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病假规定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据: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日修订通过)、川人发〔2003〕33号、绵人发〔2003〕12号。
2.高原高寒地区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办发〔1982〕32号、劳人险局〔1984〕4号、川人发〔2003〕67号。
3.省部级劳模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川劳人险〔1984〕64号、川人退〔1999〕9号、川府发〔1984〕62号。
4.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发〔号、绵人退〔1994〕18号、绵人退〔1999〕14号。
(三)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请示;独生子女证遗失的需独生子女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区工作过1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区市(地、州)人事部门或军队师以上机关政治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符合川劳人险〔1984〕64号和川府发〔1984〕62号文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享受相关待遇的文件、单位请示。
4.中教师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需:书、人事档案、单位请示。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4.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5.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批复。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3.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4.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到工资科领取批复。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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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病假管理
㈠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必须由州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病假证明。
㈡长期休病假半年以上的,要每月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㈢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对出具病假假证明的医疗机构要给予具体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条 事假管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
第三条 病事假的审批
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必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条 病事假待遇
经批准休病事假的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㈠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要按病事假实际天数扣发津贴补贴,津贴补贴扣发办法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发额=年津贴补贴额÷250天×40%×累计病事假天数。
㈡各项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应按病事假实际天数扣发年终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绩效考核奖、一次性奖励工资等各项奖励。具体扣发办法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发额=年奖励基数÷250天×年累计病事假天数。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全年累计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计发。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工资全额计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工资按90%计发。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⑵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⑶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全额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70%计发。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津贴补贴和各项奖励待遇全额计发。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全额计发。
7.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8.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病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9.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第五条 旷工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满未及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批准时间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津贴补贴及各项奖金。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规范管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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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 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 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 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 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 1981 年 4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 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52 号) 。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 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 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 计发。现标准: (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发病 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 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 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 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 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 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 007 号文件 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 批准。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 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 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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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转发龙岩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1〕26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wpd/zfwj/szfbwj/089.htm
转发龙岩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浏览全文在线数据库收录5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有会员收藏、自定义首页等个性功能。VIP会员服务费:960元/年,98元/月,5元/天。现在注册,网上付款,实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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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尉犁县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通知
公开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病事假管理通知
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有效性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事假管理及待遇
1、工作人员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办理,若确有急事需在工作期间请假的,应事先按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无故不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2、事假期满后,工作人员必须到审批部门及时注销假期。需要再请假的,要重新按程序及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对不及时注销假期或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又不到岗上班者,视为旷工。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25天的,事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考核称职(合格)的,考核奖及其他各类年终奖照发。
5、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超过25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生活性津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补贴扣发,考核称职(合格)的,考核奖及其他各类年终奖照发。
6、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单位不得超期审批事假,超期事假视为旷工。
7、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8、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病假管理及待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必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书和建议病假期限证明,按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无故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2、病假期满后,工作人员必须到审批部门及时注销假期。需要再请假的,要重新按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对不及时注销假期或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又不到岗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工作人员病假在3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考核称职(合格)的,考核奖及其他各类年终奖照发。
5、工作人员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及生活性津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补贴及其他各类年终奖扣发,考核称职(合格)的,考核奖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90%,生活性津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补贴及其他各类年终奖扣发,考核称职(合格)的,考核奖照发。
6、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终考核,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生活性津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补贴、考核奖及其他等各类年终奖扣发。
(2)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生活性津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补贴、考核奖及其他等各类年终奖扣发。
(3)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生活性津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补贴、考核奖及其他等各类年终奖扣发。
(4)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生活性津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补贴、考核奖及其他等各类年终奖金扣发。
7、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8、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9、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10、对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工作人员,经自治州伤、病残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四级以上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四级的,应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执行病假待遇。
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均视为旷工。除扣发旷工期间工资、津补贴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2、有旷工行为的人员不得评先评优。一年内连续旷工10天或者累计旷工20天的,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扣发考核奖及其他各类奖。
3、一年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其他相关事宜
1、以上各类人员达到扣发工资、津补贴及各类奖条件的(即: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超过25天的,年内病假3个月以上的,有旷工行为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必须及时报告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停止核拨各项待遇。
2、达到影响考核结果、须按规定进行相关处理条件的(即: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及有旷工行为的),必须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3、各单位要将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每月定期在本单位公示一次,考勤记录应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与请假手续资料一并存档,作为认定干部职工考勤情况的主要依据。每年12月20日前将考勤记录和统计结果加盖单位公章,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4、凡不参加年终考核或者年终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扣发考核奖及其他各类年终奖。
5、探亲假、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仍按现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6、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达不到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实行&内退&。
7、各单位可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8、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各乡镇、各单位应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按程序、规定和权限审批病、事假。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考勤制度的,应及时处理、报告。
2、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纪律、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隐瞒长期离岗人员(如因病、因事、旷工、自动离职、进行脱产学历教育等)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管理不严并经查实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所涉及内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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