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都18天了为什么还不李春城案一审开庭审理理

某艺人因醉驾行为在庭审中忏悔道:“我一直以为喝酒是人的自由,现在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A.享有自由会侵害别人权利B.履行义务必须享有权利C.权利与义务都由宪法规定D.权利与义务具有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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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艺人因醉驾行为在庭审中忏悔道:“我一直以为喝酒是人的自由,现在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A.享有自由会侵害别人权利B.履行义务必须享有权利C.权利与义务都由宪法规定D.权利与义务具有
某艺人因醉驾行为在庭审中忏悔道:“我一直以为喝酒是人的自由,现在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A.享有自由会侵害别人权利B.履行义务必须享有权利C.权利与义务都由宪法规定D.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
答案D本题考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1)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业务主管无证醉驾被追刑责庭审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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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业务主管无证醉驾被追刑责庭审认罪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业务主管郭某无证驾车追尾一辆奔驰车,警方到场后检测其为醉酒驾驶。近日,郭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在通州法院受审。   郭某现年46岁,山西省人,初中文化程度,是北京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检方指控,日22时许,郭某酒后无证驾驶灰色捷达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通州区新华北路银地路口北50米时,与前方停驶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张某驾驶的黑色奔驰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   事发后张某报警,郭某在现场等候。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抽血检测,郭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3.2mg/100ml,为醉酒驾驶。郭某当日被刑事拘留。检方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某当庭认罪。法官问:“没有驾驶证开车,还醉酒驾车,你没有想到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吗?你怎么想的?”郭某回答:“开始无知,现在知道错了,以后不会再给政府找麻烦。”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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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醉驾入刑第一人今天开庭审理
合肥日报讯 (丁诉 杨阳 杨天骏 王爱玉) 自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这就意味着醉驾正式纳入刑法。5月2日,朱某就因醉驾与路人单某发生纠纷被警方查获。今天上午9时,合肥市“醉驾入刑”第一人朱某在瑶海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受审。
今年5月2日下午3点左右,在合肥从事个体麻辣烫生意的朱某和几个同做小吃生意的人在一起喝酒,不知不觉中几两白酒下肚。酒足饭饱后,朱某驾着夏利车沿着文忠路回家,行至当涂路与北二环路交口时,因交通纠纷,与单某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随后,巡警赶至现场,欲将情绪较为激动的双方送往派出所时,朱某又与巡警发生争执且拒不配合,并试图逃跑,后被巡警强行带至方庙派出所。经过检验鉴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30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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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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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醉驾入刑”案即将开庭审理
温州网讯 日,对于爱喝酒的驾驶员来说,这是一个考验的开始——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新法实施前后,有的驾驶员在5月1日凌晨零时前4个小时侥幸“逃过一劫”,有人则以身犯险成为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
  此“第一人”叫胡某,5月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案件特殊性,瑞安检察院和法院开辟快速通道,5月3日晚,瑞安检察院起诉至瑞安法院。瑞安法院当晚就完成立案审查和送达起诉书副本工作,将于近日开庭审理,这是全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胡某的“入刑”到底是侥幸心理,还是习惯使然?这起案件能给我们怎样的启示?“醉驾入刑”又让我们的生活改变了多少?
  案件回顾——5月1日,两瓶啤酒
  5月1日接近中午时,胡某前去瑞安某酒店赴约。胡某酒量不好,但那天喝了2瓶青岛啤酒。下午3点左右,他临时接到电话,要送侄子去坐车,便向朋友借了一辆轿车。
  车子经过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撞上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三轮车上驾驶员和4名乘客都受了伤。胡某把他们送到塘下镇人民医院治疗。
  交警前往现场勘查后,便至医院抓捕胡某。
  当日下午4点23分,从胡某身上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1.21mg/ml,属醉酒驾驶。而这也让胡某成为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
  妻子的话——孩子等你回家辅导功课
  丈夫被捕,胡某的妻子阿凤百感交集,后悔、担心,还有焦虑。她向记者说起一些家务事——
  他们俩夫妻来温十多年,先是在瑞安飞云谋生,两三年前到了塘下做废品回收生意。为运输方便,去年,他们花约3万元买了一辆“五菱”小货车。一年多来,胡某开车从未出过差错。
  5月1日那次聚会阿凤也去了,但胡某先离开,她根本不知道丈夫要去借车,“如果我知道了,怎么也不会让他开车的。他平时不喝酒,更别说酒后开车,怎么这次就……”阿凤后悔地说。
  他们俩夫妻都曾听说过喝酒不能开车,也隐约知道5月1日之后有新的规定。那天出事后,胡某马上给阿凤打了电话,说自己撞上人了。阿凤赶紧送钱到医院。但他们俩都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家里三个孩子,小的只有两岁多,老大、老二的功课还等着他回来辅导呢。还有我公公,六七十岁了,前些天还弄伤了手,如果他真的被关上一年半载,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办。”阿凤的声音有些哽咽。
  醉驾司机——你们为何还是“执迷不悔”?
