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站关于原乡村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教师教龄补助人员名单祥情

访谈主题:
访谈嘉宾:县文广新局局长:朱吉良
&港洽周&新化团座谈会现场
新化县委副书记、县长邓光吕讲话
一、项目建设背景
项目所在地――新化县,湖南省旅游强县、旅游十佳县、全省首批文化…
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新化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老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化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日
新政办发〔2014〕3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化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有效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日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日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三、补助资金来源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5年以上(含5年)的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补助对象确认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的要求提供相关政审材料和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身份和教龄的,须按要求提供物证材料和人证材料),所有材料须确保真实准确;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证明人对所提供的证词要负完全责任。
(二)乡级初审。乡镇(场、办)对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等卷宗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信息材料须分别在所在的乡镇(场、办)、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乡镇(场、办)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教育局。
(三)县级审核。县教育局要会同县财政、人社、公安、计生等部门对乡镇(场、办)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教育局、所在的乡镇(场、办)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由县教育局建档保存。
(四)市级核准。县教育局将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由市相关部门核准后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从日起计发。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二)发放办法。由县人社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日至12月15日)。召开新化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落实责任。各乡镇(场、办)要层层召开会议,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村组,并向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宣讲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了解相关政策精神和申报要求。
(二)个人申报,乡镇初审阶段(日至12月21日)。各乡镇(场、办)收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分类整理上报。
(三)县级审核,二次公示阶段(日至12月26日)。县教育、财政、人社、公安、计生等部门对各乡镇(场、办)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公示,并上报市教育局。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及县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政府督查室、纪检监察、公安、人社、财政、计生、信访、维稳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办)、村委会(居委会)要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同时,乡镇(场、办)是维稳工作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工作;人社部门要负责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户籍认定工作;计生部门要负责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责任追究。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敏感的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工作要求,加强工作督查。各乡镇(场、办)要严格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报送工作;县教育、财政、人社、公安、计生等部门对所报的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场、办),做好解释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工作督查,督促乡镇(场、办)和相关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今后,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长期代课教师,一经发现,要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校长的责任;确需临时聘用短期代课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学校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
1.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程序
2.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初审结果公示
3.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复审结果公示
4.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清单
5.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
6.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程序
个人申请。个人填写《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中的《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和《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登记表》,递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填写《申请人承诺书》,提供政审材料和证明人证言材料(证人承诺书、证人证词),递交相关物证材料,如聘书、教案等。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户口在县内迁移的,一律到现户口所在地申报。
乡镇采集。乡镇(场、办)工作小组到教育局、档案馆、学校等单位采集档案材料,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复印存档;实地调查了解并记录。
乡镇初审。乡镇(场、办)工作小组对个人递交的物证进行甄别登记,按要求对纸制品复印、其他物品拍照存档;对证言材料进行审核;结合乡镇采集到的相关档案材料,审核确定教师身份及累计任教年限。
初审公示。按要求在乡镇(场、办)、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等公共场地对初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必须体现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曾任教学校、任教起止时间、累计任教年限、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等信息,公示公告上必须留纪检举报电话;除公示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外,另需提供公示的远照(体现公示场所)和近照(基本看清公示内容)两张以上照片。
县级复审。县工作小组对通过公示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未曾招录到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未参加任何职工养老保险、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曾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开除、未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等情况,确定复审通过人员名单。
复审公示。按要求在县教育局、所在乡镇(场、办)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等公共场地对复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必须体现申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曾任教学校、任教起止时间、累计任教年限、未曾录用到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未参加任何职工养老保险、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曾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开除,除公示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外,公示公告上必须留纪检举报电话;另需提供公示的远照(体现公示场地)和近照(基本看清公示内容)两张以上照片。
规整建档。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立起经得起时间考验、群众质疑、组织调查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个人档案;建档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目录顺序和格式,整齐规范;所有入档材料必须手续完整,尤其是经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部分,任何档案材料都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实行档案材料责任终身追究。
名册上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对复审通过的名单进行汇总,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将《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报市级相关部门(一式七份),市级核准后报省里。
(点击下载或查看)
来源:新化县法制办
上一篇:[ 12-17 ]
下一篇:[ 12-31 ]关于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政策_新泰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19,594贴子:
关于民办教师教龄补助政策收藏
&?xml:namespace prefix="v"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vml"& &/?xml:namespace&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山东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贴政策出台了 11:59:31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鲁教人发(201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为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向我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并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发放范围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二,补助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四,人员认证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五,发放办法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六,资金统筹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七,政策衔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鲁教人字(2012)20号)规定发放的工作年限补助,参照本意见规定,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对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你)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其补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我省中小学招用代课教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作年限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一并由户口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强化县乡责任。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县(市、区)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乡(镇、办事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三)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教龄补助代发发放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搞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五)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印发
不错,没忘了那些民办老师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莱州市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情况公示(第九批)
莱州市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情况公示(第九批)
】&&&&点击数:&&&&更新时间:&&&&&&&&
根据山东省、烟台市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莱州市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通过复核、拟发放教龄补助人员进行分批公示。第九批人员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为15天,自日至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反馈到莱州市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不受理匿名方式举报)。其余通过复核人员将根据审查情况陆续进行公示。
联系地址:莱州市文化东街743号 教育体育局 政工科
联系电话:
公示见链接:=
【作者:&&&&文章来源:&&&&编辑:管理员0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山东老年乡村医生补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