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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公安局召开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
[ 编辑:陈连波
座谈会现场
  四川新闻网达州12月12日讯(罗建波 谈育玲)12月11日,宣汉县公安局组织召开2013年度第二次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县人大副主任向守刚应邀出席会议,新聘任的来自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协社工委,县纪委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东乡镇,中石化普光分公司,(宣中、职中)学校,社区等部门、乡镇、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警风警纪监督员,县公安局退休老干部,县公安局在家局领导,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城区派出所所长及局纪委全体民警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由宣汉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旭东主持。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曹先贵宣读了警风警纪监督员聘任文件。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树林代表县公安局党委作了2013年公安工作报告。
  座谈会上,各位警风警纪监督员畅所欲言,情出心底、言出肺腑,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下步加强该县公安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提出了宝贵的建议或意见。
  向守刚副主任作了讲话,并对新聘任的警风警纪监督员提出希望:提高对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行监督员职责。加强学习,严格要求。对县公安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警风警纪工作也提出要求:建立定期与监督员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公安工作。加强对监督员工作辅导,有的放矢开展工作。
  杨旭东表示,该县公安机关将按照县人大向守刚副主任的要求,抓好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本着对法律、对人民负责和让人民满意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处理好,推动该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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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 版权所有 ICP 川B2-  ——原厂长王汉培涉嫌诈骗、贪污、偷税、侵占、挪用等多种罪名,职工要求对其绳之以法  1984年,宣汉县科协、农业局联合主办了“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王汉培(小学文化,宣汉县桃花乡农民)利用行贿、欺骗等手段,获得该厂厂职务。  1984年至1987年确因技术失误,造成各种损失300多万元,并侵吞资金70余万元,为了逃避责任,王汉培行贿科协领导不成,后经主管单位领导教育,王汉培仍然不改,日政府停办该厂,准备清算,但王汉培勾结当时宣汉科委领导吴化立和宣汉县工商局、房管局、国土局、国税局等领导,并组成一条黑线,开始弄虚作假,以宣汉县微生手研究所为幌子,将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1235平方米的房产和国家划拔土地1.7亩出卖给宣汉县科委,后又经数次转卖,直到最后转卖到王汉培名下,在转移过程中,王汉培只支付了3600元的税收;  1985年,王汉培骗取宣汉县委、县政府资金5万元。  1988年至2002年,王汉培诈骗五省一市(115个县)扶贫款3326万,后王汉培又将此款全部贪污;并乱砍伐林木达50多亿斤,损失惨重。  1990年,王汉培在原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土地上修厂房,被政府发觉,政府准备第二次清算王汉培,王汉培马上叫吴化立将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上交原达县地区地科委,以免逃避清算。  1993年,为逃避税收,王汉培伪造减免税审批表两张,偷税额达168.78万元,并侵吞代扣职工所得税1000多万元。  1995年,王汉培虚报毒蛇养殖项目,诈骗省财政资金10万元。  2001年,王汉培私刻原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公章(原1987年公章已作废),私刻后,王汉培让其子用该私章到县国土局将国家划拔土地1.7亩划为其私有。  2008年,宣汉专案组成立清算小组对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和宣汉县微生研究所进行清算时,王汉培拒交帐目,阻止清算。  2009年,宣汉专案组的通报会上,已经把王汉培列为“诈骗、贪污、偷税、侵占、挪用”等五种罪名,但王汉培拒不悔过,组织三百多人与信访职工对抗至今。  以上情况向市、县政府书面投诉58次,向各级法院起诉16次,亲自到市信访局4次,2次上省信访局,2次到省巡视组,1次到省纪委,2次到国家信访局,此案已长达20多年;国务院、省、市都有指示;宣汉县政府也成立了专案组(且出了2009宣府阅32号文件),县长、书记都有批示,但收效甚微,法院和政府对此事互相扯皮,像踢皮球一样;达州市公安局把该案列为督办案,并宣汉公安局查办,但宣汉县公安局根本不查,也不给信访人任何回复。基于以上原因,此案至今根本得不到处理,20多年来职工维权路很艰辛,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也让原本生活无法保障的职工家庭更加困难,年龄偏大的老职工也相继离世!在此恳求社会人士,新闻媒体记者,有关部门关注此事,能让此事尽快得到解决,让职工们过上幸福安康的日子。  为此,信访职工的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求政府协调法院,敦促法院立案(政府也可以起动行政监督程序,涉案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对房产登记进行更改。);  (二)要求对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和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的帐目进行审计,追回集体资产;  (三)要求补发1984年-1987年所欠职工工资15万元;  (四)收回厂房,恢复生产,解决职工的就业和生活;  (五)超额的社保未办完的,继续办理;  (六)2009年宣汉县政府通报会上的材料应当交信访人一份。  (七)对王汉培等人绳之以法。  以上情况属实,若有虚假,维权人员及其代表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和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维权代表:龚照富、覃峰、罗建波、冉隆明、冉隆江 维权代表龚照富电话:  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职工20多年的维权路【二】  原厂长王汉培涉嫌诈骗、贪污、偷税、侵占、挪用等多种罪名、职工要求绳之于法  宣汉县人民政府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1989年职工问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投诉王汉培伪选伪劣产品、要求检察院立案  处理、材料方面还有当时的县长廖杰文签名、当时立了案的、后来不了了之  2005年元月10日、职工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禁止3304号房产业交易的请示  宣汉县法制局2005年元月27日批示;若为集体资产、在清算前、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建议当事人尽快向法院财产保全、并起诉。  2006年宣汉县人民政府常务县长何世斌批示“由宣汉县法制局调查处理。时隔一年多时间、法制局长拖着不办、在办公室还企图打人。  日上午、宣汉县人民政府宣府阅【2009】32号文件、已副县长蒲伟为组长的调查组、着手调查此事、承诺在月底把事实调查清楚、并依法处理。  一、高度重视。调查组成员单位一定要牵着追根溯源、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二、明确任务。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叫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的债权债务、由司法局、县法院派人负责调查、房产、地产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科技局、县房产局派人负责调查、劳动保障由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派人调查、违法犯罪由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和地税局派人负责调查、各组第一单位为牵头单位。  三、加快速度、各调查组务必在7月13日向专案组汇报工作情况、7月20日拿出终结报告、在月底前举行听证会、拿定最终处理方案、供县委、县政府决策。  日听证会:关于原县药用食用菌种厂相关人员信访案的调查报告】   报告中的债权债务问题:王汉培承包期间、因对外销售菌种质量不合格形成了不少债务、85年-87年造成种植亏损达300多万元、索赔官司向雪花飞向各地检察院、人民法院、政府等各部门、为减少损失宣汉县人民政府日以宣府办【文件停办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在清算筹备中、王汉培勾结工商个别人、用清林企业的房地产、注册资金于日注册宣汉县菌种厂,因没主管单位、世务受阻。王汉培又勾结宣委主任吴化立将菌种厂‘改为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报告中说:日、宣科委与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签订了《关于确定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房地产阶有权的协议》【实为买卖协议】将东乡镇西门外的房屋座落填为东乡镇石嶺中路15号【科委的办公地址、地产1.7亩、房产1×35mz、作价86050】报告中说: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是县农业局和县科协投资、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的、1987年序办时未清 、没有注销营业执照、药厂仍然成在,王汉培作为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的承包人、承包期中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停办后、王汉培对房屋的承包使用权随之丧失。日、宣汉县科委以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还清了财政局借饮为冉、将房屋归还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而实际是归给了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故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带3304号房屋产权实际是宣汉县食用菌种厂的房屋。日、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违规把房屋卖给王齐贵等14人、日、王天金等13人又将房屋卖给了王齐贵一人。2003年王齐贵死亡后,王村羊继承其财产、2006年7月、王村羊又把该房出售给程依艳、这一系列的房屋继承和处分的违规行为而失去合法基础、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要收回房屋使用困难。报告中还指出、王汉培已涉嫌诈骗、贪污、偷税、侵占。挪用5种把罪嫌疑人。四川加利实业公司利用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就已停止使用的公章和原有的全套划拔土地资料 新申请土地登记、有违规行为、建议由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其土地使用权。  违法犯罪问题:待解决好信访人员的其它信访访事宜后在解决。【此条有违条法律先刑后民的规定】  专案组按照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协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关于原宣汉药用食用菌种厂相关人员信访事宜的回复:按县停证会处理意见、经县政府同意、2010年9月、成立了原县药用食用菌种厂相关人员信访案调解工作组。关于王汉培涉嫌犯罪的问题、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结论、且不在于调解范围。  2009年12月、第一次上访国务院、公安部信访接待处答复:集体企业该公安机关管、但要经过审计’、代表回县局、立即给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审计;申请、但至今未审计。  日、职工强行驻进厂房、政府要求职工撤出、政府一定处理。  2010年12月、职工第二次上访国务院、县政府派人接回、并承诺:回去后政府一定处理、各有关的单位自查自越、无结果。  日、职工大业访省长信箱、市委书记信箱、省长信箱回复:允许公开“转送达州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案结果。