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书记是做什么的?有什么党员权利和义务义务?

党务问答汇编(1):党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日08:09&&&来源:
【字号 】&&&&&
E-mail推荐: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在楼栋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得到贯彻落实;组织党员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在楼栋建立党支部,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相邻相近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通过选举建立。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议和部署、团结党员和群众完成本楼栋应担负的各项任务……
(责任编辑:杨媚、权娟)
热点导航[新闻热词][社区互动]
&&&推荐新闻
&&&&&&&&&|&|&&&&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热帖排行
1.2.3.4.5.6.7.8.9.10.
&&?频道精选
?|? ?|? ? ?|
?基础|||会议|||文献|||事件|||专题|||图集|||视频|||查看: 494|回复: 2
县委书记有什么名誉权?
71083/10000排名<font color="#FF昨日变化3主题帖子积分
白金站友, 积分 1083, 距离下一级还需 8917 积分
白金站友, 积分 1083, 距离下一级还需 8917 积分
县委书记有什么名誉权?  我的家乡安徽,新近发生了一起万人注目的诉讼案。原告张西德系安徽临泉县委前任书记。被告陈桂棣、春桃是安徽学界名人,他俩沤心沥血完成的《中国农民调查》一书,因为直击三农问题,一直高居图书销售排行榜。& & 这本收的第四章“漫漫上访路”,讲述了临泉县白庙镇王营村村民因农民负担过重多次集体上访,与地方政府发生激烈冲突事件的来龙去脉。书的作者认为,时任临泉县县委书记的张西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 张西德同志当然不这么看。他义愤填膺地说,相关内容“不仅严重失实、胡编捏造 ,而且指名道姓地对原告的人格、形象进行丑化,对原告的名誉进行百般损害”。张西德同志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为临泉县委、县政府及相关机关讨回公道。 & & 张西德同志能够为县委、县政府和他本人讨回公道吗?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案件。我们可以将这个案件的法律问题分解成两部分。其一是,县委、县政府以及其它国家机关有无名誉权?其二,张西德同志能够因为别人批评他的执政能力、措施以及个人品行,而主张个人名誉受损吗?我认为,不能。道理是这样的:& & 首先,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按照这一规定,县委、政府作为机关法人,似乎应当享有名誉权,但其实不然,政府的名誉不受民法保护。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县委、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党务和政务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其背后的道理在于,在法治社会里,批评政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毫无顾忌的批评政府,才可能将政府牢牢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爱人民。  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由于人民对政府的指责不可能完全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如果法律对人民进行苛求,如果一旦人民的指控出现事实错误和判断错误,就要被追究民事责任,人民将噤若寒蝉。人民纵使对满腹牢骚,也只能张口结舌,望政府而兴叹。正是基于对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力充分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本案中,如果张西德同志胜诉,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法院在修改宪法,将宪法规定的“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修改为“有提出正确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法院有这个权利吗,没有!深入研究之后,我们还会发现,即使县委和政府有名誉权,作为前任县委书记的张西德同志也没有这个诉权,这个诉权归属于县委、政府,而不归属于张西德同志个人,毕竟个人不代表党和政府。  本案原告张西德强调:“我虽然是一名政府官员,但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侵害。”这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问题,即人民对官员个人的执政行为提出批评,官员可以主张个人名誉损失吗?答案是,很难。在给出我的理由之前,请看看美国法官是如果分析这个道理的。& & 案件是为样的。纽约时报刊登付费广告,呼吁各界支持马丁?路德?金和南方民权运动,其中有抨击警察局不当行为的言论,部分言论与事实有所出入。当地警察局长沙利文以名誉受损为由提起诉讼。州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赔偿50万元。联邦最高法院在上诉审中一致同意推翻原判,认定公共官员如果不能证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者之批评出诸实际恶意,则不能获得损害赔偿。所谓实际恶意即明知为非或不顾事实真实与否之轻率心理状态。这个判决的背景是,最高法院警觉到,案件背后有一股种族势力欲通过提起名誉侵害诉讼的方式打击种族歧视的批评者。在最高法院判决时,针对该报的四项侵害名誉权诉讼正在进行中,请求赔偿金额高达250万美元。最高法院的判决堵塞这种藉保护名誉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做法。  美国布伦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书宣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宗旨,即是使公共官员执行公共权力的行为,接受人民最广泛的批评,而批评政府是公民的一项崇高义务。判决书表示,对于公共问题作无约束力、强而有力、公开的讨论是国家对人民所承诺的一项基本原则。另有三名大法官发有协同意见,主张对公言论予以绝对的宪法保障。法官布莱克认为:“第一和第四修正案不只是限制各州许可政府官员起诉批评赔偿的权力,而是根本上禁止各州行政这种权力。法官戈登堡说:“依我之见,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赋予公民和报业一种批评官员职务行为的绝对、无条件的特权,而不管这种特权的滥用和过分行使可能带来什么危害。这并不说宪法保护针对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的私人行为的侵害名誉言论。纯粹针对私人行为的侵害名誉言论与一个自治社会的政治目的没有关系。  这一判决阐明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即人民批评政府官员,即使出现错误,即使官员的名誉事实上受到损害,法律也不保护官员的名誉权――除非有人故意陷害。法律对官员为何如此不公?法律在捍卫什么?法律捍卫的是人民对公共事务不受限制的批评权利,而这一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法律在丢卒保车。为了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个“车”,法律必须丢弃了官员名誉权这个“卒”。  前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发表后,时年92岁的美国研究言论自由专家米克尔约翰说:“这是一件值得在大街上载歌载舞以示庆祝的事”。这一年,米克尔约翰仙逝。他在生命的最后岁月中看到了他的理论被付诸实践,看到自由事业的进展。来源:《何兵 立马军都》搜狐博客网址:
3154/200主题帖子积分
中级站友, 积分 154, 距离下一级还需 46 积分
中级站友, 积分 154, 距离下一级还需 46 积分
有很大道理......以前没想到过...顶!!!!!!
