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公经费"消费管理的通知

清远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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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清建[号
发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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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的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 一、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市住建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车配备使用管理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的各项规定。
(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规定。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本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整、调动的,不得&车随人走&。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各单位如需使用车辆,需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登记表》,写清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等情况,送局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派车。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应每月定期公示。
(六)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七)公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采购办公示的中标供油单位、车辆维修单位、保险公司中择优选取。车辆定点加油采用IC加油主卡和副卡。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统一保险险种。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八)公车处置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准采用转让、变卖或其它方式擅自处置公务用车。
&&& 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公务接待费是市住建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主要包括对上级业务部门公务接待支出和其他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务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财预〔1998〕159号)。禁止使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
(二)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不得超过预算控制数。财务科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做好公务接待费用的进度控制计划,及时向局班子成员通报公务接待费用的进度控制情况。
(三)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四)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凡有接待任务,必须事前填写《公务接待任务呈批表》,明确来宾名称、来宾级别、来宾人数、接待部门、陪同人数、陪同领导、接待事由、就餐时间、住宿宾馆、住宿天数等情况,业务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预计5000元以下的接待任务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预计超过5000元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五)公务接待中,严格控制陪客人数,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标准,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用餐标准:市区内公务就餐按照150元/人、日(早餐30元,午、晚餐按各60元)的标准安排;住宿费上限标准: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会议经费标准: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级以上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照350元/人/天控制;部门会议按照280元/人/天控制。
(六)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做到三单合一(公务接待呈批单、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超过接待标准的,只能按照标准上限予以报销。
三、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粤办发〔2008〕6号),和市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清纪发〔2009〕12号),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要求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度。一律不准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三)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因公出国(境)的费用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 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执行。
(五)财务科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六)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四、建立完善&三公&经费预算单列制度。
(一)财务科必须严格执行经核定的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突破预算控制数。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市住建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因公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等费用支出实行单列记帐,设置明细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对公务用车实行单车核算。公务接待费包括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会议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文印费等;因公出国境费包括往返机票费、国境外城市交通费、食宿工杂费、其他费用;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包括新购车辆的费用、车辆维修费、燃油费、装饰费等。
(三)2012年&三公&经费实行零增长,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在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幅不低于10%,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决算数的80%,出国经费不得超过2008年决算数、上年决算数、近三年平均数三者中的最小值。
五、建立完善&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制度。
(一)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和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由财务科编制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然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在市财政局批复后1个月内,由财务科按照规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并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信息。
(二)财务科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须按规定向市纪委、市财政书面报送市住建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落实情况。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15-00976
发布机构:昆山市人民政府
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昆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号:昆政发〔2015〕9号
分&&&&类:其他;政府文件;通知
发文日期:日
主&题&词:依法行政
内容概述:经研究,现将《2015年昆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昆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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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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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办发电〔201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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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事业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3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公开和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公开范围,细化预算公开内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14年全面开展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为民理财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干部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有利于有效规范公务消费行为,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改进机关作风、促进廉政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要发扬民主,改革创新,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将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对外公开,并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二、积极全面推进。从2014年起,市政府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处、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等22个单位按要求对外公开2013年部门决算,并同步公开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所有部门预算单位对外公开2014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并于每月15日前以公务接待经费情况表、车辆购置经费情况表、车辆运行经费情况表、因公出国(境)经费情况表的形式对内公开本单位上月“三公”经费情况;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以郴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明细表的形式,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上一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公开表格的数量,细化公开的内容。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纪委要牵头做好专项监督检查,严格公务消费和财经管理方面的纪律,构建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推进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到“当年不超上年,决算不超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部门预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作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的内容予以公开;对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预算编制,认真清理不合理开支,以清理促公开,以公开促规范。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改进预算编制工作。要切实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和严肃性,做到先有预算、后有开支,严格预算调整,深入推进集中收付改革,确保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的衔接对应。在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过程中,要同步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构建全面、高效的公共财政监管体系,使群众的诉求得到更充分的反映,使政府预算能够更广泛地汇集群众智慧,确保财政资金更多、更好地配置到最需要的环节和领域。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按照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要妥善处理公开事项申请,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按照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对符合规定的公开事项申请,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时,要作好有关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预决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想和工作重点,重点科目要作出详细说明,对一些公众关注的专业词汇、比较口径要进行解读。说明要通俗易懂,以便公众理解。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公开后,要及时了解舆情,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 1.公务接待经费情况表
         & 2.车辆购置经费情况表
          3.车辆运行经费情况表
          4.因公出国(境)经费情况表
          5.郴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明细表
      
&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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