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亲人和他四个朋友组合一起被抓,涉嫌绑架罪送往看守所时被关押在看守所A栋,六天之后被调到C栋去了,

我的监狱生活
请看山西省司法腐败(62/29966)
回忆录连载.2007年"我"因银行卡被人利用卷入一起山西绑架案.而山西的办案侯马警方却不去我的常居地进行调查.武断认定"我"为犯罪嫌疑人.对我进行了网上通辑.数月后.我去河南三门峡办事.与人产生纠纷.选择报警解决.在核实身份后被扣转送山西侯马.由于事发突然且之前我对此毫不知情."我"与山西侯马警方据理力争.质问为何不经调查.对我违法通辑.回答是没有经费."我"提出质证证明我犯罪的证据.他们说会慢慢的调查.而事实却没有.我得知案情后向其讲述了办理银行卡的经过.并非我个人使用.但因无法提供现银行卡持有人的具体情况,他们就认定我不配合.由我来承担罪责.因争论激烈.其口口声声是在山西.我与办案的侯马刑警三队办案人杨建设.话赶话的提出要控告他们.为此我在看守所期间.经历了一系列的嫁祸取证.判决后."我"在判决书中看到对我控罪的关键证据除银行卡之外.在看守所为嫁祸获取的笔迹.及辨认是主要证据.因证据不实.绑架案由我一人承担.又给我强加一条"莫须有"的未遂刑案.可气的是.一案全无我犯罪的证据.却凭空给我找出几个和"我"牛马不相及的同案犯.用"雇佣"一词将我们联系在一起.且案中控罪的多项证据.证言存在语言.逻辑上的矛盾.且对事实毫无印证关系.我经历了一场人为操作的不公执法.如果仅是公安办案的违反程序.违法取证.直接嫁祸.只要反映后调查.自能还我清白.而山西的执法风格是公.检.法相互一起.蛇鼠一窝的互相提供方便.包疵.暂不论案件走向是否对我不利."我"将取证的事实向上反映.也当面质问,不仅无人过问.更受到了无理打压.并称我是在挑战山西的司法体制.给我扣个"大帽".我需要公开事实.请大家和社会评论.山西的公.检.法办案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任由其自己想象理解去做."我"的办案机关.侯马刑警三队杨建设.其侄子参与盗窃17起.其中16起查实.第17起未遂被当场抓获.总价值近20万元人民币.且系团伙做案主犯,稍对法律了解的人也知道面临什么样的判决,而由于杨建设的上下活动.这起案件主犯只判了四年有期徒刑.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我"的公诉人系侯马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名叫朱军毅.开庭前没有询问.调查.没和我见过面.却在法庭以无事实的杀人请求法院重判我.身为检察机关的中层干部.在法庭现场.竞能用无证据支持.毫无事实个人想象在庄严场合胡说八道.可见其平时如何执法.在2008年"刑法"修定之行.绑架罪是十年起步案件.本应由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却由当地代理.其实无论哪一级办理.只要依法办事.有理有据.这些都不重要.而他们这种置人死地的做法.不由的使人感到不是不公.而是嫁祸.置我于死地.其实"我"与受害人之间和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毫无关系.我生在西安.长在西安.与山西毫无关系.也没有山西生活的经历.怎能在山西连续犯案.而主审法官.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卫淑娟.对我提出的取证调查.对案中的疑问.质问.和对控罪证据的质证,多次干扰并阻止.我坚持法官有权阻止但必须给我一个合理合法解释.并申明公民有"申诉.检举.控告.辩护"的四项权利.为什么不顾阻止干扰.在这种情况下.虽对以上情况表述完毕.并复有书面陈述两份.一份当庭提交.另一份由律师当庭向法庭提交.而法官未置可否.不解释.不表态.更在之后判决中对此隐匿.并因我当庭驳斥的其无言以对.而怀恨于心.在这起绑架成功.勒索未遂.情节轻微.且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判罪名成立.而将判决刑期任由个人理解的"自由裁量".将刑期判决最顶,对我判决无期徒刑.不仅违反"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对定罪证据的要求也违背了法律要求.即使产生争议.判决有罪.也应依法判决.法律对定罪量刑有具体要求.此案据案情的事实.实不足以将判决刑期推至最高.这样的判决只显示出了法官执法的不公证.和其"人性化"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任由个人行使国家公权.为所欲为."我"收集.了解到此法官曾审判的多起案件.发现其中在执法中.只能服软.不能讲理.法庭中给其不跪.磕头.鞠躬的普遍获刑较轻.无论有无证据.只要敢于说理讲法.必将重判.这种执法态度把法律公权建立在个人虚荣心.或树立个人威信之上.