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案件的柴静报道思路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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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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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t\t孙伟铭案受害家属仍希望判其死刑',
blogAbstract:' 成都孙伟铭酒后无证驾驶造成四死一伤  被判极刑当庭上诉&&&&&&&
9月4日,备受关注的孙伟铭醉酒无证驾车致4死1伤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二审开庭。长达近4小时庭审后,法庭宣布,因案情重大,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和院长审定后择日宣判。  庭上,代理律师提交了受害人家属联名签下的谅解书,得到法庭采信。公诉人也认为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公诉机关:不宜死刑立执  4日庭审现场,虽然检察院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提起公诉,并与孙伟铭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争论。但在最后陈述阶段出现了戏剧性变化。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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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司机被改判无期续:肇事者陷赔偿困境
来源:央视《新闻1+1》 选稿:朱恬
  央视《新闻1+1》日播出《案结“痛”未了》,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王跃军):
  您好,欢迎收看今天的《新闻1+1》。
  四川成都醉酒驾车导致4死1伤的孙伟铭在7月23日一审被判处了死刑,今天四川高院进行了二审的宣判,孙伟铭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孙伟铭由生到死,又由死到生可以说这个事件也是一波三折,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看今天宣判的情况。
  (播放短片)
  审判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警将被告人孙伟铭押回原羁押看守所,休庭。
  孙伟铭:
  妈,对不起,妈。
  受害人家属:
  我还可以接受。
  记者:
  能接受吗?
  受害人家属:
  我能接受。我在判决之前,我就说过(只要)罪名没变,在判罚上面没有很大的出入的话,我想我应该可以接受。
  受害人家属:
  任何结果我们都能接受,我们当时的愿望就是希望能留住孙伟铭的性命,因为对他家人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他的父亲,他父亲为了救他的儿子,以致现在得了非常严重的疾病,可能现在自己命都不保,我觉得这个是非常值得同情的。
  解说:
  二审宣判后,孙伟铭的父亲孙林从成都家中打来的电话里知道了宣判结果。
  孙林:
  判得过重,我不服。德阳市八月份出的事,轧死三个人,照样的无证,陪了三万块钱,一个人赔一万块钱,我想申诉,现在躺在病床上如何申诉。
  解说:
  熟悉这一案件的公众都知道,孙伟铭案因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自案发之后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各方对于被告人量刑的讨论。在一审时,被告人孙伟铭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这次二审无期徒刑的改判结果又有着怎样的法律依据呢?
  王静宏(“孙伟铭”案二审法庭庭长):
  对于被告人积极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个情节,我们认为这个是反映,应表现出被告人悔罪的这么一种愿望和实际的表现。对于这个情节,不是我们对被告人进行改判的主要原因,它只是一个酌定情节。改判的真正原因还是这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它对社会的危害。
  解说:
  同样是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宣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景权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天广东高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我们法院认为,这两个被告人在主观上还不属于直接故意。他是在醉酒的状况下肇事发生的事情,他并不希望这种死人的结果发生,也不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而只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醉酒驾车行为人如果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同时要特别指出,根据体现法律稳定性的原则,对于此前醉酒驾车,按照交通肇事处罚的案件,要维持终身判决,不能再变动。
  主持人:
  我们接下来继续来关注孙伟铭这个案件,今天我们的评论员是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
  王教授,应该说孙伟铭这个案件一波三折,各方关注很多。仅仅我们这个节目,今天是第三次来关注了。孙伟铭一审是被判处了死刑,今天二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怎么样来看待这样一种变化?
  王锡锌(特约评论员):
  从形式上看,这种变化好像是一种量变质不变。也就是说,量刑改变了,但定罪没有改变。在这个形式上的变化之后,我看它涉及到法律适用的技术、公共政策的形成以及社会情理的考量,这三者之间的平衡,应该说是这一平衡的考虑促使了这一个改变。我觉得这种改变以及孙伟铭个案本身带给我们一个大大的惊叹号,也带我们一串疑问号。所谓惊叹号就是正如今天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讲的,以后如果涉及到醉酒肇事逃逸造成重大后果的都要严厉加以制裁,应该说在汽车时代惊叹号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
  您的问号呢?