转送宣汉县处理、请等待结果。  日、宣汉县县委书记赵波艳待信访代表、要建设局处理房产问题、安排县国土局打报告注销加利公司土地所以权力、县国土局立即打了报告。至今无结果、县建设局、房管局开会结果:王汉培搞假协议是王汉培的、我们办过广无错的谬论。  日、县公安局信访  复字2012年【01】号答复:处境意见、1:王汉培涉嫌贪污的问题。建议由检察院机关立案查处、所涉嫌的房屋应追回归集体所有。2:所骗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国土部门撤销、 3:关于企业偷税漏税的问题、应由税务机关查实偷税漏税法、如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日、达州市公安局复查意见书:王汉培的贪污问题。同意宣汉县答复意见。宣汉县公安局应将相关资料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查处。【至今未移送材料】企业偷税问题。作为发生于1988年-1998年期间。以起诉论时效、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刑法责任。但可向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款。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的土地财政土地、财产产权归宿问题、保障该职工的合法权益  日、达州市地税局达市地税函【2012】90号回复:日、日和日的第三次转让房产、土地的过程中涉嫌偷税问题、县专案组以认定为:这一系列的房屋继承和处分行为均集体财产变为个人财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而失去合法基础。对正确认为违法的交易行为不应征税、因此无法追相关主体的纳税责任。  综上所述“王汉培勾结个别领导、伪造公章哄抢、私分集体财产、更为严重的是2006年职工以向法院起诉、在诉论期中以35万元的超低价额房地产 的严厉后果、职工向政府投诉10年无果、到底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希望各界正义人士、法界人士支持和关注、职工在此衷心感谢!   敬礼   四川省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个体职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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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和愿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龚照富、覃峰、罗建波、冉隆明、冉隆江等38人,2011年起诉到宣汉县人民法院,又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终审裁定:这些人员应认定为药用菌种厂临聘人员,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存在侵犯其权益。无诉讼主体资格,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1)达中民终字第574号
  楼主:  你好!  2011年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民事裁定书&2011)达中民终字第574号&,法院裁定:上诉人龚照富、覃有善等38人在一、二审中未能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录用文件,原厂长王汉培系桃花乡农民,由农业局和科协联合出文聘用为药用菌种厂厂长。该厂其他员工均由王汉培招聘,工资采用计件记酬制和承包制。因此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计划内用工人员,菌种厂为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需要,为上诉人制作了工作证、介绍信、任职文件,职工档案是上诉人自己制作的,因此,这些人员应认定为药用菌种厂的临聘人员,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存在侵犯其权益。同时,宣汉县人民政府对龚照富、覃有善等人与药用菌种厂的有关问题已成立专案组进行了处理。综上,对上诉人龚照富、覃有善等38名起诉人诉38名宣汉县科技局、宣汉县房地产管理局、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述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达州市中院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于贴子所涉及内容:日,由宣汉县司法局律师鲜金文共同参与调查,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同年3月27日向县政府提交了《原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职工上访案调查分析论证报告》,并成立由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负责人组成的专案组进行处理。日,专案组正式开展工作。经查:原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成立于日,主办单位是宣汉县科协、宣汉县农业局,县政府办公室以宣府办〔1984〕88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县农业局提供厂房64平方米,高压锅3台,电冰箱1台,县科协投资现金1万元,9月27日,在县工商局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10月12日,县科协、县农业局作为甲方与王汉培签订了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汉培承包经营期间,除要向县农业局和县科协交积累资金和部分利润外,亏盈由王汉培自己承担,人员由王汉培自己聘用。该厂生产经营至1987年,因对外销售菌种质量不合格,种植户反应强烈,同年6月7日,县科协、县农业局联合行文,以宣科协(号文件向县政府报告停办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并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解除与王汉培的承包合同,并要求王汉培赔偿损失,经仲裁机关裁定,王汉培赔偿相关损失3万多元。日,县政府办公室以宣府办(号文件批复,停办原县药用食用菌种厂并处理相关财产和债权债务,但没有彻底清算,债权债务也没有处理,特别是1984年该厂向县财政局借周转资金7万元,县建设局将农场国有土地1.7亩,收土地征用费11050元后,划拨给该厂新建综合楼三楼一底、生产厂房及厕所共1005平方米。该厂停办后,县农业局收回了64平方米旧厂房及高压锅、电冰箱等设施设备,县科协收回1万元的投资,但新建厂房闲置。日,王汉培、王天金等人利用新建房屋及其设施,在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宣汉县菌种厂。