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到执行庭两年了,一直没拿到一分钱都没有了怎么办怎么办?

民间借贷官司赢了,可一直拿不到胜诉的钱怎么办_百度知道
民间借贷官司赢了,可一直拿不到胜诉的钱怎么办
该酒店正常营业,每天都有收入。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可到了年底一分钱没见着,可一年后对方一直不还。这期间我们托关系给法院的执行官打点花去5000元,平时还请吃请喝,于是我多次向法院催要款项,而且逢节日就送礼,如何才能拿到剩下的55000元钱,再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最后在2009年2月份又拿到了5000元,然后是每月都住法院跑,可就是没拿到手一分钱,我于2008年4月向新疆乌鲁木齐沙区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对方公司明确表示分4个月(即2008年12月之前)还完66500元钱,至日结案并胜诉。当时拿到了零头6500元我于2006年8月借给一朋友开酒店,说好一年后还钱。据我掌握的信息,自胜诉后我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我现在申请是否还来得及。一直到目前又过了4个月我仍然是没再见到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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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你们现在申请还来得及,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你们没有申请执行,你们应在日前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再怎么请执行局的法官吃饭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在接到申请之前、中断;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中断的规定,他是不会去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期间;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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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官毕竟是国家机关人员、聘请当地专业律师。另外,有法律依据的帮你追讨2011年1月份及之前你均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协助你与法官一起执行,不是你的代理人,以便法官办案,建议咨询。建议你尽快申请
属于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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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份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被告家庭有能力偿还,可到现在还没有执行,到执行庭去问,工作人员一直说正在执行中,该怎么办??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处理对策 - 广西法院网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处理对策作者:吴&&发布时间: 08:55:4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如果说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则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它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因具有自由性、随意性和广泛性的特征,所以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在无序状态下的活跃,使得民间借贷发生大量纠纷。此外,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民间借贷自由、随意等特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影响民间资金正常流转,而且破坏金融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第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是涉案主体多样化。根据对钦北区法院历年来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钦北区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类群体:一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主要针对周边与其相识的亲朋好友放贷;二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将放贷作为一种投资渠道,放贷针对个体工商业,放贷利率较高;三是一些非法或者涉黑性质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的对象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在钦北区法院历年来受理的民事借贷案件中,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借贷案件占多数,第三类的借贷案件则主要以刑事犯罪案件为主。&&&&&&&&二是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由于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私下交易,初始阶段执法机关往往无从知晓,待案发后一部分债台高筑的借款人选择逃匿,致使债权人血本无归,严重影响债权人的生产生活,增加了诸多社会矛盾,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在我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例如:2007年11月,钦北区人黄某派司机梁某到灵山人伍某那里购买了29.22吨稻谷,共计价款5万多元,黄某已支付了2.5万多元,尚欠2.5万元没有支付。经多次追讨,黄某写了一张欠条给伍某。欠条注明:此款在当年11月24日到12月5日前还清。但黄某此后一直没有归还欠款。伍某遂至钦北区法院起诉黄某。法院依法向黄某送达了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进行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对伍某所提证据进行质证,最后法院只得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判,判令黄某向伍某支付货款2.5万元及利息。&&&&&&&&三是“问题借贷”层出不穷。从钦北区法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部分案件中,仍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多双方当事人借贷约定利率过高的情形,这类型的借贷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此外,由于钦北区所辖大部分是落后的农村地区,群众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因而在钦北区法院的民事案件审判中,也不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追讨以赌博形成的债务等情况,而这些显然也属于“问题借贷”。为偿还高额“问题债务”,一些债务人往往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钦南区久隆镇的一位青年农民褚某平日爱好赌博,但手气素来不佳,因此欠下数千元的赌债。日凌晨1时许,褚某在大垌大井开发区矿务局医院门前见到路边停放着的一辆黑色上海圣火神牌电动车未上大锁,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胶钳、螺丝刀撬开车锁,然后通过驳接车的电路,将该辆电动车启动,往钦州方向开去。途经旧公路旁边的一间猪栏时,褚某停车跳进猪栏,将黄某养在里面的5只母鸡盗走。案发后,褚某被钦北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是审理周期较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债行为,行踪不定,很难找到。即使找到大多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导致此类案件缺席开庭及公告判决的比例高。由于此类案件大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整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比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周期本已较长,加上公告送达的期限,特别是缺席审判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传票和判决书,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日,韦某和黄某夫妇以其位于钦州港某花园的一套房屋作抵押,与苏先生、陈先生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分别向苏先生、陈先生二人借款100000元和200000元,利息为月息4%,在每月4日前付清,全部借款则要于日前还清。同日,苏先生依约交付借款100000元后,韦某和黄某夫妇给他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苏先生人民币100000元,定于2008年9月前归还”的借据。然而,借款后,韦某和黄某夫妇只支付过苏先生日前的利息。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上门讨债的苏先生更是直接吃了一记闭门羹,一分钱也没能要回来,于是,苏先生便将韦某和黄某夫妇二人起诉到了钦北区法院,要求他们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8000元,从日起的利息以月利率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但是,得知苏先生上法院“告状”的消息后,韦某和黄某夫妻俩马上玩起了失踪,拒不参加庭审,钦北区法院只好对此案作了缺席审判。