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绑架美女视频到车里20分钟什么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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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外甥绑架亲舅劫款百万元 数罪并罚被判20年
08:00:35  来源:海西晨报  【字号
  原题:外甥绑架亲舅劫款百万 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林某亮可谓是作恶多端。在赌场上输钱后,绑架亲舅舅,持刀威胁、喷辣椒水,抢劫百万元;还用同样方式抢走一名奔驰车主的10多万元;在电梯里,有人无意中碰了他妻子手臂,也被他打成重伤。近日,他和他的同伴受到法律严惩。
  海西晨报10月16日讯 为了还债,林某亮六亲不认,绑架亲舅舅。就连在电梯间里无意中碰了他老婆一下的男子,他都要将对方打得被送进ICU。近日,该恶势力团伙7名成员,因犯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20年、17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受到法律严惩。
  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导致其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事情还要回到上世纪90年代。林某亮的父亲和舅舅郭某在1991年的时候开了一家沙场。沙场在1999年被人征用,因为赔偿问题,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这两年,林某亮在赌场上输了不少钱,他对周围的人“衡量”了一番,舅舅家郭某最有钱,关键是他还认为当年舅舅家还侵占了他们家100多万的赔偿款,他想要从舅舅手里拿回来。
  林某亮在当地就是一个小混混,他找了几个弟兄合计,打算强行向舅舅讨要赔偿款,他们设了一个局。
  2011年年底的一天,郭某从海沧的家中出门。在路上,他的车突然被人追尾,他连忙下车查看。此时,一名男子出现在了现场,自称是“厦门公安”,拿出手铐要将郭某带走。接着另外几个男子跑过来,抢走了郭某车上的6万元,还将其蒙上了脑袋并拖入车内。
  在车上,郭某受尽了折磨,不仅被人用刀威胁,还被喷辣椒水。最后,郭某被运送到龙海附近的一个空房子内。当他重见光明的时候,发现拿着刀子威胁他的,不是别人,正是他的亲外甥——林某亮。
  在林某亮的威胁下,郭某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林某亮等人用刷卡套现的方式拿到了101.5万元。次日中午12点多,郭某才被释放。
  警方介入后发现,林某亮不但用假扮警察的方式劫持亲舅舅,在2012年3月,他们也用这种方式在漳州芗城区截停了一辆奔驰车,不仅拿走受害人身上的4000多元,还威胁其说出信用卡密码,套现取走10余万元。
  民警将案件进行串联,发现林某亮可谓是作恶多端,2011年11月,一名男子在电梯间里无意碰了他太太手臂,也被他打成了重伤。
  2012年2月,卢某在龙海一网吧被抓获;同年11月7日,林某、许某在枋湖一出租房内被找到;团伙其他成员也先后被抓获。
  近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林某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余共犯,依罪行轻重分别被判处6年3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
  (海西晨报记者 倪立婧)【责任编辑:胡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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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上星期六早上,一个名叫米莉的11岁小女孩在去电影院的路上被人绑架了。嫌疑犯是一名年轻的出租车司机,曾有犯罪前科;米莉最被看到是在上午9点左右在红星超市前经过,米莉的父母。。。。警察呼吁知情者及时和警方联系,以便迅速破案。是什么意思?
上星期六早上,一个名叫米莉的11岁小女孩在去电影院的路上被人绑架了。嫌疑犯是一名年轻的出租车司机,曾有犯罪前科;米莉最被看到是在上午9点左右在红星超市前经过,米莉的父母。。。。警察呼吁知情者及时和警方联系,以便迅速破案。
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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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魁然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张晓旭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禹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女,生于日。 诉讼代理人梁军,男,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魁然,男,生于日。 辩护人赵新学..