1988年1月,王汉培申请建立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并制定章程,章程规定: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是由个人合伙创办,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集体科学研究机构,资金来源实行集资入股,年利润的60%作为积累,40%作为股金分红,停办时,其财产和积累按股份处理。日,王汉陪向原县科委报告后,以宣科研(1988)01号文件,同意成立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日,在县工商局注册发给营业执照,研究所为集体性质,宣汉县菌种厂合并于该所。日,原县科委与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签订了《关于确定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房地产所有权的协议》,约定由原县科委担保还县财政局周转金,将房屋所有权交县科委所属,同年6月县科委向县房管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办证时将本来座落在新太路的房屋填在县科委石岭中路15号,后来,县科委没有资金还财政局周转金,仍由王汉培以宣汉县菌种厂、宣汉县药用菌种厂的名义分两次还清了县财政局周转金本息共计85204.00元。日,原县科委因没履行担保义务,把产权第0889号房屋归还给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变更为3304号房屋产权证号。县科委从此与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脱离了关系。日,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成为达县地区微生物研究所的下属单位,由达县地区行署行管处领导,业务上由地区科委指导。1991年6月,股东覃友善等29人退股,退股金额元,退股后由王汉培1人经营。1992年1月,达县地区微生物研究所更名为四川省蜀科生物技术研究所。1993年5月,又更名为四川省蜀科生物技术研究院,同年9月20日,宣汉县微生物研究所的房屋以14.1万元的价格卖给原职工王齐贵(王汉培之子)、王天金等14人,为少交契税,计税价款为6万元,并办了公证手续。1994年6月,经达川地区体改委同意,由王齐贵在原基础上组建四川省达川地区蜀科有限公司。日,王天金等13人又将共有房屋转让给王齐贵1人,转让价仍是14.1万元。1995年3月,更名为四川省加利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7月,王齐贵使用已停止使用的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企业公章以及1987年宣汉县药用食用菌种厂有关划拨土地资料,向宣汉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登记,土地面积1271.7平方米,县国土局于日批准其划拨用地申请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日,王齐贵因病死亡,由其子王村羊继承了房屋。2004年3月,四川省加利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汉培。2006年7月,方平、程依艳通过转让获得股权,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程依艳,凭购房合同到县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日,公司更名为宣汉县加利实业有限公司。目前,该处房屋由方平、程依艳居住使用。经组织清查,企业没有积累,余额显负数。  该信访案,分别于2008年7月、2009年7月,由副县长蒲伟主持,分别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专案组召开上访人员座谈会10多次。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了专题办公会,分别成立了县司法局牵头的债权债务调查组,由县监察局牵头的房产、地产问题调查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的劳动保障问题调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的违法犯罪问题调查组。专案组根据各调查组调查的情况于日向县政府写了终结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在调查过程中,覃有善、王天金、王天雨(2011年1月病故)等3名符合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于日入保,而已退职的詹庆太、王世群因虚报年龄被停发养老金,龚照富、苏少贤2人要求参保,因为其是农业户口不符合政策规定,没能办理,其他上访人没有申请办理社保。鉴于此信访案有很多情况无法收集证据,只有通过调解协商处理,专案组建议,交听证会通过,并推荐信访代表4名,由县司法局调解中心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汉培与龚照富因经济纠纷双方都要求到法院起诉,终止了调解。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已终审裁定(附后),明确上诉人为临聘人员,不存在侵其权益,无诉讼主体资格。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宣汉县公安局举行2013年第三次发还赃物大会发布时间: 16:42:37【】【字体:
  本网讯
12月10日,达州市宣汉县公安局在双河镇举行2013年第三次公开发还赃物大会,向群众发还赃物折款15万元。宣汉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杨旭东出席会议,县公安局政委陈波、双河镇镇长徐波、县公安局副局长李瑛、政治处主任胡易、刑侦大队长李洪波及政治处、刑侦、双河派出所部分民警和双河片区耕牛被盗案全体失主参加了会议。
  宣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长李洪波通报了“王兴翠等人耕牛被盗系列”案件侦破情况。耕牛被盗案失主代表在大会上致感谢词,并向县公安局赠送一面锦旗“心系失主神速破案,人民公安一心为民”。
  杨旭东局长作重要讲话。他说,这是全县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打击“两抢一盗”行动成果的又一次集中展示,充分彰显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财性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良好治安环境的坚定决心。
  杨旭东局长指出:全县公安机关以“平安新宣汉”建设为目标,充分履行公安机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职责,牢固树立“破大案与破小案、破案与追赃并举”理念,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加大多发性侵财案件侦破工作,成功侦破了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王兴翠等人耕牛系列被盗案”18起,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5万余元,用破案的实际战果惠及民生。
