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方,孩子是一级农村残疾人低保申请书,但违反了计划生育,这种情况可申请低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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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小学报名交计划生育证明 专家:违反义务教育法
原标题:珠海小学报名交计划生育证明 专家:违反义务教育法
  原标题:珠海小学报名交计划生育证明 专家:违反义务教育法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各地计生部门将计划生育和户口、义务教育、低保等挂钩的例子层出不穷。近日,广东省珠海市的听众易先生反映,孩子要升小学,学校发出通知称,家长带着学生前来报名时,需要携带由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孩子将无法顺利入读小学。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违法超生理应受罚。我国2002年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指出,以社会抚养费取代之前的“超生罚款”,使违法超生处罚有了法律效力。但是让易先生不明白的是,孩子入学本是应享受的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什么入学问题和计划生育政策会捆绑呢?计划生育是国策,义务教育也是国策。二者捆绑的依据在哪里,又是否合法呢?
  易先生的孩子,今年9月份将要上小学,根据所在学区的通知要求,易先生提前为孩子进行了入学的网络申报:在网上去注册,把你的信息、小孩子的信息、房产信息填进去,填进去之后,会在7月13日-15日,要把你的房产证原件等证件带到报名的学校,现场审核,审核之后他会把原件还给你,留下复印件,在这之后,他就会公布录取名单。
  珠海市教育局向家长发出的这份通知中,除了要求家长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之外,还写明需要学生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易先生说,他不明白,孩子上学,为什么一定要家长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易先生:教育部门负责的是教育的事情,对不对?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的是计划生育的问题,教育部门为什么一定要计划生育的证呢?第二个,已经有相关的文件说了,不能将计划生育和入户入学相绑定,这样的规定等于说是绑定在一起的吗?
  珠海市计生委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今年,小学和初中入学,家长必须要提供计生证明:必须要办理计生证明,因为积分入学里面有一项指标是计划生育的,一定要经过我们办理计生证明,我们要按照文件来进行算分。
  广东省教育厅去年八月曾下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开学工作的紧急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不能提供其父母计划生育证件等为由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何珠海市依旧要求适龄儿童的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致电珠海市教育局,对于出具计生证明具体做什么用,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解释,只是反复强调,开具计生证明是“传达下来的规定”。
  记者:现在要给孩子注册进小学,网上说要开计划生育证明,开这个证明是要做什么?
  工作人员:我们这边要把数据交给计生部门去核查。
  记者:这个跟孩子入不入学有什么关系吗?
  工作人员:这个不清楚,上面规定就是你孩子入学要查计生。
  记者:这是哪里的规定,省里的规定还是市里的?
  工作人员:市里。
  记者:别的省好像没有这个规定。
  工作人员:那没办法,上面跟我们传达下来就是要查计生。
  记者:因为孩子接受的是义务教育,应该随便就是可以入学的,不需要提供这个证明。
  工作人员:这个不清楚,政策下来就是这样的。
  实际上,易先生的经历并非个案。在珠海市当地的论坛上,也有不少家长发帖反映,小学入学被要求开具计生证明的问题。而全国范围内,将儿童入学权利同计生政策捆绑的做法也不在少数。对于将入学和计生捆绑的做法,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李润发明确表示反对。
  李润发:我个人觉得他通过捆绑的话来收罚款,超生之后他是要收钱的,他通过这个方式来压迫,他用孩子受教育的权利来威胁家长。
  今年四月,李润发向全国31个省级卫计委和教育厅寄出62份政府信息公开表,要求公开教育与计生相捆绑的文件,以及制定这些文件的法律依据。
  李润发:我觉得这个信息公开,可以看看省级层面教育部门计生部门省级有没有这个挂钩,有没有这个情况,如果他们没有,在基层有,就说明我们在基层执行过程中没有真正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就是违反了规定,绑架了受教育权,是威胁家长强迫家长。
