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吸毒贩毒怎么判刑刑,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辩护词-毒品案件辩辞-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毒品犯罪辩护、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刑事辩护、云南律师、昆明律师
本坐落于中国上海火车站附近,
为中国及境外公司提供专业的注册服务及相关的公司管理服务。
我们能提供在许多著名的境外注册地及中国所需的一切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国、美国的内华达州和特拉华州,
国际书刊号注册-issn国际标准刊号注册、isbn国际标准书号注册;企业配套服务-商务秘书、
年审年报、代理记帐、秘书服务、专线电话、商标设计、银行开户、信用证跟单、
货物转口及报关、公关接待、 网络营销、移民香港、移民加拿大、移门澳门等服务,
注册上海以及北京公司是本公司的拳头优势
当前位置: >>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辩护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辩护词
时间: 15:03:24 &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朱素明
辩& 护& 词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朱素明 律师
尊敬的法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接受上官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中作为被告人上官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并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鉴于被告人上官某某本人当庭认罪,我为其作有罪辩护。但是,一方面,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上官某某本人的涉案制毒物品数量的指控持有异议,另一方面,本案存在部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应当从宽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涉案制毒物品数量: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2011年4月5日在南伞查获的453.2千克麻黄碱(以下简称涉案物品),在证据上存在诸多疑点,不应当认定为上官某某的涉案制毒物品。理由:
首先,涉案物品属于种类物,无法直接通过某些特征进行直接认定。
其次,涉案物品处于流转状态中,并非一直在上官某某和孙某的直接控制之下,存在混淆和调换的可能性。而且,查获涉案物品时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归案,无法查明涉案物品的流转情况,无法认定涉案物品的归属和同一性。
第三,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孙某不仅仅帮上官某某运输买卖制毒物品,同时也在帮别人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甚至不排除其本人自己从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可能。那么,本案南伞查获的涉毒物品就不排除是孙某帮别人运输买卖或者为自己买卖的可能!
第四,涉案物品在南伞查获时已经打开包装称量,并非在被告人面前当面打开,物品指认和称量过程无法保证物品同一性。而且前后称量的数量不符,而且数量误差不合常理:南伞称量毛重464千克,净重448.2千克;昆明称量毛重465千克,净重453.2千克。
第五,涉案物品包装数量不符:根据孙某和上官某某的供述,孙某帮上官某某运输的制毒物品为13箱,而查获鉴定的涉案物品 却是&3袋、6箱和2袋、3箱&,与13箱的数量无法对应!
第六,涉案物品的规格不符合:根据上官某某和张伟等人的供述,上官某某的进货渠道都是张伟等以医药公司的名义从正规医药厂家购进,其药品上均应当有明显的标志,而南伞的涉案物品中部分却是&黄色,品名不详&(见《呈请聘请价格鉴定报告书》第二页第五行)?!
