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庙乡籍贯的人在外地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案件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人民公安报社主办
|||||||||||||||||||||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抢劫犯罪案件的证据实务
查看: 4027|
第一节 抢劫罪的证明对象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证明对象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一、抢劫犯罪案件的定罪事实(一)犯罪主体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抢劫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抢劫罪主体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籍贯、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职业等自然情况。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4岁),要注意核实其出生日期。三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可能处于精神病状态时,要证明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必要时要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加以判断,决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除此以外,也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征以及健康状况,包括其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否属于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所生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等,这不光涉及法定量刑情节,也涉及对其如何适用强制措施问题。(二)犯罪客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来排除抵抗,迫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有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用暴力手段是抢劫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暴力一般指对被害人实施人身殴打、捆绑、禁闭、伤害或者杀害行为,是对被害人人身自由、健康以及生命权利的严重侵害。对于在抢夺中造成的伤害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使用胁迫行为在实践中也不少见,即犯罪分子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者其他加害行为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遇不从则可能将胁迫的内容立即转化为实施暴力,迫使其屈从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抗拒任由犯罪分子抢走其财物。胁迫行为既包括明确的语言和动作威胁,也包括潜在的威胁,只要能够达到使被害人产生精神上的恐惧即可。有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使用明显的威胁语言和动作,但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和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使被害人感受到一种潜在的威胁不敢抗拒而交出财物或者被抢走财物,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使用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抢走其财物,是指行为人有意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反抗能力,从而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如趁被害人不备,向其饮料、茶水中掺入麻醉药、毒药,诱使被害人喝下,待其神志不清后夺取财物等。如果犯罪分子没有使用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而是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或者因病晕倒不省人事状态非法占有其财物,则构成盗窃犯罪。2.是否当场夺取财物。当场夺取财物是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有对被害人当场实施,当面实施,才能达到对被害人身体上、精神上的极大强制,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这是抢劫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原因之一。如果通过写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则无法当场获得财物,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要小一些,被害人有机会报警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寻求帮助,还有可能避免受害或者减轻受害程度,这也是本罪的社会危险性远远大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原因之一。3.是否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以及危害结果。抢劫罪属于暴力型的侵财犯罪,涉案数额的多少并不影响案件定性,但却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对被害人人身的伤害程度更直接影响到量刑问题。因此,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和财产损失情况都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证明对象的重要内容。4.抢劫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犯罪情节。抢劫罪在客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抢劫犯罪案件是否确实已经发生;二是抢劫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三是抢劫犯罪的过程,即犯罪嫌疑人如何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强行取得公私财物,被害人是否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况。四是抢劫犯罪的后果,即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伤害?伤害程度如何?非法获取得财物是什么,价值是多少,赃物去向如何,销赃数额等,这往往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刑事证明的重点。在转化型的抢劫中,还要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另外,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共同犯罪的,还要查清每个参与者在抢劫中的作用。在证明抢劫事实本身时,必须围绕能否确认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就是犯罪人展开。(三)犯罪主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抢劫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为了实现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目的,而故意采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当场强行夺走公私财物,具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两种主观故意。实施抢劫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在实施抢夺过程中不是有意识使用暴力手段,而是无意中造成对被害人的伤害,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对于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并没有向被害人使用或者出示,没有构成对被害人的直接威胁的,必须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携带凶器的主观目的。如果无法证实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而行为人携带的又不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的话,则不宜认定为抢劫犯罪。