  根据李润发的调研报告,包括浙江、江苏、广东、河南等省在内,目前至少有10个省份存在将计生政策同学生入学捆绑的现象。
  李润发:到目前有20多个省市已经回复了,基本上是没有挂钩,计划生育和这个入学的部门是没有发过这个文件的。广东省教育厅发过声明不能因为孩子计划生育问题拒绝入学,但是在省一级都是没有的,到了市一级县一级都有了,实际操作是挂钩的。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将学生入学和计生证明捆绑,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熊丙奇:从公民的受教育权来说,这种要求提供这样的证明显然是有问题的,我们按照国家的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不会收到其他任何权力的制约,不管他是独生子女还是超生,他享受的权力是一致的。
  熊丙奇呼吁,行政部门应加大力度追查此类自设门槛的违规行为,追究涉事部门的违规责任。
  熊丙奇:行政部门在制定这样一种规定实际上是在越权设定门槛,是违规的行政许可,是需要修正的。对上级行政部门应该根据文件的规定,去追查这种下面的机构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做法,要执行他们违法违规的责任。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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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小学报名交计划生育证明 专家:违反义务教育法
日 12:46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珠海小学报名交计划生育证明 专家:违反义务教育法
  原标题:珠海小学报名交计划生育证明 专家:违反义务教育法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各地计生部门将计划生育和户口、义务教育、低保等挂钩的例子层出不穷。近日,广东省珠海市的听众易先生反映,孩子要升小学,学校发出通知称,家长带着学生前来报名时,需要携带由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孩子将无法顺利入读小学。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违法超生理应受罚。我国2002年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指出,以社会抚养费取代之前的“超生罚款”,使违法超生处罚有了法律效力。但是让易先生不明白的是,孩子入学本是应享受的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什么入学问题和计划生育政策会捆绑呢?计划生育是国策,义务教育也是国策。二者捆绑的依据在哪里,又是否合法呢?
  易先生的孩子,今年9月份将要上小学,根据所在学区的通知要求,易先生提前为孩子进行了入学的网络申报:在网上去注册,把你的信息、小孩子的信息、房产信息填进去,填进去之后,会在7月13日-15日,要把你的房产证原件等证件带到报名的学校,现场审核,审核之后他会把原件还给你,留下复印件,在这之后,他就会公布录取名单。
  珠海市教育局向家长发出的这份通知中,除了要求家长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之外,还写明需要学生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易先生说,他不明白,孩子上学,为什么一定要家长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易先生:教育部门负责的是教育的事情,对不对?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的是计划生育的问题,教育部门为什么一定要计划生育的证呢?第二个,已经有相关的文件说了,不能将计划生育和入户入学相绑定,这样的规定等于说是绑定在一起的吗?
  珠海市计生委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今年,小学和初中入学,家长必须要提供计生证明:必须要办理计生证明,因为积分入学里面有一项指标是计划生育的,一定要经过我们办理计生证明,我们要按照文件来进行算分。
  广东省教育厅去年八月曾下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开学工作的紧急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不能提供其父母计划生育证件等为由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何珠海市依旧要求适龄儿童的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致电珠海市教育局,对于出具计生证明具体做什么用,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解释,只是反复强调,开具计生证明是“传达下来的规定”。
  记者:现在要给孩子注册进小学,网上说要开计划生育证明,开这个证明是要做什么?
  工作人员:我们这边要把数据交给计生部门去核查。
  记者:这个跟孩子入不入学有什么关系吗?
  工作人员:这个不清楚,上面规定就是你孩子入学要查计生。
  记者:这是哪里的规定,省里的规定还是市里的?