第七,涉案物品的重量不符:根据上官某某的估算,他从张伟处购进的涉案物品交给孙某的数量大概在12400瓶左右,药品重量大约310千克,与453.2千克相差150千克。同时,根据张伟的估算,通过代理商购进药品卖给上官某某29600瓶左右,总重量740千克,比本案查获总重量828.6千克(375.4+453.2)少88.6千克!况且,根据上官某某的供述,之前他还卖了一部分出去。
综合以上证据疑点,辩护人认为,本案无法通过证据证明南伞查获的涉案物品是被告人上官某某非法买卖的物品,存在多处明显的矛盾和疑点,根据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 &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应当将该部分涉案物品排除在上官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范围。
第二部分,关于量刑情节:
1.本案属于犯罪预备或者未遂,尽管被告人的买卖行为已经着手,但仅仅停留在买进后的准备和前期工作,有没有出卖的实质行为,没有谈价和交付的行为发生,属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或者未遂状态,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上官某某悔罪态度很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属于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
3.被告人没有前科,对社区没有不良行为,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两个尚未成年的子女,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对社区也不会有不良影响。
鉴于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被告人上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谢谢法庭!&&
&&&&&&&&&&&&&&&&&&&&&&&&&& &&&<st1:chsdate day="1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1" w:st="on" year="年1月10日当庭发表
&&& 2012年1月13日 提 交
&&&&&&&&&&&&&&&&&&&&&&&&&&&&&&&&&&&&&&&&&&&&&&&&&&& &&&&&辩护人:
QQ法律咨询
朱素明律师:&
杨承波律师:&&
王绍涛律师:
蔡从伟律师:
黄代华律师:
& 2006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丹彤大厦11楼 | 电话: | 滇ICP备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您的位置: &
什么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几年
来源:华律网时间:浏览:253 次
一、什么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概念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化学物品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实施了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非法买卖的行为。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管制,并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对什么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几年的说明、介绍,希望能够帮到您。本罪在实践中操作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所以建议您在遇到该类案件时,咨询一下专业刑辩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相关知识:立案标准是什么我国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标准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大”的标准如下所列: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氯胺酮、美沙酮1000克以上;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毒品含量折合问题近年来,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因此,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看过本文,您已清楚。当然,如果真遇到类似案件,聪明如您最好还是求助于专业刑辩律师,他们必将竭尽全力帮您,为您排忧解难,走出困境。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大家都在看
1吸毒会被判刑吗?毒品罪既遂标准是什么,毒... 1 2制造毒品怎么判刑?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 2 3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 3 4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 4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5
您可能感兴趣的&nbsp&&nbsp&nbsp
&&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5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提问于: 17:00:2146
我有个弟弟成天不务正业,都是跟到社会上的混混一起,现在听说已经被抓了好像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罪,我就想咨询下这种罪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如果久希望他别在出来危害社会了唉!其他人都在看:
无需注册,立即提问,1000名在线律师专业解答!
共3位律师的回答
17:03:21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45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而非,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1
17:09:21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16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是个类罪名,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12个罪名,这类犯罪简称毒品犯罪。当今,由于毒品泛滥,毒品犯罪在各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国际性的犯罪,因为国际公约已经对毒品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毒品犯罪客体方面的问题
毒品犯罪的共同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各种毒品犯罪行为都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因而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家对毒品的管制主要表现在对有关毒品的管理法规上。毒品犯罪除了侵犯这一共同客体外,有些毒品犯罪还侵犯了其他客体,因而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需要说明的是,毒品犯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毒品犯罪一方面破坏了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另一方面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健康,同时还毒害了社会风尚,这种观点有些偏激,如果依据上述观点,则所有毒品都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人民的健康和社会风尚这三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例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不可能直接侵害人民的健康,最多只能是对人民健康具有潜在的危险。因此,只能说大多数毒品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根据法律规定,毒品犯罪的对象大致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毒品;另一类是与毒品有关的人或物。以毒品为对象的犯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12个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2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四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五条〔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实施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七)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六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七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条〔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17:15:21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67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一、什么是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构成是什么
1、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分析起来,包括三层含义: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行为违反了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如果没有违反上述法规,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家严格限制的范围内,运输、携带制造麻醉药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谓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从境外运入境或由境内运往境外,所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过境人员将制毒物品随身带入境或者带出境。这两种行为并不要求全部具备,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制毒物品,需数量较大,如果数量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本罪侵犯了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其他网友遇到的问题: 帮助过:16人帮助过:119人帮助过:12人帮助过:10人帮助过:27人帮助过:15人
相关法律知识
帮助过:117人 帮助过:206人 帮助过:178人 帮助过:65人
刑事诉讼最新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400-64365-80
找律师,律师365帮您 !
电话咨询律师步骤
1拨通400 64365 80;
2根据语音提示转接律师分机号,或拨0由专业法律咨询客服为您推荐最合适的律师并转接;
3接通后向律师咨询。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登陆律师365
账号账号错误
密码密码错误
用合作网站账户直接登录:
还没有注册?
恭喜,提交成功!
抱歉,好像出错了!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 Copyright&
版权所有&&&&蜀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美国贩毒怎么判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