  王锡锌:
  但是问号我觉得同样存在的。比如说个案的这样一个指导性判例究竟在将来如何适用。对于交通肇事的这样一种防范和制裁,除了我们事后的严厉制裁之外,事先我们的交通执法管理还可以有哪些改进,以及最后我们还可以想到一个问号,那就是对于那些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家属来说,除了刑事的制裁实行这种惩罚之意之外,我们还有哪些可以帮助他们来抚平心灵的创伤。
  主持人:
  应该说这个案件,大家也是非常地关注。现在大家也可能非常想了解一下由生到死,由死到生的孙伟铭,他对判决的反应。接下来我们就来连线一下在前方进行采访,而且采访到孙伟铭本人的我们的记者柴静。
  柴静,你好。
  柴静(本台记者,正在成都调查采访孙伟铭案):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柴静,对于像孙伟铭这样的一个二审判决,之后你对他的采访,他对这个判决的结果反应如何呢?
  柴静:
  今天下午我们在看守所见到了孙伟铭,他告诉我们他对二审判决是接受的。只不过他自己对于定罪的罪名本身仍然有一些疑问,因为他此时此刻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间接故意,而只是过失。不过他又谈到对于二审最后定刑的量刑是无期徒刑他本人是接受的,而且他认为这样一个刑期本身是合理的。所以他强调说,即使他自己在司法程序上仍然再有上诉的权利,他也放弃这样的权利。
  主持人:
  感谢柴静,稍后我们将继续来连线。
  柴静也提到了,孙伟铭说也对量刑本身也是能够接受的,但是我们看到这个量刑从死刑到无期,而且刚才您也提到的,实际上它是一个量变质没变?但是怎么来看待这样一种变化?刑期的一个变化?
  王锡锌:
  刑期的变化应该说综合了一些因素的考虑。因为从一审到二审定罪都是以危险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的变化主要是考虑到了当时行为人的动机,在动机上他可能并没有故意的要用这种方法来谋害某些人,同时还考虑到事后的认罪的态度,其实法院中对判决书中对这个问题也做了很多强调。另外还有一个要素,考虑到了所谓积极的对受害人家属提供补偿和赔偿等等这样的因素,可能最后构成了所谓的量变,我想这是整个量刑过程中法院考虑到的要素。
  主持人:
  实际上就是罪名没变,但是量刑发生了变化。针对孙伟铭这样的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在目前刑法规定的前提下,这个罪名是最符合我们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用这种罪名来惩处醉酒肇事造成危害的后果,能够严惩这一类的犯罪。
  主持人:
  刚才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也提到了,这是最适合的。刚才您也提到,说实际上除了这个叹号之外有很多的问号,大家现在可能还会有很多的这样的问号。比如说我醉酒了,我无证了,但是我没造成这样的一个相应的后果,我也超速了。这种情况下是不是算作危害公共安全?
  王锡锌:
  其实今天最高法院在对两起案件所做的评论里面指出了,这种类似的个案将来要是统一,如何统一呢?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法,如果具有醉酒、肇事、逃逸以及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这种后果,都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并且在量刑上,最低刑就是十年,而且可以递升为无期徒刑和死刑。从这一点来说,我们讲这个个案在原则意义上对未来是有指导性的。但是正如你刚才所提到的,如果我们仅仅由孙伟铭这个个案来看,的确它存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它有无照驾驶这样一个事实,事先有很多次违章的事实,而且有严重醉酒、肇事、逃逸造成重大后果。因此从个案的未来的适用来看,也必须看到,我们仅仅将孙伟铭个案跟后面可能发生的一些类似个案对照适用,我觉得这个特例是很难被复制的。简单的照搬适用其实对将来的指导性意义仍然是一个问号。
  主持人:
  这一个事件出现之后,我们在第一期节目当中也看到了,不同的刑法方面的专家观点是不一致的。有的人觉得是交通肇事罪,有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到现在大家可能还有不太相同的理解。我们这个法律为什么不能够针对目前这个状态,进行相应的修改?
