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犯人突然死亡法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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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一犯人狱中死亡 补偿成难题
10:09:09 星期二 &来源:云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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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赔偿与3000元补偿的差距
吴启云死亡后,监狱、家属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家属方提出8万元赔偿要求。2月12日,监狱方提出的3000元补偿遭家属方拒绝,事件处理被推迟。
吴启云的死,监狱到底有没有责任?
2月12日晚,监狱方和吴的家属代表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谈判。家属方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而监狱方则坚称,吴启云是突然患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监狱已经尽职,没有责任。“吴是因病死亡。从事发后到其死亡,所有服刑人员、监狱医生,在那种环境下已经采取措施全力抢救。”
“现在10天了,你们没有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死因鉴定,就视为排除他杀等非正常死亡因素。”一名负责谈判的监狱负责人说。
对于家属提出的死者背部有青紫症状,质疑是被打死亡,因为家属方没有申请启动非正常死亡程序,监狱不作考虑。“我们最后是根据医院病历来判定死因的。医院给出的是心脏停止跳动死亡,是一种突
发脑部梗疾,最终导致大脑缺氧、昏迷,进而抑制心跳、呼吸。”
此外,监狱方称,通过录像可以看到,吴是在正常的睡觉状态,没有谁去动过他、打过他,而是突然发病。“因考虑到死者家庭困难,上有老人,下有孩子,监狱可以作一定补偿。”
不过,家属方并不认同监狱的说法,要求监狱按法律程序来赔偿,而不是补偿。
双方争执不下。死者家属方及代理律师周某提出8万元赔偿,而监狱方只同意给死者家属方3000元补偿,双方再次不欢而散。记者发稿前联系家属方时,其表示监狱方最终补偿5000元作了了结。
而现有法律中,对监狱犯人突然死亡的补偿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监狱与犯人仅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罪犯不享有社会福利保障,监狱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做。不过,现有的补偿规定还是沿用10多年前的规定。在经济环境发生巨大改变的当下,这样显然难以让家属方接受,也不利于事件的处理。
“基本靠吵”的犯人死亡补偿金
记者查询发现,近几年来在云南监狱、看守所发生的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中,没有一例是监狱或看守所存在过错,也就是监管场所方没有法律责任,但事件处理却多以监管方补偿死者家属方费用了结。
在记者查询的这些案例中,每一名服刑人员死亡后的补偿费用也不尽相同,少则几千元摆平事件,多则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死者家属方最后能拿到多少钱,完全靠双方之间的谈判,看谁最后能胜出。
而死因判定则是谈判中的重中之重——其不仅仅是补偿费用多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监狱管理方存不存在管理责任的问题。“一旦认定监狱有责任,不但涉及高额的赔偿问题,就连监管狱警、监狱领导都可能要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一位监狱系统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例如,2010年,曲靖富源县中安监狱,服刑人余某在监狱炼铁厂卸完矿石后死亡。监狱方称,余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超越警戒线私自采摘野菜,不慎掉下来摔伤抢救无效死亡。为了给余某治伤,监狱花费20余万元。
就余某的死亡,监狱方表示自己无过错,愿意出1.5万元善后,但家属方并不买账。监狱方提价到2万元,事情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双方谈判,认定余某是在矿山采野菜摔伤不治身亡,监狱补偿9万元解决事件。
再例如,2012年,沾益县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舒某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从最初的“看球激动导致死亡”,变为“患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最后确定“正常死亡”。
同样,2011年,服刑人员田某被发现死于昆明监狱。监狱方先是认定田某上卫生间“滑倒死”,但因为这样的死因容易引起争议,后来监狱方在措辞上做了多次纠正,改为田某上卫生间“摔倒死”,再改为“跌倒死”。据记者了解,在处理被监管人员死亡的经验上,类似的昆明经验一直在省内同系统内被推崇。
但即使监管方最终被认定无责,在处理犯人死亡案件中,补偿问题也没有一个规则可循。