(四)犯罪客体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抢劫行为所侵犯的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就是抢劫行为所指向的人或者物。抢劫罪客体的双重性,决定其犯罪对象的双重性。抢劫罪指向的人包括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也包括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非法持有人;抢劫罪所指向的物,就是犯罪分子要通过威胁手段当场夺取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的财物。能够当场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任何人都难以将不动产当场夺走并非法据为己有。抢劫犯罪客体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抢劫犯罪的客观方面查证清楚,犯罪客体方面的事实也就得到了证明。二、抢劫犯罪案件的量刑事实(一)需要证明的一般量刑事实一般量刑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法》第一章明确规定的从轻、从重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成年,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作案时是否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情节,是否构成累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否构成主犯、教唆犯,是否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能否主动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还有一般酌定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有无前科劣迹,何时刑满释放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负案在逃等。 (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对于抢劫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了量刑幅度,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些法定情节都属于需要证明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是抢劫犯罪案件应当证明的量刑情节。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取证
一、案例(一)基本案情日早晨7时30分, 110报警服务台接报:位于盐城市城区大庆东路16号的盐都县信用合作联社三名值班人员被杀,金库厚厚的铁门被切割出一个35×53厘米的大洞。库内三个保险柜有两个被切割开,库内260余万元巨款被劫。(二)本案的取证及点评盐城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出警,采用多种侦查措施开展工作,公安部将此案列为全国第八号大案,挂牌督办。现场取证,走访排查,专家分析,悬赏通缉,收集了大量证据,终于在同年8月24日破案。1.勘查现场,收集痕迹物证,进行现场访问。案件发生以后,盐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到现场开展勘查工作,提取了犯罪分子的足迹、指纹等痕迹物证并妥善保管,为以后的刑事技术鉴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分析案情,摸排犯罪嫌疑人。案件发生以后,公安部和江苏省公安厅先后五次调集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和有关省市刑侦专家赴盐城集体“会诊”进行案情分析。综合现场勘查实验及物证检验情况分析,专家们初步认定,此案系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精心策划的杀人抢劫犯罪案件。作案时间在4月14日晚9时至15日凌晨,进入中心现场的犯罪分子的年龄在30岁左右,身高1.70米,具有操作切割和驾驶技术。此人凶狠残忍,应有前科劣迹。&&& 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盐城市公安机关全警动员,先后走访旅社、饭店和出租户3万余家,核查各种车辆8017辆,围绕刻画的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必备的切割工具和技能等深入开展排查摸底,核查懂得切割技术的人员24366名。仅用短短一个星期时间,就完成了对全市的梳篦式排查,但是没有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 3.发动群众,收集犯罪线索。专案组在反复研究案情的基础上,确定了“立足本地、全省联动、辐射周边、整体推进”的侦查思路。省公安厅发出紧急通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紧紧围绕“4.15”案件的侦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发动群众,全面获取犯罪线索,并在“江苏刑侦网页”开辟盐城“4.15” 案件专栏,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专案组先后收到各类可疑线索1000余条。&&& 4.组织警力开展对痕迹物证的比对工作。专案指挥部紧紧抓住现场提取的重要痕迹物证,组织全省数百名刑事技术人员展开会战,共查阅刑事犯罪信息资料,比对痕迹物证100多万份,并由10名刑事技术人员组成的查证小分队奔赴安徽、上海、山东等地查对犯罪痕迹。与此同时,全省各市、县公安机关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逐个审查,从中寻找蛛丝马迹。8月20日上午,南京市公安局在犯罪痕迹比对中,发现该市看守所近期关押的劫车杀人犯罪嫌疑人雷国民的指纹与“4.15”案件现场遗留的指纹相同,案件侦查取得重大突破。5.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8月22日,雷国民被押回盐城。省、市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对其进行突审,同时对其活动场所和居住地进行全面搜查取证,查获了一辆大发牌面包车和金属切割器等作案工具。在强大的政策法律攻心和确凿证据面前,雷国民的防线终于全线崩溃。8月24日凌晨,他供述了“4.15”案件的全部过程并经查证属实。根据其供述找到了他分得的80多万元赃款,并根据其描述对其他两名在逃的抢劫团伙成员进行画像通缉。&& 至此,历经129昼夜侦查工作,盐城“4.15”特大杀人抢劫金库案终于告破。 &&& 上述特大杀人抢劫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值得我们学习,这是一种典型的“由事到人”的侦查途径。此案发生之后,由于被害人全部死亡,经过侦查也没有找到见证人,不具备收集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客观条件,因此勘查现场成为破案的主要途径。盐城市公安局在勘查现场收集到重要痕迹物证,不仅为日后发现和确认犯罪分子提供了重要证据,也为侦查人员进行案情分析和勾画犯罪分子的特征打下了良好基础。此案的侦破充分说明了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性。本案在侦破过程中还采用了现场取证,走访排查,专家分析,悬赏通缉等多种侦查措施,这是收集抢劫犯罪案件证据的重要途径。虽然这些侦查措施在侦破此案中没有起到关键作用,但是在许多抢劫犯罪案件的侦破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注意充分利用。二、抢劫犯罪案件取证中的一般问题(一)抢劫犯罪案件取证的特点1.公开作案,被害人与知情人可以提供直接证据。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抢劫犯罪分子采用何种手段实施抢劫,都是公开作案,与被害人有一段时间的正面接触。除了从被害人背后采用“打闷棍”等手段进行突然袭击,或者少数人因为天黑没有看清犯罪分子的相貌特征以外,只要被害人得以幸存并具有一定的记忆力和表达力,一般都能够向侦查人员提供被害经过和犯罪分子的逃跑方向,描述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衣着、面貌特征、语言习惯等,为侦查机关提供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在抢劫犯罪案件的预备、实施以及犯罪分子逃离现场过程中,可能有周围群众察觉甚至目睹犯罪过程,这些知情人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相应情况。2.抢劫现场多留有物证、痕迹等可供查证、鉴定。抢劫犯罪多是持凶器作案,而且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有身体接触或者其他形式的物理接触,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或多或少的痕迹、物证可供收集、查证。比如犯罪人在与被害人的扭打中受伤而在现场留下血迹,作案后由于匆忙逃跑而将作案工具或随身携带物品等遗留在现场等,这些物证虽然属于间接证据,但经过辨认、鉴定等工作也可以提供侦查线索,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证明犯罪。3.往往以查获赃物为线索侦破案件。抢劫的目的为了谋取钱财,犯罪分子抢劫既遂后便成为赃物的非法持有者,或者销赃或者自用,都可能会暴露出来。因此,利用控制销赃和协查、通报等侦查手段调查控制赃物去向,往往成为侦破抢劫犯罪案件的重要途径。4.并案侦查取证,提高效率。抢劫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连续作案、结伙作案特点,并且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所以便于串并案,提高侦查取证效率。