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禹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女,生于日。诉讼代理人梁军,男,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魁然,男,生于日。辩护人赵新学,男,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连迎宾,男,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晓旭,男,生于日。辩护人魏皖敏,男,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魁然犯罪、罪、罪,被告人张晓旭犯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宏甫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丑及其诉讼代理人梁军,被告人张魁然及其辩护人赵新学、连迎宾,被告人张晓旭及其辩护人魏皖敏到庭参加诉讼,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证据于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日本案恢复审理。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同意决定延长审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罪被告人张魁然和柴国选(已判处刑罚)因向许登高速公路工地送料一事发生矛盾。日,两人约定在禹州市花石乡张寨村附近见面。当天下午,被告人张魁然纠集李朋展(已判处刑罚)、李希庭等人,李朋展又纠集姚玉川、宋展召等多人;柴国选纠集杨会广(已判处刑罚)、宋占彪、张彪、姚俊岭等人,杨会广、宋占彪、张彪又纠集多人。双方共纠集数十人,被告人张魁然一方持木棍、长刀等工具,柴国选一方持木棍,在花石乡两棵树快餐店附近,张魁然与柴国选等人相互厮打,柴国选被打成轻伤;其他人在斗殴中,致李希庭死亡。二、罪日,被告人张魁然、张晓旭伙同张占申、刘会领(二人外逃)等人以杜红军欠姚二红钱为由将其从甘肃省天水市强行带回登封、禹州市花石乡等地,期间并对杜红军进行殴打。后伙人又将杜红军带回甘肃省天水市杜红军租住处,劫取杜红军现金83000元钱。三、罪日,被告人张魁然伙同张占申(外逃)等人以赵建国打牌作弊让张魁然输钱为由,将其至禹州市苌庄乡杨疙瘩村杨建敏家,并让其给家人联系汇钱。次日下午,被告人张魁然、张占申等人向赵建国家人索要5万元后将赵建国放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魁然组织多人持械斗殴;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罪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魁然、张晓旭伙同同伙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魁然、张晓旭均系共同犯罪。张魁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求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丑诉称:被告人张魁然召集李希庭参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判令张魁然支付死亡赔偿金96139元、丧葬费1367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884.7元,共计元。被告人张魁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对指控抢劫的事实和绑架的事实的定性均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罪和罪。张魁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丑主张的民事赔偿部分称,李希庭是我叫的,有一定过错,但李希庭的死亡不是我造成的,且死亡后已赔偿了5000元,同意赔偿,但现在没有能力。被告人张魁然的辩护人除同意张魁然的辩解意见,另认为:公诉机关关于罪的指控错误,张魁然主观上利用了杜红军害怕张魁然将其交给姚二红的心理,自愿支付张魁然八万元,张魁然借机索要三千元车费;客观上,张魁然等人没有对杜红军使用过暴力、威胁的手段逼迫杜红军交出钱财;杜红军当时没有报案,五年后是因为气不过才报案,由此可以看出杜红军带有情绪,其陈述的事实很有可能夸大,建议定案的依据,其行为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的问题,张魁然主观上是为了索要赌债,客观上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其行为构成罪。被告人张晓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罪,但表示认罪。被告人张晓旭的辩护人同意张晓旭的辩解意见,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晓旭犯罪不能成立,建议按罪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魁然和柴国选(已判处刑罚)因向许登高速公路工地送料一事发生矛盾。日,两人约定在禹州市花石乡张寨村附近见面。