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保护法 人保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有人认为这是对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_百度知道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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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18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 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 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缉订光寡叱干癸吮含经,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4)采用特别程序。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例外性规定 对于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还要注意几个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了劳动,雇主事后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欠缺主张行为无效,拒绝支付报酬。 2.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依照该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成年且平时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仍然无效。这实际上强调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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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缉订光寡叱干癸吮含经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4)采用特别程序。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五)例外性规定对于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还要注意几个例外: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了劳动,雇主事后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欠缺主张行为无效,拒绝支付报酬。2.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依照该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成年且平时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仍然无效。这实际上强调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有区别的。资料来源:指南针司考丛书(法制出版社)
民事行为能力即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并以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草案在现行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作出修改,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7周岁。据介绍,我国儿童一般是7岁入学,入学后必然会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草案的这一修改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18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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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A.十B.十二C.十四D.十六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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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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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婚是件大事,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所以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可登记结婚。 限制行为能力须经过法院宣告,但有确切证据证明登记结婚时一方限制行为能力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心智不符的行为无效。因此即使办理了登记,也是无效的。 2. 无行为能力同上。 3. 结婚是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必须亲为,不可代理。 4. 结婚之后一方成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由于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协议离婚。但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在诉讼中,可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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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二条)  答案解析:  我国的夫妻遗产继承权。我国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内容: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依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代理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死亡配偶个人债务,生存配偶不必清偿,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  第五,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则需要根据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1 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作为确认 婚姻无效案件处理还是依离婚案件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有的观点认为,对关系社会、家庭稳定,公民幸福、子女抚养教育等比较复杂的婚姻家庭的组成和维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没有独立的判断能力,缺乏认知能力,因此,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作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不能依离婚案件处理。但《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从法律阶位上看,虽然《民法通则》作为《婚姻法》的上位法,但《婚姻法》作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于《婚姻法》。从《婚姻法》明确确定的无效婚姻的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范围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登记,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其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处理,不能作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 如何解除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 -------------------------------------------------------------------------------- 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已结婚的成年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配偶提起离婚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涌现,而我国婚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规定几近空白,这对现有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就审理此类离婚案件在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一阐述。 2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应当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法定宣告程序,因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具有确定性和易识别性,而且绝大多数处于父母的监护之下,同时如果对其也需要通过法定宣告程序,也是不现实的。如何确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经人民法院宣告,但笔者认为,在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促进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等,应当首先经过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才能进行离婚之诉。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那种直接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主体起诉或者应诉的,实质上是对成年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司法确认权予以了摒弃,是于法无据的。因为,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并非为当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他的确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才能产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效果。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两种,即作为案件原告或者被告,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当然的诉讼主体资格呢?笔者认为,在诉讼中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往往是其近亲属,不可能是其配偶,否则配偶就既成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又成了被告。其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可见,监护权的行使是依法律所列举的顺序来确定,当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法定代理人时,上述(二)、(三)、(四)人员就没有监护权,是无权提起诉讼的。若起诉的就应依法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应予以驳回。 二)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 在我国,婚姻关系因其具有特有的人身属性从而法律上并不承认婚姻关系为一种契约关系。并且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结婚或者离婚都是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其涉及到对主体自身人身权的处分,因此这种意思表示他人是不得代理。换言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作出离婚意思表示的能力,他人如替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越疽代疱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干涉。 由上两点,在一般情形下,近亲属是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在特殊情况下,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法定代理人,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遗弃、虐待或者加害行为时,这时如果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不给予法律救济的话,势必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在上 3 述特殊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依法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剥夺配偶的监护权的方式,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然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依法出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的职能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能否作为被告 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在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却提出离婚,在人们的观念中这似乎于情于理不通。但是,这种思维是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从对方角度考虑我们会发现,维系无实质意义的婚姻,牺牲追求幸福的权利其实也是不人道的。另,夫妻相互抚养的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存在配偶身份关系,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配偶一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没有虐待、遗弃行为时就不能说没有尽抚养义务;离婚关系解除后,自然就失去抚养的义务。在法律上,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也有离婚的自由。因此,配偶提起离婚是在行使其权利,并不构成没尽抚养义务。其次,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本质是不同的,诉讼离婚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依据的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当然,如前所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之诉,首先应经法定宣告程序。由于作为配偶的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法定代理人,其诉求解除婚姻关系中包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的脱离,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是否准予离婚问题:考察是否准予离婚当然应以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为准,只要诉求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准予。而不能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生活能力,需要人照料为由而不准对方离婚从而剥夺或者限制一方的离婚权利。其次,虽然法律保障离婚自由但法律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针对个案和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情况,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行为能力的可能性等,人民法院应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并征求无民事行为人的代理人意见,在妥善安排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扶养和生活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 二) 子女抚育问题: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不宜判决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抚育。显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自理,无法进行和参加其他民事活动,因此其对子女进行抚育无从谈起。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有能力并愿意一并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子女且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或者对方确实有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但应当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意见。 三) 财产分割问题:在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除依照有无过错、是否有利于生产、生活,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予以依法分割外,更应当在居住、生活用具、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扶养等方面优先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原则。并且,由于离婚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大量费用以供自己 4 生活,因此可视为生活困难要求对方在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笔者以为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之诉时,首先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宣告,这样即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案件审理需要,否则诉讼主体就会发生混乱不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提起离婚时,更应当先进行宣告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从而避免其配偶为第一法定代理人而使近亲属应诉不符诉讼主体规定的情形。在离婚及其相关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如封建社会立法中规定的 “有所娶无所归者,不去”而不准许当事人离婚限制或变相剥夺当事人享有的婚姻自由权,也不能不切案情实际一律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婚姻立法精神和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考量个案案情妥善处理
法 律 意 见 书 根据本案提供的案情,赵甲和李乙依法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赵甲和李乙两人同为监护人。 从问题中所介绍的案情可见,赵甲与李乙始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丙。1999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可见,此时,赵丙的年龄不足10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本案中,赵甲和李乙两人分别是赵丙的父亲和母亲,依法律规定,赵甲和李乙两人同为赵丙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二、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监护人而言,监护不仅是权利,也是一项沉重的义务。我国法律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等。其中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就是主要内容之一,这些职责监护人应该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三、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人由于行为能力有限,更由于责任能力有限,所以是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加之其造成民事损害,主要是监护人未能恪尽监管和教育职责。所以,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于本案的情形,即虽离婚后孩子由李乙抚养,但并不能免除赵甲的监护职责,仍要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1、《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2、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致小孩丁受伤,他的父母也同样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丁父母也应该自负一半的法律责任
以上鉴定说明能否证明女方在结婚登记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司法鉴定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具体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要由法官作出认定)可否以此为依据申请或申诉婚姻登记无效?轻度智力缺损一般来说不能,但你可以诉讼或者协议离婚。 保险起见建议去法院诉讼离婚。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可以咨询法院的工作人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   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包括两方面,即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既包括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都受限制(如精神病人),也包括只有人身行为能力受限制而财产行为能力不受限制(如年满18周岁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成年人,其不享有结婚的人身行为能力),还包括只有财产能力受限制,而人身能力不受限制,可见在内容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多层面的,不能简单地一言蔽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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