(二)抢劫犯罪案件取证的途径和方法抢劫犯罪案件的取证途径是由犯罪特点所决定的。抢劫犯罪案件的类型不同,取证的途径就不同;在开始侦查工作时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抓获的情况不同,取证的途径也不同。抢劫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被害人一般都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被害人因伤势严重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亲自报案,可能用其他方式报警。如果被害人在被抢劫中死亡,公安机关也会从发现尸源时入手,积极开展侦破工作。因此,抢劫犯罪案件的一般取证途径是以案找人,亦即先发现犯罪事实,通过勘查现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等方式收集证据,进行案情分析,确定侦查方向,划定嫌疑人范围,抓住战机,适时缉捕犯罪嫌疑人,最终运用证据确认犯罪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犯罪时被当场抓获或者在犯罪后被即时抓获,则可以走以人找案的侦查途径,重点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就是本案的作案人。但是无论其是否供认犯罪事实,都应当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勘查现场、搜查、走访知情群众等工作同步进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最终确认犯罪人。1.详细询问被害人、知情人。 “4.15”盐城特大杀人抢劫犯罪案件发生之后,由于被害人全部死亡,经过侦查也没有找到见证人,因此勘查现场成为破案的主要途径。在侦查抢劫犯罪案件中,只要被害人尚存,询问被害人就是取证工作的首选,同时要千方百计寻找证人、知情人,收集证人证言。询问被害人、知情人应当从抢劫犯罪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结果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了解,询问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时,首先要了解抢劫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现场及周边情况,案件发生时被害人的活动情况等。接着要了解犯罪分子进入现场的情况,包括从什么方向、路线进入,作案时是否有交通工具等。对于拦路抢劫的,要问清是从暗处突然出现还是一路暗中尾随。对于入室抢劫的,要问清楚是破门而入还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入门等。对于结伙抢劫的,要问清楚几个人是一拥而上,还是陆续到达。在问清抢劫经过后还要询问犯罪分子逃离现场的方向、路线和方式等。其次,要注意了解犯罪分子的相关情况,包括实施犯罪的人数、性别、大致年龄、体貌特征、衣着特点、语音特点及行为习惯等,也包括在实施犯罪中犯罪人之间彼此的称呼和对话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要注意向被害人了解犯罪分子分别在抢劫中起了什么作用,谁是组织者,谁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比如哪个负责看管被害人,哪个负责剪断电话线,哪个负责翻箱倒柜搜寻财物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搜身等。在了解这些情况时,注意让被害人、知情人描述每个犯罪分子的典型特征,以便在查证每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中的作用时能够对号入座。第三,要了解抢劫犯罪案件实施的情况,包括了解犯罪分子是否携带凶器,携带什么凶器,是就地取材还是随身携带进入抢劫现场,如何使用凶器,作案后是否将凶器遗留在现场。其次要了解犯罪分子使用什么手段伤害被害人或者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强制,被害人是否进行了反抗,犯罪分子是否在对抗中受伤,犯罪分子身上是否留下伤痕、斑迹等。对于被害人受伤的,要了解被害人的受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等。此后要了解被劫取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使用情况以及实际价值等。抢劫数额大小虽然不影响定罪,但是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询问时应当向被害人了解被劫取物品的原始价值、新旧程度、是否有损坏等情况,必须向被害人索要被劫取物品的购买发票等原始价值证明,以便为估价工作提供充足依据。对于以麻醉等手段抢劫财物的案件,在询问被害人时一定要问清楚案件发生前是否与陌生人有过物理接触,如喝过陌生人提供的饮料、香烟、食品等,或者闻过陌生人手中散发某种味道的物品,或者与陌生人握手时曾经有过异样的感觉等。如果有过此类物理接触,则要向被害人了解这些可能掺有麻醉剂的物品是否还在,抓紧时间派员收集物证,并注意保护物证上面的指纹痕迹,便于作刑事技术鉴定。为了启发被害人提供破案线索,在询问中要注意了解犯罪分子是否蒙面抢劫,搜寻财物时是否有选择有特定目标,对现场地形、环境和出入路线是否熟悉等。最后,询问被害人时要注意了解其本人的情况,除了了解其个人基本情况外,要重点了解其社会交往情况,有谁了解其生活规律、嗜好以及财物存放情况,平时与谁有矛盾,谁在案发前后有反常表现等。这主要是为了进行案情分析,从中获取破案线索。在询问被害人时可以让其提供怀疑对象,并尽可能说明理由。询问知情人的重点是请他们回忆是否发现可疑人或者可疑事,比如发案前是否有可疑人员在现场或者附近活动,是否随身携带一些可疑物品。发案后是否有可疑人离开现场,随身携带什么物品等,往哪个方向走,是步行还是驾驶机动车离开现场等等。如果知情人发现有可疑人在案发之后驾驶汽车离开现场,则要问清楚汽车的品名、车型、车牌号、颜色等特征。2.及时认真勘查抢劫现场,收集物证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是收集抢劫罪案件物证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案情分析的重要依托。抢劫犯罪案件如果报案及时,一般具备勘查现场的条件。抢劫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侦查机关在对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询问的同时,要抓紧时间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防止现场遭到破坏。在现场勘查中,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都要提取并妥善保管,避免因为保管不当而失去鉴定价值。勘验现场中要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并拍摄现场照片或录象,这些是勘查、检查笔录的法定证据形式。3.分析案情,确定侦查取证方向和范围。经过询问被害人、知情人、现场勘查等工作,确认有抢劫犯罪案件发生,就应当立案侦查,对抢劫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这是以案到人的侦查过程。分析案情首先是判断这起抢劫犯罪案件是否有预谋,犯罪分子是否与被害人熟悉,是惯犯还是偶犯,是一人犯罪还是几人合伙等,以确定抢劫的基本情况。对于已经收集到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的,要结合对现场遗留物品和痕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去伪存真,比较客观地勾画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正确划定嫌疑人的范围。对于被害人死亡、找不到证人的案件,只能通过对犯罪现场遗留物品和痕迹的反复研究来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包括性别、身高、体态、走路姿势、举止习惯等。通过对现场遗留物的研究,还有助于分析犯罪分子的籍贯、职业、爱好和经济状况等。4.采取多种侦查措施,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后,就要采取多种侦查措施,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1)摸底排队。划定嫌疑人范围后,可以从摸底排队入手,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向群众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嫌疑线索或者嫌疑对象,由侦查人员采用普遍摸底、重点排查、逐层筛选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此项措施的适用条件是能够准确判断发案时间,在现场收集到犯罪人遗留的物品或者痕迹,掌握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和生活区域等。对于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线索可以从有无作案动机(经济需求),有无前科劣迹,有无作案时间,是否在发案时间到过现场,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是否与已掌握犯罪分子的吻合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在上述案件中,经过分析案情,确定了“4.15”抢劫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征之后,盐城市公安机关全警动员,先后走访旅社、饭店和出租户3万余家,核查各种车辆8017辆,围绕刻画的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必备的切割工具和技能等深入开展排查摸底,核查懂得切割技术的人员24366名。