  王锡锌:
  的确司法的个案来解决这个的问题可能都是在事后的,而且可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各个地方,不同的案件,法律不太平衡的问题。很自然的我们就会看到,为什么不能够在这样一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有一个过渡或一个缓冲呢?因为本质上来说,交通肇事罪其实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过是过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等等造成这个后果。因此其实也有很多的刑法学者强调,可以借鉴国外,比如日本的一种做法,我们设立一个在刑法上明确一个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醉酒、无照这样的行为就可以直接以危险驾驶来论罪,而不必必定去考虑所谓的他的这种危害后果。这种做法,我觉得第一是起到缓冲的作用,另外一个方面实际上是在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这两极之间有了一个过渡和缓冲的地带。
  主持人:
  实际上它涵盖的面也更广了,更合理了。我们今天所关注的是孙伟铭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这样的一个判决,稍后我们将继续。
  主持人:
  孙伟铭将会面对无期徒刑,但是对于那些受伤的人员,包括死者的一些家属,他们将会面临一些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代玉秀,孙伟铭案中唯一的幸存者,如今卧病在家。她全身23处骨折,被医院诊断为肢体残废,意识模糊的她,对车祸的记忆已是完全空白。
  今天,代玉秀的丈夫和儿子等来了孙伟铭案的二审结果,他们表示怨恨肇事者,但不希望判孙伟铭死刑。而如今,最困惑他们的是代玉秀的赔偿问题。
  韩思杰(伤者代玉秀儿子):
  医疗的费用直到上一周已经加起来有15万左右,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是我们家自己垫付的。但是上一周因为民事调解那部分,有第一笔款打我们家来,大概是16万多,然后后续据说是在半个月之内,会把剩下的11万多(凑齐)。
  解说:
  按照之前约定,在孙伟铭家与受害家属商定的100万赔偿金额中,代玉秀将获得28万。但韩思杰表示,28万到位也远远不够。如今他刚进一家单位实习,每个月收入只有几百元,而为母亲治病后续费用高昂,每个月要花两千多元的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事实上,代玉秀家属也曾经试图寻找其它渠道获得赔偿。
  由于代玉秀上了基本医疗保险,7月30日代玉秀家属来到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但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才可列入医保支付范围。而代玉秀已获得孙伟铭家赔偿,不属于医保赔偿范畴。
  此外,韩思杰还了解到,国家法律规定,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解决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等特殊情形下受害人的抢救费等。于是他找到当时交管部门了解此事。
  韩思杰:
  我们当时直接去问了交警,因为这个道路法,我估计交警会比较熟悉一点,然后就问交警看应该怎么去落实这个问题。结果当时有相关的交警就说,由于现在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这个基金直到现在都只是一个挂了名字,没有任何实质的东西。
  解说:
  而100万,对于孙伟铭这样的普通家庭也不是个小数字。
  据悉,100万里车辆保险赔付12万,孙伟铭成都的房子卖款约40万,重庆的房子抵押贷款25万,成都和重庆的热心市民捐赠了大约9万元,加上向亲朋的借款还差11.7万元。孙伟铭在二审阐述时曾表示,父母给的这个赔偿太微薄,他将把赔偿延续下去,用自己一生的时间来补偿被害人家属。而服刑的他如何筹款赔偿,伤者家属赔偿未够的医疗费怎样承担,这些都是问题。
  韩思杰:
  我真的是呼吁刚提到道路救助基金,我觉得既然国家已经有这个法律了,那为什么不能尽快实施起来,这样才能保住我们绝大多数人一个简单的生存权利,遇到类似的事情,就是说肇事者和受害者都没有钱来治病,那伤者岂不是该等死,他的利益完全得不到保障。
  主持人:
  王教授,从刚才这个片子当中,我们也确实看到受害者及其家属所面临的一些具体的问题,就像我们片子的题目,案结了但是“痛”未了。对于这些家属和受害者,他们面临的这些“痛”你怎么来看待,怎么办?