  工作人员:市里。
  记者:别的省好像没有这个规定。
  工作人员:那没办法,上面跟我们传达下来就是要查计生。
  记者:因为孩子接受的是义务教育,应该随便就是可以入学的,不需要提供这个证明。
  工作人员:这个不清楚,政策下来就是这样的。
  实际上,易先生的经历并非个案。在珠海市当地的论坛上,也有不少家长发帖反映,小学入学被要求开具计生证明的问题。而全国范围内,将儿童入学权利同计生政策捆绑的做法也不在少数。对于将入学和计生捆绑的做法,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李润发明确表示反对。
  李润发:我个人觉得他通过捆绑的话来收罚款,超生之后他是要收钱的,他通过这个方式来压迫,他用孩子受教育的权利来威胁家长。
  今年四月,李润发向全国31个省级卫计委和教育厅寄出62份政府信息公开表,要求公开教育与计生相捆绑的文件,以及制定这些文件的法律依据。
  李润发:我觉得这个信息公开,可以看看省级层面教育部门计生部门省级有没有这个挂钩,有没有这个情况,如果他们没有,在基层有,就说明我们在基层执行过程中没有真正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就是违反了规定,绑架了受教育权,是威胁家长强迫家长。
  根据李润发的调研报告,包括浙江、江苏、广东、河南等省在内,目前至少有10个省份存在将计生政策同学生入学捆绑的现象。
  李润发:到目前有20多个省市已经回复了,基本上是没有挂钩,计划生育和这个入学的部门是没有发过这个文件的。广东省教育厅发过声明不能因为孩子计划生育问题拒绝入学,但是在省一级都是没有的,到了市一级县一级都有了,实际操作是挂钩的。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将学生入学和计生证明捆绑,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熊丙奇:从公民的受教育权来说,这种要求提供这样的证明显然是有问题的,我们按照国家的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不会收到其他任何权力的制约,不管他是独生子女还是超生,他享受的权力是一致的。
  熊丙奇呼吁,行政部门应加大力度追查此类自设门槛的违规行为,追究涉事部门的违规责任。
  熊丙奇:行政部门在制定这样一种规定实际上是在越权设定门槛,是违规的行政许可,是需要修正的。对上级行政部门应该根据文件的规定,去追查这种下面的机构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做法,要执行他们违法违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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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村每年3月份和9月份乡计生办都有人下到村部查环查孕,由于工作人员没付好责任,使我老婆快有二个的身孕都未查出,自己为得了什么病,于是4月19日去农院检查才快有3个月身孕,当时打胎感到十在可惜很矛盾,我老婆也不愿意,我也己是47岁的人了,又是个残疾人,在前年自家修装房子时不慎摔至骨折,到我们村每年3月份和9月份乡计生办都有人下到村部查环查孕,由于工作人员没付好责任,使我老婆快有二个的身孕都未查出,己为得了什么病,于是4月19日去农院检查才快有3个月身孕,当时打胎感到十在可惜很矛盾,我老婆也不愿意,我也己是47岁的人了,又是个残疾人,在前年自家修装房子时不慎摔至骨折,到医院做了钢板固定术后还是骨不连,第二年又农厦门174医院做骨不连的手术,至今尚未痊愈,钢扳也没法拆,三年都无经济来源,承担做房子久下的债务,还要承担医疗费,和营养都跟不上,儿子又正在读高三,我怎么会想生孩子呢。上半年在民政办领导关心下帮我补上了农村低保,今年上报明年低保名额时,又不给评,说是我违反计划生育,还要罚款。各位律师,我只是违反了计划生育而不想生的第二胎,生活的再贫困也得不到救济了吗?难道计生部门也不要承担一点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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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的人交通事故小腿骨折,手术后安了钢板也康复了,但是不能做重活了,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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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在开发商通知交付时发现楼上住户在开发商的帮助下,未与我商量,擅自在他窗口的外墙上搭制了一个露台,严重的影响了我房屋的采光。我当即拒绝接收房屋,并协调物业与开发商解决此事,但物业与开发商不断推诿,已经拖了六个月尚未解决,直到现在我还没有去接收房屋。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否申请退房?
我是2011年9月份在某楼盘购房,购房合同上约定11年12月31日可以交房,至今未交,我已交了三成的首付款、维修基金和契税,到目前为止开发商由于还未办理预告登记,导致暂时没法贷款,可以申请退房吗?着急!!!!!
我和我老公都符合国家规定的3个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我老公的爸爸家是拆迁户,当时分了4层房子,家里还有个弟弟,可前年我老公的爸爸得了重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外面因看病还欠了许多债,最近妈妈因身体原因又要住院开刀因没钱迟迟在拖延,虽然我爸家还有三层房子出租,可低廉的租金加上还债基本开支都很难,我和我老公现在是在外租的房子,我们名下都没有任何房,他爸的房产证也是他爸的名字,像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可申请????急
我是做招商的,二月份我的客户要了30万的货,我应得的提成是12000员,结果只发了3000元,公司给的解释是:三月份公司调整了提成结构,有了二级和三级流向才全部发。公司调整在我的客户打款之后,打款之前又没有告知,这样的情况我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拿回我的剩余提成吗?