稍早的案例是,2009年,云南第四监狱服刑人刘某在监狱内死亡。经死者家属与监狱方多次争执、协商后,家属最终获得监狱5.6万元的补偿,死者尸体于当日火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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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军申请辽宁省瓦房店监狱虐待致人死亡一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3)辽法委赔字第9号
赔偿请求人:付建军,男,汉族,日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杨兆林,男,汉族,日生,住址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赵梦露,女,汉族,日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
法定代表人:魏兴国,系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姚凤元,系该监狱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鏖,系该监狱干部。
复议机关: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单成繁,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群,系该局法律顾问。
赔偿请求人付建军以虐待致人死亡为由申请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以下简称瓦房店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瓦房店监狱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向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作出辽监管函(2013)10号复议决定书,付建军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监狱查明:2007年8月赔偿请求人付建军之父付向双因肢体无力转瓦房店市中医医院行头部CT检查,确诊为脑内多发梗塞。自2007年8月至2012年5月间,瓦房店监狱罪犯医院一直根据其病情给予积极治疗,并且多次将其送至监狱定点医疗机构瓦房店市中医医院外诊。日晚8时左右,该犯在监区看电视时突然倒地,觉右侧肢体无力、麻木、行走不能,言语不清、伴尿便失禁。初步诊断为脑血栓,给予治疗。日,外转瓦房店市中医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头部CT,明确诊断为脑血栓,未发现肺、肝、肾等器官患结核病。6月15日晚付向双出现低热,双肺未闻及异常,经对症处理后发热好转。6月18日患者又有夜间低热、盗汗、咳嗽,T38.5℃,听诊双肺可闻及湿罗音,加之其长期卧床、体质消瘦,考虑该犯可能继发肺炎或肺结核病。6月19日罪犯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化验和肺部X光片检查,胸片示双肺肺结核?右肋膈粘连,肺结核病尚不能确诊。6月20日病人突然死亡。付向双患粟粒性肺结核因无外在症状没有查出,待有症状进行检查时,因病人突然死亡而来不及确诊和治疗,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对付向双所患肺结核不给治疗,其行为属于虐待的情况。瓦房店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付向双因疾病死亡,监管机关不存在虐待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根据辽司(号文件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请家属按规定办理付向双尸体火化事宜及尸体交接手续。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决定认为,从付向双在监狱患脑梗塞病开始,被申请人瓦房店监狱针对其所患疾病的实际情况,给予对症治疗,使付向双的肢体功能得到恢复,生活基本可以自理。当付向双病情出现新变化时,被申请人瓦房店监狱又及时将其转入到监狱定点医疗机构瓦房店市中医医院进行外诊检查和对症治疗,瓦房店监狱对付向双的救治态度是积极的,并无不当和违规之处。根据付向双突发的临床表现情况,被申请人辽宁省瓦房店监狱罪犯医院对付向双进行抽血化验和肺部X光片检查,胸片示双肺肺结核右肋隔粘连,肺结核尚不能确诊。被申请人瓦房店监狱罪犯医院对付向双患粟粒性结核病因无外在症状没有查出,待有症状进行检查时,付向双突然死亡而来不及确诊和治疗,属于突然意外死亡,临床上无法确定其具体死亡原因,不存在被申请人瓦房店监狱对付向双所患疾病不予治疗,进行虐待的情况,付向双属于因病正常死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1.驳回复议申请人付建军要求被申请人瓦房店监狱给予国家刑事赔偿的申请,维持《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所作决定;2.对复议申请人付建军提出的其它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赔偿请求人付建军的请求事项:1、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84.9040万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事实、根据和理由:1、请求人父亲付向双于O日22时许在瓦房店监狱医院住院期间(服刑)死亡,在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时,鉴定机关对尸体解剖结论为:付向双因患双肺粟粒性结核病进展为全身粟粒样结核病,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请求人认为,监狱医院对付向双的虐待是明显的。