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为了得到继承权而杀死制定遗嘱的爷爷孙子狗,这个案例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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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的遗产孙子有继承权吗?
我父母早些年去世了,只有我和妹妹,爷爷年前也去世了,爷爷生有3个儿子和3个女儿,女儿都以出嫁,请问我和妹妹有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吗?遗产怎么分割?
 问题来自:山东 - 济南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18 咨询人:t624n4m11qw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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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和你妹妹有权继承应该由你父亲继承的份额,在法律上称为代为继承权。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回复时间: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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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的权利,但也只能代位继承你父亲应当享有的遗产份额。
回复时间: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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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爷爷未留有遗嘱的话,你和你妹妹代位继承你爸爸的份额,即你俩共得遗产的六分之一。
回复时间: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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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妹妹有权继承应该由你父亲继承的份额,在法律上称为代为继承权。
回复时间: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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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代位继承。你们应得的份额是你父亲的份额。
回复时间: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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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儿子三个女儿都有继承权,你和妹妹代位继承你父亲的份额
回复时间: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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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的权利,但只能代位继承你父亲应当享有的遗产份额。
回复时间: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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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为继承
回复时间: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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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妹妹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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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手握遗嘱孙子没得到房 律师:遗赠两个月内不明示视为放弃-云飞中国律师网,云飞律师,云飞中国,律师网,8848148,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律师在线,中国律师门户,律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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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遗嘱孙子没得到房 律师:遗赠两个月内不明示视为放弃
来源:东北网 文章点击数:
&&& 东北网4月23日讯 爷爷生前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一处房产留给孙子,老人去世一年后,本以为手握遗嘱就等于拿到房产的孙子因未办理继承手续而将该房屋&拱手相让&。
  近日,市民晓峰(化名)因继承爷爷的房产无果向律师求助。据介绍,晓峰的爷爷曾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留给孙子晓峰。老人去世后,由于工作繁忙晓峰一直未办理继承手续。他认为,有了在公证部门立下的遗嘱,即便不办理继承,该房实际上也属于自己所有。然而在爷爷去世一年后,晓峰的姑姑和叔叔找到他,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房产,而此时他带着遗嘱来到公证部门时却被告知,由于错过了&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老人遗赠的表示&,晓峰被视为已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据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潘立波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孙子不属于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爷爷在公证部门立下的遗嘱实为遗赠。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晓峰因未在有效期内作出表示,已错过了该房产的继承权,而该房产将通过法定继承,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潘律师讲,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受遗赠人的范围则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广,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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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内容
【案情介绍】
&&&&& 龚老先生和老伴一共是三个子女,分别是龚一兵、龚萍和龚兴,龚一兵是老大,早年因公死亡,留下一个儿子龚小雨,龚一兵去世后,妻子改嫁,龚小雨一直以来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0年爷爷和奶奶觉得自己身体越来越不好,因此委托律师办理了一份见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在龚老先生和老伴去世后,属于两位老人的位于某处的房产一套赠与给孙子龚小雨,他人不得争抢”,立好遗嘱后龚老先生将该遗嘱直接交给了龚小雨,2012年5月和2013年9月龚老先生和老伴先后去世,2014年新年刚过,小儿子龚兴以拜祭老人的名义直接占有了两位老人遗留的房产,禁止龚小雨在内居住,龚小雨拿出了爷爷奶奶的遗嘱后,龚兴仍然拒绝搬出,无奈之下龚小雨将龚兴和龚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产。审理中龚兴和龚萍委托的律师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龚老先生和老伴在2010年立遗嘱时已经年届8旬身体不好,已经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第二孙子女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其立遗嘱给孙子属于遗赠,而孙子并未在2个月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因此依然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审理结果】
&&&&&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经过走访律师事务所以及调查两位老人之前的病历记录均显示两位老人在立遗嘱的时间段内属于“神清”,符合立遗嘱的条件,法院同时认为在父亲去世后龚小雨作为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所立遗嘱属于遗嘱而非遗赠,因此法院判决该房屋由龚小雨一人继承。
【律师评析】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龚老先生和老伴聘请律师所立遗嘱属于见证遗嘱,符合见证遗嘱的法律程序,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其他继承人提出的老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很多继承案件中都有涉及,因为毕竟立遗嘱的是老人,而老人年纪大后头脑是否清楚,思维时候清晰都会被人诟病,笔者认为这属于正常抗辩范畴,因此从预防纠纷的角度上来讲,最好的方式有下面几种,一,做一个全面的体检,特别是关于头脑和思维方面,如果一切正常,那么所立遗嘱自然没有问题;二是在立遗嘱的过程中最好是采取全程摄像的方式,既包括声音也包括画面,这样的话也是比较妥当直接的方式。
当然话又说回来结合办案,实际上体检和录音录像并非是见证遗嘱的必要条件,不是说不体检或者不录音录像那么遗嘱就必然是无效的,因为从举证责任分配上来讲,对于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方认为老人思维不清楚存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应该由提出该观点的人举证证明,而不应该由主张思维清楚正常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尽管没有录音录像也没有体检报告,但是人民法院谨慎起见经过了解老人的病例确认老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关于遗嘱和遗赠的问题,本案也是焦点问题之一。遗嘱和遗赠最大的不同就是将生前财产在死后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叫做遗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叫做遗赠。所以不难看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孙子是否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本身孙子女并非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所以一般来说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是属于遗赠的,但是法律规定之外还有例外情况,本案就是例外情况之一。
法律上对于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包括下列人员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的养孙子女;未出生的胎儿以及代位继承人。这些人都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龚小雨就是代位继承人。龚小雨的父亲遭遇爷爷奶奶去世,那么依照法律规定龚小雨取代父亲的身份享有对爷爷奶奶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爷爷奶奶将财产留给龚小雨属于遗嘱而非遗赠,所以不需要必须在2个月内必须表示接受。
因此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龚小雨要求继承全部财产的诉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假设龚小雨的父亲是在爷爷奶奶去世之后去世,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同样爷爷奶奶将财产留给龚小雨,那么结果就会截然相反,因为爷爷奶奶去世后父亲去世的,那么此时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那么留给孙子女就属于遗赠,依照法律规定被遗赠人未在2个月内表示接受的视为拒绝,那么爷爷奶奶的财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作者: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 焦春伟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房地产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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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及外孙子和外孙女谁更享有继承权
我爷爷家有一套房子还有一些财产,现在过世了,我爷爷还有外孙子和孙女,我想请问谁更享有继承权,我父亲有精神病是无能力人员,爷爷是一直跟我们在一起过的,爷爷的外孙子一直不来看我爷爷,而且姑姑和姑父已经离婚,姑妈现在已经过世,他们也一直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对我奶奶也很不人性化,外孙女还可以,因为我们家里人现在一直很担心因为遗产闹得沸沸扬扬,所以想问谁更有继承权,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爷爷奶奶的外孙子对他们确实不怎么好,我奶奶也是站在我们这边,继承的财产一直不想跟他们,因为他们一直没有尽到一个子女的义务和责任,我的法定继承资格是否比他们更有法权。
 问题来自:北京 - 北京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22:17 咨询人:aihe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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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您好!第一、孙子和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没有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爷爷的子女来共同继承。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第二、孙子和外孙子女只能代位继承其父母应当继承的份额(前提是其父母已过世)。
回复时间: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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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爷爷的子女来共同继承。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回复时间: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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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权继承.
回复时间: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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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权继承.
回复时间: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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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
携带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处理。
回复时间: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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