当天下午,被告人张魁然纠集李朋展(已判处刑罚)、李希庭等人,李朋展又纠集姚玉川、宋展召等多人;柴国选(已判处刑罚)纠集杨会广(已判处刑罚)、宋占彪、张彪、姚俊岭等人,杨会广、宋占彪、张彪又纠集多人。双方共纠集数十人,被告人张魁然一方持木棍、长刀等工具,柴国选一方持木棍,在禹州市花石乡两棵树快餐店附近进行械斗,双方在相互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魁然持械将柴国选致伤,经禹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锐器致柴国选颈部有单条长6.5厘米的创疤,评定为轻伤;其他人在斗殴中,致李希庭死亡。另查明,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6)许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同一事实的柴国选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丑各项经济损失83468.3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控方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张魁然供述:因为日在苌庄乡杨疙瘩村饭店公路上我被你们抓来了。当时在修禹登高速公路,我给高速公路上送了一车沙,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杜国选(又名柴国选)给我打电话说你送沙了?并说你不知道我一直在向高速路上送沙?你早晚要挨一顿打!后来我把此事和我亲家李希庭打电话说此事,我问他认识不认识国选,他说认识,我说认识的话找他说说,这几天他找我的事儿哩。随后我又给他、李鹏展、王培领打电话问他们认不认识国选,他们说认识,我说认识的话这几天他找我的事儿哩,找他说说。然后我领完沙钱以后,骑摩托车到苌庄乡杨疙瘩村两棵树饭店后给他们联系,喊他们到两棵树饭店吃饭。一会儿,李希庭喊了几个人开了一辆昌河车到了。接着,李鹏展和王培领也到了,我们一共七八个人在饭店里吃饭,吃过饭后,准备走的时候,国选领了大概六、七十个人掂着棍,一看这种情况,我们几个就跑,我没有跑掉,被一个人用棍扪住我的左腿,把我扪倒在地上,接着又有几个人用棍子扪我的头部,我用手挡着,手上、胳膊上都被打伤了。后来有人问:“谁是魁然?”我也不知道谁指了指我,国选又领人用棍把我夯了一顿,一共造成六处骨折,后来我被打晕了,等我醒的时候,我已经在禹州市人民医院了,刑侦队的民警已经在那里了,我听说李希庭被打死了。后来,我又转到法医门诊救治,刑侦队一直看管着,停了大概有一个月的时候,刑侦队给我办了手续。当案子到检察院时候,检察院通知我去问材料刑侦队把我拉到看守所,因为我伤势过重,看守所没有收押。我回家养好病,因为我不想住看守所,就到广州打工,去年九月份到漯河,开了一个托运部。他们打架时,用的好象是锨头上的棍子。我没有打对方的人,对方人太多了,我一看就跑了,没有跑掉。2、证人证言(1)、柴XX证言:日下午因为向许登高速公路送沙石与张魁然发生矛盾,自己联系宋彪、张彪、杨会广他们几个并要求他们帮助打人,自己买一百块钱的木棍,有二十多根。在花石乡的苌庄路口,与杨会广等人聚齐,给会广一百块买的白手套,每人发了一只白手套,又把木棍发了发,自己带领着数十人与张魁然领的一帮人打架。并供述路东边躺在地上的那个人是张魁然,是自己和杨会广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打的,另两个躺在地里的人不知道是谁,也不知是谁打的。坐车走时自己还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晚听说张魁然那边死了一个人。(2)、杨XX证言:目击了南北双方斗殴经过,北边有三四十人往南走,南边有一二十人往北走,他们在煤厂北相遇,开始打群架。北边的人手里都有木棍(较长),南边的人手里也有木棍(较短),南边的人腰里还插了两把刀。南边的人少,吃亏了及后来发现麦地被打的人不中了。(3)、祁XX证言:昨天中午,杜国选打电话让我找几个人助威,我又给占红打电话让他打人。占红找了志峰、孬蛋、小洋、现峰几个人,占红开着车又接着我走到苌庄路,见有辆车,车内的人都不认识,总共有六、七辆车,四、五十人,国选让去的都拿住棍,为区别开对方的人,每人又发了一只白手套,指使拿棍的人前边走,我没有拿棍在后边,见对方的人拿着刀,双方打在一起。因为人多场面乱,没有看见他们是咋打的。(4)、宋XX证言:那天中午,柴国选打电话让到苌庄高速路口打架,我和孙会远、孙小赖、宋占旗乘坐柴红甫的面包车去到苌庄路口,见停了还有几辆面包车,里边的人没有下车,张伟彪发的白手套,车上放的木棍,约有十辆车去到两棵树快餐店,看见张魁然在快餐店前站着,他的人有的拿着长刀,有的拿着木棍,当时我只带了一只白手套,别的什么没有拿,站在柴国选旁边,见柴国选给张魁然打电话,此时,我去加油站旁的厕所里大便,听到外边有打斗声,我从厕所出来和孙小赖见公路上扔了很多棍和刀,张魁然喊去的人被打散了,当时柴国选和另外两个人正用木棍把张魁然打晕不会动,见柴国选耳朵和脸上有血。(5)、李XX证言:日下午1点多钟接到张魁然的电话说他往高速公路送沙子,有人找他的事,让带几个人过去,就领着姚玉川、宋展召,姚高领饭后接住姚建强到两棵树饭店见到张魁然,陆续来了一共有二十几个人,一辆车上放有十多根木棍。等到下午三四点,对方的车就停在益源加油站附近,我们这方的二十多人看就拿着棍从饭店来到公路上,我也拿了一根木棍,我们的人拿着棍从南向北迎着过来人跑过去,北边的车上下来四十多人,都戴着白手套拿着木棍也跑着迎过来,在公路边风炮补胎店附近接上火,我拿着棍迎着一个人打过去,他拿了棍夯过来,我一挡棍断了,我就把棍一扔就跑到东边麦地,又正南跑了。当时我看见张魁然在我左边,手里拿着棍,正和对方的人对打,别的人我不在意。(6)、姚XX证言:是柴国选让我开着车,找几个人到苌庄路口等他,我在苌庄喊上姚俊岭、姚中帅和郭小五、姚俊帅。