉嫌行贿案被撤销后,1993年,师大妈从律师那里得知,检察院收的这个钱不妥,可以要回来。她和丈夫就断断续续地咨询,打听并到检察院询问,但直到24年后的今天仍未果。  “检察院收的这5万元钱没有写个缘由,还是手写的,跟打白条一样,不知道这钱交到检察院后又去哪里了。”师大妈说,潼关县检察院查卷后于2014年给师女士进行了答复,但师女士并不满意。  前天下午,潼关县检察院纪检组长蒲振龙告诉华商报记者,师大妈到检察院反映过此事,由于事情已经过去24年了,当时的办案人员大都调动或改行了,检察院查询案卷后给予了答复,该案的立案、收容、取保及处理决定书等司法文书齐全。  “那3张收款收据确系检察院工作人员所开,收取5万元也确有其事,这钱不是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她丈夫当时涉及一起金矿贪污窝案的行贿案。”蒲振龙拿着部分案卷的复印件说。检察院没收了他投机倒把非法所得5万元和行贿的500元。  收取的5万元为何没有写明缘由和用途?检察院能否办理投机倒把案并做出没收决定?蒲振龙认为,法律不断在修订完善,应当历史地看待24年前的案件办理,而不能用现行的法律去衡量以前的案件办理。  律师:检察院属于滥用职权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万金说,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并于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22项刑事案件中,没有投机倒把案,而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法规定的49项刑事案件中,却列有投机倒把案。  段万金律师认为,从当时的《通知》和《刑事诉讼法》来看,1991年检察院侦办投机倒把案无法律依据,检察院作出的没收5万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的决定属滥用职权,且程序违法。  “即便是没收投机倒把非法所得,也应在收款收据中标明缘由,上缴财政也应当有相关票据,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段万金说。 编辑:刘超
相关热词搜索:
相关阅读: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陕网文许字[7号
本网法律顾问 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王正兴 律师 联系方式:
华商应用:检察院24年前收5万保证金 案件撤销后钱不退了
来源:华商报
作者:王培民
  华商报渭南讯(记者 王培民)24年前,给金矿拉矿石的丈夫曾因涉嫌行贿被检察院立案并收审调查58天,妻子交5万元后被取保出来,后因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销案件,但交给检察院的5万元直到目前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说法。前天上午,说起这20多年的闹心事,潼关县的师大妈有些激动,“我丈夫不构成犯罪,人也放了,检察院收的5万元为何不退?”
  当事人:分3次给检察院交足5万元
  1991年8月,潼关县检察院在侦办一金矿贪污窝案时,师大妈的丈夫王师傅因涉嫌行贿被立案并收审调查。
  前天上午,65岁的师大妈说:“当时我也害怕,一心想把人弄出来,就多次去打听,后来检察院说交5万元就放人。5万元在1991年不是个小数目,我分3次才给检察院交足5万元,在当年10月5日交够钱的当天,关了58天的丈夫也被放了出来。”
  师大妈提供的3张收据上均写着“今收到王某某之妻师某某交来的人民币×××××元”字样,收款人共涉及4人,其中两张收据上盖有“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自侦科”公章。3张收据中,1张收据显示收3万元,其余两张各显示收1万元,收款时间分别为:日,日,日。日,潼关县检察院做出决定,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撤销王师傅行贿一案。
  检察院:应历史地看待24年前案件办理
  丈夫涉嫌行贿案被撤销后,1993年,师大妈从律师那里得知,检察院收的这个钱不妥,可以要回来。她和丈夫就断断续续地咨询,打听并到检察院询问,但直到24年后的今天仍未果。
  “检察院收的这5万元钱没有写个缘由,还是手写的,跟打白条一样,不知道这钱交到检察院后又去哪里了。”师大妈说,潼关县检察院查卷后于2014年给师女士进行了答复,但师女士并不满意。
  前天下午,潼关县检察院纪检组长蒲振龙告诉华商报记者,师大妈到检察院反映过此事,由于事情已经过去24年了,当时的办案人员大都调动或改行了,检察院查询案卷后给予了答复,该案的立案、收容、取保及处理决定书等司法文书齐全。
  “那3张收款收据确系检察院工作人员所开,收取5万元也确有其事,这钱不是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她丈夫当时涉及一起金矿贪污窝案的行贿案。”蒲振龙拿着部分案卷的复印件说。检察院没收了他投机倒把非法所得5万元和行贿的500元。
  收取的5万元为何没有写明缘由和用途?检察院能否办理投机倒把案并做出没收决定?蒲振龙认为,法律不断在修订完善,应当历史地看待24年前的案件办理,而不能用现行的法律去衡量以前的案件办理。