  王锡锌:
  这里的“痛”当然是包括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的痛,其实这个“痛”如果放大一点说,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痛”。如果我们仅仅从受害者这一块来讲,刑事制裁是对于犯罪行为人要实现罪、刑、责相应,有什么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追究他的责任,就要施以相应刑罚。这一块的惩罚完结之后,我们还有一个问号,那就是对于那些受到伤害的人,如何来帮助他们。一方面是抚平灵魂的煎熬,另外一方面可能还有一个金钱的、物质的弥补。我觉得这种弥补无非一个是加害人,也就是行为人他要积极地来履行他的义务、责任,比如说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孙伟铭通过他个人的一些努力提供了一些赔偿基金。但是这个赔偿可能在他量刑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另外一方面,可能社会的救助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其实我们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中》提到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基金问题。这个救助基金既然法律上已经要求了,在汽车时代来临的今天,这样一个救助基金应该说对于抚平案了之后的“余痛”是非常关键的。
  主持人:
  应该有一种社会化的制度性的东西。从刚才的片子当中,我们看到受害者家属本身面对的痛,在这个过程当中,当事人可能心里有更大的伤痛。接下来我们再来连线在前方进行采访的记者柴静。
  柴静,你好。
  柴静: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柴静,你采访代玉秀,她对目前的状况以及今后的治疗和生活怎样的一种反应呢?
  柴静:
  我们是在前天下午去代玉秀家,代玉秀现在为止她见到陌生人之后,唯一的反应就是哭泣。但是在我她家逗留的两个小时当中,她一直闭着眼睛,他甚至没有办法跟她的丈夫跟儿子交流,也是说她到现在仍然处于一个意识模糊的状态。而且她的小腿骨当中现在一共有17根钉子,也就是说她想要恢复站立,包括行走都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现在因为两个人都要上班,所以只好花每个月2500块钱雇了一名护工,这对一个普通的工薪族家庭来说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总共加起来不到40万的赔偿对于未来的治疗来说,应该说是远远不够的。但是让我们也很辛酸的,就是韩长进为什么放弃了去索要更多的赔偿,他说他能够想象孙林作为一个老人,去向别人借款的过程当中那种屈辱和无望,所以他主动放弃了可以索要更多金钱的一种可能性和希望。但我们考虑到这样一个家庭未来应该怎么办?对于孙伟铭来说,当他被拘捕的时候,交警从他身上搜出了三张卡,三张银行卡,一张是58块钱,一张是53块钱,还有一张1块钱都没有。我今天就问孙伟铭,难道这就是你的全部存款吗?他说对,就是不到120块钱。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刑事案件当中很多的施害人都是没有财产的。
  主持人:
  你对这个案件的采访可能还涉及的比较好,类似于像这样面临赔偿的问题,在类似的案件当中是不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柴静:
  今天我在跟高院的一位副院长在交谈的时候,他说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因为他们每年要处理很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之后的医疗跟赔偿没有办法得到落实的情况是非常常见。他告诉我说,比如说邱兴华案,邱兴华被枪决之后,他的家庭境况基本上只有三间土木结构的瓦房,而需要赔偿的这些人家庭也非常悲惨,其中有一对母子只能靠乞讨为生,晚上就睡在水泥的管柱当中,处境非常悲凉。但是因为目前的制度规定,他们几乎没有其它渠道能够得到救济。他告诉我的数字是说,在中国每年因为刑事案件当中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家庭至少有两万个。
  主持人:
  非常感谢柴静。
  刚才柴静在前面的采访也非常的生动,而且说得也是非常具体。我想她不仅提到受害人,而且还提到加害人本身。应该从孙伟铭那个角度来讲,以前有过很多违章的记录,实际上您刚才提到了一种制度上的保障,如果以前有过制度上的纠正,是不是他以前的小错就不会酿成今天的大恶?