仅就付向双死亡原因来说,监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付向双所患的肺结核疾病,从发病开始到病菌侵入全身造成多器官衰竭直至死亡,整个过程没有对这个疾病进行过任何治疗,对付向双所患的肺结核疾病医生未给开过一粒药,其行为属于虐待。瓦房店监狱承认其所属医院对付向双所患的肺结核病没有进行过任何治疗。但以&付向双患粟粒性肺结核因无外在症状没有查出,待有症状进行检查时,因病人突然死亡而来不及确诊和治疗&为由,向请求人下达了《不予赔偿决定书》,瓦房店监狱主张&付向双患粟粒性肺结核无外在症状,来不及确诊和治疗&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向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回避了请求人主张的&监狱对付向双所患的肺结核疾病不给治疗,造成付向双死亡&的事实,却以&付向双患有脑梗塞,监狱医院对这个疾病曾进行过治疗&为由,认定监狱对付向双的疾病进行了治疗,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2、付向双身体上的外伤明显是人为所致,证明其生前受到严重虐待。3、复议机关认定&干警根据付向双的病情发展,曾多次致电其家属,通报付向双病情,并且在治疗、抢救、死亡等多个环节均按照规定通知了付向双家属亲属&。这个事实是编造的。瓦房店监狱对有病不给治疗,造成付向双死亡的后果,理应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质证审理查明,日,复议申请人付建军之父付向双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大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付向双被投入到瓦房店监狱服刑。日付向双在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自诉:头晕、迷糊、患有脑血栓病史。2007年8月,付向双因肢体无力被瓦房店监狱转至瓦房店市中医医院进行外诊检查,被确诊为脑内多发梗塞,经治疗后肢体功能恢复尚可,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从2007年付向双被确诊脑血栓后,一直在监狱老残队服刑改造,不参加劳动。从日至日付向双脑梗塞复发前,共有80余次在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门诊进行治疗的记录。门诊开药有:维脑路通、丹参片、去痛片、阿斯匹林、脑清片、卡托普利、胺碘酮等片剂以及低分子右旋糖酐、丹参等输液治疗。曰晚8时左右,付向双在监区看电视时突然倒地,觉右侧肢体无力、麻木、行走不能、言语欠清晰,伴尿便失禁。日,经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全身体格检查中,听诊肺部,双肺音清、未闻及湿性罗音。初部诊断为脑血栓复发。给予静点甘露醇、舒血宁、能量合剂、抗炎等对症治疗,并对其家属送来的药品(奥扎格雷钠)给予应用,同时医院安排专门陪护,护理其饮食、尿便、洗漱、卫生等日常事宜。日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对付向双查体,双肺呼吸音清。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治疗,日,瓦房店监狱犯人医疗小组研究决定,将付向双转至瓦房店市中医医院外诊治疗。瓦房店市中医医院诊疗记录记载:对付向双进行全面身体检查,查体:血压130/85mmHg、神清、言语欠流利、呼吸平稳、双肺呼吸音清,心率90次/分等,并给付向双做多层螺旋CT扫描检查,报告单诊断为双基底节区及双顶叶梗塞、脑白质缺血性改变。明确诊断:脑血栓形成。日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又采集付向双血样送到瓦房店中医医院外诊对乙肝五项和肝功进行检验。日付向双在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住院期间出现夜间发热,T37.8℃,但双肺未闻及湿罗音。日,付向双仍有发热症状,T38.℃,双肺可闻及湿罗音,考虑其可能继发肺炎或肺结核病,给予氨卞青霉素、氯化钠静脉注射进行消炎治疗。曰,瓦房店监狱又采集付向双血样送到瓦房店中医医院进行血常规外诊化验复查,并于当天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对付向双肺部进行X光片检查,胸片示双肺肺结核右肋隔粘连,肺结核尚不能确诊。日21时许,付向双突发呼吸困难、意识模糊,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立即将其转至瓦房店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送付向双到瓦房店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过程中,由于抬担架的人不慎使付向双从担架滑落到楼梯上,造成其身体轻微伤。