仅用短短一个星期时间,就完成了对全市的梳篦式排查。这就是侦查工作中的摸底排队,在侦查破案中往往起到重要作用。(2)利用检索犯罪情报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办法进行物证痕迹比对,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勘查等工作中如果收集到犯罪分子的遗留物或者提取到指纹、脚印以及交通工具的轮胎印等痕迹,就要充分发挥痕迹物证作用。首先要将现场提取的指纹与犯罪信息资料库内储存的信息相比对,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查到嫌疑对象的,可以密取嫌疑对象的指纹、脚印、交通工具的痕迹以及血型资料,将其与犯罪现场的痕迹进行比对鉴定,获取鉴定结论,进一步确定或者排除嫌疑人。&&& 江苏盐城“4.15”特大杀人抢劫金库案中,办案单位通过勘查现场,及时提取到重要痕迹物证,并紧紧抓住这些痕迹物证,组织数百名刑事技术人员查阅刑事犯罪信息资料、比对痕迹物证,最终发现南京市看守所近期关押的劫车杀人犯罪嫌疑人雷国民的指纹与“4.15”案件现场遗留的指纹相同,使案件侦查取得重大突破。(3)利用辨认措施,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一般有过正面接触,往往具备对犯罪嫌疑人和对从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物证进行辨认的客观条件,因此在侦查中要注意利用这种侦查措施。首先,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案件,可以组织被害人和知情人到重点犯罪嫌疑人经常出没的场所进行寻找辨认,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组织被害人以及知情人进行辨认,第二,对于在现场勘查中提取和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搜查时所收集的物证,应当安排被害人和其他证人进行辨认,有鉴定条件的可以做刑事技术鉴定。第三、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后,应当带其外出辨认犯罪地点,查找被害人取证,形成相关辨认笔录和询问笔录,这是印证固定其有罪供述的最佳办法。事后即使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供,现有证据已基本形成证据体系,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无论采用哪种辨认方式,都要制作辨认笔录。5.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获取一定证据从中发现抢劫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机关可以利用适当时机和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运用搜查等侦查手段进一步获取证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将讯问与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核实证据。在讯问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可以此扩大证据线索;如果犯罪嫌疑人为自己作无罪辩解,则要认真分析其辩解是否符合情理,对其所提无罪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与收集证据工作同步进行,最终排除某人的犯罪嫌疑或者确认犯罪嫌疑人。在上述案件中,仅凭在押人员雷国民的指纹与“4.15”案件现场遗留的指纹比对相同,只能判定雷国民有重大犯罪嫌疑,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就不能确认犯罪人。省、市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对其进行突审,同时对其活动场所和居住地进行全面搜查取证,收集到重要物证。在对雷国民的讯问中,侦查人员适时出示证据,强大的政策法律攻心和确凿证据面前,雷国民供述了“4.15”案件的全部过程并经查证属实。6.必须重视预审深挖破案。抢劫犯罪往往具有连续性,在实际侦查工作中应当把以案找人、以人找案交叉起来,破获积案。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还要通过审讯、搜查、辨认等措施收集证据,将搜查出来的可疑物品以及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况逐一核实,扩大成果,不能就案论案。对于缉捕的有流窜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将其体貌特征、作案特点、收缴赃物情况等通报给有关地区公安机关,为其他机关查破积案提供帮助。(三)抢劫犯罪案件取证应注意的一般问题1.要高度重视对物证的收集与运用。物证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辨认、技术鉴定等办法、揭示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发挥其证明作用。在抢劫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中,物证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以及相关痕迹物证等。要充分利用现场勘查和搜查工作收集痕迹物证,并正确提取、妥善保存,为刑事技术的同一认定和被害人对物证的辨认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2.必须重视收集证明被害人人身伤害程度的证据。抢劫犯罪案件中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要证明被害人的受伤程度,应当收集医院给被害人出具的诊断证明,询问主治医生了解被害人受伤害的情况,并委托法医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能代替法医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3.必须认真收集证明抢劫财物数额的证据。证明被害人财产权利受损害的程度,就是证明抢劫财物的价值,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证据,认定被抢劫物品的种类、数量、品质、价值。首先要争取被害人的协助,请被害人提供被抢劫物品的购买发票获其他原始价值证明,同时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估价鉴定,并向价格鉴定机构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侦查机关无法收缴赃物,被害人也无法提供赃物的原始价值证明的情况下,办案单位应当在询问被害人、讯问被告人了解赃物价值的同时,向知情人取证,进一步了解该物品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使用情况以及在被抢劫时的实有价值,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供给价格鉴定部门作为估价参考,使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更加接近客观真实。无论是伤情鉴定还是估价鉴定结论,都属于证据的一种,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以确认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节 抢劫犯罪案件的举证、质证与认证
一、案例(一)基本案情日夜,被告人杜天力(男,日出生,河南省人)在北京市某商业街十字路口东北角持刀抢劫被害人韩莉(女,42岁,某家具厂业务员)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100余元,摩托罗拉V66手机一部,摩托罗拉袖珍寻呼机一只,卡西欧计算器一个以及身份证、名片等物,总价值5470元),并将被害人摔致“踝关节骨折”(轻伤)。韩莉先去当地医院检查,打上石膏后到当地A派出所报案。立案侦查中,办案人员到电信管理部门和寻呼台查询通话记录、传呼记录,证实犯罪分子没有使用过韩莉被抢的手机和寻呼机,侦查工作陷入僵局。日(星期六)下午4时许,韩莉到一个朋友家串门,在该楼群外自由市场一个摊位买水果结帐时,发现这个摊主使用的计算器正是自己被抢之物,而且此人的身材、口音和作案人一样,便到附近B派出所报警。B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在韩莉的指认之下将该摊主抓获,并将摊上的卡西欧计算器扣押。经审查,杜天力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B派出所根据案件管辖分工将杜天力移交给当初接报案件的A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A派出所在对杜天力临时住处搜查时,将其绿大衣作为物证扣押,但没有发现与该抢劫犯罪案件有关的其他物证。杜天力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一直对自己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而且交代的抢劫情节、赃物特征以及当时的衣着特征与被害人韩莉的陈述完全吻合。