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贺州八步各村委会号码

贺街镇介绍_广西贺州八步区贺街镇地名网
广西贺州八步区贺街镇
行政代码:身份证前6位:451102长途区号:0774 邮政编码:542800隶属政区:行政级别:镇 车牌号码:桂J辖区面积:377km2人口数量:约6.4万人人口密度:170人/km2 贺街镇相关网站:?????????????
  贺街镇位于八步区中部,总面积 377平方公里,辖24个村委会和3个社区居委会。2005年全镇总人口6.4万人,是广西重点镇。
    贺街镇历史悠久,古迹众多,物产丰富,是广西区内外久负盛名的千年古镇和蔬菜水果生产基地。从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至1952年的两千多年间,贺街镇曾是临贺县、临贺郡、临庆国、贺州和贺县治所。城区内的临贺故城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浮山、桂花井、瑞云山、沸水寺等著名景点。该镇林地资源和水资源丰富,土地肥沃,盛产反季节蔬菜、三华李、凤凰梅等农副产品,年种植蔬菜面积 5.4万亩,产量 15万吨以上,水果种植
  面积达4万亩,产量超2万吨。
    近年来,贺街镇凭借独特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抓住西部大开发和珠江三角洲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做好“工业、山、水、特色农业、城镇、商贸旅游”六篇文章,促进经济快速发展。2004年全镇国民生产总值 10. 48 亿元,比上年增长24. 4%;财政总收入1040万元,比上年增长
137. 4%,农民人均纯收入2310元,比上年增长7%。
    与此同时,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目前,全镇共有24所小学,3所初级中学,1所区直完全中学,适龄儿童入学率 99.8%,有线电视覆盖率78%,建立健全了以镇中心卫生院为中心的镇、村两级医疗保健网络。全镇正逐步实施五保村建设、贫困残疾户危房改造、奖励扶助农村计生户等民心工程,努力构建和谐发展新贺街。.以下地名与贺街镇面积相当:
贺街镇区划 121 河西社区
121 河东社区
121 长利社区
220 南堂村
220 南木村
220 西南村
122 香花村
220 五协村
220 东莲村
122 农场村
122 进贤村
122 双瑞村
220 寿峰村
220 新坪村
220 三凤村
220 东球村
220 双星村
220 联东村
220 榕树村
220 白沙村
220 龙扬村
220 大鸭村
220 龙马村
220 新忠村
122 河西村
122 河东村
122 长利村
百度推广 贺街镇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贺街镇怎么看? ---说两句吧!
17楼 网友223.159.144.231于 11:06:53发表:贺县的朋友,能否帮我找人啊!
16楼 网友220.181.51.55于 16:35:32发表:现在贺街发展大吗?好久没有回去了
15楼 网友116.21.163.240于 16:08:53发表:贺街都没有公交车进村,交通很不方便,如果有公交车进村更好,贺街土地面积太宰人口多,发展很快创业项目多,欢迎来贺街投资。
14楼 网友14.29.96.247于 16:17:49发表:祝寿峰(西塘)兴旺发达!
13楼 网友14.29.96.247于 16:14:55发表:我爱我的家乡西塘请西塘的林念七郎公,达元公后裔的兄弟姐妹给一电话联系(广东、福建联系电话忠字辈林生请寿峰村支部-吴-帮助找位林姓兄弟与我联系。我是制作林姓族谱的林念七郎公的后裔林生,请吴-帮忙,林氏兄弟合作,谢谢!
12楼 网友14.29.96.247于 16:03:17发表:我爱我的家乡西塘林念七郎公的六世孙:达元公、达仕公,达元公子孙迁广西贺县西塘,达仕公的子孙迁惠州龙门,字辈是:世德传忠厚,天恩锡显扬……共四十字从念七郎的第十七代始排。联系电话(龙门忠字辈林生)
11楼 网友14.29.96.247于 15:50:31发表:我爱我的家乡西塘请西塘的林念七郎公,达元公后裔的兄弟姐妹给一电话联系(广东、福建联系电话忠字辈林生
10楼 网友14.29.96.247于 15:48:26发表:我爱我的家乡西塘请西塘的林念七郎公,达元公后裔的兄弟姐妹给一电话联系(广东、福建
9楼 网友115.239.212.8于 21:43:18发表:不错就是没公交车进村
8楼 网友115.239.212.138于 21:42:42发表:我爱我的家乡西塘
7楼 网友115.239.212.136于 21:11:27发表:我爱我的家乡
6楼 网友115.239.212.4于 18:03:13发表:嘻嘻
5楼 网友220.181.51.55于 20:56:50发表:真棒!我爱我的家乡
4楼 网友115.239.212.71于 20:56:39发表:真棒!我爱我的家乡
3楼 网友116.4.0.137于 9:30:24发表:支持贺街发展好
2楼 网友180.138.181.145于 15:52:33发表:我爱我的家乡!
