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籍制度改革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在取消农业户口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口区别的同时、中央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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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公安部副部长解读《意见》  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还有发展空间  能放开落户条件的尽量放开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怎样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就是基本没有门槛。只要群众有意愿,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房子,都可以落户。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就是门槛较低。只要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条件,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落户意愿的,一般都可以落户。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就是降低门槛。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还有发展空间,能放开落户条件的尽量放开。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防止人口发展过快,落户条件就要严格一些。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个政策导向是非常明确的。目前一些特大城市尤其是千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人口压力很大,已经消化不了,不能再扩大人口规模,增加新的负担。  户口登记制度城乡统一有何意义?  这意味着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还要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当然,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与居住在城里的居民原先存在的待遇差别的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还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四个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一个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  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  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  对参加城镇社会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IMG style='margin:4border:1px solid #000;' style='margin:4border:1px solid #000;' style='margin:4border:1px solid #000;' style='margin:4border:1px solid #000;' style='margin:4border:1px solid #000;' src="___13_1.jpg" alt="4">  4  特大城市(城区人口500万以上)―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  连续居住年限等  为主要指标  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创新管理制度  1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  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保障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保护  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随迁子女教育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就业失业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卫生计生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社保医疗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养老保险  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社会救助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责任编辑:HN666)
07/30 16:5907/30 11:1207/30 11:1007/30 10:3607/24 16:0607/21 15:4407/21 07:5807/17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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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统一为居民户口
郑州日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娜)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昨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省将推行系列措施,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根据《意见》,我省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在城乡之间迁移。
  全省还将建立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到2020年,努力实现11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
  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原有权益
  《意见》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我省将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
《意见》提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大中小城市落户政策各不同
  根据《意见》,我省对不同规模大小的城市,制定了不同的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城市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
  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各地可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两年。
  合理确定省会城市落户条件,省会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意见》还指出,我省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人员进城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进城落户问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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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国务院文件全文)
图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原标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中新网7月3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涉及敏感信息不予显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三、创新人口管理(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务院日(此件公开发布)
[ 本帖最后由 微疯 于 14-7-30 10:55 编辑 ]
-------------------------------很想像孩子一样简单地呼吸,却找不到适合我的空气。
14-7-30 10:54
注册 06-5-19
现在都是向当农业户口的人多,除非是落北上广的户。
14-7-30 12:37
注册 06-7-18行业 电子制造来自 乌有之乡
习近平13年前博士论文谈户改
新京报07-30 12:39737评论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关庆丰)在清华大学图书馆的学位论文阅览室,可以查询到一篇十三年前的博士论文——《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全文共169页,淡黄色封皮,指导教师为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教授刘美珣。
论文的作者是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对于要不要取消户籍限制,当时学界和理论界存在争议,他在论文中坚持认为,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应理智而勇敢地面对这一现实。
十三年间,习近平从福建调到浙江、上海,再到中央任职。在不同的位置上,他曾多次表示要推动户籍改革。
论文:坚决剔除粘附在户籍上的社会经济差别
1998年3月起,习近平在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
“有一个重要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进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总体上仍未脱离‘离乡不离土’的模式。”在2001年12月提交的博士论文中,习近平认为:“绝大多数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并未真正融入城市,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的限制。”
当时,对于要不要取消户籍限制,各方面有不同的看法,学术界、理论界也有争议。
习近平在论文中说,“无论从农村市场化建设的角度看,还是从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看,取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从人们出生之日起就分成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两种不同身份的户籍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应理智而又勇敢地面对这一现实,大胆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坚决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彻底消除由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
他认为,改革要慎重、稳妥,分阶段积极推进,可先让那些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诸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居住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的进城经商和务工的农民,获得合法的居住身份。
论文提出了户籍改革“路线图”:可在一些小城镇实行不再有城乡限制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取得局部突破后,再分为中等城市、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等不同层次循序推开。
曾问农民工是否落户上海
在地方任职期间,习近平对户籍改革的表态,总是与城镇化联系在一起。
2001年7月,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接受《开放潮》杂志专访。谈及福建省的发展思路时,他说,福建要分层次推进城镇化,改革和完善户籍、土地、计划生育等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政策。
调任浙江后,他依然关注城镇化。2003年《今日浙江》刊登了习近平在省委会议上的发言。他说,浙江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要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和户籍管理等。
去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曾担任上海市委书记的习近平参加上海团审议时,与农民工代表朱雪芹握手后,询问她是否已在上海落户。据《解放日报》报道,朱雪芹高兴地说:“户口已进沪。”
能落户上海,朱雪芹无疑是农民工中的幸运儿。她曾解释说,2008年国务院评选出全国1000名优秀农民工,这1000名优秀农民工可以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当时她把户口落在了上海。
按城市规模不同层次推进
去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
伴随着城镇化规划出炉,新一轮户籍改革“箭在弦上”。
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深改组组长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说,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总的政策要求是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户籍改革按城市规模不同层次循序推开,这也是他十三年前博士论文所持的观点。
-------------------------------很想像孩子一样简单地呼吸,却找不到适合我的空气。
14-7-30 14:44
注册 09-6-28行业 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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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0 14:49
& 中国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国务院文件全文)&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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