日,某区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诉检察官陈宁、书记员杨玲承办此案,并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突然翻供,辩护人又申请合议庭允许两名新的证人出庭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面对不利局面,公诉人沉着冷静,成功地运用了举证、质证的策略和方法,迫使有意作伪证的辩方证人如实作证,最终迫使被告人放弃侥幸心理,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此案例反映了抢劫犯罪举证、质证、认证工作的特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二)本案的举证、质证与认证通过审卷,公诉人认为公安局已经查明了被告人杜天力的自然情况:杜天力,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市×××乡××村人,无前科。在确认公安局在侦查本案时采取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合法的情况下,检察院承办人陈宁、杨玲开始对证据进行审查、整理归类:本案收集的言词证据有三种,被害人的陈述2份、被告人的供述8份和证人证言(抓获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本案收集的物证有赃物卡西欧计算器及其包装盒,杜天力的军绿色棉大衣;书证有摩托罗拉V66手机和卡西欧计算器(CS-5602H)的购买发票各一张,有关被害人陶莉受伤的《诊断证明》一张;收集的鉴定结论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害人陶莉的伤情鉴定结论,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此外还收集到本案侦查人员制作的《搜查笔录》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两份。通过认真审查侦查卷宗,承办人对此案有了全面了解,认为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取证工作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即使被告人杜天力当庭翻供,其他证据也足以认定其抢劫罪名成立。为了进一步固定和完善证据,他们到看守所提讯了杜天力,就抢劫犯罪的几个关键情节进行了详细讯问与记录,并叮问杜天力以上交代的是不是事实,杜天力回答确实是事实,没有假话,希望政府能看在他认罪态度较好的份上对其从轻处理。检察官刘进将上述内容一一记录在案,交杜天力核对后签字。为了揭露犯罪,防止被告人翻供、狡辩,承办人还找到被害人陶莉作进一步取证,并动员其出庭作证,得到了被害人的支持。与此同时,承办人向被害人说明了检察院指控杜天力犯有抢劫罪的依据和举证思路,介绍了出庭参加诉讼的常识以及如何应对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询问和辩护人质证的一般方法,以确保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效果。审查和复核证据工作完成后,承办人整理了证据目录,拟定了法庭展示证据计划和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提纲。为保证举证有序,承办人还对涉案物证进行排序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以后,承办人就此案的全部审查情况制作了《被告人杜天力抢劫犯罪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制作了起诉书。本案被告人杜天力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晓阳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张晓阳首先到看守所会见了杜天力,然后到法院查阅、复制相关卷宗材料。在找杜天力的父亲了解情况时,得知其原籍有两人可以证明杜田力没有做案时间,张晓阳与这两名证人取得联系,安排他们在法院开庭时出庭作证。 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杜天力抢劫案,检察员陈宁、刘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陶莉、被告人杜天力及其聘请的辩护人张晓阳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天力于日夜,在某商业街十字路口东北角持刀抢劫被害人韩莉皮包一个,总价值5400余元,并将被害人摔致轻伤。然后,由被告人杜天力就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杜天力认为起诉书中所写自己的年龄、籍贯等基本情况是真实的,但他为自己作了无罪辩解,称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其所为,因为日他已经回家过年了,根本不在北京,以前在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有罪都是被警察打出来的,希望法官能为他主持公道。面对被告人的突然翻供,公诉人调整举证思路沉着应战,经审判长许可首先发言:“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今天的举证工作分为三步,一是证明杜天力有作案时间,二是证明抢劫犯罪案件系杜天力所为,三是证明杜天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控辩双方就以上三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举证、质证活动,最终法庭支持了公诉人的诉讼主张。1.围绕杜天力有无作案时间进行的举证、质证与认证。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陈宁开始讯问被告人,问其2001年春节前什么时间回的家,杜天力回答那年腊月初七到的家,并且解释“那年腊八挺热闹,我们村请杂技团表演来着。”接着公诉人讯问其一般都用哪只手拿东西、干活,杜天力交待了自己是左撇子,为下一步举证、质证活动创造条件。公诉人的讯问是紧紧围绕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展开的,从讯问的内容看,似乎都没有涉及具体案情,但是其每一步讯问,都使被告人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为下一步举证、质证奠定了基础。根据审判长的安排,被害人陶莉出庭指控犯罪。她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后,对日夜遇到抢劫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连贯陈述,指认被告人杜天力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经审判长允许,公诉人首先对被害人发问。他要针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情况,充分发挥被害人陈述的直接证据作用,揭露被告人的谎言。被害人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明确证实实施抢劫的那个犯罪分子个子大概在一米七五左右,瘦瘦的,穿着一件军绿棉大衣,听口音是个河南人。她向法庭证实被抢如下物品:人民币2100元;摩托罗拉手机是V66型深灰色的翻盖小机子,是2000年10月花了3500元购买的,号码是1370128××××;寻呼机也是摩托罗拉的,是袖珍型汉显黑色机子,是1996年夏天以1650元购买的,号码是呼×××××;计算器是白色卡西欧5602H型,花了60多元买的,刚用一个月就被抢了。这个计算器后面有一块白油漆,那是她家装修新房子时和工头用这个计算器算账不小心蹭上的。被抢的黑色羊皮女包,买的时候花了380元,才买了半年。其中手机和计算器的发票她还保留着,已经将他们的包装盒交给公安局了。寻呼机用了好几年了,发票已经找不着了。被害人陈述之后,辩护律师向陶莉发问,为什么敢肯定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就是抢她的人,陶莉回答:“今年3月2日那天买水果时我发现这个计算器眼熟,又发现它的背后有白漆,加上这个小贩子也是说河南话,身段和抢我的那个人差不多我才敢报警的。”“那天我带着两位警察到自由市场去抓他,我先问他还认识我吗?他还以为我是嫌买的水果分量不足呢,一个劲表白他的称没有问题。这时我拿起那台计算器说:你不认识我,这个计算器可认识我,我找了你一年多,没想到真把你抓住了!他顿时傻了,扑通一下跪在地上求我放他一马,他一定赔偿我全部损失。当时我还问他我的东西哪,他说都给卖了。”&轮到辩护方举证时,张晓阳律师向法庭提出为了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申请两位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审判长允许。辩方首先出庭作证的是和杜天力一个村的杜爱军(男,38岁)。他向法庭上陈述他和杜天力是邻里关系,日那天中午在河南老家他家开的小卖部卖东西时,见到杜天力来买酒,他愿意为杜作证。公诉人向此证人提问时,首先问到2001年春节前的腊月初八这天在其老家有什么活动,回答是除了腌腊八蒜没有其他特殊活动。接着公诉人提问这年的腊月二十三这天村里是否搞庆祝活动,杜爱军回答这天村里请来杂技团演出。公诉人接着问腊月二十三那天是否在村里看见杜天力,杜爱军回答时间太久,记不清了。公诉人又追问为什么能把腊月二十三这天看杂技的事情记得这么清楚,杜爱军说:“那天正好是我老丈人的70大寿,我们上午11点就到邻村老丈人家喝酒去了,到晚上七点钟就一块回我们村看杂技。丈母娘说老爷子命好,连杂技团都给他祝寿来了。”于是,公诉人当庭指出:“你说记不清腊月二十三这天是否见过杜天力,又说记得挺清楚在2001年的1月17日见过他。事实上这年1月17日就是阴历的腊月二十三,你说的哪件事是真的?”在事实面前,杜天力不得不承认他确实是记不清日是否见过杜天力,并且说出杜天力的父亲指使他在法庭作假证的真相。公诉人的质证使辩护人十分尴尬,他清楚第二位证人出庭作证很可能更加弄巧成拙,但他也不好取消这个审判长已经许可的举证计划,只能对第二位证人直接发问,不再叮问见过杜天力的准确时间,以免使辩护处于更尴尬的地步。&&& 辩方第二个出庭作证的是和杜天力邻村的杜建国(男,30岁),他也在北京打工,与杜天力有过一些交往。从辩护人的问话口气中,杜建国已经觉察到辩护人并不想让他太准确地回答问题,就向法庭做了如实陈述。律师不敢对自己的证人多问,公诉人却不能放过这个取证机会。