  律师:检察院属于滥用职权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万金说,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并于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22项刑事案件中,没有投机倒把案,而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法规定的49项刑事案件中,却列有投机倒把案。
  段万金律师认为,从当时的《通知》和《刑事诉讼法》来看,1991年检察院侦办投机倒把案无法律依据,检察院作出的没收5万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的决定属滥用职权,且程序违法。
  “即便是没收投机倒把非法所得,也应在收款收据中标明缘由,上缴财政也应当有相关票据,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段万金说。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24年前检察院收5万 “案子撤了 钱咋不退”
事件中双方都要担责。[]
数字之道:
谣言终结者:
社区热帖推荐
自拍照曝光……[]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非法经营,检察院已签逮捕,取保候审出来快一年,上个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把材料返回办案单位,公安让我配合补充侦查没任何收获,取保候审到期后会怎样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河南 - 焦作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4:29 咨询人:05tq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VIP+版主]
你好,到期后,如果构成犯罪,检察院会继续进行起诉,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不起诉。
回复时间: 09:1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看证据了
回复时间: 21:2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全部恢复人身自由
回复时间: 18:3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需要结合案情的,建议详谈案情。
回复时间: 19:4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能还要重新办理强制措施。
回复时间: 08:2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继承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公安人员收走犯罪人物品,不属于脏物是否该归还_百度知道
公安人员收走犯罪人物品,不属于脏物是否该归还
上面清楚计件只有几部破手机,说办案人出差了,一部手机,不但不给个说法,不属于脏物至今没归还,让我们到检查院去拿,当家属找到派出所时我一个朋友因盗窃车被判刑,反而寻找各种借口回避,当事人女朋友一块名表,来去不容易,当我们好不容易到检查院查看清单,而他们踢皮球说交检查院保管,在抓时,公安人员从当事人家中收走两部电脑,公平正义在那里,并非收走的物品,也不属于脏物之内,我们该怎么办,朋友犯案是外地,是不是你们拿权就可以胡作非为,判刑三个月了,以权谋私的公安人员你们行为是否得到致疑,想了解情况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必须开扣押清单公安侦查人员在搜查时前必须出示检察院出具的搜查证?!尤其是和政府的人打交道。你们现在手上有没有证据,你们没有收到么,所以检察院是什么都不知道的,检查院是不会接收的,也就是说你所说的东西多半在公安那边,以后一定要提防啊?而且案子被宣判后赃物应该移送给法院?如果没有的话就只有吃哑巴亏了?,清单上没有的东西,搜查完毕后
公安暂扣物品,应开暂扣清单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暂扣清单放档案一份,交犯罪嫌疑人一份,暂扣物品如与本案无关,必须退还,如果与案件有关,且要没收,也必须在判决书上注明。根据你所述以上的情况,建议找该公安局纪委反映。
个人物品应该返还的
其他类似问题
犯罪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共10327个阅读者,0条回复 |
发表时间: 16:28
河南潢川公安局检察院办案收受贿赂制造冤狱 &&
马中强yw 发表在
华声论坛 .cn/forum-362-1.html
河南潢川公安局检察院办案收受贿赂制造冤狱
我叫周国红,女,现年32岁,住潢川县城关镇溪店村中心小队,系马中强之妻。现反映潢川县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办人情案、关系案,徇私枉法。