日,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作出了付向双因多发性脑梗塞衰竭死亡的死因鉴定意见。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付向双进行了尸检,并于日出具了大检技鉴字(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书中关于损伤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主要损伤为左眼外眦下皮肤皮下出血,颏隆凸下小片状擦伤,左右侧髂前上棘后侧横行线条状擦伤,左眼外眦下皮肤皮下出血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以上损伤轻微,不构成死因&。该法医学鉴定书关于死因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付向双在脑基底节脑梗塞的基础上,双肺粟粒性结核病进展为全身粟粒性结核病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瓦房店监狱干警根据付向双的病情发展,分别于日、6月4日、6月20日下午及晚上共四次通知付向双家属,通报其病情,从付向双入监到病亡,瓦房店监狱在付向双身上共投入医疗费总计5228.11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04)瓦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大刑终辽第248号刑事裁定书、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的门诊治疗记录、住院病志、临时医嘱单、X光请求报告单、瓦房店中医医院证明、诊疗记录、检验报告单二份、多层螺旋CT扫描检查报告单一份、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瓦房店监狱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对三名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检技鉴字(号法医学鉴定书、瓦房店监狱医院外来人员登记表、长途电话使用登记表、关于罪犯付向双服刑期间治疗费用情况说明、本院质证笔录。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看守所及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条第(四)项: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案中,赔偿请求人付建军主张,监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付向双所患的肺结核疾病,从发病开始到病菌侵入全身造成多器官衰竭直至死亡,整个过程没有对这个疾病进行过任何治疗,对付向双所患的肺结核疾病医生未给开过一粒药,其行为属于虐待。根据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门诊病志记载:于日付向双开始在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就医,于日付向双就医时主诉,其有脑血栓病史。从付向双入监之后第一次就医即日至日脑血栓复发突然摔倒前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一直就对其脑血栓病给予对症治疗。尤其是在付向双于日脑血栓复发突然摔倒后瓦房店监狱分别于日、6月12日、6月19日、6月20日先后四次到瓦房店中医医院外诊化验、治疗及抢救,特别是在日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闻及付向双肺部有湿罗音,即在第二天即在6月19日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就为其做了X光片检查,在医院未完全确诊时,在6月20日晚21时许付向双在转入瓦房店中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后突然死亡。在付向双的医治、抢救过程中瓦房店监狱共投入医疗费总计5228.11元。赔偿请求人付建军之父付向双之死是在瓦房店监狱犯人医院尚未确诊时发生的付向双突然因病死亡的情况,不属于明知付向双患有粟粒性结核病却不给治疗的虐待情形,瓦房店监狱对付向双从入监至病亡已尽到积极治疗及抢救的义务,故赔偿请求人付建军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赔偿请求人付建军主张在付向双治疗及病危期间没有尽到通知病人家属的义务。但在本院质证中付建军承认瓦房店监狱在付向双治疗及病危期间共四次通知病人家属,且瓦房店监狱提供了瓦房店监狱医院外来人员登记表、长途电话使用登记表证明瓦房店监狱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赔偿请求人付建军认为瓦房店监狱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赔偿请求人付建军主张付向双生前受到严重虐待。根据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瓦房店监狱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对三名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检技鉴字(号法医学鉴定书在关于付向双身体损伤的鉴定意见,付向双身体表面损伤确系瓦房店监狱在抢救过程中不慎失手造成,且该损伤轻微不构成死因。所以,赔偿请求人付建军认为付向双生前受到严重虐待的事实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赔偿请求人付建军申请赔偿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赔偿范围和条件,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瓦房店监狱作出的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复议机关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辽监管函(2013)10号复议决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和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辽监管函(2013)10号复议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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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系乙型脑炎致死
