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国家司法人员恐吓敲诈16万元判几年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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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恐吓罪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修订条文第 352条(毁损罪)增列:传送或散布具恐吓性、暴力性或猥亵 性之资料,或谩骂 、侮辱他人等不当言论可能触犯刑法的恐吓罪。
1 1、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2 情节轻的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3 单纯的恐吓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4 女儿女婿闹离婚,女儿把孩子带去了其他城市,女婿发现女儿不在我这儿,就经常打电话恐吓我,不给孩子,就要我们几个的命,这样构成恐吓罪吗? 解答: 你女婿如果是对你们进行的是口头恐吓那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5 三天前涉嫌挟持女友数小时的无业男子,涉嫌恐吓女友,声称要倒汽油、开煤气,昨天被控刑事恐吓罪。 被告苏俊生(洋名杰森,25岁),面对一项恐吓罪状。 声称要倒汽油开煤气 他被控在本月25日,从下午1时53分至晚上7时10分,5个多小时内恐吓25岁女子傅慧贤(洋名梅丽莎,25岁),声称要把汽油倒在兀兰14通道512座5楼组屋打开煤气供应。 被告面对刑事法典第506节条文控状,如果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长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该节条文,如果恐吓行为导致人命伤亡,或引起火患而造成财物损失,则可被判坐牢最长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官下令把被告还押心理卫生学院,接受精神检验,案展下月11日过堂。6 我国刑法修订条文第&352条(毁损罪)增列:传送或散布具恐吓性、暴力性或猥亵&性之资料,或谩骂&、侮辱他人等不当言论可能触犯刑法的恐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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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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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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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以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的方式向有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的,如何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浏览次数:0
&被告人袁才彦。
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才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日,被告人袁才彦用名为&张锐&的假身份证在河南省工商银行信阳分行红星路支行体彩广场分理处开设了银行帐户,准备用于勒索钱款。
日下午2时27分,被告人袁才彦通过手机打电话给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要求该店在1小时内向其指定的户名为&张锐&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否则就要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警方接到店方报警后,启动防爆预案,出动大量警力,于3时左右对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进行人员疏散,并对该店9层楼面逐层清场,排查可疑爆炸物,直至下午6时30分左右,该店才恢复正常营业,计停业三个半小时,损失营业额约人民币58万元。
日上午及27日,被告人袁才彦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分别向福州市、广州市、南宁市、深圳市的百货商店以及上海铁路局春运办公室打电话,扬言爆炸威胁,勒索钱款人民币2&10万元不等,造成部分商场停业,公安部门出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人员疏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才彦采用编造爆炸威胁的方法,向数家单位勒索钱财,造成部分单位停业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公安部门出动大量警力,进行人员疏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袁才彦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袁才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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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新闻网人员网上搜索负面消息敲诈勒索被诉
我国重拳打击新闻敲诈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隋笑飞)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日前通报了9起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刑事案件。
  据介绍,9起“三假”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具体案情为:
  ――河南南阳吴选洲假冒记者诈骗和敲诈勒索案。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的吴选洲自2009年以来,分别假冒《消费日报》驻甘肃记者站、《河南法制报》等媒体记者,以能够帮助摆平案件、新闻曝光等手段,诈骗和敲诈勒索单位和个人钱财。截至案发,共诈骗和敲诈勒索钱款16.5万元。日,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选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000元。