法院认为,苏先生要求韦某和黄某夫妇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但由于苏先生和韦某、黄某夫妇约定借款的月利率4%超过了有关规定的限度,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借款期间,除去韦某和黄某夫妇已经支付过的日前的那部分利息,日至日之间的利息则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又因为双方对逾期还款利息无约定,所以日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法院作出了韦某和黄某夫妇共同偿付苏先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判决,并将判决书公告送达。&&&&&&&&五是调解难度逐渐加大。2007年钦北区法院审结民事案件675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381件,占61.45%,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56件,其中调解21件、撤诉6件,调撤率为48.21%;2008年审结民事案件536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253件,占48.1%,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39件,其中调解9件、撤诉9件,调撤率为46.15%;2009年审结民事案件821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513件,占61.88%,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47件,其中调解22件、撤诉8件,调撤率为63.83%。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撤率不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案件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巨额标的背后的利益归属矛盾激烈,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给案件调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新类型案件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化,当事人之间不但有以往单纯的亲友关系,还扩展到通过介绍人认识而形成的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双方不熟识,没有感情基础,这也成为影响调解的不利因素。&&&&&&&&六是执行难度大。一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以隐匿财产、办假离婚、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往往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原告黄某诉陈某、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均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黄某碎石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相应案件诉讼费。但陈某一直不履行案件义务款,原告黄某于2006年7月申请执行。2006年8月,钦北区法院查封陈某享有的一台佳美轿车后,陈某才履行义务款10万元。剩下的债务被执行人陈某一直没有兑现承诺主动履行,法院多次联系,手机都是关机,上门寻找也找不到人。日凌晨1点,钦北区法院执行局梁局长接到群众的举报电话,举报人称其发现已消失多时的被执行人陈某驾着自己的小汽车回家了。于是,梁局长立即电话联系了其他几个执行人员连夜赶赴北海,堵住陈某,执行相关案件。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陈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开始他还百般抵赖,一会说没钱,一会又说到月底再还。执行人员明确表示,只要当天上午不履行完毕,就将其小汽车扣押处理。经过软硬兼施的思想工作后,陈某见执行人员态度坚决,终于答应履行案件义务款,马上筹款还债。当天上午10点多钟,&陈某将13万多元款项打到了法院的专用帐户,至此,这件拖了三年的执行难案才得到了执结。&&&&&&&&通过调查发现,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的情形有如下几种:一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钦北区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一些农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家中一旦出现病患,便只好高息借贷以渡过眼前危机,殊不知更令自身陷入负债而无力归还的境地。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部分人为了做生意或承包耕地而借贷,由于经营不善而入不敷出,自然也无力偿还所欠债务。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约占四成左右。一部分被执行人属于资不抵债,无奈出逃,但也有部分被执行人是有钱而不想还,故意外出逃避追债。三是保证手续不健全。一些债权人为了保证实现债权,在与被执行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在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有的超过担保期限,有的债权到期后重新更换借据,没有保证人予以担保,这样案件在执行时债权人很难实现债权。&&&&&&&&第二,对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建议&&&&&&&(一)法官积极作为,延伸服务职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由原来的个案单发、案情简单转变为现在的群体多发、疑难复杂。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能就案办案,充分发挥好司法的能动和服务职能。对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列案件要审慎处理,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另外,鉴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起因复杂,真假难辨,建议法官在证据认定上一定要谨慎,尽可能地想尽办法,穷尽手段,使查明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二)严格依法审判,维护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最终裁决机关,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以案释法、开展好法制宣传的同时,依法全力做好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对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时进行上报,为地方和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科学治贷决策提供依据;对超出法律规定利率水平和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违法借贷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对利用民间借贷实施“黄、赌、毒”和坑蒙拐骗等犯罪活动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抗拒和逃避履行义务的,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三)重视调解工作,努力实现和解。多数被告本来就不积极应诉,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法院若不积极主动,早做思想工作,就会对审理工作带来诸多被动。特别是熟人间的借贷,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直接对簿公堂可能难以接受,若法官提前介入,多做调解工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如此一来就会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四)加大执行力度,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人民法院应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恶意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人为造成执行难的当事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那些合法欠债的赖帐户、不讲诚信的人,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的信息,包括借据的真实性、借款时间、款项的来源、借款用途、不还款的理由等在征信系统中予以记载,使其降低信用程度,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五)多方积极联动,共克民间借贷难题。目前,民间借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法院作为事后审判机关,并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或是彻底解决问题。所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比如,对有证据证明发放高利贷的、有非法集资嫌疑的,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六)加强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投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投资者对高利润的盲目追求,从而导致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视风险,甚至无视常识,对“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深信不疑,以致拿自己毕生的积蓄进行“豪赌”。所以,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信息等方式让民众直观了解超过法定利息4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时不设定担保或抵押,避免可能导致血本无归的后果。法官要在案件中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居民防范意识,教育公民理性投资。&&&&第1页&&共1页编辑:见习编辑:徐杰&&&&文章出处:钦州市钦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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