经过公诉人的提问,杜建国十分准确地证实了这年腊月二十三村里请来杂技团演出的事实,接着证实在这一天并没有在村里见过杜天力:“我那天看杂技时碰见他妹妹了,我问杜天力怎么没来看杂技,他妹妹说还在北京哪。”就这样,辩方证人为控方提供了有力证据。经审判长允许,公诉人接着举证:“审判长,杜天力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共接受讯问9次,承认自己日实施抢劫犯罪的供述一直比较稳定,从没有对自己做过无罪的辩解。这里,请允许我向法庭宣读两份书面证据,一份是杜天力在侦查阶段的首次供述,即日在公安派出所所作供述,一份是杜天力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即日在接受我们讯问时所作供述,这两份笔录最具有代表性,不仅可以进一步证明杜天力具备作案时间,而是可以证实其实施了抢劫犯罪的事实情节。”经过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先后宣读这两份笔录。在两份笔录中杜天力都承认发生在日的抢劫犯罪案件为其所为,并且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吻合。两份笔录宣读问完毕后,法警将笔录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辨认,两人均未发表意见,即拿到法庭左侧投影仪处进行投影演示,被告人有关认罪的供述记录使人一目了然。至此,公诉人进行第二次证据分析:“审判长,杜天力在法庭上为自己作无罪辩解,辩称他是2001年腊八前一天到的河南老家,没有作案时间,并以腊八那天在村里看了杂技为由证明自己的论点。刚才我们围绕杜天力有无作案时间进行了举证、质证活动,辩方提供的两名证人均证实2001年春节前杜天力家乡仅在腊月二十三那天有过杂技表演,腊月初八那天并没有举行庆祝活动,证明杜天力是在说谎。刚才辩方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不能证明杜天力没有作案时间,第二名证人杜建国还能够非常清楚地证明日杜天力仍然在北京。从被害人韩莉的指控、证人杜建国的证言以及杜天力以往的供述证明方向一致,足以否定关于被告人杜天力没有作案时间的论点,请法庭采信。”对以上证据,合议庭当庭认证,合议庭认为:杜天力庭前的九次供述,被害人的当庭陈述,以及辩方证人杜建国的当庭证言都证明日杜天力在北京,有作案时间,所以本庭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相反,关于杜天力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不但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而且与以上已经认定的证据相矛盾,不予以认定。2.围绕抢劫犯罪案件是否系杜天力所为进行举证、质证与认证。公诉人接着发言:“下面我将对抢劫犯罪案件是否杜天力所为进行举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一共向法庭出示八份证据,包括三份物证和五份书面证据。每出示一份证据,公诉人都说明其来源、种类和待证事实,使举证工作井然有序。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是一号物证--卡西欧计算器和《扣押物品清单》(1号):“这台计算器是日下午公安人员在被害人韩莉指认下到某自由市场抓捕杜天力时从其摊位上起获的,请法庭注意1号物证计算器的背面确实有一块白色油漆。”公诉人随即宣读《扣押物品清单》(1号)内容,证明杜天力已经在日公安机关制作的这份《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认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是二号物证--卡西欧计算器的蓝白色包装纸盒,同时出示的还有《扣押物品清单》(2号):“这个蓝白色纸盒是卡西欧计算器的包装盒,是被害人在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从包装盒上印的卡西欧(CS-5602H)等文字、型号、图形可以看出,从杜天力摊位上起获的计算器和被害人交出的这个包装盒是配套的,说明杜天力在被抓前使用的计算器就是被害人被抢劫之物。”接着公诉人宣读了公安机关在日制作的这份《扣押物品清单》(2号),证明被害人陶莉在这天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该计算器的包装盒,还提交了购买该计算器和摩托罗拉手机的发票,陶莉作为持有人在扣押单上签字。法警从公诉人处接过两份物证和两份《扣押物品清单》送被告人、辩护人辨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质疑,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3号物证--一件军绿色棉大衣,向法庭说明这是公安机关在日对杜天力的临时住所进行搜查时扣押的。公诉人同时还出示在公安机关这次搜查工作中制作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3号)并予宣读。法警将公诉人提交的上述物证、书面材料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辨认无异议后,将原件移交法庭。此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份书面证据,这是B派出所民警孙大伟日制作的“抓获经过”。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这份证词:“日下午我所接到群众陶莉报案,称在我所管界内的自由市场发现了一年前抢劫她的犯罪分子,由于来不及去案发地派出所报案,要求我们派出所去抓人,所长派我和民警刘成执行此任务。到该自由市场后,我们首先检查杜天力的证件。当时杜天力正在卖水果,见到警察到来异常紧张,掏身份证时手直发抖。正在我们核实其身份时,陶莉问杜还认识她吗?杜天力一个劲表白他的称没有问题。这时陶莉拿起他摊位上的那台计算器:‘你不认识我,这个计算器可认识我,我终于找到你了!’杜天力一听这话顿时瘫了,一下跪在地上求我们饶命,还说只要我们能放了他,要多少钱都行。我们当时问他你抢人家多少东西,他说有2000多元钱,一个手机、一个寻呼机还有这个计算器等。我问他抢的东西哪,他说除了这台计算器,其他都给卖了,他愿意赔给这位大姐10000元钱,千万不要把他抓起来。我们扣押了这台计算器,把他带回派出所,作完笔录后就把他移交给案发地派出所处理。”宣读完毕后,法警将其交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辨认并发表意见,被告人、辩护人没有表示异议,便将原件移交法庭。最后,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被害人陶莉在日向派出所报案时的《询问笔录》。笔录的内容与被害人当庭陈述一致。法警根据公诉人的示证请求,将该笔录分页投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表示异议。公诉人接着发言:“审判长,审判员,刚才我们分四次向法庭出示组合证据,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均未表示异议,说明这些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在由我进行证据分析。首先,我们拥有三种直接证据证明本抢劫犯罪案件系被告人杜天力所为。第一种证据是被害人陶莉一直指认杜天力犯罪;第二种证据是B派出所民警孙大伟证实日亲耳听见杜天力承认对陶莉实施了抢劫犯罪;第三种证据是杜天力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对实施抢劫犯罪供认不讳,今天当庭翻供不能自圆其说。同时,我们还拥有大量的间接证据证明杜天力实施了抢劫犯罪。第一,公安机关从杜天力的摊位上起获的计算器就是被害人被抢之物。第二,被害人报案时证实犯罪分子实施抢劫时身着军绿棉大衣,我们今天当庭出示的物证军绿棉大衣就是公安机关从杜天力住处搜查出来的。我们今天向法庭宣读的被告人杜天力日的《讯问笔录》,也记录了他在日实施抢劫时穿了一件绿色棉大衣内容,已经被公安机关在搜查中扣押,足以认定。第三,被告人杜天力的行为特征、语言特征和相貌特征与抢劫陶莉的犯罪分子吻合。被害人陶莉在日的《询问笔录》中称:犯罪分子个子大概在一米七五左右,瘦瘦的,穿着一件军绿棉大衣,听口音是个河南人,还证实这个人是用左手拿刀对她进行威胁。如果说时隔一年多被害人的记忆可能有些差误,那么被害人在案发之后几个小时对犯罪分子特征的描述应当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于被告人杜天力是否具有这样的体貌特征和语言特征,被告人就在法庭受审,不需要我来证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是左手拿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而被告人也是个左撇子,他在最初陈述时已经向法庭承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习惯于使用右手做事,左撇子并不多见。我只想向法庭证明被告人的用手习惯恰好与犯罪分子吻合,这并不是巧合。经过以上证据分析,足以认定被告人杜天力就是本抢劫犯罪案件的作案人,请法庭采信。”&3.围绕杜天力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进行的举证、质证。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对被告人杜天力进行了第二次讯问,杜天力终于承认了自己日夜,在北京市某商业街十字路口东北角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其供认的抢劫过程和抢得的财物数量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并承认抢劫时穿得是军绿棉大衣,供认其抢劫动机是:抢些财物回家过年。辩护人没有再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刚才被告人已经向法庭如实供述了他实施抢劫犯罪的案件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加上我们在这之前进行的举证、质证、认证活动,可以说基本犯罪过程和情节已经清楚了。