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砸了儿子婚礼父亲讲话的车,保险公司陪吗?

父亲撞伤儿子后续:保险公司否认拒赔 理赔程序重新启动
上午10点,记者在宝安区医院住院部,见到了邓先生。邓先生反映,华泰保险公司于昨天下午派人上门,对情况进行了了解。
邓先生反映,理赔人员上门调查的过程中,似乎对意外发生的情况一无所知。然而从事故当天到昨日的多次电话里,一名周姓公司工作人员,早已拒绝了邓先生的索赔要求。
究竟这名周姓工作人员,有没有将邓先生的事故,上报保险公司呢?记者拨通了华泰保险公司电话,了解事故是否经过了登记。
邓先生介绍,这名周姓员工,就是当初销售保险的人。在保险的合同上,还有这名员工的个人印章。这位工作人员不仅未经勘查,就得出了拒绝理赔的说法。更离谱的是,事故发生的长达6天时间,他都没有将邓先生的事故告知保险公司。那么,究竟华泰保险对邓先生的情况,是什么态度呢?
这位主任表示,这名周姓员工,不是理赔部门的人员,也不具备理赔判定的权限。并且,他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几位负责人称,将立即重启理赔程序,如理赔材料属实,邓先生将可以获得赔偿。金融人士介绍,保险业为避免串通恶意索赔,有对近亲关系实施免赔的惯例。他建议,消费者的保险投资也需谨慎选择!父亲开车大意轧死儿子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浙商网编辑:
摘要:当路人的尖叫提醒时,惨剧已经发生。儿子没了,伤心的妈妈崔某把孩子爸爸郭某、货车的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一块儿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眼看爸爸爬上了车,发动车子开始起步,小郭浑然不知道危险正在逼近。当路人的尖叫提醒时,惨剧已经发生。
儿子没了,伤心的妈妈崔某把孩子爸爸郭某、货车的挂靠单位和一块儿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今年4月,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由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8万余元,郭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表示不服,上诉到了温州中院。日前,温州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开车大意轧死儿子,母亲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郭某今年26岁,与妻子崔某从湖南来到温州打工,两人有一个1岁多的儿子小郭。
去年10月24日下午,他的重型自卸货车出了点故障,于是他就把车停在一片空地上修理,儿子小郭留在他身边玩耍。
为了方便维修,郭某想把车先调个头。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他特意把儿子抱到了离工程车几米远的地方,并叮嘱孩子千万不要动。谁知他刚一转身,孩子便悄悄跟在他的身后,而他压根没有发现。
郭某发动汽车,先往前开了一段,随后又往后退了一点,正打算打方向时,突然听见车外有人在喊:轧到孩子啦!
郭某连忙跳下车查看,发现儿子已经倒在血泊中,没有了呼吸。
交警认定,郭某驾驶车辆碰撞并碾压在旁玩耍的小郭,致其当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郭某是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货车挂靠在某渣土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并以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和商业三者险等(含条款)。
今年3月4日,小郭的母亲崔某以郭某、渣土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一审争议:保险公司提出三条理由
今年4月9日,瑞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时,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提出了三方面的抗辩理由:
一、既是原告又是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小郭出了车祸,赔偿诉讼的主体应该是受害人的父母即郭某和崔某两人。崔某作为原告起诉郭某,存在自己告自己的矛盾,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孩子父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
小郭因无人监护被父亲驾驶的货车轧死,郭某和崔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保险合同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小郭系驾驶员郭某之子,属于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的&及其家庭成员&范围。
二审判决:承办法官分析,案子为什么要这样判
今年4月22日,瑞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崔某的损失经计算为35.1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超过部分为24.1万余元,崔某自负30%,保险公司按70%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两项合计27.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郭某负担。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温州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温州中院的二审承办法官黄百隆进行了一番分析:
一、郭某放弃赔偿权利作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律
由于郭某明确同意由崔某作为原告即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故应视为郭某放弃其赔偿权利人,也就是原告的资格。因此,原判依据崔某的起诉,确定郭某作为案件被告并未违反法律。
二、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郭某、崔某作为小郭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郭在道路上玩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告知不发生效力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不能免责。
妈妈为什么要把爸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妈妈为什么要把爸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这和单独起诉保险公司到底有什么不同?
昨天,记者采访了京衡律师集团周毅律师,让他来谈谈对这个案子的看法。
在大概了解案情之后,周毅表示,妻子把丈夫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的情景在类似的案件中很罕见,如果温州中院最终确实这样判了,那么这起案件就具有相当典型的意义。
&之前也发生过几起类似的案件,受害者家属一般都是直接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周毅解释,从法律上来说,这就涉及到侵权诉讼与合同诉讼的区别。
如果是单独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简单地说就是以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为理由打官司,那就是合同诉讼。基本上,这类诉讼的焦点大多集中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这一点上,相对比较复杂。
而温州这起案子,妻子把同为受害者的丈夫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那就是侵权诉讼。某种意义上,它不需要涉及到合同免责条款这个麻烦,而是直接向侵权责任人追讨。
&另外,在侵权诉讼时,法院会更多的考虑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这大概也是这起案件中,妻子选择状告丈夫的原因之一吧。&周毅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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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货车司机赵亲春倒车时,疏忽大意,将父亲赵金生顶在了围墙上,赵金生伤重死亡。赵亲春在安邦保险公司买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是普通的交通意外,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可是,安邦保险公司认为,赵金生是投保人的父亲,他们不承担赔偿。理赔不成,赵亲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赵亲春的妹妹说,赵亲春早些年就结婚了,也与父母分家了,因此,父亲不能算是赵亲春的家庭成员。
但是,保险公司说,事故发生前,赵亲春和父亲赵金生的户口在一起,事故发生后,户口薄才做了更改,因此,赵亲春存在诈保的嫌疑。另外,这一意外发生在仓库内,不在道路上,因此不是交通事故,不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当然也不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但是,有律师表示,不认同保险公司这种说法。
法庭上,法官表示,要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核,然后再次开庭。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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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慎轧死儿子 保险公司该怎么赔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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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温萱
  父亲开车不慎轧死儿子,保险公司却拒赔。日前,温州中院维持了瑞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8万余元,孩子父亲负担案件受理费。
  去年10月24日,瑞安东山的崔女士去理发,便将1岁多的儿子小郭交丈夫郭某照顾。下午2时许,郭某在修理重型自卸货车时,小郭在一旁玩耍。结果,郭某移动货车时,不小心轧到了儿子,致其身亡。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郭某的货车曾以挂靠的渣土运输公司的名义投保了12.2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今年3月4日,崔女士以其丈夫郭某、渣土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6.6万余元;郭某和渣土运输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焦点一:崔女士能否将郭某作为被告起诉?
  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小郭因车祸而亡,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应该是受害人的父母。崔女士作为单独原告且将郭某作为被告存在矛盾,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崔女士作为受害人母亲,有权索赔,是适格原告。郭某具有身份的双重性,由于郭某在本案中明确同意由妻子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故应视为其放弃其赔偿权利人的资格。郭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焦点二:作为父母,应该承担多大监护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小郭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父母未尽必要的监护职责,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郭在道路上玩耍,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酌情确定崔女士自负30%的责任。
  焦点三: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小郭系郭某之子,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及其家庭成员”范围,所以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免责。
  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如何进行明确说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责任编辑:Mag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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