1楼 网友180.149.133.36于 13:49:57发表:支持贺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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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行政区划:
注:数据来自网络,仅供参考。欢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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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莲塘美仪村第23村民小组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贺行终字第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贺州市八步区莲塘美仪村第23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黄荣胜,组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徐海浪,区长。委托代理人左伟书,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调处办干部。一审第三人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谢升航,主任。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第23村民小组因山林权属行政裁决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4)贺八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第23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美仪村23组)的诉讼代表人黄荣胜,被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八步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左伟书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第三人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美仪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查明:争议山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境内,地名称角塔岭山场,面积20.297亩。现争议山场内有原告发包给他人种植的成片桉树。争议山场在解放后土地改革时期未分配,合作化时期为集体管辖。1962年四固定时期,争议山林划分给原告的前身米坡公社九仪大队第六生产队管理。四清运动时,九仪大队与马尾大队合并为美仪大队,原九仪大队第六生产队变更为美仪大队第十二生产队。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仪大队将山林收归大队集体所有,期间,原各生产队的油茶林仍归各生产队管理使用。日,美仪大队因少数生产队提出划分大队集体山场,遂向上级提交了《关于少数生产队意欲瓜分山林请求批示的报告》,请求将原收归大队集体所有的山林维持原状。同年7月14日,原莲塘公社经贺县革命委员会同意作出批复,美仪大队的山林由大队统一经营管理。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原美仪大队第十二生产队改称为原告美仪村23组。自1974年以来,贺县红砖厂、八步糖厂、贺州市纸浆厂等企业先后征用美仪村土地,其中也包括有茶树林地在内,土地补偿款均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分配,用于美仪村集体公益事业。美仪瓷厂、闽乐砖厂、黄洞砖厂等企业租赁美仪村山林和土地,其中也包括有茶树林地在内,土地承包金均归村集体所有,各小组只领取青苗补偿款。2010年,为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需要,开始征收美仪村境内的集体山场,本案争议山场也在征收范围之内。日和10月19日,第三人美仪村委召开了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第一期集体被征收山林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按每人口5000元分配,分配方案经公示后,按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日,第三人美仪村委再次召开了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对美仪村第二期集体被征收山林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按每人3500元分配,其中也包括争议山场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公示后,按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2011年在发放青苗补偿款时,原告提出了山场权属争议,经莲塘镇人民政府调解未果,原告即申请被告处理。日,被告经调查取证,作出贺八政处字(2014)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将争议的角塔岭山场权属归第三人美仪村农民集体所有。原告不服,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贺政复决(201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为,1962年四固定时期,争议山林划分给原告前身生产队管理。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经美仪大队统一重新调整,明确包括争议油茶林地在内的全大队山林收归大队统一管理,但各生产队的油茶林仍由各队继续采摘管护。自1974年以来,美仪村境内的松山、油茶山等山林历年征收土地补偿款,均通过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分配方案,即由村集体提留少部分用于美仪村集体公益事业,大部分则按人口数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并得到执行。本案争议山场属于美仪村第二期集体被征收山林土地分配方案内(日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且已进行了分配。被告通过调查取证,结合争议山场的历史和现状,作出将争议山场处归第三人美仪村集体所有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妥,依法应予以维持。至于原告的诉请主张,理据不充分,依法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贺八政处字(2014)2号《关于莲塘镇美仪村第23村民小组与莲塘镇美仪村民委员会争执角塔岭山场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第23村民小组负担。上诉人美仪村23组上诉称:1962年四固定时期,贺县米坡公社九仪大队领导和各生产队代表将山林划分为松林山场和茶林山场归生产队管理使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从日开始,茶林地(争议山林)的权属就属上诉人所有。“70年代初美仪大队确实召开了全大队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了包括茶林在内的山林收归大队集体所有”没有证据证实。1962年四固定时松林与茶林是划分开的,一审法院与被上诉人鱼目混珠,松林山场与茶林山场不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上诉人美仪村23组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有:1、日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莲塘国土资源管理所《广贺高速公路八步区段征地现场丈量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复印件,证明茶林山场存在争议,并不像被上诉人所称无争议;2、日一审第三人与村民签订的《承包山林合同书》,用以证明大队的山场已承包出去。3、证人黄某某出庭证言,证明日美仪村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不是真实的。被上诉人八步区政府辩称,被上诉人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一审第三人美仪村委会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被上诉人八步区政府在一审时提交的《关于少数生产队意欲瓜分山林请求批示的报告》是书证,证明1970年美仪大队革命委员会通过决议将美仪大队各生产队所有的林地收归大队所有,日,当时的贺县莲塘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决定维持将美仪大队各生产队所有的林地收归大队所有的现状。上诉人美仪村23组一审时提供的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四份和证人江某某、李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词不能推翻书证《关于少数生产队意欲瓜分山林请求批示的报告》所证明的1970年美仪大队通过决议将美仪大队各生产队所有的林地收归大队所有的事实。美仪村村民分集体山场预付土地款决议的《公示》不能证明讼争山场的权属属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二审时提供的《广贺高速公路八步区段征地现场丈量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只能证明讼争山场存在纠纷,但不能证明本案争议山场的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日一审第三人与村民签订的《承包山林合同书》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认定。证人黄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词,不能推翻日美仪村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所证明的事实,也不能推翻书证《关于少数生产队意欲瓜分山林请求批示的报告》所证明的事实。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争议山场虽然在1962年四固定时期划分给上诉人前身的生产队管理。但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经美仪大队统一重新调整,明确包括油茶林林地在内的全大队林地收归大队统一管理,但各生产队的油茶仍由各队继续采摘管护。争议林地上的油茶林一直归上诉人村民小组采摘管护,涉及的只是林权,并没有其他权属证明材料来佐证林地所有权也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通过调查取证,根据日美仪大队向莲塘公社提交的《关于少数生产队意欲瓜分山林请求批示的报告》,结合争议山场的历史和现状,作出将争议山场权属处归一审第三人农民集体所有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论恰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美仪村23组上诉提出“茶林地(争议山林)的权属属上诉人所有”、“‘70年代初美仪大队确实召开了全大队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了包括茶林在内的山林收归大队集体所有’是伪造的”证据不足。上诉人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第23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黎之燕审 判 员  罗逸芳代理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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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八政办发〔号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八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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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三届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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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3&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3&疫情报告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5.3&抚恤与补助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5.5&恢复生产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经费保障
7&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7.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7.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和以上级别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省、市、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传入风险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动物疫情传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委政法委,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经贸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林业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水电局、区建设局、区人社局、区监察局、区市容市政管理局、区环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武警八步中队,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按指挥部要求,负责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部门职责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
区委政法委负责组织、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监督、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购置的计划安排。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实施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政策。