怎能公证执法.法律的公证如何体现.一但列为"被告".法定权利.程序全被忽视.嫉恶如仇.同情弱势.都不是法律的公证原则.更不许以暴制暴,事公人正才显和谐.法律即是唯一评判争议案件的标准.为什么不能用法律定分止争.案件的上诉.只是有形式.没有内容.不仅没人来问.很快发了裁定.维持原判.这是执法工作的不负责任.而因我一直敢于说理讲法,以讹传讹说我难对付.裁定由看守所转达.而无论在监狱还是在看守所我因案上诉.申诉己造成一定影响.身边的干部逐步了解了我.并得到了支持认可.这个过程中,我历尽波折.坎坷和伤害.但我找不到"敌人"只因缘于现实的执法体制.如今.我的申诉终于通过监狱上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和山西省法院.省监狱管理局己经重视.确定今年为信访案件攻坚年.山西高院也己受理了我的申诉,这是省内监狱系统数十年以合法程序申诉进入高院的第一起案例.历经山西高院信访处.立案二庭审查通过移交审监二庭.申诉符合刑诉法笫204条规定,确定案件批号(2012)晋刑监字第3号.可迟迟没有结果.家人.律师四赴山西催问.法院以案多人少为由推脱办理时间.监狱向法院以公函催问也无结果.刑诉法笫207条的办案时限规定.草民无权过问干涉法院的办案时间.但法院的执法依据在哪里?有法不依.造成办案期限的延长直接导致"我"在押时间的相应延长.对"我"和"我"的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我母亲在最后一次山西之行后.重病加重.生活己无法自理.法院明知我家庭中的实际困难.及在监狱的影响.却态度麻木.声称99年的申诉案至今还没有办理.对我的具体情况再协调安排一下来敷衍.依法的事要靠人情去办.似乎是给以暗示.对山西高院的态度我心己凉.请网友或媒体帮助询问山西高院审监庭是如何依法办事的.电话公示:0351---6016620.庭长:殷得锁.我己经做好了又一轮封杀.打击的准备.誓死坚持"阳光审判"和"说理判决"还我公正.启动再审程序.只有公开才能公正!请网友.媒体继续关注!!!(欲深度了解我在山西所经受的执法经历.请关注下篇).请网友们.媒体的正义支持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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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反腐越来越难,查腐越来越假,护腐越来越明,惩腐越来越轻,倡腐越来越狂
十堰朱渐华
:警察腐败,比其他的腐败更严重、更可怕!要想国家安定、人民安宁,应首先从司法腐败抓起。司法腐败了,就难有公平、公正可言,其他腐败便会更严重,黑恶势力便会更猖狂
十堰朱渐华
 几年来因为案件我在山西侯马看守所.汾阳监狱.临汾监狱.先后羁押.在押.亲身的经历.让我又气又恨.从愤怒到冷静.我终于看懂了一件事.并为此而郁闷.那就是山西的这种执法环境是典型的一群流氓执法管理一群法盲.众人皆醉我独醒.我找不到具体的'敌人'去喧泄.从此我明确了维权的意识.先从看守所说起.由于我和办案的侯马警方据理力争.初进看守所就引起了关注.被一群干部叫去改正身份.能看的出.他们并不关心案子的如何.而重视的是在这个长期奴化人性的环境中.决不有人说不.我的争论让他们感到我是个不好惹的'刺头'.从调阅笔迹的记录时间看.初进看守所第三天.看守所管教干警马铭进入号舍中.要求每人写一份思想汇报.因我们都是初进看守所在过渡号.大家很疑惑.对陌生环境还没适应.不知怎么写.马铭所长说怎么写都行.但必须每个人都写.人多笔少.大家轮流去写.我稍靠前写完.大门打开.马所长进来催促.并把写好的三.四份连同我写的笔迹拿走.让大家抓紧时间.可是等所有人写完也再没有人进来.有经验的人分析.估计在调取笔迹.而当时大家在号舍写的时候.有干部通过监控一直在看着.我刚写完就进来.说明是调取我的笔迹.这件事分析有理.在几个月后办案单位的警官杨建设给我出具了一份笔迹签定.我当面问过他.他提出案中有封'勒索信'.经签定是我所写.我提出为何不拿出来经我质证.他说你连罪也不认.让你看也不会承认.并告诉我法律中零口供一样可以定罪.签定是科学证据.我提出这种取证方式对我不公.有嫁祸的可能.他一样否认.强势和弱势之间难与讲理.而在看守所我己向多名干部提出此事.并向当时操办此事的具体民警马铭提出.他是转业军人.工作负责.热爱生活.但对法律并不太懂.我从道理上和他讲明.他也认为存在对我的不公.向我道歉.但劝我这件事不要再提.他和我是老乡.异地工作没有背景.恐其工作中的小小失误.耽误前程.我表示此事关系我案件走向.很难决定放弃.但我反映会遵循客观.同时我学法得知.此证属孤立证据.除取证事实外这也是一个辨点.我向办案人杨建设提出此证需要有印证.我没有质证此书证的口供印证.必须要有指纹.DNA   等技术签定印证.他说:'你戴上手套写完.把手套扔掉.我们怎么签定'.我认为无理.回答即然你们都可以这样想.为什么不允许我提出你们在这样做陷害我.他说没必要害我.而我认为已经产生严重的利益问题.