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多久下来下来后,下面我还要走哪些陈旭。

法院下了判决书,被告不接纳,接下来的程序该如何进行?_百度知道
法院下了判决书,被告不接纳,接下来的程序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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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由被告预交、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上诉人预交。
被执行人逃遁不理,待被执行人被发现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的规定,判决书生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执行无须事先缴纳执行费,法院可能会在六个月后暂时中止案件执行。
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公告送达生效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但是,公告送达满六十天后。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申请执行书并附判决书原件)即可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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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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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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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2您好。特殊情况、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抗诉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1!刑事案件、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经省。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经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抗诉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自治区、自治区、二审上诉,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3,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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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与牛闯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彰民一初字第56号
原告陈旭,男,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金德,陈旭父亲,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家荣,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闯,女,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陈旭与被告牛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德、孙家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旭诉称:我与被告牛闯于2014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9月19日举行婚礼,期间,曾先后四次给付其彩礼款106000元。日,牛闯称不想与我继续生活,回了娘家,并擅自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因我与牛闯同居时间较短,给付彩礼造成我经济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牛闯向我返还彩礼款74200元。
被告牛闯辩称:原告陈旭所述的106000元彩礼款中,有5000元属见面礼,不属彩礼,且我家还礼2000元。其余彩礼我购买结婚物品,花费10000元,为陈旭购买服装、戒指,花费4000元,生活支出3000元,做引产手术支出营养费40000元,剩余43000元在陈旭处。另外,我个人物品有:毛毯4条、被罩2个、铺垫2个、化妆品,均在陈旭处,要求其予以返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旭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旭与被告牛闯于2014年4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识后,双方偶尔在一起同居生活,2014年8月牛闯怀孕。同年8月9日,陈旭给付牛闯见面礼5000元。9月9日,陈旭将牛闯接到家中过中秋节,给付其1000元。同年9月13日,陈旭给付牛闯彩礼款80000元。同年9月19日,陈旭与牛闯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习俗举行婚礼,当日陈旭给付牛闯彩礼款20000元。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牛闯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支出费用2000元。另查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牛闯用彩礼款为陈旭购买过金戒指1枚,价值2200元,现在陈旭处。此外,牛闯个人物品有:毛毯2条、被罩2个、铺垫2个,现均在陈旭处,庭审中,陈旭同意将上述物品返还给牛闯。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旭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支公司出具的账目明细清单及交易凭据、录音光盘,被告牛闯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双方当事人所作的相一致的陈述。上述证据中之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认证,和本院审查,查证属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陈旭与被告牛闯的婚约已解除,未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陈旭以结婚为目的按习俗给付牛闯彩礼,牛闯理应酌情返还。牛闯于中秋节收受陈旭1000元,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应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牛闯辩称给陈旭还礼2000元,同时购买结婚物品、生活支出、做引产手术共计支出57000元,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陈旭仅承认牛闯购买1枚价值2200元的金戒指,并认可引产手术支出费用2000元,合计42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应在彩礼款中扣除。牛闯辩称剩余彩礼款在陈旭处,陈旭予以否认,牛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闯返还原告陈旭彩礼款65000元。
二、原告陈旭返还被告牛闯毛毯2条、被罩2个、铺垫2个。
以上有履行义务内容的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陈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原告陈旭负担580元,由被告牛闯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员 孙 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耿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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