  王锡锌:
  这可能也是我们所说的要痛定思痛的一痛。我们前面讲到了,对于受害人以及他的家属来说,这个案了了,但是“痛”是了不了了。同时,我们看到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这个犯罪行为人孙伟铭,某种意义上,他可能也在内心中可以去提出一个问号,我既然是长期的无证驾驶,而且有多次违章,我看到一个数据在过去半年中,孙伟铭已经有十次违章的记录,自然人们就会想到一个问题,长期无证驾驶、十次违章,为什么就没有受到相应的约束,相应的管理?从逻辑上来说,也许这样相应的约束和相应的管理,在临界上我们可以说它可以避免这么一个极端悲剧的发生。其实孙伟铭,我之所以提到这一点是因为这样一种在交通法规以及管理上的疏漏不仅仅存在于孙伟铭的个案。我们看看南京“6?30”的个案,造成了5死4伤的悲剧,然后杭州的“胡斌”飙车案,等等这些案件的背后,其实我们都看到,行为人走到那一步,其实前面已经有大量的违章违规的记录。那么我们的交通执法,交通管理在这一块是不是也应该痛定思痛,这可能也是我们需要去反思的一个方面。
  主持人:
  今天的题目叫“案结痛未了”,我们为了避免将来不会再面临相同的“痛”,今后可操作性的,我们应该在哪些方面努力?
  王锡锌:我觉得需要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看,如果我们仅仅从交通事故这方面来看,首先是要考虑到,交通事故中都有加害人,也就是犯罪的行为人,不论是交通肇事也好,还是以其它危险方法来危害公共严重也好,其实这个行为人我们今天应该说有一个非常大的进步,那就我要严重发出这个信号,这一块也是个事后的制裁。同时,第二个方面就是制度上我们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第三个我们要在社会上……柴静:道德一旦沾上血腥气,善也就死了
  本文摘自作者博客日、22日。  晚清法律之变  一  1784年,黄埔港内,一艘英国船向第一次到中国的美国船鸣礼炮致敬,不幸造成了岸上一个中国人的死亡。  这船的大班被官府逮捕,如果三天之内交不出凶手,要绞死大班,还要逮捕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商务监督,而同时,要永久停止西洋各国一切的对华贸易。  船长照办了,还写了一封信:“我希望这可怜的老人不要受伤害,因为那件事完全是一桩不幸的意外。”  这位炮手最终被处以绞刑。  1821 年,美国船上的一名船员失手将瓦罐扔到中国农妇头上致伤,被获绞刑,尸体被送还船上。数年后,英国水手伤中国村民林维喜致死后,中方要求处以绞刑,英方拒绝交出人。  鸦片战争当然主因是利益,但是,也不能低估此事引发的中英冲突之剧烈。基顿在《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发展》一书中认为:”林维喜被杀案引发的治外法权之争是导致1839年公开敌对的直接原因。”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西方人决定不向中国地方当局交犯罪嫌疑人,除非此人已经受到本国人民的审判,并明白无误地证明他确已犯了杀人罪。  但是,我看到这里的疑问是,难道数千年中国的刑律中没有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定罪差异吗?不会吧。  二  查当时的大清律,规定是“不分戏杀、误杀、擅杀,皆拟绞监候。”  绞监候,意思是死刑缓期执行。  看,有,过失杀人,是可以不必死的呀。  当时的英国人马士说“这种法律如果能公正地执行,那么,英国人是很情愿服从的。因为在这同一个时期里,按照英国的法律,不必说是偷羊盗马,就算是盗窃价值超过12便士的财物,都要被判处惨酷的死刑……”  可见也不是不接受死刑,那么争议究竟在哪儿呢?  马士说“在上述的各个案件中,英国律师的普遍主张是罪状都应属于过失杀人或自卫杀人,而中国法官却普遍主张都属于斗殴杀人,对于这种罪状的惩处,便统统都是‘绞刑’  我能找到的材料中,没有中方当时审理的原始资料,不知道他说的“斗殴杀人”的说法准确不准确,中方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但结果肯定是绞了。有两种可能,一是认定故意杀人,绞了。一是认定过失杀人,但出于某种考虑,也绞了。  很明显,中外司法上在定罪和量刑上出现了重大分歧,有分歧也是正常的,就需要一种正当的法律程序、用一种公正的审判方式才能有望得到解决。  关键在于有没有这样的程序和方式?  记载的这几起案件,都没有公开审理,当然也没律师,也没有上诉这一说。  这并非只针对西人,在当时的刑律中,此种状态普遍存在,史料中有当时还算革命青年的汪精卫的评论“中国之民,死于刑者,为数不可记”,法律“以残酷为主义”,故“民多滥死”。  