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预审期能对方撤诉可以释放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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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如果人家撤诉,那还会不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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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如果人家撤诉,那还会不会量刑
纵横法律网网友
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
如果公安机关会立案侦察,和受害人协商解决,如果受害人同意私了,公安机关还没有以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这个时段可以私了,如果公安机关一经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般是不能私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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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网友
对方撤诉说明是按刑事自诉程序处理的,一般不会量刑
纵横法律网网友
是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或重伤,就会被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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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网友
得到对方谅解,是酌定从轻的情节
纵横法律网网友
您好。如果是自诉的情况下,一般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公诉的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撤回控告,也是要定罪量刑的。
纵横法律网网友
你好,这属于刑事案件,虽然对方撤诉但公诉机关仍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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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两次撤诉,被害人向被告人支付赔偿金——记一起无罪辩护案
发布人:马山子&&&&&& 更新时间:  浏览:
[核心价值:本案被告人被济南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经历了几番起诉、撤诉,辩护律师一直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最终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并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中,获得被害人等人支付的赔偿。]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承办律师马山子进行了无罪辩护,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又作为公诉机关就同起案情指控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同时指控被害人等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承办律师仍然进行无罪辩护并代理被告人向被害人等人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最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刁某某的指控,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后,被告人刁某某被释放;同时刁某某在被害人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中,获得被害人等人支付的三万余元的赔偿。
&&&&&&&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刁某某与其哥哥白天在青龙桥下环城公园打牌,与被害人张A产生冲突。夜晚,张A纠集三路人欲在公园围堵刁氏兄弟,刁氏兄弟赶忙向外跑躲避,却与张A纠集的人相逢被追打。在打斗中,张A肝破裂最终死亡,张A的儿子张B构成重伤;被告人刁某某轻伤,其哥哥构成重伤。被告人刁某某被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 二、办案过程
&&&&&& 对于伤害案件,一般情况均是此方打彼方,一方如有受伤肯定系对方所为。但本案案卷中存有重大疑点:
&&&& (一)自始至终没有被告人认罪的口供。
&&&&& 被告人刁某某虽受轻伤,但受伤部位在脑部,刁某某一直以脑部受伤,记不起来任何细节为由“零口供”。
&&&& (二)作案工具一直未找到。
  被害人张A尸检报告证明其系被锐器所伤,而刁氏兄弟当天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多名目击证人指认被告人刁某某曾使用一尖头铁棍,刁某某受伤晕倒后,一开皮卡车的人将刁某某抱上车送入医院,同时将铁棍放到车后斗里,但该车未查找到,所谓的作案工具该物证不具备。
&&&&&& (三)目击证人存在瑕疵。
  案卷材料中仅有一份直接证据,仅有一名证人证实其目击被告人刁某某使用带尖铁棍捅刺被害人张A的过程,而这名证人系被害人张A纠集的三路人马中的其中一路,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与被告人也有利害关系(本案移送历下法院后,也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告人被指控),其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单凭其证言不足为证。而其他证人均没有直接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受伤的,是否系被告人刁某某捅刺的,仅是欲证明刁某某使用过尖头铁棍,但对刁某某的个头、穿戴描述又大相径庭,即便系指控刁某某使用尖头铁棍,证据也不确实、不充分。
&&&&&&(四)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被害人系被其纠集的人所伤害。