见到柴国选,他从车上拿下木棍,说和别人打架,怕打着自己人,有人提出买点白手套,柴国选给一个孩一百块钱,买了一打白手套,回来后每人发一只,后车往苌庄方向开去,走到两棵树饭店,我看见饭店那站有四五十个人,我认识的有宋展召、姚建强、李朋展、姚玉川、姚高岭,我们的车停在一个加油站内,人可下车了,有的拿棍、有的空手,然后听见对方的人喊冲,就往这边来了,对方前头的人拿的是可长的刀,这边柴国选领着头往前冲,在煤场旁边双方开始交上火,我看见柴国选的人把姚建强扪倒在地,又有几个孩把他跺到东边的路沟里,我没打,我还看见有七八个人打进麦地里,打到麦地的人我不认识。3、鉴定结论。(1)、禹州市公安局于2005年25日作出的(2005)禹公刑技P检字第6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死者李希庭系被钝器击伤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有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并有提取的物品清单、照片在卷为证。(2)、禹州市公安局于日作出(2006)禹公刑技伤检字第46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锐器作用致柴国选颈部有单条长6.5厘米的创疤,评定为轻伤。4、勘验检查笔录。禹州市公安局于日作出的禹公(刑)勘(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一份,现场草图一张,现场照片32张。综上证据,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经审查,被告人张魁然的供述,证人郗贯强、杨得战、柴国选、宋占彪、李朋展、姚新强证言的言词证据证明聚众斗殴的事实的发案时间、地点、原因,双方持木棍、长刀等械具殴斗的经过及后果等主要情节相互印证,禹州市公安局(2005)67号、463号法医鉴定结论,伤情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的事实予以佐证,证实:(1)张魁然是该起持械聚众斗殴一方的组织、领导者。(2)本次人员多、规模大;(3)张魁然是致柴国选轻伤轻伤后果的行为人。(4)张魁然对李希庭死亡后果负有过错责任。二、2005年元月,禹州市苌庄乡苌庄村村民姚二红为购煤交给禹州市苌庄乡梨园沟村杜红军(又名杜赖孩)现金35万元,后姚二红与杜红军失去联系。姚二红为追讨此款,通过姚贯北承诺以高额的赏金付给能找到杜红军的被告人张魁然。2005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张魁然伙同张占申(在逃)去到甘肃省天水市,得知杜红军在该地后,以帮助讨债为由,通过电话指使刘会岭、张晓旭先后赶到此地。张魁然将杜红军从租住处骗出后,伙同他人将其拉到事先租用的出租车上,带回禹州市花石乡一旅社内。张魁然通过电话告诉姚二红已将欠债人杜红军带回禹州市,并索要赏金。杜红军害怕张魁然将自己交给姚二红,被迫与张魁然、张占申、张晓旭同路返回甘肃省天水市其住处,张魁然指使张晓旭在外等候,张魁然、张占申向杜红军劫取现金80000元和往返车费3000元,共计83000元人民币。张魁然拿到此款后见到张晓旭,谎称未要到钱。该伙人共同返回禹州市后,张魁然分给张占申、刘会岭每人5000元,下余赃款由张魁然挥霍,张晓旭无分得赃款。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张魁然供述:大约在月份,杜红军骗姚二红了四十万元左右的订煤款,姚二红给曾给我和别人说过谁要是把杜红军找回来,他给谁十万元钱,当时我与杜国选(柴国选)打架受伤,治疗费花了几万元。因无钱,找到了姚二红后他给我了杜红军的照片,约定把杜红军找回来,姚二红给十万元。我与张占申说,杜红军欠人家几十万元,咱们一块到甘肃把杜红军给弄回来。张占申同意后,我在苌庄街租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2005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我与张占申乘火车来到甘肃省天水市,我把联系电话号码给当地一个理发店的女孩,称杜红军欠我们厂里钱,春节将到没有钱给工人发工资,并以2000元的酬金将杜红军约出来与这个女的见面。女孩同意后,又给禹州的刘会领、姚新建联系,他俩乘坐我已租好的面包车来到天水市。我对他俩说:“有个人欠别人几十万元钱,我们找到后把他带回禹州”。姚新建听到不干即返回禹州。我看人手不够,就给张晓旭打电话,对他说来甘肃省天水市找个人帮助老表要账,事成之后不会亏待他。张晓旭到后,我看人都齐了,就让那个女孩约杜红军与她见面。我们见杜红军到后,乘他不备上去把他拽到车上,我们说是禹州市的,姚二红想见你,我让车先走后,付给这个女的2000元钱,乘出租车又撵上俺的车。第二天赶到登封市时,天下大雪,高速路无法行车,到一个宾馆开了两个房间,我和张占申、杜红军住了一间,看着杜红军。次日上午,把杜红军拉到花石连庄路口一旅社内,我给姚二红打电话联系说杜红军带回来了,姚二红说没有钱,最多给我六、七万元。又停了一个晚上,姚二红还说没有钱。杜红军听到后说:“你不要把我交给姚二红,把我送回天水市,我给你们八万块钱,来回车费我出”,后还给我打一张八万元的欠条。然后我在苌庄又找了一辆面包车把杜红军带回甘肃省天水市,我让张晓旭和司机看着,我和张占申、杜红军到杜红军的住处,杜红军给我八万元钱,然后又拿出3000元的路费。拿到钱后,对张晓旭说没有拿到钱,原路返回禹州。我给车主2000元,给张占申、刘会领每人5000元,张晓旭没有钱,只是给他报销了200元的路费,剩下的钱打牌时输了。我不认识杜红军,是姚二红给我的杜红军的照片,我找人把杜红军从甘肃省带回来的目的,就是把杜红军交给姚二红,姚二红给我十万元钱。