  杨旭东局长要求:全县公安机关以此次退赃大会为契机,进一步振奋精神,乘势而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继续坚持打防结合,专群结合的方针,保持对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始终把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多发性侵财案件作为侦查工作的主攻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宗旨,为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再立新功。(李晓峰 罗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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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公安部消防局调研宣汉乡镇消防工作
作者:罗建波 于宗满 【
& 四川法制网讯(罗建波 于宗满)12月5日,公安部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处长张明灿、参谋张国庆一行到宣汉县专题调研乡镇消防工作,看望慰问一线消防队员。
& 调研组一行实地查看了南坝镇消防队阵地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现场听取消了防队人员编制、日常管理、经费保障、宣传教育、防火巡查、灭火救援以及队员学习生活、执勤训练等情况介绍,抽查了消防队员消防&六熟悉&掌握情况,仔细查阅了消防工作档案和基础台账,对宣汉县落实乡镇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巡查、网格化管理等工作感到十分满意,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要求要加强消防日常执勤备战训练,提升乡镇消防队伍素质;要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着力推进消防&网格化&管理,使消防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化;要完善乡镇消防队考核奖惩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 四川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王松林、达州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董绍棠、宣汉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杨旭东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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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网讯(一舟记者常斐)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修..宣汉公安局召开窗口警种廉政警示教育会发布时间: 08:22:17【】【字体:
  法制网1月7日讯(李晓峰 罗建波)1月5日,宣汉县公安局召开窗口警种廉政警示教育会。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旭东出席会议并讲话。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胡易,局机关治安、户政出入境、交警、交巡警等窗口警种及16个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局纪委、督察大队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先贵主持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珍惜岗位,远离犯罪》。局督察大队负责人组织学习了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廉政规定,学习了《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通报了我县纪委、监察局有关违纪人员处理情况。
  杨旭东局长指出,岁末年初是极易滋生腐败的时期,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高度关注。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和中流砥柱,任何时候、任何环节都必须保持头脑高度警醒,切实加强自身廉政警示教育、廉政制度建设、廉政执行落地。
  杨旭东局长强调,作为公安机关一线派出所、机关窗口警种,处在服务群众的最前沿,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保障,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我们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杨旭东局长要求,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权力利国利民,滥用权力祸国殃民,要敬畏权力,严格履职。公安机关的主要活动是执法活动,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我们要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自觉接受执行监督。要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严格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历史使命;同时,法律的制衡、道德的约束是社会最基本的遵循,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敬畏法纪,严守底线。公安机关、公安民警要自觉做好法律的遵守者、执行者、捍卫者,争做维护法律尊严的表率、严守道德标准的标兵。另外,公安民警要自觉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时刻从严要求自己,从严规范自身行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永葆自己人生十字路口不偏离方向,争做一名新时期合格民警,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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