当晚,被害人张A纠集了三路人马围堵刁氏兄弟,一路是“小东北”纠集的十几人,携带关公大刀和铁棍,从环城公园南门进去的;二是李某及其纠集的人,使用木镐把,跟随张A从北门进;三是姜某等人手持砍刀、木镐把跟在李某之后。这三路人并不互相认识,张A也有预见,为与刁氏兄弟相区分,以防打乱、打错了,张A买来白手套让众人戴上,但实际很多人没有戴。
  关公大刀刀柄和刀头可拆卸,刀柄长六、七十公分,并为铁制,与证人所描述的带尖铁棍相似,并且现场证人称在案发地捡到一把刀头,没有刀柄;第二路人马中李某证实手持关公大刀的人与他带去的人发生打斗;有多名证人证实拿铁棍当凶器的是两人,并非一人;案卷中其他证人对持铁棍的人描述不一,不能确定为同一人。因此,案卷材料诸多证据证实使用带尖铁棍的并非一人,有可能是“小东北”纠集的携带关公大刀、铁棍的人,而使用的带尖铁棍是关公大刀的刀把或携带的铁棍,被害人张A不能排除系被小东北纠集的人所捅伤。
  综上,通过对案卷材料的详尽、多次阅读和分析,承办律师从被告人刁某某主观方面无作案动机、也无犯罪故意;客观方面无伤害行为,指控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方面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同时考虑到现实因素,又提出即便有证据证明刁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也系正当防卫的观点,庭审情况令人满意。庭后,承办律师与主审法官多次电话沟通探讨此案,最终该案被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但不料,一波又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虽然撤诉,但迟迟未放人。不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就同起案情对刁某某下达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即致被害人张A的儿子张B重伤,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对被害人张B及其他参与殴打刁氏兄弟的人下达起诉书,指控其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
&&&&&& 该次指控证据仍然不确实不充分。除前述疑点外,指控证据还存在诸多瑕疵,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为刁某某作了无罪辩护。
&&&&&& 三、本案争议焦点
  由于承办律师所作的系无罪辩护,庭审争议的焦点即为刁某某是否参与了控方指控的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存在如下瑕疵:
&&&&& (一)没有被害人张B的直接指认。
&&&&&& 在刁某某涉嫌的刑事案件中张B系被害人;而在张B等人涉嫌的刑事案件中,刁氏兄弟系被害人;案发不长时间,张B自觉情形不好,一直下落不明,不知去向,在逃。但侦查机关对其做过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称并不认识刁氏兄弟,也没有说其系被谁捅刺。侦查机关也没有组织其对被告人刁某某进行辨认。
&&&&& (二)仅有一份证人证言证明刁某某故意伤害张B,但存在严重瑕疵。
  该名证人系张B的女友郭某,其仅是在医院照顾张B疗伤时听张B讲系两兄弟中的弟弟将其捅伤的。看到此,法律人应都啼笑皆非,但有如此办案作风,赵作海案的产生也不足为奇。张B本人的证言已证实其根本不认识也分不清刁氏兄弟,郭某的证言充其量仅是份传来证据(听张B说的),但与张B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根据传来证据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的原则,该证据不能被采信。
&&&&&& 根据以上分析,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有异议,案卷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 (一)案发时被告人刁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1、被告人刁某某与被害人张B并不相识,素无冤仇。
  根据庭审调查可知,被告人虽在日上午与被害人张B的父亲张A发生冲突,但张B并不在场,被告人也根本不知谁是张A的儿子,与张B从不相识。张B也不能确定是否见过刁某某。因此被告人没有任何伤害被害人的动机。
&&&&& 2、案发时被告人刁某某和其兄未再携带凶器。
  案卷材料证实日16时许,被告人刁某某与其兄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刁氏兄弟纠集其他人携带凶器找被害人张A欲谈谈,但未找到张A,后在19时30分许,再次返回寻找张A未果,刁某某的哥哥即让其他人离开,自己在麻将摊打麻将,后被告人刁某某也返回麻将摊,麻将摊老板刘强、吕军证实两人此时未带凶器。
  3、被告人刁某某在听说张A带人来了,积极予以回避,不希望发生人身损害后果。
打麻将时,在众人劝说下,刁氏兄弟也不想再找张A。不料,张A却纠集二十余人分两路分别携带关公大刀、铁棍及镐把凶器来找被告人及其兄准备报复两人,麻将老板刘强劝张A不要去打架,但张A不听,被告人刁某某及其兄从吕军处得知张A带人来了,便向外走欲躲避张A一伙,但却被张A的人两面夹击,被殴打。
因此案发时的情况证实被告人之前主观上从没有伤害被害人张B的故意,即使有伤害张A的故意,也已放弃,在听说张A来,被告人也欲回避,积极予以避免,不想发生严重后果,其主观并不希望也没有放任发生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将张B捅伤,构成重伤,证据不足
  庭审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刁某某有伤害被害人张B的行为:
  1、案卷材料没有原始证据证明被害人张B系被告人刁某某所伤害。
  被害人张B现在逃,案卷材料中仅有一份其在的询问笔录,在这份原始证据中,被害人张B并未说明究竟是谁捅伤了他,也未确定系被被告人所伤害。根据其对伤害他的人的描述,身穿深色衣服,身高1米72,与被告人的情况也不相符。侦查机关也未组织其对被告人进行辨认。而对于张B如何受伤,无任何目击证人。庭审中只有一份传来证据张B的女朋友郭太娟的证言欲证实张B系被与张A发生冲突的兄弟中的弟弟即被告人所捅伤,但与张B本人的证言无法印证,根据传来证据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的原则,该证据不能被采信。