绝对存在这种可能.之后.我更详细的了解了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他所提出的推理必须有证据证明.法律有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且书证是完全可以模仿的证据.从古到今案例举不胜举.对我控罪的证据如果只因此一项.可以认为我利用法律在强辨.但客观认为如此取得的证据存在三种可能:1.是我所写而不承认.2.受人利用笔迹(我的银行卡已被人利用.绑架'同案'无法落实).3.就是办案中因违法对我通缉.我多次言称控告:产生利益冲突而直接嫁祸.从笔迹提取到签定时间看.完全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而当庭律师及现在一位无偿帮助我的律师.及监狱干部因长年的了解及我不间断的书信反映.并调阅过此封'勒索信'原件.一致认为.并不象我所写.这封'勒索信'原件.我直到服刑后.因申诉由监狱驻检调阅.才第一次看到.找我确认不是我亲笔书写.而对我强以认定的'莫须有'未遂案中.同样有一封'勒索信'出现.即无签定.我也至今未见质证.就强加认定系我所写.而每次提起都说案件辨护重点在重罪.对此未遂判决两年的案子.不值一提.我理论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用法律定分止争.而这种执法环境导致即便认同我的说法.采取消极应诉.其思想观念就是'官无悔判.法言难改'.依靠同情.博取可怜.认为申诉.只要稍能改判.就是对我的照顾.也算维权胜利.而我跟本无法面对当这种体制的牺牲品.或'替罪羊'.只有坚持等结果.能将事情公开.确实已不信任山西的这种执法.只有请社会参与评论.(欲了解案件如何连续嫁祸.请看下篇).请大家支持评论!
十堰朱渐华
十堰朱渐华
案件中对我有三次辨认.除第三次外无法提出异议.而事实此辩认和证明犯罪无关.其余两次的辩认情况及经历公示说明.请大家评论:第一次辨认:我们被辨认7人被看守所干部带出.一路纵队站立.由带队干部在进入辨认的提审室前.登记姓名.排号.我在纵队中排位第五.干部在一张纸中依次登记排号后.在五上画了个圈.而后由门缝传出.这一切是当着我们被辨认7人当面所做.而后要求我们进去辨认.虽之前没有告诉.但所有的人都猜到是辨认我.进门后.因房间结构.我们呈一字横排站立.先后有两个女性进门辨认.第一个先后进来三次.始终由办案人常军陪同.最后一次在小声提示后走出.现场无明确指认.第二个中年妇女.带付眼镜.没有进门.只见门口.停顿时间不超过一秒.或未有停顿.直接清晰报出'第五个'而后走开.事后得知此是受害人.而我并没有见过她.所报出'第五个'.明显与辨认前所传出的纸条有直接关系.因为一字横排会出现两个'第五'.这只是根据个人习惯.现场没有明确哪边第五.也没明确指出.且我们被辨认7人.身上并无符号标志.之上所说完全可以理解为推罪的辩解.但这是事实.而人为操作的嫁祸辨认不止在此.在初进侯马刑警三队之初.在对我的询问中.有人从背后拍我.要求对我拍照.使我奇怪的是.拍摄工具是一部深色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因当时我情绪很乱.又要面对一系列提问.没有提出疑问.但事后在看守所内不仅向看守所反映也向办案方提出.却被否认.因事实与回答的矛盾.我比较重视此事.多次反映.但无结果.直到一年后的开庭.找我在判决中找到答案.当初给我拍照的正是受害人的丈夫.因为只有他才最有动机为我照像.而我们并不相识也未谋面.他却证明.我给他打过电话.对其勒索.这种一面之词怎能做为定罪证据.但却看出了办案程序的又一次违反规定.为受害人提供机会方便和被告见面.而为了印证我所提出的拍照一事.一直申请调查.当年受害人丈夫是否使用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却无人过问.2.受害人自己在报案材料中对绑匪的描述只有四个很笼统的特征:符合广大人群.并无特殊描述.且其中对口音的描述是山西当地的普通话.我明显是不具备此条件.因为我即无山西生活的经历.也没有山西朋友.不可能讲话中带有山西口音.而受害人长年生活在山西.虽对绑匪的面貌描述不清.或因紧张而忘记.没看清楚.但语言的判断对认定绑匪有一定价值.而我明显不符合要求.只因我办理的银行卡卷入案中.警方调取了我的个人信息和照片.由于武断认定不经调查.我提出控告产生对立且之前的专入为主.使本来的不是变成了是.不像由像改成确认.这是办案的惯用伎俩.第二次的辩认我无异议.但当时现场并无明确指认.因与犯罪无关.不多用笔.第三次辨认中.将不像到像最后确认.形象的体现出来.此次辨认是莫须有未遂案的同案辨认.现场五人对我7人进行辨认.没有一人现场明确.因'同案'在办公室内.我们7人在看守所大院横排站立.具体怎么操作不知详情.但有两个现场事实必须公示.请大家评论:1.现场辨认时.办案人杨建设大声的提示传到院内.明确了我所站的位置:'南边第二个'.由此.我在看守所才辩明方向.2.有一人对我辨认.因距离较远.走至找我们面前.无法确定.手摸头部低声自语.