我下一步将围绕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举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出示并宣读了第一份证据,这是韩莉受伤后就治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韩莉为“踝关节骨折”,上面有医师李玲的签名和医院公章,落款时间为日。公诉人出示的第二份证据,是某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韩莉所受伤为轻伤,上面有两名法医签名和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用章,落款时间为日。公诉人出示的第三份证据是3号物证---一只摩托罗拉V66手机的包装盒;第四份证据是购买此手机的发票,标明手机的价款是3500元,购买时间是日;第五份证据是卡西欧5602H型计算器的购买发票,上面标明购买价格是67元,购买时间是日。公诉人出示并宣读了两份书证的内容,向法庭说明这三份证据都是被害人在日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这三份证据的《扣押物品清单》(2号)已在上一轮举证中出示给被告人及辩护人辨认,他们没有表示异议,并已将原件移交法庭。公诉人出示的第6份证据是某区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内容是日受某公安局委托,对涉案手机、寻呼机、计算器进行估价,我所工作人员通过实物勘验,查阅了上述物品的购买发票,根据有关价格法规,经实际调查运用现行市价及折旧法进行计算,估价结论为3370元。细目为:摩托罗拉V66手机价值3100元,摩托罗拉袖珍型汉显寻呼机价值100元,卡西欧5602H型计算器价值50元,黑色羊皮包价值120元。鉴定结论由两名估价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在上述示证活动中,公诉人每出示一份证据都要宣读其内容,然后由法警送交被告人、辩护人辨认。被告人、辩护人对前5件证据均未表示异议。而在公诉人宣读第6份证据即估价鉴定结论内容后,辩护人立即对估价结论的科学性表示质疑:“请问公诉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起获的实物只有计算器一种,其余涉案物品都被销赃无法追回。现在手机、寻呼机降价这么厉害,价格事务所根据什么做出这么高的估价结论?”公诉人回答:“计算器本身被扣押在案,购买发票也在,价格事务所根据原购买价格和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后得出估价结论;摩托罗拉手机虽然没有起获,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原始发票,价格事务所根据现行价格法规和现行市价进行折旧,得出手机被盗时价值3100元的结论。虽说被害人没有提供购买摩托罗拉寻呼机和皮包的购买发票,但价格事务所了解1996年寻呼机的物价情况,在鉴定时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市场调查得出估价结论。正因为寻呼机使用年限较长折旧率大,加之价格下降比较大,原价值1650元的寻呼机才估价为100元,这是符合国家价格法规的。这些物品正是因为没有赃物才需要估价。价格鉴定结论是对涉案物品被抢时的价格鉴定,即日的价值,不是今天的实际价值。”辩护人不再提出异议。公诉人出示的第7号证据是杜天力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杜天力,男,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市×××乡××村人,无前科。公诉人宣读这份证据后,法警便予投影演示,被告人、辩护人没有表示异议。该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天力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至此,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结束,合议庭休庭,对本案证据进行综合评议,然后继续开庭,当庭进行认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杜天力当庭供认了其实施抢劫的犯罪动机、时间、地点、抢劫方式、过程以及抢得的财物,与被害人当庭陈述相一致,并有物证卡西欧5602H型计算器、卡西欧计算器的包装盒,摩托罗拉V66手机的包装盒、军绿棉大衣以及书证计算器和摩托罗拉手机的发票,还有B派出所民警孙大伟的证言相佐证,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本庭予以认定。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天力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抢劫的时间是日夜,地点是北京市某商业街十字路口东北角,抢劫方式是持刀抢劫,抢劫结果是抢得财物皮包一个、人民币2100余元,摩托罗拉V66手机一部,摩托罗拉袖珍寻呼机一只,卡西欧计算器一个以及身份证、名片等物。控方还举出某区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以上被抢物品的价值,但辩护人认为鉴定结论对手机和寻呼机的估价过高,本庭审查了某区价格事务所的鉴定资格、鉴定依据和鉴定过程,认为该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本庭予以认定,证明被抢物品价值共计3370元,再加上被抢的人民币2100余元,被告人杜天力抢劫财物共计5470元。为了证明被告人杜天力抢劫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后果,控方还举出了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检验报告》,对此证据辩方没有异议,本庭予以认定,证明被告人杜天力的抢劫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公诉人出示杜天力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杜天力日出生等基本情况,对此证据辩方没有异议,本庭予以认定,证明被告人杜天力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以上认定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天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最后法庭认定被告人杜天力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三)本案举证、质证、认证的点评1.本案举证的点评。本案控方抓住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分三方面进行举证,首先举证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然后证明抢劫行为系被告人所为,以上两方面的举证成功,迫使被告人不得不作了有罪供述,最后确实充分地证明了被告人犯抢劫罪,本案控方的举证不但层次清楚,而且讲究策略:先解决争点,后“锁定被告”,最后达到证明犯罪的目的。表现出控方在庭前作了庭审举证的预测和准备。相反,辩方的举证很糟糕,辩方的一名证人作伪证,另一名证人作出与辩方主张的事实相反的证言,可见辩方律师在庭前没有很负责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引以为戒。2.本案质证的点评。本案控方的质证很成功。公诉人先让辩方证人承认真实的事实,再用其承认的事实去揭露其证言的虚假内容,最后迫使证人承认自己所作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是伪证。对辩方的另一名证人,公诉人通过询问使其作出了对控方有利的证言。公诉人还通过讯问被告人使其承认了是“左撇子”的事实,印证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左手持刀”,并为以后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是作案人打下了基础。3.本案认证的点评。本案合议庭的认证也很成功。合议庭对单个证据根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认证标准进行审查判断,并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证,认为控方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本案认证分为两步,第一步先对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事实予以认定,第二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一步认定的证据不但能够证明第二步的待证事实,而且还对迫使被告人交代自己的罪行起一定作用,这种认证方法值得提倡。二、抢劫犯罪案件举证、质证、认证应注意的一般问题(一)抢劫犯罪案件举证应注意的问题1.公诉人举证应注意的问题举证是法庭审理的首要环节。公诉人要向法庭提出证明被告人犯有抢劫罪和有关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如果举证不利,势必影响其诉讼主张的实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举证,不是对证据的简单排列组合,而是根据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需要,建立能够证明诉讼主张成立的证据体系。因此,公诉人必须慎重对待,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认真审查卷宗材料,进一步复核、固定、完善证据,精心设计庭审调查提纲、举证计划,做好庭审预测,写好起诉书等。