  证人赵丽丽与李冬云虽称张B曾指认她们看到的穿白衣的人即是捅伤他的人,但也与张B本人的证言所描述的捅伤他的人穿深色衣服相矛盾;同时赵丽丽、李冬云两人对张B系何时、何地对穿白衣的人进行的指认说法也不统一,不能相互印证;另外,对穿白衣服的人是否为被告人也只有李冬云一人的辨认笔录,而李冬云系与被告人发生冲突的张A的女朋友,两人以夫妻自居,关系密切;并且李冬云在案发上午也见过被告人;在李冬云的笔录中也体现出其知道小东北一伙系张A纠集来帮忙的,事后要给钱,不愿牵连得罪他们的心态;根据证人张吉田、李建华的证言,李冬云曾让参与打仗的小东北的人抓紧时间走,因此李冬云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及辨认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证人焦丙磊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刁某某系被一灰色轿车送到医院,案卷中虽有其他证人对该情节进行陈述,但却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证人刘强称被告人刁某某手持一类似铁棍的东西与张相军等人打斗,后被其帮忙抬到轿车上,但张相军的证言证实手持带尖铁棍捅刺他的人并非被告人刁某某,他当晚没有看见被告人。证人张吉田、李建华均看见一白色轿车将一伤者抬走,但该伤者却是身穿深色衣服、身高1米72左右、留分头,与被告人情况并不一致,但却与张相军、张B描述的捅伤他们的人的特征相似。而赵丽丽称其与李冬云在一起看见的是穿白衣服的男青年被一银灰色汽车抬走了,但李冬云却称其早离开了,不知赵丽丽及穿白衣服的男青年如何离开的。综上,各证人证言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存在诸多疑点、诸多矛盾,不能确定他们看到的系被告人刁某某,更不能确定系刁某某捅伤的张B。
  2、案卷材料不能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刁某某使用带尖铁棍凶器。
  张相军、李学称从南面跑来三个左右的人,有一人用钢管捅张相军,三个人中的另一个捅了一穿白衣服的人的肚子;姜文学也称看见大龙等四名男青年人有拿铁棍也有拿刀的打被告人刁某某;赵丽丽称小东北叫去的人中的一人手持铁棍也参与殴打穿白衣服的男青年;根据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刑警技术中队日对被告人刁某某左前臂创口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创口为1.8×0.1厘米,同张B的创口,创口边缘整齐、规则、深达筋膜,符合锐器伤的特点,因此被告人身上也有被带尖铁棍捅刺的创伤。综上,以上事实证实案发时,持有带尖铁棍凶器的人并非只有一人,被告人刁某某也被该凶器捅伤,因此不能确定系被告人刁某某持有该凶器伤害张B。
侦察机关历下刑警三中队日的情况说明证实指控被告人刁某某所使用的凶器带尖铁棍一直未找到,因此并没有对凶器作指纹鉴定,不能确定被告人刁某某使用过该凶器。
&&&&&& 3、案卷材料不能排除被害人系被张A纠集的其他人而捅伤的可能性。
  案卷材料证实打斗过程非常混乱,张A纠集来打架的人有三路人,一是“小东北”纠集的十几人,携带关公大刀和铁棍,从环城公园南门进去的;二是李磊及其纠集的凯凯和乐乐,使用木镐把,跟随张A从北门进;三是姜文学手持砍刀,张B、张相军、李学使用木镐把,跟在李磊之后。这三路人并不互相认识,张A也有预见,为与被告人及刁贵忠区分,以防打乱、打错了,张A买来白手套让众人戴上,但实际很多人没有戴;关公大刀刀柄和刀头可拆卸,刀柄长六、七十公分,并为铁制,与证人所描述的带尖铁棍相似,并且现场证人张吉田称在案发地捡到一把刀头,没有刀把;李磊证实手持关公大刀的人与他带去的凯凯、乐乐发生打斗;李学、张相军证实拿铁棍捅伤人的是两人,并非一人;案卷中其他证人对持铁棍的人描述不一,不能确定为同一人。因此,案卷材料诸多证据证实使用带尖铁棍的并非一人,有可能是“小东北”纠集的携带关公大刀、铁棍的人,而使用的带尖铁棍是关公大刀的刀把或携带的铁棍,张B不能排除系被小东北纠集的人所捅伤。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使用带尖铁棍将被害人捅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存在诸多疑点,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性,不能确定被告人有伤害他人行为。
&&&&&& (三)假设被告人刁某某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则属于无过当防卫,不应构成犯罪。
&&&&&& 由于被告人刁某某与其兄脑部受伤,无法记起自己案发时的行为,只能根据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如果案卷材料能够证实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则属于无过当防卫,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案卷材料已证实案发时张A纠集几十余人包括被害人张B携带关公大刀、铁棍、木镐把找被告人打架,刘强进行劝说,张A不听,李学、张相军也表示形势已无法控制,两被告人欲躲避时恰与众人相遇发生打斗,在此危急情况下,来不及报警,被告人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只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现场勘察情况证实用来殴打被告人的木棍被打折、打裂、打碎,可见所使用暴力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现场证人证实被告人被3、4人或6、7人使用凶器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刁某某左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其兄构成重伤,被告人也是受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 综上所述,被告人刁某某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恳请合议庭予以综合考虑,给予被告人刁某某公正判决。
&&&&&& 四、法院的认定及判决结果
&&&&&&& 庭审中,非常明显的,辩方占有极大优势,控方对指控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显然准备不足。本案庭审后,承办律师又在张B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代理刁某某作为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之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张B家属及其他被告人向刁某某赔偿三万余元。庭审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刁某某的指控,刁某某被关押一年之余后最终被释放,兴奋之余百感交集。
&&&&&& 五、本案的启示