好像是这个.而后回去.但在现场开庭.五个在公诉人一句对我杀人重判的一句煽动语言后.异口同声确认我是其'老板'.他们受雇于我.除以上获取辩认事实我申请调查.在看守所的两件经历.也与之有关.我也多次提请调查.至今无人过问.1.因我在看守所的讲理说法.我在侯马看守所有点名气.在与干部的交流中.我确认了两件事.第一:第一次的带队辨认是看守所警官韩所长.是其亲口告诉.我提出这样是否对我公平.他是名老警察.通理但不懂法.对我的提问他也认识到对我不公.认为不合适.他只说人家怎么安排.我怎么去做.以前没人说过.我提出看守所有监督办案的义务.他说都是同行.反劝我不要过激.否则最终要吃大亏.第二:在与看守所王所长的谈话中.他主动说出.'同案'辩认那天.是他值班.对我印象深刻.并指出那天办案人有意对我进行指认.因看不惯与之争吵两句.并拒绝了在场签字.我请其法庭作证指出遭拒绝.原因也是同行.看不惯但不介入.我们的谈话当时有人在场.事后.我请在场人为我书面写出证明.并向看守所多次反映.看守所的一把手刘所长开始还说了解.后来干脆说王所长是给我胡说的.办案单位取证.看守所不参与.不存在要签字.2.还是那位看守所工作热情最高的马铭所长.又一次的工作失误.制造了一起我有机会见到'同案'.他对所内羁押人员调号.将其中一人调入我室.当时谁也不知.号内有对新人登记的规距.在刚进去登记时.大家意识到是我同案.有人报告.这期间.我与'同案'当着大家有几句对话.我问:'你认识我吗?'答:'不认识'.问:以前见过吗?答:是不是前几天辩认的就是你.我又问:以前在社会上见过我吗?答:没有.这时门被打开.他被调出.以上笔迹鉴定.及辩认中的情况.开庭前我全部书面陈述.但'马铭'要求看.之后用铅笔对此进行删剪叫我重写.说你这样写.是我的失误.会影响到他.再说写了也不一定有用.我表面答应并重写.将交其删剪的那份在会见律师时委托提交法庭.我也亲眼见到法庭中律师提交上去.然而.山西公.检.法的相互包庇.不仅阻止干扰.并在开庭后.多次受到无名打压.我的案件仅仅是因为银行卡卷入案中.由于我言称控告.一系列的证据获取成了直接嫁祸.而银行卡本身.也存在着我无罪的证明.因为绑匪不会实名办卡索取赎金.并且我没有便用.持有此卡的证据证明我与犯罪有关.案发为日.而我被查明的办卡时间是同年案发后的8月13日.案件中.受害人次日成功自救.我若是绑匪.以何资本去进行勒索.又为何实名.两起案件.有明显对两起受害人家庭情况了解的迹象.具备明显当地人.熟人作案的特征.而我与之毫无牵扯.也不认识.根本不具备这种做案条件.另外.我被抓捕的经历反映出遵法守法的意识.不具备做案心理.案中所有对我控罪的证据.除银行卡.笔迹鉴定.辩认以外与我和犯罪无关.且控罪证据.证言.多处从逻辑.语言中相互矛盾.法院却具以采纳.对我的西安本地提供的无罪证据证明.事实相苻.细节差异.却不采纳.实属执法不公.原因在于我是意外被抓.异省关押.庭前未和家人有过联系.在山西无亲友帮助.在看守所更无串供条件.所述事实大致相同.因见面次数存在记忆差异.且开庭距作证时间巳一年之久.细节差异.完全正常.另外.对大体证明无罪的事实.仍有印证.法院却不调查.通过学法.我完全遵照法律对申诉的要求.对照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和具体要求:'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错误.及适用法律错两点同时提出.案中对事实认定的错误.须从证据上调查.而此案无论是何结局.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是明显的人为操作.错误在于两方面:一.违为了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和刑诉法162条相关规定.对定罪证据的认定.违反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判决没有法律依据.2.案件罪名成立同样存在两个错误1)据查明案情.此案的绑架成功.勒索未遂.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判决有期徒刑.将案例判决无期.无法无据.而任何从重情节.也不能无限从重.单方强以认定的不认罪必须建立在犯罪证据印证事实.形成链条.而得出的结论是排他性唯一结论.此案明显具备多种可能的结论.以不认罪定论太过主观.更无法律支持.强以定罪.也是量刑过重.带有明显的个人执法报复行为.(2)对未遂案的认定存在定罪错误.此未遂案中是采取盗窃手段.意为勒索.动机明显.犯罪目的明确.在定罪中适用'敲诈勒索罪'.盗窃只是其进行敲诈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案中的'勒索信'可以支持我的观点.另以具体两罪的司法解释中具体表明.请专业法学专家论证.对案件的定罪有论证兴趣的专业人士.可加QQ:.为好友.索取原判决.或致电:.找谭律师.(以上是山西个人经历案件不公.欲了解更多公共版详情.请关注下篇)请支持评论.谢谢!