杜天力抢劫犯罪案件的公诉人将庭前准备工作做得比较成功,为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庭审中,公诉人在出示每一件证据之前,要向法庭说明证据的来源、种类以及要证明的问题。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据后,要进行即时评议,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所证明的内容作进一步分析,论述证据之间已经形成证明体系,并建议合议庭采信。2.辩护人举证应注意的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证据必须在庭审前交到法庭,因此辩护人可以不将辩护证据事先交给法庭。在庭审中一旦发现控方证据出现矛盾、漏洞,就要及时质证,并有针对性地出示辩方证据,通过证据分析阐述其辩护主张,争取打破控方的证据体系,或者将控方证据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充分暴露在法庭上。这时,辩护人应当及时提醒合议庭对辩方的举证和主张予以采信,实现最佳证明效果。在杜天力抢劫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在被告人当庭翻供后,及时申请己方证人出庭作证,从选择举证时机来说是比较合适的。遗憾的是,辩方的两个证人不能向法庭实事求是作证,无法经受公诉人的质证,在证明辨方观点方面毫无价值,相反辩方证人杜建国却为控方指证杜天力具备作案时间提供证据,使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处于非常尴尬的局面。(二)抢劫犯罪案件质证应注意的问题1.突出重点,依法质证。在抢劫犯罪案件的庭审活动中,无论是控辩哪方,都应当把质证的重点放在足以影响定性量刑的关键证据上,从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上入手,质疑对方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者销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在庭审中,对于内容形式合法可以认定的证据,辩护人没有必要再去质证,而应当把质证的重点放在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当场夺取公私财物,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以及抢劫财物数额大小等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那些证据上,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影响庭审效率;与此同时,辩护人必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质证的原则,善于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辩护主张。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庭审中仍然应当尊重事实依法质证,不能对控方证人、鉴定人有任何威胁的言语。同样,公诉人如果对辩方证人、鉴定人有任何威胁的言语,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对,以免使证人落入证据陷阱。2.注意从告知程序上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告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关系到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比如涉及人身伤害的抢劫犯罪案件,公诉人在向法庭出具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和涉案财物的估价鉴定结论后,辩护人应当就上述鉴定结论询问被告人是否被侦查机关告知,对鉴定结论是否有异议,是否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3.注意从估价依据是否充足上质疑估价鉴定结论。实践中,如果抢劫对象是被害人使用过的物品,侦查机关能够收集到其原始价值证明的不多。一旦犯罪分子又将赃物销赃、丢弃导致无法追缴,估价机构往往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和市场调查来确定赃物价值,造成估计依据不足。在杜天力抢劫犯罪案件中,除了计算器被收缴可以直接估价外,其余物品都被销赃。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手机、寻呼机的发票、包装盒等书证、物证,被告人又说不清赃物的品牌和型号,侦查人员也没有取得相关证人证言的话,价格事务所是无法准确作出鉴定结论的。因此,辩护人应当从估价依据是否充足入手向公诉人提出质疑,必要时建议法院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直接向鉴定人发问,从而科学界定涉案财物价值,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针对被告人翻供进行讯问。以上案例中,杜天力当庭翻供,公诉人在讯问时没有直接质问被告人为什么翻供,而是采用迂回式,从被告人认为无关紧要的问题入手,使被告人在放松警惕的情况下不知不觉中露出马脚。 如被告人自述在北京卖东西的河南人一般是在年前一两天才回老家,因为生意好做,而且不必担心回老家的交通工具问题。而他在2001年春节却提前20多天回家,显然不合情理;2001年元旦就是阴历的腊月初七,被告人回答在阴历腊月初七到家,又回答在元旦后两三天离开北京,显然自相矛盾;讯问那年腊八村里有什么活动,被告人回答这天在村里看了杂技表演,成为本案的证明事实之一。后来公诉人通过向辩方两位证人取证,证明那年只有腊月二十八那天村里有杂技表演,证明被告人又说了谎。对被告人用手习惯的讯问,为后来通过行为特征印证其是犯罪人创造条件,因为被害人明确作证犯罪分子用右手持刀实施的抢劫。对被告人翻供时间和翻供理由的讯问,使被告人不能自圆其说。以上充分说明讯问翻供的被告人,可以揭露谎言,迫使其承认对控方有利的一些案件事实。(三)抢劫犯罪案件认证应注意的问题1.对此类案件的认证,首先应当围绕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就是犯罪人展开首先,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案件,要审查办案单位是否组织被害人、证人对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被扣押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进行辨认,并审查辨认程序是否合法,辨认结果是否准确,辨认结果与其他证据材料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其次,对于在现场勘查中提取到与犯罪有关痕迹物证的案件,要注意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检材进行刑事技术鉴定解决是否同一问题,鉴定结论是否科学。第三,对于被告人认罪的,要注意审查其供述与其他证据材料能否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之处是什么,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要审查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2.注意正确对待刑事鉴定结论。在抢劫犯罪案件中,常用的刑事鉴定有痕迹物证鉴定、法医鉴定和估价鉴定等,也可能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公诉人员,往往不注意对这些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判断,而是盲目相信,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对涉案物品的估价结论是否科学,侦查人员往往不予重视,而律师也难以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公诉人提供的估价结论不真实或者不科学。实际上价格事务所有时确实在既没有见到实物和购货发票,又没有收集知情人证言的情况下就做出估价结论,而这样的鉴定结论是很难保证其客观真实性的,这种情况就需要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中予以重点审查,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做出正确的认证。3.要注意正确对待办案中的程序瑕疵问题。侦查工作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程序违法问题,大到采取刑讯逼供办法获取口供,小到带犯罪嫌疑人外出辨认作案地点没有制作辨认笔录,最常见的就是在讯问笔录中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对于这些程序瑕疵问题,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区分情况对待。对于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言词证据,其违法取证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但是对于利用非法途径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该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其违法取证之处可以补救并不严重,审判人员就应当考虑对此证据予以采纳,不能因为收集实物证据的程序非法就断然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因盗窃 抢劫或伤人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