区交通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点、疫区外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置、管理。
区经贸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区卫生局负责疫区内有关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关闭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疫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司法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依法执行情况,对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区水电局负责对疫区内江河、湖泊水禽采取隔离或扑杀措施,并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域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置。
区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所提出选址意见。
区市容市政局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街道、水沟等范围内随意丢弃死亡畜禽的巡查、清理、打捞、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清洗消毒。
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关闭、消毒工作,协助做好染疫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武警八步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3&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应急预备队
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中抽调骨干人员组成应急预备队,根据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2.4.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区、乡镇(街道)、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村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1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实验室监测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
3.1.2&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区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动物疫病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省际交界地区、水网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候鸟迁徙线、游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1.3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检测等方法。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监测网络的监测结果以及其它动物疫情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橙色预警: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黄色预警:境外或区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蓝色预警:畜禽免疫保护低于临界水平;境外或区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区存在传入的可能;区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各相关科研院校。
d.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各乡镇(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
f.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g.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的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病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3.3&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人畜共患病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5)接到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由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
(6)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同时,按要求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按规定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根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以立即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 &确认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区人民政府
a.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c.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水源等紧急措施。
d.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e.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f.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g.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其它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2.3与我区相邻的省、市、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相邻省、市、县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密切掌握区外疫情信息;
(2)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切实组织人员做好交界地区的防堵工作,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传入;
(3)抓好交界地区免疫隔离带的建设,做好消毒、检疫等工作;
(4)加强交界地区疫情的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5)落实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
(6)加强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4.4.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对于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根据规定,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4.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地级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4.4.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4.4.4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下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 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的总结上报。
5. 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1)灾害补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对因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详细登记,进行评估,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区财政分担。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在疫情扑灭后30日内补偿到当事人。
(2)社会救助。民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 3&抚恤与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 4&责任认定与奖惩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扑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将移动电话、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邮政、电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分别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科技、司法、经贸、林业、财政、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兽用生物制品;(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各种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6)交通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等;(8)封锁设施设备:密封尸体袋、帐篷、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9)其他用品。
6.4&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配备性能较好的应急工作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与应急活动有关车辆、船只通行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范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畜禽的强制扑杀、销毁等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助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案演练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必要时,请求上级财政补助。
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7.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8.1&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重大动物疾病防治指挥部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日印发的《贺州市八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贺八政办发〔2007〕49号)予以撤销。
附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自治区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二)口蹄疫在14日内,全区范围内有5个以上地级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三)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四)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范围有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疫情;或者有10&19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5&9个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二)口蹄疫在14日内,全区范围内有2&4个地级市发生疫情;或者有5&19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0个以上;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三)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分别达到30个以上。
(四)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级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六)农业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地级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19个。
(二)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地级市内有2个以上(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5&19个。
(三)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29个。
(四)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五)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并且疫点数有3个以下。
(二)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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