十堰朱渐华
山西的执法与监管并非个别.而是具有普遍性.对待上访信访问题就只有两种方法:即截访维稳.或留中不发.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形成了公.检.法.司的相互包疵.把法律规定和中央政策视办儿戏.或当成自已打击异议的工具.整体执法素质低下.真正体现了流氓执法作为.具体的实例举不胜举.我所经历的包括侯马看守所.汾阳监狱.临汾监狱.及接触到的各级公.检.法.司人员.普遍的共同点有两个:就是在执法管理中普遍存在不作为.消极或打压行为.这己不是简单的侵权行为.而是在执法犯法.在就是普遍注重形象工程.花国家的钱.为个人谋取政绩.甚至私利.动不动斥资几十万.百余万.甚至千万进行改造工程.而名不符实.但对具体的医疗.生活伙食问题没人问津.把监狱这种净化心灵.改造罪犯的场所.变相的形式高消费的地方.说出来.令您咂舌.简单一个例子.一袋社会50斤面粉.应在75元左右.进入监狱.正常情况下被炒到350~400元.其利超过毒品.一斤油的价格在里面是25元.酒的利润更高.一瓶劣制几元钱的酒.在这里要100元.可以说除了没人倒卖军火.什么都有.而真正改造任务的产量.也被明码标价.随意买卖.这种情况.教育改造何谈质量.近年我不仅研究个案的申诉.更包括公共身边案例.在这种'州官放火.不能百姓点灯'任意的个性执法中.只有被奴化或反抗.对于民间所传的报复社会行为.我不支持但绝对的理解.近日网上一女县长遭劫9小时.就是因上访无门.被逼所致.实该引起高层重视.媒体诸如执法和信访解决的正面报道使人感觉是在作秀.法律追求公正.人性追求平衡.道德的沦丧.需要法律.而法律的不公.只能使人类退化到以暴制暴.强者生存的状态.看看具体山西身边的执法状态.打骂.侮辱被告或服刑人员.是执法者的家常便饭.对于有些打骂.虽于法不容.但其情可恕.但有些纯属流氓作为.更有酒后拿在押人出气.嬉弄.当成游戏的.在山西警察打人叫赏你'军用逼斗'.就是打嘴巴子.还不许躲.否则赏的更多.更有坐沙发.看报纸.架飞机等整人方式消遣在押人.捆绳是软伤害中最残酷的.拿捏不好有致残的可能.而这也是常有游戏.这些法律明令禁止的规定.成了教育改造的主要手段.如果这些是背后圈内的操作.很难被指证.他们的执法无知也敢公于社会.中国普法教育进入'六五'时期.在看守所他们竟然公然搞了一个声势浩大的犯罪嫌疑人捆绳挂牌游街活动.流氓的无知才无畏得以体现.更是愚弄社会全民.一切打着执法活动的幌子.变成了个人张显个性或获取私利的机会.大家在电影.电视中看到过日本人进村的镜头成了监狱查监的写照.更会借此幌子来打击.销毁上访者材料.执法不按规定.却竖着执法大旗.显示了待色的'人性'执法.所经历的执法不公.黑暗太多.太多.真不知从何说起.更有草管人命.而这一切究其因.并不一定是个人恩怨.而缘于体制.而我的个人能力有限.所以我需要有文笔表达.理解能力强的高手来完成此作.如果媒体不重视.我也缺乏媒体交流经验.只有寄希望于网络推手传播.来呼吁高层重视.我希望山西高层的正面对待.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要靠事公大正和法律定分止争.否则不就等同于黑社会了吗?我期待有山西高层来过问此事.无论个人和公共反映的问题.均可质证.并提供证据支持.同时请网友参与评论.自已看到转播评论.并能推荐好友参与.感谢大家!