在登封宾馆我在门口睡,张占申与杜红军睡一张床,是看着杜红军不让跑了。在花石乡的旅社,我们几个人轮换看着杜红军,在一起吃饭也都是不让杜红军跑了。我和张晓旭、张占申、杜赖孩(杜红军)到甘肃省天水市后,我让张晓旭和司机在车上等,我和张占申去了杜赖孩的住处,杜赖孩给了我83000元。我和张占申走到停车的地方,我拿出杜赖孩给的80000元欠条给张晓旭看了看说,杜赖孩没有钱,他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张晓旭在这件事上没有出什么力,不想让他知道这件事。张魁然供述证实以下内容:(一)张魁然为获取姚二红的赏金,召集张占申到甘肃省天水市找到杜红军后将其交给姚二红。(二)张魁然告知姚二红已将杜红军带回禹州时,姚二红称没有钱。杜红军怕张魁然将其交给姚二红,被迫返回到天水市其住处把83000元钱交给张魁然、张占申。(三)被告人张晓旭在张魁然的指使下,目的是为帮助其要账,并在车上、登封市、花石乡的旅馆内实施了禁闭、看管杜红军的行为,但对张魁然、张占申是如何在天水市取得杜红军83000元的情况,张晓旭并不知情,亦无分得赃款等事实情节。(四)被告人张魁然发案始末起组织、指挥作用。(2)、张晓旭供述:2005年农历腊月,张魁然给我打电话说其亲戚与别人合伙做生意钱被别人骗走,已知道在甘肃,让我去找他。又过了半个月,张魁然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甘肃,已经找到欠他老表钱的人,让我去把欠钱的人带回禹州交给他老表,不会亏待我。我从洛阳乘坐火车到甘肃省天水市,张魁然、张天申到火车站接着我,住在他们住的旅馆内。第二天上午,张魁然带着我们到一商场见一个女孩领着一个男的,指认那个男的就是要找的人。下午四时,张魁然打电话说,我们要找的那个人从旅馆门前路过,张占申、司机已把车门打开。我过去等了一会,要找的人走到车附近时,我和张占申、刘会领把那人拉到车上,司机开车走了。停了一会儿,张魁然打的(出租车)撵上我们。在车上,张魁然称那个人叫杜赖孩,把他带回禹州交给他老表。在登封住了一晚,后把他拉到花石乡连庄路口的旅社里,张魁然让我们在这里等着,他去找他老表说事。几天后,张魁然回来单独和杜赖孩在房间说了很长时间的话,我不知道说些什么,然后张魁然对我、张占申说杜赖孩的钱在甘肃天水,拉着他回去一趟把钱拿回来。因我手机停机,张魁然给200元的话费。张魁然又找了一辆面包车拉着我们来到甘肃天水,到杜赖孩住的地方,我们在那等候,张魁然和杜赖孩下车去杜赖孩的住处,张魁然回来后说,杜赖孩未给钱,打了一张欠条,然后坐车返回禹州。到家后快过年了,张魁然没有给我过一分钱,在路上的一切费用都是张魁然出的钱。张晓旭的供述主要证明以下内容:(一)在张魁然的指使下,张晓旭为帮助张魁然为其亲戚要账去到甘肃省天水市。(二)伙同他人挟持杜红军到禹州市花石乡一旅社内,本人进行了看管,并将杜红军又带回甘肃省天水市。(三)张晓旭对张魁然与姚二红通电话的内容和张魁然与杜红军谈话的内容及从杜赖孩住处拿回的83000元的事情均不知情。(四)张魁然除给张晓旭200元的电话费外,无分得赃款。2、被害人陈述杜XX陈述:2005年(农历)12月18日张魁然、张占申等六个人把我从甘肃省天水市拉到登封市、禹州市花石乡一饭店内,对我进行殴打,一直看着我到2005年农历腊月27日,并向我要了8万元钱和一部摩托罗拉手机。2005年农历腊月18日下午3点多,我在甘肃省天水市蓝天超市北边租住处,接到一个当地女的电话约我到蓝天超市对面的一商场,被一群人围住,看到有张魁然、张占申等六人。把我拉到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拉住我往河南方向走。我在车上反抗着下来,他们开始打我。有两个人按住我面朝下,有人用拳头朝我头上乱捶,还有人用脚朝我身上乱跺,我也不再反抗。第二天他们把我拉到登封市西南一宾馆里,到登封时天下着雪,住了两天,他们又用面包车把我拉到花石乡禹花加油站路西的一个饭店里看我有五、六天,张占申对我说:张魁然向我要15万元钱。我问他为啥要钱,张占申说:都认识,不让我吃亏,因为姚二红和我的债务纠纷。我说没有钱,他们(没有张魁然)就吓我说:不给钱,就打死我,还把我扔到白沙水库里。最后,我说还有几万块钱,只有去甘肃去取。2005年农历腊月26日晚上,张魁然、张占申等四个人开着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拉着我到天水市住处,我拿了8万元钱给了张魁然,还让我出了3000元钱的车钱,临走时把我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拿走。当时我也没有想着报警,最近我老生气才报警的。我和姚二红合伙做生意通过别人给我了30万元钱,因为做生意赔了没有给姚二红钱。一个女孩约我去蓝天商场见面的路上,被四、五个人拉到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上,其中有两个人拉着我的胳膊,还有人住我耳朵上打,上车后把我的手机收走。他们在车上说,你吭声的话弄死你。有一天, 张魁然给我打电话时,又把电话给姚二红,姚二红问了我父亲的名字和家庭情况。在花石乡旅社里,张占申对我说:“你给他拿15万元钱”。我说:“没钱”。张占申说:“你要是不弄钱,魁然弄死你我也不管”。张魁然也威胁我说不给他钱就弄死我。我害怕了,就对张魁然他们说:“我只有八万多元,放在甘肃天水市住处“。张魁然让我领着他拿钱。张魁然怕我诓他,还让我给他打了八万元欠条。到天水后,张魁然和张占申到我住处拿了八万元钱和车费3000元。张魁然对我说你要报警的话,我们有枪就杀了你。他走时候手机没有还给我。杜红军陈述主要证明以下内容:(一)被告人张魁然、张晓旭等人找杜红军目的是为追要欠姚二红的款,对杜红军实施了挟持、禁闭、看管等行为,被告人张魁然及张占申有威胁、恐吓、殴打行为。(二)杜红军发案当时没有报案,在事隔四年零九个月后才报的案。