为什么会滥死的原因,也有尖锐的分析“裁判官宁杀无辜,不欲以之逢上吏之不悦;宁杀无辜,不欲以之伤同僚之感情;宁杀无辜,不欲以之益听讼之劳”  马士在书中对当年大清帝国司法传统的描述是,“在中国,一个被指控为犯有罪行的人,仅凭他被控诉一事,就可以被假定为有罪。聘请律师帮助是被禁止的,审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迅速结案、恢复秩序而不在于确定事实和恢复公平正义……任何人在中国法庭受审时,都有可能会面临着被刑讯逼供的危险。对外界表现精心执法的最为公开的办法,就是简单地宣告‘一命抵一命”  沈家本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大拿,他说:“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  列强以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后,中国政府为收回司法主权,被迫进行近代的司法改革。1902年清政府下诏宣布立法的宗旨云:““参酌各国法例”,“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  三 晚清法律之变  沈家本老爷子主持的这场改革,有几点值得一记:  1 他描述过当时死刑之多,“中国刑法,周时大辟二百,至汉武帝时多至四百九条,当时颇有禁网渐密之议。……计现行律例内,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较之顺治年间增十之七、八,不惟为外人所骇闻,即中国数千年来,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者也。”而“欧美日本各国死刑,从前极为惨虐,近日则日从轻减,大约少则止数项,多亦不过二、三十项。”  2
他特别奏请将戏杀、误杀、擅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徒流。“此数项罪犯,在各国仅处惩役禁锢之刑。”而“中国现行律例盖虽名为绞罪,不过虚拟死罪之名,多费秋审一番文牍而已。……拟请嗣后戏杀改为徒罪,……误杀、擅杀……现律应拟绞候者,一律改为流罪。使刑罚“总期由重而轻,与各国无大悬绝”。  3 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他指出:“夫刑至于死,生命断绝,亦至惨矣。若犹以为轻,而更议其重,将必以一死为未足而淫刑以逞,车裂、菹醢、炮烙、铁梳种种惨毒之为,有加无已,极其残忍之性,互所底止?而死刑不可再分轻重,其理由大可研求矣。”.  4 主张废除残存的刺字肉刑。他认为用肉刑去禁绝犯罪,收效不大,意欲用肉刑去警戒他人,也没什么用。他认为,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讵知习于为非者,适予以标识,助其凶横;而偶罹法网者,则黥刺一膺,终身受辱,有过无由自新也。”  5.反对刑罚报复主义,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和教化罪犯。在沈家本看来,“刑法乃国家惩戒之具,非私人报复之端。若欲就犯罪之手段以分刑法之轻重,是不过私人报复之心,而绝非国家惩戒之意。”根据这一刑法思想,沈家本在修订刑律的同时提出了改良监狱的问题,他认为,“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  不能不感佩这老爷子啊,那可是一百年前。  第6点很可一说,他制定“罪刑法定”原则,《大清新刑律》第十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这被公认为近现代刑法典的基石。  在这个问题上,张之洞曾提出了激烈的反对意见,他认为,如果因法律无规定,不论何项行为都置之不理,就会给刁徒有空可钻,这样法政就会废驰。  沈家本则认为,法者,与民共信之物,法律有明文,才知道什么应做,什么不应做。如果刑律之外,再参考官吏的意见,人们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授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杀人”。  他又认为,如果允许司法官于律无规定之时比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则其立法、司法兼而有之,就不符合立宪国家的基本原则。  争论之声,在数百年后的孙伟铭案中依然回响。()  道德的血腥气  上文写到沈的改革中会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今天带这个问题找材料来看,居然超乎我预计。有点意思。但这么越写我自己也没底,有学这专业的人,碰到错处请一定提醒下。  我原以为沈家本的改革中,冲突最大的可能是酷刑的废除,毕竟是沿习千年的律法。  