十堰朱渐华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知法犯法的事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之前所说的捆绳挂牌游街如果只是单独公安机关行为.似乎情理中可以理解.毕竟公安部门是打击犯罪的机关.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会采取极端方式.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于法不容.于情完全可以理解.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部门.据情反映.却不作为.甚至屈解法律.更借机打击报复.这才是法律的悲哀.法院代表公正.法官对法律也有更深刻.更具体的理解.应依照法律事公人正.对原告.被告一个公平.而事实上.身边很多案子在判决中.都存在明显不公正.在山西可以说这些法律问题.如不动用金钱.关系.办案难有公正.法律解决不了.且不说案件判决.原.被告之间在办案.审理中的不依泫办事.举例说说程序问题.看看山西办案的态度.我在山西申诉.通过合法程序途径.经监狱初审.起初认为不认罪服法.经历多次打击.封杀后.监狱为了维持和谐大局.因为现在的问责制.事情后果闹大.直接影响主管领导仕途.才被重视.在监申诉.虽不敢比古时杨乃武.小白菜告倒朝中百十名官员.要经历十大酷刑.但我列出的一串数字.让大家想想比较一下.因申诉.首先我被停止减刑.而一边申诉.一边减刑的说法.针对我无罪申诉相矛盾.并且条件是自已操作.监狱等于不尽义务.只行使权利.这是不平等的.而因申诉我经历一次调监.七次禁闭.两次欧打.长年封杀.其中又有一次差点被设计加刑.经历这一切在看看驻监检察官的态度.三个羁押地.我见到了所有的驻监检察.所有的态度.观念都是在'截访维稳'或'留中不发'上.能托就托.最后干脆不见.汾阳监狱之前驻检有个李主任.材料由合法途径送到她手中.三番五次的叫我删减内容.半年不能过关.最终被减为7页信纸.她无话可说.却让监区告诉我.自已快退休了.不想管这事.之后的陈处长只是派手下见我.经论证后.认同我的关点.口头告诉上报省检.并得到省检李为平处长重视.依然迟无结果.多次的坚持要结果.被调监.而新环境.一切从头开始.更得到新一轮的残酷打击.临汾监狱的驻检.口口声声说省检己重视.李为平处长的名字听出了茧.并答应我3~6个月肯定回复 一托一年又无音讯而三位韩.陶.樊三名驻检.在又一轮论证案件后.无话可说.至今不见.这是个人的经历.也是公安.检察院.司法监狱的作为.看看法院.举个例子.(判决中的案子太多.举不胜举).说说执法吧。申诉是有法律规定.苻合刑诉法二零四条的申诉都必须受理并给出结果.而且有刑诉法二零七条的时限规定.但我的申诉历经波折坎珂.依靠正常法律途径提出的申诉经山西高院信访处.立案二庭审查通过.移交审监二庭早己超出法定期限却迟无结果.怎能保证再审的公平与公正.这仅是对我个人不公的有法不依.监狱对服刑人员减刑.亦有法律明确规定.从监区呈报的减刑材料.要经多部门把关.最后须经驻检及监狱审查.三十日上报法院.而刑诉法三十条明确的减刑期限规定至迟不能超出两个月.但现实操作往往一年左右.即使提出也不重枧.其实就是一种形式.公检法司本应相互监督却成了相互包疵.而如此执法的后果何谈改造质量.只能奴化人性或极端的报复.在2010年刑法修改关于刑罚的之前论证.就提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而强烈要求从重刑罚的观点.实际上是缺少现实调研.人性的主流善良不论在社会和监狱都可以体现.而经历的不公正会扭曲其心理.产生极端思想.所谓提出报复杜会的影响大案.其背后必然有不公正.所以在惩罚其罪之后须客观看待分析.化解社会矛盾.我可以负责任的说.导致报复性案件的主要诱因很大在于执法问题.如近日女县长被劫持一事.网上传播广泛.如其称职为百姓办事何遭此劫.对此清网友强烈呼吁直到引起高层关注.我考虑本身执法部门形象.给其留点面子.分析执法不公不具体人和事.如有相关领导重视我会提供事实证据.但前提要公开.目的是为了让高层改善现有的执法环境和执法错误观念.只要法院执法中能真正落实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公安.检察及司法监管部门真正依法办事.才能真正营造和谐环境.执法的错误观念: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互包疵.官官相护.告诉无门.截访维稳.轻视程序.取证不当.许可偏差.超越职权.带病决定.消极应诉.留中不发.引发争议.怠于履职等等.每个字背后凝聚多少不平冤错案和不公平不公正.请高层关注.媒体帮助呼吁.网友大力支持.谢谢