(三)杜红军第二次陈述的主要情节与第一次陈述的情节不一致,具体表现为:拿走手机的地点不同。第一次陈述是张魁在在杜红军住处拿走的手机,而第二次陈述称是伙人拉他上车时手机被收走。(四)在花石乡旅馆里,恐吓、威胁的情节有所不同:第一次陈述称张占申为债务纠纷向杜红军欲意索要现金15万元时,张魁然不在场,第二次陈述称张魁然在场。3、证人证言(1)、刘XX证言:2005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魁然在甘肃给我打手机,说是在甘肃天水要账没有路费让我去给他送路费。第二天上午9点,我接到张魁然媳妇给我打手机,说是让我进城到良友宾馆门口等她,她给我钱给张魁然送去,我去到良友宾馆门口,她给我2000元钱,我乘车到苌庄路口,张魁然事先已找好的一辆面包车在苌庄路口等我,我乘车去到甘肃天水把钱交给张魁然,见到张魁然、张晓旭、张占申、朝岭。听张魁然说是让杜赖孩还钱,在天水找到他了接回去。在天水一个沿街的地方。张魁然让一个女的给杜赖孩打电话,约半个小时,杜赖孩步行过来,我们把他捞到车上,直接拉到登封一个旅馆内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又把他拉到花石乡刘岭的羊肉馆住了两天我就回家了。拉杜赖孩上车时,没有人威胁打他,在天水办事都是张魁然和张占申他俩出去,事后,张魁然在腊月二十九晚上给我了5000元钱。刘会岭的证言主要证明:自己为帮助张魁然要账,乘张魁然安排好的面包车去甘肃省天水市,将杜赖孩拉到车上,去到禹州市花石乡一旅社住了两天就回家的事实。期间,没有对杜红军实施威胁、殴打情节,事后张魁然分给其5000元的事实。(2)、刘XX证言:张魁然在苌庄乡高速公路附近参与打群架的那年(2005年)冬,张魁然打电话让我去甘肃省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我的面包车(五菱之光)。第二天按张魁然的指定,在苌庄乡路口接住他的两个伙计一块来到甘肃省天水市。张魁然说在这里找个人,这个人骗姚二红了几十万块钱,把他拉回禹州交给姚二红。在天水市住了五、六天,临走的那天中午,我开着车拉着张魁然和另外四个伙计到天水市一个商场附近的路上,他们把一个男子拉到车上,张魁然让我拉着他们往河南方向走,在登封市一个旅馆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又拉着他们到苌庄路口停了下来,让我回家等着,过了几天,张魁然又让我去,我没有答应。后来,在一年后的一天下午,我见到张魁然,他给了我2000元的租车费。(3)、姚XX证言:我和姚二红住同村,2005年期间,苌庄乡梨园沟村的杜红军(杜赖孩)骗姚二红35万元现金。姚二红对我说,谁要是知道杜红军下落给他三万元。我就四处打听杜红军的下落,后来张魁然给我打电话说帮我能找到杜红军,并在城里见了面。2005年腊月,姚二红对我说,有一个叫张魁然的给他打电话说找到杜红军给他10万元,我没有那么多钱。2005年腊月底,张魁然又找我要钱,我说没有钱,张魁然领着两个人就走了。(4)、姚XX证言:2005年春,杜红军帮我定煤卷跑(骗)我35万元钱,我急着找到他。后来,俺村的姚贯北说能帮我找到杜红军,让我给他三万元钱,我同意了。后来无意间听姚贯北说张魁然能找到杜红军。2005年农历11月份,我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他说能帮我找到杜红军,让我给他十万元钱,但我没同意。快到春节时,姚贯北说人(杜红军)带回来了,问我要钱,多少记不清了,俺俩为这事还好生气。后来,张魁然给我打电话说找到杜红军了,让我给他十万元钱,没有给他。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举证和质证。经审查,该案证据证明可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的内容:第一阶段,被告人张魁然通过证人姚贯北与证人姚二红口头约定赏金,由张魁然组织人员到甘肃省天水市找到被害人杜红军后实施挟持、看管、禁闭,后姚二红未兑现赏金的事实。张魁然的供述与证人姚XX、姚XX的证言证明的情节相互印证,被害人杜红军陈述的部分内容,证人刘XX、刘XX的证言予以佐证,应予采信。第二阶段,张魁然向姚二红索要赏金,杜红军害怕张魁然将其交给债主姚二红,杜红军被迫返回甘肃省天水市其租房处交给张魁然83000元的事实。而该事实是本案的争议核心,又是本案的转折点。张魁然为占有杜红军的83000元是实施的行为或是行为?而张晓旭在该事实发生过程中实施的是行为或是的行为?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张魁然供述,杜红军知道张魁然将其交给债主姚二红时,说只要不把我交给姚二红,我给你们八万元钱,并出具八万元欠条等,张魁然在取得杜红军83000元的发案过程,采用了要挟、禁闭之手段,此情节得到被告人张晓旭供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杜红军第一次陈述证明,因为姚二红和我的债务纠纷,张魁然不在场时,张占申吓我:“不给钱就打死我,还把我扔到白沙水库里”。在此情况下,去甘肃省天水市的住处给张魁然了80000元和车费3000元;第二次陈述证明,张占申、张魁然二人没有说向我要钱的原因,威胁我说不给钱就把我弄死。杜红军的两次陈述的情节不一致,因张占申未到案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张晓旭的供述也未进行证明,再者,被害人杜红军是在时隔四年零九个月才报案,其陈述的真实性无证据支持,所以,被害人杜红军陈述的张魁然、张占申实行的暴力、威胁情节无法采信。张晓旭供述及其辩护人称为给张魁然帮忙要账,对杜红军实行了挟持、看管的行为,但张魁然与杜红军如何商量要钱,杜红军给张魁然多少钱均不知情的辩解,张晓旭的供述与张魁然的供述,杜红军的陈述,均能印证和补充,对张晓旭的供述应予采信三、日,被告人张魁然伙同他人以赵建国打牌作弊让张魁然输钱为由,将其挟持至禹州市苌庄乡杨疙瘩村杨建敏家。