2005年8月,经过潢川县人民政府开会同意及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等情况下,马中强及李运生以潢川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名义在奚店村东九井村民组购买40亩土地,准备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因故未能完成建设,后马中强离开潢川到广州经商。2007年左右,该40亩土地被毛官友与李运生串通并倒卖。2013年马中强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日,马中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至今,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一年零一个月,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一个简单刑事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完全是因为公安局及检察院部分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人情办案、选择性调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其中公安机关承办人员为:姜涛、李志强,检察院承办人员为吴玉忠。
一、选择性执法,对真正倒卖土地毛官友及李运生犯罪根本不予以追究
从2006年开始,利用马中强在广州做生意无暇顾及潢川土地情况下,毛官友与马中强的合伙人李运生开始串通,2007年左右,毛官友与李运生就土地倒卖私下达成协议,名义上以每亩地8万元的价格、320万元成交,毛官友实际支付了302万元给李运生,随后毛官友又将土地转让给了信阳温馨赡养有限公司。目前该土地已经大幅升值,每亩价值近60-80万元,毛官友及李运生均获取了巨额利益。
时至今日,真正倒卖土地人是李运生及毛官友,均逍遥法外,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及追究。尤其是李运生私下倒卖土地并获利300多万元,竟然一天也没有被羁押,而始终没有收取转让款的马中强却被关押达13个月之久。
二、办案人员有罪推定,一边倒司法,选择性进行侦查,只片面调查对马中强不利的材料,甚至成为某一方的代言人
2013年左右,马中强聘请律师主张权益,日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批准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办人一边倒的司法处处存在,主要是:
(一)罗列罪名,配合毛官友举报,先后以多种罪名对马中强进行立案
先后以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罪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前期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马中强有犯罪行为,而是抓捕后补充证据,一罪不成,在列另一罪名。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二)选择性进行侦查,有利于马中强证据一律不予收集,主要是:
(1)指控马中强收取40万元的关键证据――证人戴某至今没有进行调查,没有证明马中强收取款项及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马中强及其律师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均予以拒绝。
(2)只调查毛官友提供证人,选择性调查十分明显。所有的报案人不是毛官友的亲戚就是温馨赡养公司的股东或者雇员,甚至连报案人杨浩天的材料都是编造的!绝大部分证人证言均是毛官友乙方提供,与土地有关的马中强合伙人、知情人没有一份证言。
(3)在将马中强羁押数月后,仅凭借复印件就认定马中强倒卖土地事实。
案件中对于马中强批捕的证据竟然是复印件,而且办案警官在卷宗中明确注明该原件找不到。在没有原件核实情况下就对马中强采取刑拘、批捕等强制措施,此外在整个卷宗中涉及到马中强的协议、收条以及其他书证包括部分笔录均是复印件。尤其是在日(距离马中强被拘留两个多月后),居然才向举报人杨浩天调取证据,但却注明证据原件没有找到。卷宗中能证明马中强出卖土地的协议是复印件,能够证明马中强收的钱只有6.424万元,而且也是复印件。
(4)在侦查中马中强多次陈述其与毛官友之间在2005年存在经济纠纷,侦查人员根本不予以记录。马中强表示,2005年期间潢川经济开发区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由于去广东经商,后来将整体施工项目转让给毛官友,至今毛官友还拖欠部分款项,该陈述与侦查人员希望的结果相矛盾,根本不予以记录。
(5)要求调取代辉给马中强汇款记录,承办人予以拒绝。按照毛官友陈述,其已经将95万元款土地款项通过代辉支付给马中强,马中强还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委托代辉代收土地款,自己也实际没有收到代辉转交的95万元,并要求调取代辉给马中强银行汇款凭证,均被拒绝。
(三)根本不依法对有关书证进行司法鉴定,对于鉴定申请是一拖再拖
(1)以各种理由拒绝当事人对有关书证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马中强律师早在日就向侦查机关对毛官友与马中强签定所谓的“土地转让协议”进行申请鉴定(申请书当时交给周队长),当时负责接待是周队长表示:“公安局不能鉴定,如鉴定只能到检察院、法院”。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再次申请对有关书证进行鉴定,检察院仍然进行拒绝。就这样,鉴定一拖再拖,到了法院审判阶段,终于接受了申请,结果鉴定为《协议书》及字据签名均不是马中强所书写,此时距离马中强被羁押已经快一年时间了。