  王凤琴说,9月2日下午,焦作市监狱有关领导打来电话,说王凤新病了,让支属过来看看。
  □记者 郭长秀
  9月3日中午,王凤琴等人赶到焦作市监狱,监狱方告知他们,王凤新一直高烧不退,正在医院救治。当天中午,监狱长等人还亲身陪伴王凤琴一行吃了饭。9月4日5时许,王凤新在医院身亡。王凤琴流着泪对记者说:“假如畸形的话,我弟弟应当在当天重获自在,可成果咱们等来的,却是弟弟的蹊跷死亡。”
  逝世者姐姐:此事疑点良多
  据懂得,医院对王凤新的初步诊断结果是:疑似乙型脑炎引起呼吸体系衰竭死亡。
  昨日下昼,记者看到了焦作市监狱正式出具的对于王凤新死亡的情形呈文。讲演中说:王凤新自日入监以来,始终身材较弱,走路不便,在监狱中连续进行治疗。日下战书,王凤新呈现发高烧景象,狱医务室及时予以处理。9月1日上午8时许,医生在讯问病情时发明王凤新依然发热,随即进行输液医治。输液后,情况稍有好转,王凤新回监舍休息。当晚8时许,王凤新体温再次升高。监狱将其送到焦作煤业公司核心病院进行救治。9月2日零时治疗停止后,王凤新返回监狱。9月2日9时许,,王凤新仍高烧不退,监狱遂将其送至焦作市卫校从属医院治疗,但治疗后果不佳。经请示引导后,监狱把王凤新转院至焦作煤业公司中央医院,并告诉其家眷。9月4日5时许,王凤新经挽救无效死亡。
  据王凤新的姐姐王凤琴先容,王凤新今年44岁,由于打架被判刑3年,在焦作市监狱服刑。9月4日是王凤新服刑期满的日子。
  焦作市监狱依照有关划定,对王凤新的死亡起因进行了司法鉴定。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看法书显示,基于尸表测验,联合医院病历记录,消除王凤新机械伤害致死,与乙型脑炎致多器官衰竭而死相符。
  王凤琴说,医院跟监狱的说法都令人猜忌。弟弟到底是其余原因致死,仍是乙型脑炎致死,她必定要弄个明白。
  本报焦作讯
9月4日对44岁犯人王凤新来说,本应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这一天他将离别监狱,重获自由。然而偏偏在这一天,他却放手人寰。对于王凤新的忽然死亡,王凤新的亲属和监狱方面各有不同说法。
  王凤琴说:脑炎个别发病在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身上,一个成年人突患脑炎,令人不堪设想。再说脑炎是传染性很强的病,全部监狱里只有弟弟一人患传染病脑炎,那么沾染源在哪里呢?还有,弟弟的左胳膊有一片淤青,左腿上也有一片淤青。监狱方说明说,左胳膊的淤青是输液造成的,左腿上的淤青是在转院时磕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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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启云的死,监狱到底有没有责任?
  2月12日晚,监狱方和吴的家属代表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谈判。家属方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而监狱方则坚称,吴启云是突然患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监狱已经尽职,没有责任。“吴是因病死亡。从事发后到其死亡,所有服刑人员、监狱医生,在那种环境下已经采取措施全力抢救。”
  “现在10天了,你们没有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死因鉴定,就视为排除他杀等非正常死亡因素。”一名负责谈判的监狱负责人说。
  对于家属提出的死者背部有青紫症状,质疑是被打死亡,因为家属方没有申请启动非正常死亡程序,监狱不作考虑。“我们最后是根据医院病历来判定死因的。医院给出的是心脏停止跳动死亡,是一种突
  发脑部梗疾,最终导致大脑缺氧、昏迷,进而抑制心跳、呼吸。”
  此外,监狱方称,通过录像可以看到,吴是在正常的睡觉状态,没有谁去动过他、打过他,而是突然发病。“因考虑到死者家庭困难,上有老人,下有孩子,监狱可以作一定补偿。”
  不过,家属方并不认同监狱的说法,要求监狱按法律程序来赔偿,而不是补偿。
  双方争执不下。死者家属方及代理律师周某提出8万元赔偿,而监狱方只同意给死者家属方3000元补偿,双方再次不欢而散。记者发稿前联系家属方时,其表示监狱方最终补偿5000元作了了结。
  而现有法律中,对监狱犯人突然死亡的补偿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监狱与犯人仅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罪犯不享有社会福利保障,监狱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做。不过,现有的补偿规定还是沿用10多年前的规定。在经济环境发生巨大改变的当下,这样显然难以让家属方接受,也不利于事件的处理。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韩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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