被告人张魁然伙同张占申(外逃)、杨建敏对赵建国进行看管、禁闭,并让其给家人联系汇钱。次日下午,被告人张魁然、张占申等人向赵建国家人索要赌资款5万元后将赵建国放回。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张魁然供述:证明2007年春节时,本人与杨XX、赵XX、王XX、海XX、郭XX在禹州市南关林丰宾馆内,赵XX利用麻将机遥控器作弊与杨根合伙“玩兴”使其输钱五、六万元,然后将赵建国挟持到车上拉到苌庄乡杨XX家,由张魁然、张占申、杨XX进行看管、禁闭,赵XX被迫让家人往张魁然指定的账户上汇款五万元,张魁然、张占申、杨XX在银行取钱后,将赵建国放回,张魁然分给张占申、杨建敏每人1000元钱的事实。2、被害人陈述赵XX陈述:证明本人与杨根在禹州市南关林丰宾馆同张魁然利用麻将机,认可持有的遥控器能控制麻将机,但否认其与杨根合伙“玩兴”。张魁然将其挟持到苌庄乡杨建敏家进行看管、禁闭,被迫付给张魁然五万元,且在此期间张魁然对其实施殴打行为。3、证人证言(1)郭XX证言:证明杨根、赵建国于张魁然等人时,发现赵建国与杨根用麻将机遥控器作弊,致使张魁然输钱后,张魁然将赵建国挟持到苌庄乡杨建敏家的事实。(2)杨XX证言:证明张魁然为讨要赌债将赵建国带其家,帮助张魁然、张占申对赵建国进行看管、禁闭。赵建国被迫让其家人在张魁然的账号汇款五万元,帮助张魁然取钱,并分得1000元,在此期间没有发现张魁然殴打赵建国的事实。(3)冶XX证言:证明张魁然在打牌过程中发现赵建国利用遥控器作弊致使张魁然输钱,后张魁然将赵建国带走的事实经过,与张魁然供述,郭赖人证言相一致。(4)姜XX证言:证明其丈夫赵建国哭着给其打电话让其汇五万元钱,后其让其女儿赵梦娇汇款3万元的事实。(5)赵XX证言:证明汇款3万元的事实。(6)宋XX证言:证明赵建国给其打电话让其汇款2万元的事实。3、书证(1)赵XX被看管、禁闭的现场照片8张。(2)姜XX、赵XX汇款单据。(3)禹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和审查,一、该案的前因,被害人赵XX与被告人张魁然“推?”赌钱,赵XX是否作弊的问题上,被告人张魁然的供述,现场目击证人郭XX、冶XX的证言相互印证,证人杨XX证言的间接证据佐证,证实被害人赵XX使用遥控器与同伙人杨根“推丙”“玩兴”致被告人张魁然输钱的事实。二、被害人赵XX陈述时没有作弊,张魁然向其要钱时使用暴力,但本案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张魁然向被害人赵XX索要赌债五万元的供述,与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杨XX、姜XX、赵XX、宋XX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汇款单,禹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进行佐证。四、被告人张魁然为索要赌债将被害人赵XX挟持到车上,并在杨建敏家进行看管、禁闭的事实,张魁然供述,赵建国的陈述,证人杨XX、郭XX、冶XX、姜XX等人的证言予以证明,且相互印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足以认定。本案的其他证据:(1)被告人张魁然、张晓旭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张魁然、张晓旭达到,具有完全。(2)禹州市公安局于日(被害人杜红军报案)、日(被害人赵建国报案)、日(报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三份以及日、日、日立案侦查的决定书三份。(3)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破案报告。该份报告说明了本卷中张魁然、张晓旭分别涉及的三起刑事案件的发案及破获情况。(4)张占申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一份该信息表说明了犯罪嫌疑人张占申现外逃的情况。(5)侦查员朱占辉、王松涛出具的对张魁然、张晓旭的抓获经过。该抓获经过说明了本案被告人张魁然、张晓旭的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6)河南省郑州监狱释放证明:证明张魁然因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刑罚,于日刑满释放。结合本案事实发生的时间,张魁然涉嫌、的犯罪均系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二罪。(7)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柴国选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丑各项经济损失83468.3元;杨会广、李朋展犯罪被判刑7年、3年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和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魁然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张魁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抢劫事实的指控,张魁然、张晓旭对被害人杜红军进行殴打的暴力情节的问题上,仅有被害人杜红军的陈述,但其陈述的情节不一致,杜红军报案时间较晚,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而张魁然、张晓旭供述对杜红军没有实行殴打的暴力情节,有证人刘会岭、刘晓华证言佐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考虑,公诉机关指控张魁然、张晓旭的“殴打”情节不予采信。