  很多人常说在中国,刑事案件请律师不起作用,但通过办理此案,我体会到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的价值和自豪,但前提是努力、用心。做一名称职的刑辩律师,你要比法官、检察官更熟透案子、吃透案子。也庆幸遇到同样尽心尽责、正直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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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对方撤诉,民事赔偿已赔偿,但是案子已经移交法院了,请问当事人还判不判刑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00“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主动向法院申请了撤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法院会不进行判决,准许原告人的申请,轻伤属于自诉刑事案件,既然原告人得到了赔偿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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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结束后,发现有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事实,然后公诉至人民法院,移交给人民检察院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根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难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的侦查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可以自诉,但不属于刑诉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按照撤诉即不处理的做法。以前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公诉情况下无论赔偿与否,检察院一般都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当然最终以判缓刑为主。新刑诉法的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刑事和解的条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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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留看守所,对方私了撤诉后什么时候才能放人?对方又说给2万取保后审就立马放,该给吗_百度知道
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留看守所,对方私了撤诉后什么时候才能放人?对方又说给2万取保后审就立马放,该给吗
这种情况一般什么时候才能放人,为什么一个星期了人还没放、是这样的吗?这两天到处问人,2,两年后才来抓人,他们说要给2万就可以取保后审立马放人,当时他们也觉得好以外,1,前几天听说对方因私了而撤诉,现在公安那边下了逮捕书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把人给抓了,以为这事早就过去了听说2年前因一些纠纷而打起来的?这钱该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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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尝试一下,他们说要给2万就可以取保后审立马放人------就算取保候审放人。但是,也不代表就不会被判刑、是这样的吗!而且这钱以后是要退回来的,记住。2?这钱该给吗?------如果给2万元就能取保候审,不能拿现金给他们:这钱是要你们自己去银行存入公安局的账户的1、这种情况一般什么时候才能放人?这两天到处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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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重伤)
检察院无奈撤诉
时间:日&&|&&作者:蒋信斌律师&&|&&关键词:故意伤害&&|&&浏览:380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严某多年的老朋友,两人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日21时许,两人乘坐出租车到达州市西外住宿。两人在市政府后面的小广场花坛上休息聊天。
故意伤害(重伤)&检察院无奈撤诉一、&案情概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严某多年的老朋友,两人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日21时许,两人乘坐出租车到市西外住宿。两人在市政府后面的小广场花坛上休息聊天。被告人张某怀疑自己之前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是因为严的举报,心生怨恨,用拳头打击严的头部和背部,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将被害人捅伤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所受伤害经鉴定为重伤。该案于日经《达州晚报》报道,轰动一时。二、&辩护思路接受委托后,律师马上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张某虽然承认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背部和头部的事实,但坚决否认自己用刀捅伤受害人的基本事实,并满怀希望律师能帮其洗清罪行,还之清白。后律师马上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仔细寻找有关案情真相的蛛丝马迹,终于发现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大疏漏。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没有作案现场勘查;2、没有被害人被严重捅伤后的血衣血裤的物证;3、没有关键证人出租车司机的证言;4、没有查证确实的被害人所称捅伤其的两把尖刀的物证。发现以上问题后,辩护人很快确立了辩护思路。该案应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三、&辩护效果后经过三次开庭,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慎重研究,本要宣判无罪,但是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撤诉。被告人对律师感激涕零,主动送锦旗一&面,上书:法理精深,仗义执言。获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四、附件(撤诉裁定书)
作者: [四川-达州]专长: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律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451积分 | 帮助58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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