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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龙村介绍_重庆奉节县五马镇广龙村资料简介
重庆奉节县五马镇广龙村
行政代码:身份证前6位:500236长途区号:023
邮政编码:404600隶属政区:行政级别:村 车牌号码:渝 广龙村相关网站:?????????
  【基本位置】
广龙村村域面积22296.45亩,全村共有农户694户,人口2608人,7个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0人,党员有49人。
  【产业经济】
本村铁矿、煤矿产资源丰富,海拔在800米以上,适应种植烟叶和中高山药材。本村的经济发展主要有两种经济来源:一是外出务工收入,二是农民种养殖收入。在抓住万元增收的契机,广龙村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先后创办了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河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积极创收,助增收助发展。现在全村的经济发展良好。
  【村镇现状】
在全村村民共同努力下,厂杨公路横穿本村,有一个医疗卫生室,方便当地农户就地就医;有一所设备完善的小学,普及当地文化率;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成,为群众提供了学习和工作的场所。我村今后的奋斗目标是: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来规范村里的各项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0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全村人民,同心同德,把广龙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
广龙村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广龙村怎么看? ---说两句吧!
8楼 网友220.181.51.38于 3:46:04发表:我是广龙村2组的人,我们广龙村的干部没有能力带动人民致富,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奋斗都是个个卖苦力挣点血汗钱来养家的,国家有点什么补助可是到了农民的头上就了了无几了,
7楼 网友220.181.51.36于 19:54:53发表:其实我跟这个网友的观念一样 我们广龙致富连公路就不通 手机信号就更不用说了 吃水都成问题 我们的干部应该考虑考虑吧
6楼 网友115.239.212.70于 15:06:01发表:广龙村的干部真尼玛操蛋
5楼 网友115.239.212.203于 23:57:09发表:我是广龙村人,年轻一辈都往外跑,谁有心思去建设自己的家呀?!挣点钱赶紧搬走吧!!!!和杨坪,安静比起来,广龙已经。。。。。。。。
4楼 网友183.141.35.27于 13:49:00发表:希望你们能够为村民多做点实事,少搞点建筑。行吗?
3楼 网友183.141.35.27于 13:47:35发表:广龙村上半部分的公路要等到猴年马月才能搞好?村委会有没有关心这件事?
2楼 网友183.141.187.218于 16:13:48发表:现在的信息化时代要怎样才能延伸到每一个角落,这个重担有待你们0以及各位-的深思熟虑,
1楼 网友183.141.187.218于 16:10:49发表:光喊口号是没用的,需要实际行动,为村民们办实事,办好事。就广龙村的民用路,一时都得不到0的支持和解决,村民怎么能富起来,还有上半山连手机信号都没有,信息从何而来???我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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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秋久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龙溪村委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韶乳法布民初字第5号
原告叶秋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冬双,系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灵,男,系该电站站长。
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龙溪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辉灵,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叶秋久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水公司&)、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龙溪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永祥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秋久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冬双、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龙溪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辉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秋久诉称,我从2005年3月至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达九年之久,主要负责发电运行等工作,我在工作期间严格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我于2014年向社保部门查阅才知道被告并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金。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二、维持原仲裁裁决中裁决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月&1150元=10350元。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2&2=124200元。四、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808&3月=2424元。五、请求被告依法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从2005年3月至今)。六、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此造成的误工补贴1500元&7月=10500元。
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水公司&)辩称,我公司电站成立于日。原告叶秋久于日开在我电站上班,每月平均工资1150元。我公司于日作出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决定。至于其此前在什么地方工作,在哪个电站上班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无义务为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原告称其在我电站上班达9年时间是缺乏事实依据,不是事实,因此,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的【乳劳人仲字(2014)37号】仲裁书裁决广水公司补偿原告经济补偿金10350元是错误的,于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龙溪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辩称,我村委会电站成立于日。原告叶秋久于日开在该电站上班,每月平均工资1150元。我村委会于日作出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决定。至于其此前在什么地方工作,在哪个电站上班于我村委会无任何关系,我村委会无义务为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原告称其在我电站上班达9年时间是缺乏事实依据,不是事实,因此,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的【乳劳人仲字(2014)37号】仲裁书裁决我公司补偿原告经济补偿金10350元是错误的,于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从日至日,原告叶秋久在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原称乳源瑶族自治县龙水三级水电站)上班,工作责任是发电运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150元,从2005年3月至日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3月由被告村委会召开村长会议,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并由龙溪村委会和龙溪村委会党支部于日书面通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叶秋久于2014年10月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一、确认被告支付缴纳从2005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及利息按韶人社函(号文件标准计算;二、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2139元。该仲裁院于日作出乳劳人仲案字(2014)37号裁决书,裁决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1150元=1035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从2005年5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广水公司的前身为乳源瑶族自治县龙水三级水电站,于2005年2月投产使用,企业类型为&个体户&;日该电站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吴军玉;于日协议转让给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龙溪村委会所有,成立日期为日,变更为现在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辉灵,于2011年1月份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告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原告帐户明细查询、调解协议、询问笔录、通知、乳劳人仲案字(2014)37号裁决书、电站转让协议、证明及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不服乳劳人仲案字(2014)37号裁决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本院依法对原告诉讼请求项目分析与认定如下:
一、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从2005年5月至2014年6月,原叶秋久告在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原称乳源瑶族自治县龙水三级水电站)上班,工作责任是发电运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3月由被告村委会召开村长会议,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并由龙溪村委会和龙溪村委会党支部于日书面通知,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从2005年5月至2014年6月原告的双倍工资问题。
原告与被告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被告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应当按照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原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资(即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双倍工资的另一半:1150元/月&11个月=12650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2&2=124200元减去被告应支付的工资12650元,多余请求部分即111550元,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个月&1150元=10350元问题。
原告与被告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被告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日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此,原告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9个月&1150元=10350元,理由充分,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予以支持。
四、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808元&3个月=2424元的问题。
虽然被告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808元&3个月=2424元的问题,无事实依据,因此,本院对此诉请不予以支持。
五、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从2005年3月至今)问题。
对于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因此,原告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本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应向相关的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
六、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误工补贴1500元&7=10500元的问题。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误工补贴1500元&7=10500元,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的行为造成其误工的事实,无事实依据,于是,本院此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叶秋久与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龙溪村委会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限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秋久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半合计12650元,经济补偿金10350元,两项合计23000元;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龙溪村委会对上述款项合计2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叶秋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5元,由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广龙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永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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