十堰朱渐华
求广大网友及仗义直言媒体帮助呼吁相关部门:我叫李志宏.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勤工路二十五号院三号楼四单元六十三号.身份证号:071519.二零零七年我因被人利用银行卡卷入山西一起绑架案.办案的山西侯马刑警三队不经调查对我进行了违法通辑.数月后.我去河南三门峡办事.因与人产生纠纷选择报警解决.核实身份后意外被抓转送山西侯马.因我无法提供出具体利用我银行卡人的详细资料.及因气愤质问并提出控告其办案单位对我的违法通辑.产生激烈争论.致我经历了一系列的嫁祸取证和不公审判.被无理并无法律依据判决无期徒刑.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依然对我提出的直接影响案件判决走向的嫁祸取证.及合法辩护不经调查反而隐匿.且控罪证据多处矛盾.对我居住地提出的证明我无罪的证据无合理解释拒不采信.我向山西省内的多家相关部门反映.因在当地无钱无权而无音讯.办案的一系列程序.取证.起诉.审判和所认定犯罪事实.无法无据.实属对我不公.几年来我在监坚持申诉.历经波折坎坷.最终进入了申诉程序.现我申诉在山西司法.监管系统产生一定影响.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己确定今年为信访案件攻坚年.监狱依照&刑诉法&239条及&监狱法&24条.对我申诉进行了初审并上报相关部门.我的申诉完全符合&刑诉法&204条规定及法律对申诉的要求:认定事实有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两点均具备.山西高院信访处.立案二庭审查通过.申诉案编号(2012)晋刑监字第三号.并移交审监二庭.我申诉案子简单.只提出需要一个阳光审判的机会和一份说理判决.却迟无结果.家人.律师四赴山西太原高院讯问并不间断的打电话联系.法院却以案多人少为由托词.审监庭殷德锁庭长说99年之后的申案还没动.让我们慢慢等.依靠正常程序找监狱反映.在监狱向省院邮寄公函催问无果的情况下.监狱也说无力解决.一切法律规定在执法中成为空谈.&刑诉法&第207条有明确办案时限规定.而做为省级高院尤其是专负责法律监督职能的审监庭却拒不执行落实法律规定.如何能执法公正?审监庭电话:.殷庭长办公电话:.现在我的家人打电话也不接了.而我母亲在今年最后一次赴晋上访后.重病加重.现失去正常语言沟通能力.近日又摔成骨折.生活不能自理.对我和我的家庭真是雪上加霜.法律的规定办案期限.做为平常百姓我本不该干涉提出.但其无限的办案期延长直接导致我在押期相应延长.而官无悔判.法言难改的错误思想.最终会在我申诉影响过去后.依然不公正处理.这对我和我的家庭是巨大伤害.即是执法单位就应首先依法办事.用法律定分止争.事公人正才能和谐.才能体现公信力.中国推行依法治国方针.我爱国并拥护法治.但山西的执法体制腐败与观念的陈旧叫我没有选择.我请求网友和仗义媒体相助.帮助呼吁转达高层反映现实的执法黑喑.这不仅是我的个案.长此下去的危害是祸国殃民.我个人只有一个要求:依法定期限为我启动再审程序.给我一个阳光审判的机会和一份说理判决.用法律定分止争.恐信长繁琐.我将案件判决.申诉经历看法想以诗表意.请有能力帮助的朋友.媒体支持.请公正的执法上级为我作主.在此感谢.&挑战&:如此结案心自寒.怎体刑法价值观.或为立功或为谁.证据无力却强判.多次申控状无门.法律于我心不甘.不畏强权只认理.司法何以怕挑战?...&等待&:申诉慢长始难料.一入此程知路遥.报道十案了七八.现实之中几人晓.上面政策宣传好.下面谁能体会到.唯有坚持换希望.等待之中受煎熬...&执着&:身在监中心爱国.刑法执行问题多.欲逞已意向政法.书成谁与无奈何.今日试题眼中见.并非不容一点错.高层不知低层苦.百姓无非为生活.千年遗留似沉疴.彻底清理需猛药.须知顽疾总难治.一朝一夕难摆脱.不管有无大用处.代民心声向党说.情知天意高难问.休怪我意太执着.:.&法理情&:谁知道历代王朝之兴衰.总难偏离法理情.谁知道刑法执行之艰难.政策不如对策新.古今立法重如山.冤案错案得平反.世间多少冤屈事.善人无故空蒙尘.就算他日可昭雪.恐怕岁月不饶人.即讲法.也讲情.执法好.国家兴.不拒大实话.大案要案须谨慎.自古忠言皆秋万代享太平.