72277/10000排名<font color="#FF昨日变化主题帖子积分
白金站友, 积分 2277, 距离下一级还需 7723 积分
白金站友, 积分 2277, 距离下一级还需 7723 积分
所谓的‘名誉权’,本身就是那些个哈巴们为了那些权贵们编造出来的一个没有公平公等意义的舔腚词。。。
为你‘歌功颂德’的时候,恐怕你只嫌知道的人少呢。。。。
:&&广告垂询:&&站务QQ:
版权所有:&&&&扬州市委书记痛批为官难:请问干什么不难?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坐在有着空调的会议室里面、有着空调的车子里面,哀叹“为官不易”,请问:你有什么资格?有什么道理?有什么理由?
坐在有着空调的会议室里面、有着空调的车子里面,哀叹&为官不易&,请问:你有什么资格?有什么道理?有什么理由?
既然你选择了从政,既然你选择当官,就要守规矩,就要懂道理,就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官难,请问干什么不难?&在刚刚闭幕的市委六届七次全会上,正在作小结讲话的市委书记谢正义针对部分干部感叹&为官不易&突然脱稿发问。
随着以聚焦反对&四风&、解决突出问题为主线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格实施,禁令频频之下,一些党员干部产生了&为官不易&的感慨。他们中一些人说,现在好像做什么事情,都感到处处受掣肘。应该说,&为官不易论&在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有&市场&。就扬州而言,市委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态度十分坚定,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就在市委六届七次全会召开前,又集中公布了一批违反&八项规定&案例。
&为官为什么不易?&谢正义客观分析了&为官不易论&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他认为,当前正迎来信息社会,互联网尤其是微信、微博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使执政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互联网不仅是一场技术变革、一场商业变革,也是一场社会变革。&谢正义说,原来上网还要用电脑,现在上网有手机、有微信,互联网就在我们身边,就在我们手上。
&互联网的革命,让人民群众找到了监督党员干部的一个有效方法。&谢正义环顾会场,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在座的同志好多处级干部原来也在基层干过。20年之前,你当个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到农村去调研,人家是满庄子逮小公鸡招待你。现在情况完全不同了,你哪怕当上了县长、书记,再去下乡调研,人家是不会再逮小公鸡招待你的,有的人拿着手机、拿着相机跟着你,目的就是要监督你。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陈娟]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04/21 15:54
04/21 15:54
04/21 15:54
04/21 15:54
04/21 15:54
07/10 13:31
07/10 13:31
07/10 13:31
07/10 13:31
07/10 13:31
01/16 15:52
01/16 15:52
01/16 15:52
01/16 15:52
01/16 15:52
01/16 15:57
01/16 15:57
01/16 15:57
01/16 15:57
01/16 15:57
01/16 16:02
01/16 16:02
01/16 16:02
01/16 16:02
01/16 16:02
播放数:1133929
播放数:4135875
播放数:2845975
播放数:53577426.预备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同正式党员有哪些相同,哪些不同?
日09:31&&&来源:
E-mail推荐:
在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七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之所以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由于预备党员刚刚入党,一般地说,他们对党和党的事业的认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还只是初步的。同时,他们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还不够熟悉。因此,要正确地运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二是由于党组织对预备党员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为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在他们没有转为正式党员之前,也不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在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因此,在预备期间,所有的预备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认真听取党的文件精神的传达,自觉接受党的培养和教育,十分珍惜正确行使党章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履行党章规定自己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
(选自《新党章学习问答200题》,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责任编辑:张湘忆、赵晶)
热点导航[新闻热词][社区互动]
&&&推荐新闻
& &&&&&&&&&&&&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
1.2.3.4.5.6.7.8.9.10.
&&?频道精选
? ? ? |? ?| ?|
?基础|||会议|||文献|||事件|||专题|||图集|||视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权利与义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