他可能原来也这么想过,所以曾经在腿上捆了两只厚垫子,准备恶法不废,在殿前长跪不起。  结果当晚他就回来了——改得很痛快。  冲突最大的,甚至不是直接从政治中划分权力。  沈一刀切开密如凝脂的权力核心,把中国传统的行政司法不分的制度解体。从1906年开始,刑部改为法部,管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建立了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  在当时“移动一下桌子都要付出流血代价的中国”,这位老先生用笨力气扭住政治的一角不放,居然得以安放这一制度,后来都为中华民国所继承,曾担任过司法总长的梁启超在1923年说“从民国建立以来,相比之下,司法制度差不多是惟一的一个成功的领域。”  让老爷子被迫辞职,甚至差点以勾结革命党罪被关起来的,不是别的,居然是与道德之争。  二  这场百年后还闻得到血腥气的争论,后世叫“礼法之争”。  他们争的到底是什么?打个比方,按以前的大清律,你父母的命令,你要不好好听,就会入罪坐牢(子孙不听教令罪),你父母用暴力伤害你的时候,你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如果你打了你父母,当然,或者你老公,你就得加重刑罚,如果是他们打了你呢,那就要减轻。  还有,如果你现在是个没有丈夫的女人,跟别的男人发生了性行为,那你就得判“无夫奸”罪。  不要笑啊,这个罪在《大清律》中,要施杖刑。  无夫妇女是否享有性生活的权利?在当时的中国,光是提出这个问题,就够石破天惊的。当沈家本等人将无夫妇女与人和奸治罪的条文从新刑律草案中删去时,你可以想象礼教人士的表情。他们震怒的依据是“无夫奸,中国社会普通的心理,都以为应当有罪”——国人都以为有罪,那就是有罪。  沈认为“无夫奸问题不应该在法律上禁止,不能由国家法律来解决。这种事情纯属教育问题,不该写入刑法。老爷子很不容易,为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得搬出礼教经典著作来论证无夫奸行为即使在古人看来也不为罪。看,《周礼》记了,“仲春三月,男女私会,奔者不禁。”。对方说“私生子多秉戾气,将来必不是好人”,沈还得搬出个例来证明“古来私生子贤哲者亦属不少,未必非私生子即尽是好人。”,呵呵。  礼教派还有个说法,中国妇女知识程度低,在男人面前不懂得如何运用“自由”和“平权”,因而不能不靠法律来禁止。不懂得如何运用自由。就干脆在法律上禁止自由,瞧这逻辑。  沈的理念清楚得很,就是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不能把礼教放在刑律里头维持就算了事”,“不能把道德与法律规定在一起,就说是维持道德”;“道德的范围宽,法律的范围窄。法律是国家的制裁,道德是生于人心的。所以关于道德的事,法律并包括不住。”  但是,与礼教为敌的后果是“历代之服制、名分、礼教一扫而空。草案一出,举国哗然。内则九卿、科道,外则各省督抚群相诟病,纷纷奏参。朝廷迫于公论,虑其窒碍难行,复饬法律大臣另修见行律以备新旧过渡之用。”  在强大的压力下,沈终于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之职,回到法部侍郎本任。  他最后说“如果道德礼教全靠放在刑律里头维持,这个礼教就算亡了。”  他去职后,修订后的法律仍然有“无夫奸”罪,只不过实行的第一年,清朝就覆灭了。  三  为什么道德会有这样血腥味?  博客里的读者提醒我,去查查“原心定罪”的说法。  哦,这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从汉儒起,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就是说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  就是道德至上的审判原则。  听上去,审案问动机,也有它的合理性,但是,用到法律上,动机与道德,是多么模糊不清的概念,谁来定罪,怎么定罪,就没边了。  刘师培对这种“引决判狱”有过总结“掇类似之词,曲相附合,高下在心,便于舞文,吏民益巧,法律以歧。故酷吏由之,易于铸张人罪,以自济其私”。  说得很清楚——裁判官要不就给你说得云里雾里的,让你根本弄不清楚怎么回事,好驾驭玩弄你。要么,就操纵法律,好给你任意定罪,从中捞取好处。  就象这位读者感慨的一样“道德是一根多么称手的棒子”。  把道德法律化、强制化,就意味着限制和取消了道德之所以成为道德的前提——意志自由。道德一旦沾上血腥气,善也就死了。  结果是什么?黑格尔早就说过:“普遍虚伪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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