十堰朱渐华
十堰朱渐华
12省83位反腐遭报复人士急需向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求救
兹有河南,江苏,河北,山东,吉林,湖北,安徽,辽宁,湖南,福建,广东,山西12省83人因举报或反对地方政府的腐败均遭到残酷打击报复,有的开除公职,有的被欧打,有的报复致残,有的被拘留劳教,有的被判刑,有的逼死人命家破人亡,有的被逼走投无路妻离子散,过着饥寒交迫,提心吊胆的日子,地方政府都想把这些暴露家丑的人置之死地,所以全被逼的拼死向党中央求救.
为什么举报腐败当地政府敢于打击报复?更为甚者遭地方政府打击报复而没有人管呢?有些反腐者的内情被海内外多家媒体的多次报道,地方政府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依然我行我素,不断想方设法对反腐者采取各种能打击报复的办法进行打压.
严重腐败的地方政府为什么不尊重事实,对人民的迫害不敢承认呢?这也是地方党委政府在人民心目中最不敢相信,最不称职的地方,期上瞒下,对上虚报结果,对下残酷打压,敢作不敢为,有错不敢承认,将错就错的残害人民,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查处.
河南省:王勋昭,方万红,盛兴元,马传,李孝永-------程在寿,王勇,郅海周,李继莲,杜端阳,华稳芝等41人.
江苏省:杨娟,王正林,董其春,唐余四,倪从国,陈德根,朱爱波,王益军,陈建高,周德军,王德勘,周杨,周德亚,茅芹维,吴明秀等16人
河北省:郑之高,姚连港,王立信3人
山东省:唐云涛1人
吉林省:邓志波,穆春福,刘仁,刘学东,刘学忠,李佩喜,郝桂清,马金露,徐永国9人
湖北省:彭应权,郭怀秀2人
安徽省:田刚,邱宿东,杜思仪,李莉4人
辽宁省:王兴本1人
湖南省:郑元高1人
山西省:王维洲,宋桂青,李志宏3人
广东省:韩金根1人
福建省:王义兴1人
江西省,朱康恩1人& && && && && &&&电话:
(视频:河南省光山县局长证明法院故意判冤假错案)
十堰朱渐华
国人仇的不是富,是不仁;恨的不是官,是贪腐;愤的不是穷,是不公;怒的不是房,是奸商;怕的不是警,是枉法;愁的不是钱,是通涨;反对的不是改革,是顽固不化;看的不是水浒,是替天行道;发的不是微博,是民声加民意, 怨的不是社会,是制度!(
十堰朱渐华
让人民拿起法律武器,现在是先弄清楚是法大还是权大再说吧,法在权面前是废纸一张。
十堰朱渐华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反腐越来越难,查腐越来越假,护腐越来越明,惩腐越来越轻,倡腐越来越狂
十堰朱渐华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永远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为人民服务不是当官做老爷,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十堰朱渐华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永远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为人民服务不是当官做老爷,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十堰朱渐华
领导失职要追究责任,法官判错案怎么就不追究责任?过去,县太爷以上判错案要撤职,为何现在法官判错案不追究责任呢?是文明的倒退,是腐败滋长的温床,是保护伞下的摇篮!!!
十堰朱渐华
CNTV网友0f2m4p4
引用:原帖由 CNTV网友4d6o7e2 于
18:21 发表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反腐越来越难,查腐越来越假,护腐越来越明,惩腐越来越轻,倡腐越来越狂
CNTV网友0f2m4p4
十堰朱渐华
我对这种情况非常愤怒,中国当今司法部门就是这样,把平民百姓玩弄在鼓掌之中,永远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最前面,请求有关部门要严办,
十堰朱渐华
领导失职必须要追究责任,法官判错案同样追究责任?中国是一个文明
领导失职必须要追究责任,法官判错案同样追究责任?中国是一个文明法制社会,不能给腐败滋长做温床,更是不能给贪污的和保护伞做摇篮!!!qq;
CNTV网友8r2m8x4
支持楼主,在各大网站曝光,让腐败分子白天心惊胆跳,夜晚失眠睡不着觉
十堰朱渐华
顶贴就是支持,&&看帖就是同情,支持到底,关注到底,
十堰朱渐华
顶上去,我没有什么话说,只能说有同感.这个社会真的太黑了.公理不知道在哪?
十堰朱渐华
在事实面前法官要把白说成黑,老百姓确实没有办法,只有求助媒体了。
十堰朱渐华
在现实社会中,权力大于法律,关系大于法律!!!!!!
十堰朱渐华
十堰朱渐华
维权到底、支持到底, 把贴顶起!永不放弃!决不能让这样丧尽天良的腐败官员逍遥法外!!
十堰朱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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