(2)拒绝司法鉴定理由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其中公安机关姜涛给出的主要理由是:①没有原件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没有原件就可以立案,就可以认定事实?)②只能在本局进行鉴定,无法聘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③没有专门费用去进行司法鉴定;④无法找到合适司法鉴定机构;⑤缺乏到外地鉴定的路费。上述理由均没有合法依据,也十分荒诞。
(3)虚假鉴定随意敷衍当事人。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过了近半年时间(大约是2014年7月份),承办人又主动对《协议书》进行鉴定,但不是按当事人申请事项进行签订,而是避重就轻,随意敷衍当事人,由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至今案卷没有保存该鉴定意见。
(4)欺骗当事人在空白笔录上对所谓的“鉴定意见”签名。号中午12点半左右,公安局姜涛和检查院吴玉忠利用午休时间来到看守所关,叫醒正在午休的马中强,告知“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之后从门缝塞进一张空白询问笔录第一行写着一个问题,第二行是一个答字,下面一大张纸全是空白的,让马中强在下面签字并按手印。当时马中强没看就去签字,同一个监室的室友看见了,提示马中强空白笔录不能签,要是签了,他们在下面想怎么写就怎么写。马中强已经在上面签了一个“马”字,“中”字写了一半就没有写了。当时马中强和他们理论起来,监室的人一起吆喝说他们是骗供诱供,在这种情况下二位办案人员才放弃让马中强签字。
三、为达到追究马中强刑事责任,毛官友伪造《协议书》及字据,承办人至今没有追究毛官友任何刑事责任
毛官友多次在公开场所表示,不管以任何手段一定要把马中强弄进监狱,花多少钱都不在乎。为此到公安机关举报,先控告马中强敲诈勒索,因证据不足,又举报马中强私藏枪支,仍然不能达到目的,又开始伪造证据,反诬陷马中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主要是:(1)伪造《协议书》。根据协议书,毛官友与马中强于日已经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2)伪造收款字据。日,马中强给其出具了字据,字据载明:毛官友等购买马中强、李运生土地款已经结清。2014年12月及2015年1月,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协议书》及字据签名均不是马中强所书写,实际均为毛官友所伪造。
为使马中强被刑事追究,毛官友不惜采取任何手段,直至伪造证据,承办人员完全知道毛官友伪造证据事实,但根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承办人坚持一错到底,就是错误也要追究马中强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明确对马中强家属等人表示,追究马中强刑事责任主要是依据是字据及土地转让协议,这是最主要证据,如果没有这些书证,肯定不会追究马中强。现在该字据及协议书均被司法鉴定认定为不是马中强所书写,但是检察院又表示马中强事实进行了土地倒卖,仍然坚持原来公诉,坚持自己不打自己脸,就是错了也要一错到底。
五、违反刑诉法规定对马中强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及讯问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属于经济犯罪,应当由公安局内部经侦队负责,姜涛、李志强等人不属于经侦人员,却越苞代俎,插手经济案件。很明显,他们就是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罪魁祸首。
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公安局在2014年1月将马中强进行刑事拘留,但是潢川县公安局所下达的潢公(刑)拘通字[号拘留通知书形式违法。该拘留通知书中通知人一栏和拘留的具体时间栏未填写,并且该拘留通知书最后的落款日期存在着涂改现象。在对马中强进行拘留后的第37天才宣布逮捕,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很明显,当事人马中强并不符合上诉规定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
在讯问方面,检察院多次与公安机关同时询问被告人。在对马中强进行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承办人吴玉忠及公安机关承办人姜涛多次一起到看守所提讯马中强,他们相互配合,二者之间根本不存在相互监督关系。
根据以上情况,马中强案件承办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影响了司法机关良好形象,恳求予以纠正,还马中强以公道,还社会以公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检察院公诉科办案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