  ――山西吕梁“5?19”假记者诈骗案。2014年2月,山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接群众举报,反映薛某某假冒记者诈骗钱款。山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立即部署吕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查处。吕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会同市文化执法部门于3月初开展联合调查。5月19日,专案组在榆林市将薛某某抓获。经调查,薛某某假冒多家媒体记者,以各种名义向多人实施诈骗,现已查实诈骗25万元。目前,薛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福建龙岩“6?25”假记者敲诈勒索案。日,陈某某、邓某某以《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海西增刊记者名义,到福建省龙岩市新泉镇乐联村帮助村民解决房屋倒塌赔偿问题。村民林某找到陈、邓2人,要求对村内乱倒垃圾现象进行曝光,2人答应曝光,并向林某索要4000元。随后,林某对2人身份产生怀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除上述违法行为外,2014年3月,陈某某、邓某某假冒《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海西增刊记者,明知龙岩市连城县某非法采矿场已被取缔并停止施工的情况,仍然以山体被破坏、村干部渎职为由威胁进行曝光,向有关人员索要3000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江西瑞金“6?13”假媒体工作人员敲诈勒索案。日,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根据受害人举报,对某非法新闻网站的工作人员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经查,2014年4月,曹某某向某非法新闻网站支付4200元,从该网站购买到工作证、调研证,并伙同另一曹姓犯罪嫌疑人从该非法新闻网站购买所谓“拒腐防变警示教育光盘”。2人通过在网上搜索各类负面消息,确定敲诈勒索目标,然后以某非法新闻网站工作人员的身份到有关单位进行调研,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恐吓、威胁,高价推销其“拒腐防变警示教育光盘”,从而牟取不法收益。经江西省新闻出版局鉴定,该“拒腐防变警示教育光盘”系非法出版物。调查发现,自日至6月3日,犯罪嫌疑人共推销11套非法光盘,获利21200元。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湖北十堰“6?06”假记者系列诈骗案。2014年4月,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工作发现,名为“十堰人在北京”的QQ群中有网友称被记者郭某某诈骗钱财。公安机关于6月2日立案侦查。6月6日,公安机关在十堰市将郭某某抓获。经查,自2012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先后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养生杂志》《科技信息报》主编、记者名义,专门在QQ群中添加中年女性为好友,以婚恋交友、帮助解决子女就业、帮忙办理证件等为由,先后在湖北、湖南、广东3省诈骗10名妇女11万元。2013年至2014年4月,郭某某冒充《人民代表报》记者,以帮助受害人维权、帮助从监狱“捞人”等为由,先后诈骗8人9万余元。现已查实的受害人达24人,诈骗金额20余万元。目前,郭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正进一步深挖其他犯罪事实。
  ――湖南常德“1?18”假记者敲诈勒索案。日,根据有关线索,常德市公安局对成某某、闫某某等人在湖南、广东、北京等地假冒记者进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经查,自2010年以来,成某某、闫某某等人利用其在新闻媒体工作的身份(在《当代法制报》《中国妇女报》《当代商报》从事广告、文字编辑工作,未取得记者证),针对一些单位、个人的所谓问题,采取在网上发帖、在报纸上发文章的方式进行炒作,或者采取写信、发手机短信给受害单位、个人及其上级领导进行所谓举报、投诉的方式进行威胁,敲诈勒索钱财。敲诈得逞后,成某某、闫某某等人要么不再继续“举报”“炒作”,要么在报纸上刊登文章对受害单位、个人进行正面宣传。经调查,成某某等人先后作案13起,涉案金额达35万余元。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云南富源“6?05”假记者诈骗案。日,云南省富源县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处理一起纠纷时,发现报警人蔡某涉嫌假冒记者实施诈骗。经调查发现,蔡某冒充中国新闻网记者、主编,于2014年4月向云南省富源县的陶某表示可帮助其解决妻子被打伤问题,骗取陶某1万元。随后,蔡某又谎称自己认识省领导亲属,可帮助陶某所在的村子解决土地补偿款问题,条件是获得5万元报酬,且按照解决款项的10%提成。为牟取不法收益,蔡某未经核实,在40余家网站上以“政府克扣400余户村民土地补偿款”为题发帖,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蔡某还组织400户村民签名,组织上访材料,预谋拉媒体介入。截至案发,蔡某共诈骗46000元。目前,蔡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陕西咸阳“3?25”假记者敲诈勒索案。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持印有“陕西广播电视台《快播陕西》栏目组”字样的介绍信,携印有“陕西广播电视台”台标的摄像机,先后在兴平市水利局、兴平市某公安派出所进行采访。兴平市公安机关经过核实,发现刘某某等人不是陕西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3月25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将孙某某、刘某某抓获。经查,孙某某、刘某某以西安卓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办公地点,私刻陕西广播电视台有关公章,私自制作大量陕西广播电视台介绍信和记者名片,多次假冒记者进行敲诈勒索。现已查明敲诈勒索金额达8万余元。目前,孙某某、刘某某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陕西延安“5?29”“中国梦网”假记者敲诈勒索案。日,延安市宜川县公安局工作发现,5名自称“中国梦网”的人员涉嫌在当地进行非法采访活动,立即会同当地文化部门将5人抓获。经查,2013年5月,董某某与所谓“西部社会与法”杂志签订承包协议,成立“西部社会与法”编辑部渭南办事处,自任办事处主任,并招聘张某某、祁某某、蔚某某到编辑部工作,给3人制发了采编证件。随后,分3个行动组外出采集负面信息,找到相关单位、个人以在媒体上曝光负面消息相要挟,迫使有关单位、个人出钱了事。调查发现,自2013年12月以来,董某某等人先后6次以记者身份,在宜川县多个单位敲诈勒索现金43000元。另据交待,该团伙还多次在陕西大荔、蒲城两县进行非法采访、敲诈勒索。目前,董某某等5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正进一步深挖其他犯罪事实。
(编辑: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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