  根据市交警支队的数据统计:去年5月1日至5月3日,我市共查处醉酒驾驶行为6起;而今年同比的数据,我市还是查处了4起。虽然查处的醉驾行为有所减少,但面对“醉驾入刑”,仍然有人选择铤而走险。他们究竟是何心态?对此,记者分别对这四名醉驾驾驶员进行了采访。
  5月1日下午3时30分许,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工业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5人受皮外伤。交警部门对轿车驾驶人胡某进行血液鉴定后,确认胡某构成醉驾,现已被刑事拘留。安徽籍驾驶员胡某也由此成为了我市查处“醉驾入刑”第一人。胡某说,听说过五一后实施酒驾新规的事,但急着送人去车站,仅仅两三公里的路程,他便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不料出了事故。
  5月1日下午5时,瓯海曹埭路口,一辆面包车上3名人员和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争执。交警闻讯赶来发现,面包车驾驶员李某(湖南籍)有酒气,且满嘴胡话。经酒精呼气检测,李某酒精值为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某承认之前喝了酒,但并不知道有“醉驾入刑”一事。
  5月2日下午4时27分,31岁的云南籍驾驶员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在鹿城仰义龙川村龙川路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5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徐某交代,他也不知道“醉驾入刑”一事,以为喝点酒开摩托车没事的。
  5月2日晚上11时45分,傅某(男,永嘉人,1987年出生)醉酒驾驶一辆七座面包车,途经市区双屿街道办事处西岙村西岙路时,和两名横穿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其中54岁的张某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日死亡。此案成为“醉驾入刑”后,全省首例醉驾致人死亡案件。肇事驾驶员傅某悔不当初,他说,之前听人说过一点五一后醉驾很严重之类的话,但详情不太清楚。“真的很后悔!孩子才两岁,以后都不知道怎么办?”
  据交警分析,目前4起“醉驾”案例,地点都发生在城郊接合部,而驾驶员大多为外地驾驶员,他们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以致频频出事。
  -网友热议
  劝司机喝酒应算教唆犯罪
  近日来,“醉驾入刑”成了我市各大论坛、微博的焦点话题,其中有网友还提出“劝司机喝酒应算教唆犯罪”的建议,引来网友们热议。
  网友“银银都是好孩子”:“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劝酒是我国历代传承的酒桌文化,如果说很多醉酒司机被抓后拿“被劝酒,不得已”当借口,那么,劝酒者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赞成声:恶性酒文化得改改
  网友“澜夜”:中国酒桌文化源远流长,在温州更是走向了一个极端,啤酒都喝喜力有木有?红酒用来吹瓶有木有?而且劝酒的人确实讨厌,不由分说,死命地灌酒,人在酒精作用下也容易干出点冲动的事情来,例如酒驾。所以劝说开车的人喝酒不应该,是该承担相应责任。
  网友“林少”:人在酒场身不由己!都是劝酒惹的祸。劝酒也该制定个标准,没开车的可以劝,开车了的还劝酒,万一出事,也该对强行劝酒者治罪,这样也有利于约束恶性酒文化。
  反对声:劝酒算犯罪,酒庄、饭店也有罪吗?
  网友“序哥888”:醉驾纯粹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错在醉驾者,与人无关。
  网友“很高兴的黑巧克力”:这样说的话,那卖酒的酒庄、饭店是否也应以提供作案条件入罪,酒驾既然已经上升到刑罚阶段,那执法部门就应该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以震慑所有心存侥幸之人!
  律师:教唆犯罪尚难认定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周科召律师解释称,所谓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劝酒者只是劝其喝酒,而没有劝其喝酒后开车,故劝酒者归为醉驾教唆犯这一说法不成立。如劝酒者教唆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那么劝酒者与醉驾者应为共同犯罪。记者 李玉燕 殷诚聪 通讯员 周卓彦 吕彬 项银银 芮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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