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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思潮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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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当代刑法思潮本词条缺少概述,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5-11页&&&&数814装&&&&帧简裝本丛&&&&书&
刑事法学诸子论丛ISBN4
这本书收录的作品,触及刑法基础理论几个重要的部分,但是基础尚浅者不能从第一页读起。我的建议是:先读第三篇故意与过失,而后读第二篇犯罪阶层体系,其后读第四篇客观归责理论,接着读第一篇当代刑法思潮,第五篇以后顺序不论,爱怎么读就怎么读。其中第一篇当代刑法思潮是最近的作品,在海峡两岸几乎同时出版,对犯罪阶层体系的最终反省结论在这一篇文章中才出现;第二篇第二章论及错误与不法和罪责阶层,尚未收录在春风煦日系列丛书中,本书第一次收录;第三篇第一章故意论,则是重新整理客观的故意概念、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与过失竞合以及前年发表的择一故意四篇文章,有些部分是至今尚未发表的新作;第四篇第四章客观归责理论的回顾与前瞻,则是由四篇文章组成:客观归责理论的回顾与前瞻(2000)、Die objective Zurechnungslehre in Taiwan(台湾的客观归责理论)(2001)、客观归责的射程范围(2000)和累积因果关系与危险升高理论(2002),这四篇也尚未收录于春风煦日系列丛书中。
学术作品不同于艺术作品之处,在于它们必须清楚呈现学习脉络,才能降低学习成本、提升进步的速度,脚注因此是现代学术著作极重要的学术指针。翔实的脚注是作者对读者最起码的贡献,作者从既有文献中或者找不到灵感,并不表示读者没有能力看出端倪。让读者能按图索骥,重新处理材料,才可能产生新的诠释主体,才能提供思想突破的可能性和进步的机会。即便是批判,也必定蕴藏传承!掩饰思想形成脉络的代价是很大的,最终的结局就是文化没落。本书因为由不同时期的作品编纂而成,批注的方式并不完全一样,不同的批注方式,代表作者不同时期的研究心得,变动的理由,无非是为了降低缮打校对犯错的风险,以及服务读者的方便,而不是为了呈现自已的善变。旧作当中,除了故意论更新部分脚注,并且全部更新批注方式之外,其余维持不变,个中当然不无偷懒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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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是关于穆斯林刑事犯罪与刑罚法律规范的统称。伊斯兰教法主要门类之一。系由古代的教法学家们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宗教道德规范,得到统治者的承认,成为伊斯兰国家制约刑事犯罪的基本法规。
其有关规定的内容因教派、教法学派不同而略有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时代都增补了不少新的规定,内容细致、繁琐。近代以后渐为各国新的世俗立法所代替,除个别国家外,不再是教法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不同于一般世俗性刑法,只对穆斯林具有法律效力,而有其固有的特征。从法由安拉的意志而创制的立法原则出发,伊斯兰教刑法总体上区分为“安拉之法度”与“人定之法度”。前者指侵犯了“安拉之权利”的犯罪行为及刑罚,即伊斯兰教视为不容宽恕的6种“大罪”,亦即酗酒、偷盗、通奸、诬陷通奸、抢劫、叛教(经训中还有以物配主、无故杀人、侵吞孤儿财产、反叛伊玛目罪)及其刑罚,后者指这些“大罪”外的一切犯罪行为及刑罚。前者适用“固定刑”(“侯杜德”,意为“限制”、“预防”、“禁止”)即安拉为制止犯罪行为而明确规定的行为规范及对违者的固定刑罚。固定刑为伊斯兰教刑法的基础和主体,包括:⑴酗酒罪。凡饮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饮料构成此罪,处以80鞭刑。⑵偷盗罪。窃取他人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并当场被抓获者,构成此罪,处以刖刑(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继续犯罪监禁,直到有悔改表现)。⑶通奸罪。婚外非法性行为,构成此罪。已婚自由人通奸,处以石块击毙;未婚自由人通奸,处以100鞭刑。⑷诬陷通奸罪。凡诬陷贞节的妇女通奸,而不能举出4个男子为见证人者,构成此罪。处以80鞭刑,并永久性剥夺其举证资格。⑸抢劫罪。凡以暴力手段抢劫行人财物者,构成此罪。分别处以流刑(只威胁行人安全而未杀人或劫夺财物者)、刖刑(劫夺财物而未伤害行人者,断右手、左足)、死刑(杀害行人而未劫夺财物者)和绞刑(杀人掠货者)。⑹叛教罪。凡以明确的言行当众诬蔑、背叛伊斯兰教者,构成此罪。一般经过一段忏悔期仍不悔改者,处以死刑。“酌定刑”(塔吉尔)依据人定法给予适当的惩罚。这类刑罚较为灵活,为固定刑的一种补充,主要适用于:(工)故意杀人罪。⑵故意伤害罪。⑶过失杀人罪。⑷过失伤害罪。⑸不按固定刑罚处分的一切轻微的刑事犯罪。原则上酌定刑的量刑标准要低于固定刑。固定刑由沙里亚法院实施,酌定刑由统治者主持的世俗法院实施,而同态复仇则属于被害人一方的私人权利,被害人一方可要求同态复仇(亦须在教法官卡迪或民众领袖监督下实施),亦可给予宽恕而以赎罪血金代替。犯罪与刑罚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针对社会的主体穆斯林自由人的,而对奴隶则另有专门的规定。原则上奴隶享有较少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对犯罪奴隶的固定刑罚为自由人之半。认定犯罪行为的证据分为3种:证人的证词、证物,被告人的招供,凭《古兰经》盟誓。历史上伊斯兰教刑法为国家的基本法之一,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实施,但在执行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法主要体现为教法学家们的判例、学说、著作,其特点是:⑴重宗教道德、轻司法实践,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处罚,往往因教法学派而异。例如关于酗酒罪,《古兰经》规定禁酒,但未规定刑罚,其刑罚系根据圣训定为40鞭刑,后又增为80鞭刑。关于构成酗酒罪的认定,各派观点不一。马立克学派和罕百里学派认为,凡饮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饮料,一律以酗酒罪论处,哈乃斐学派认为,凡属烈性酒一律禁饮,而非烈性酒,只有大量饮用,导致神智不清时,才构成酗酒罪。⑵注重教育挽救,不轻易判刑。伊斯兰教刑法以“劝善戒恶”为宗旨,刑罚只是辅助性手段,只要悔改,一般不予处罚。刑法既有严肃性,亦有灵活性。刑法上规定了上述六种不赦之罪,但亦给予忏悔(即讨白)的机会。例如,偷盗者在起诉前主动归还赃物,抢劫者在未被拘捕前主动投案自首,叛教者在忏悔期表示悔改,可免除固定刑罚,从宽处理。