被告人张魁然、张晓旭将被害人杜红军从甘肃省天水市挟持到禹州市花石乡一旅馆后,因未从债主姚二红处得到赏金而对杜红军采用看管、禁闭等方法,致使杜红军被迫去到甘肃省天水市其住处交出83000元的钱财。张魁然、张晓旭虽然不是在禹州市花石乡一旅馆内“当场”取得钱财,但从张魁然产生劫取钱财的犯意,到实施行为的整个过程,杜红军都是在张魁然、张晓旭等人不间断地控制中,且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并在甘肃省天水市杜红军的住处取得钱财。张晓旭主观上有协助张魁然讨债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对被害人杜红军要挟、看管、禁闭的行为,张魁然的讨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的全部实施过程,张晓旭主观上 “应当知道”,客观上具有胁迫杜红军交出钱财的行为。所以,张魁然、张晓旭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威胁的方法劫取杜红军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魁然及其辩护人认为张魁然的此行为构成罪的理由和张晓旭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晓旭的行为构成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犯罪过程中,张魁然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晓旭起辅助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魁然与杨根、赵建国时,杨根、赵建国作弊致使张魁然输钱有证据证明,基于该前因,被告人张魁然伙同他人采用挟持、禁闭、威胁的方法剥夺被害人赵建国的人身自由,追讨输掉的赌资,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关于对张魁然犯绑架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魁然及其辩护人关于张魁然的行为不构成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及意见应予采纳。被告人张魁然所犯聚众斗殴罪和罪是在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两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魁然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张魁然对、的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处罚。张魁然应当预见指使被害人李希庭参加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对李希庭的死亡应负过错责任,故张魁然应对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直接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张魁然、张晓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魁然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二九年九月一日止。)二、被告人张晓旭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九月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八日止。)三、被告人张魁然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许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人柴国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3468.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严平稳&&&&&&&&&&&&&&&&&&&&&&&&&&&&&&&&&&&&&&&&&&&&&&&&&&审&&判&&员:李慧杰&&&&&&&&&&&&&&&&&&&&&&&&&&&&&&&&&&&&&&&&&&&&&&&&&&人民陪审员:李娜敏&&&&&&&&&&&&&&&&&&&&&&&&&&&&&&&&&&&&&&&&&&&&&&&&&&&&&&&&&&&&&&&&&&&&&&&&&&&&&&&&&&&&&&&&&&二 ○ 一 一 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王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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