又如,对偷盗罪虽规定了严酷的刖刑,但对构成此罪则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窃取他人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并被当场抓获,才构成偷盗罪。此外,在酗酒罪、通奸罪、叛教罪的认定上,都排除了胁迫因素。现代以来,由于传统伊斯兰教刑法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影响日衰。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发展,一些伊斯兰国家里出现了要求恢复伊斯兰教刑法的思潮和运动。目前利比亚、巴基斯坦和伊朗已通过立法,重申部分伊斯兰教.固定刑罚的效力,而传统刑法在沙特阿拉伯和海湾伊斯兰国家仍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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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刑法分论的基本理论问题,按照《》分则的顺序,分十章对十类犯罪逐类进行介绍、分析和研讨,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本书内容丰富,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作&&&&者黄立ISBN8类&&&&别法律页&&&&数572出版社人民出版社装&&&&帧平装开&&&&本大32开字&&&&数520000纸&&&&张胶版纸版&&&&次1
《刑法分论》既可以供法学专业本、专科生、自学考试者学习《》,也可以供准备参加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读者学习研究之用。
全书结构清晰。作者首先介绍了刑法分论的基本理论问题,然后按照《刑法》分则的顺序,分十章对十类犯罪逐类进行介绍、分析和研讨,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既符合《刑法》的逻辑体系,也有利于读者由浅入深,逐步领会、掌握各罪的基本内容。
全书分析细致。作者在对上述每一类罪进行研析时,一般都以两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对每一类罪的概述,包括该类罪的概念和特征、该类罪的种类;第二部分是对该类罪中的每一个具体犯罪进行详尽、深入的分析。通过第一部分的介绍,可以使读者理解该类罪的基本情况,对该类罪的共同特征有宏观的认识。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以使读者对每一个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清楚而准确的把握。
全书研讨深入。作者在对每一个具体罪名进行研析时,以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刑法》原文;第二部分是该具体罪名的概念和特征;第三部分是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该罪的处罚。既完整了罪、责,刑、罚的体系,又给读者的学习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黄立,男,1962年12月出生,湖南长沙人,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广东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
先后在湘潭大学、广州大学、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从事刑法、犯罪学、刑事侦查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研究生指导,并担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等职务;在公安系统工作12年,被公安部授予三级警监警衔;主持、参加“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等重大国际国内科研项目。
在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及实证研究》、《刑罚的伦理审视》、《有组织犯罪研究》、《刑侦百案精评》等著作;在《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刑罚价值的伦理反思”、“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等70多篇论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多次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一节 刑法分论与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四节 法条竞合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管理规定的犯罪
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具体犯罪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的具体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具体犯罪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的具体犯罪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的具体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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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是以开拓和繁荣外向型刑法学研究为主旨的一种学术载体形式。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的又一力作,主要讲述了越南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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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齐之以刑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出处::“,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译文:孔子说:”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
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
评析:儒家讲求的就是仁政与德政,以及礼的树立。孔子主张用礼制去感化百姓,而反对之注重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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