顺便问下申请仲裁得多少钱?涉及金钱的仲裁是要另外再收费吗?如果收比例是多少? 谢谢!!谢谢!!!我外婆今年80了,双目失明了,属于一级残疾,有三个子女,可不可以享受农村低保?_百度知道
我外婆今年80了,双目失明了,属于一级残疾,有三个子女,可不可以享受农村低保?
提问者采纳
保 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无经济来源;   3、无劳动能力,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   2、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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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了,还有村委会开具证明,是否可以申请低保生活享受待遇。在去民政局申请,可以证明你外婆生活困难这个你要去你外婆当地的民政局询问一下
要看你外婆的孩子有没有能力,如果孩子多的话一般很困难申请低保
农村低保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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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计划生育工作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规章制度:新建社区急需一份社区规章制度,哪位帮帮忙啊~!先谢了!!!
解答:朝阳社区卫 生 制 度
一、 当日人员临值日前一天下班前,把办公室、卫生间、走廊清扫干净,方可下班。第二天值日时,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办公桌椅、沙发擦拭干净。
二、 当日垃圾当日处理倒掉,否则哪班遗留哪班处理。
三、 值日人员需调班要提前换班,经对方同意后,方可换班。
四、 文印室内不可吃零食。
五、 每月最后一周五下午为全体工作人员“卫生日”,清扫卫生。
朝阳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 实行“钱帐分离、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期审批、定期审核”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各项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制,由主任签字、民政副主任管钱、委员记帐,各项收支,要做到守有凭据,支有依据。
三、 各种费用支付合理,购置和复印须支出,上报主任,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支出,如不执行,谁支出,谁付帐。
四、 实行民主理财,定期自查,定期公布。
朝阳社区居 民 公 约
1、 民住户团结一致,积极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同维护社区。
2、 增强防范意识,认真履行维护治安的职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解决好自己的矛盾。
3、 居民住户之间要遵纪守法,互相关照,互通治安信息。
4、 遇到可疑人要详加盘问,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社区办公室或派出所报告。
5、 发现不法分子作案,要敢于挺身而出,将不法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6、 积极参加社区和派出所组织的普法宣传,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治安防范培训教材,增强法法和治安防范观念。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 例会制度
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季度由议事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由由议事会主任或成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遇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人员列席参会.议事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 讨论表决制度
对社区内服务性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的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体社区成员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协商议事委员会经过表决有权代表居民拒绝提供服务,同时向有关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换.
三. 审议修改制度
年终议事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汇报,并对下一年度社区发展规划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年度工作汇报和群众满意情况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四. 分片负责制度
协商议事会成员应按单位分片负责,同时负责向社居委转达片区群众的需求和意愿,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片区群众。
五. 民主评议制度
社区成员和社区居民达标对议事会进行评议,对屡次未参加会议、发挥作用较差、群众满意比较低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议事会成员,由议事会表决后,建议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进行推选增社。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1.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转变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2. 实行领导干部包片负责,一般干部定期深入的联系制度,深入居委会、支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 建立意见征询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
4. 征询对象:居委会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退休人员代表。
5. 征询内容:党委、办事处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办实办好情况、干部队伍管理情况、干部队伍管理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等。
6. 征询形式: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党员议事会,群众代表议事会,也可以发放征询意见卡等形式。
7. 征询的意见或建议要做好记录逐条整理归档,经党委会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党组织生活制度
党组织生活会由书记主持、党支部成员组成,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具体制度如下: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讨论在组织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相应措施;
2、每月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
3、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做出表率;
4、对照中纪委“五不准”要求和省“十不准”要求等规定对照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5、要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
党支部党员管理制度
1、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从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3、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改革开放等时事政治 形势。
4、要不断增强党性锻炼,增强组织纪律性;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时交纳党费。
5、要尊重党纪国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端正党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敢于同一切违反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和错误作斗争。
6、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7、要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每月至少做一件好事。
8、积极投身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工作中;开拓创新,为振兴经济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
9、坚持联系群众制度,做好对联户的包扶工作。
10、时时处处在工作、学习、生活、社会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见义勇为,扶正祛邪。
11、努力做好各自负责的工作,积极完成党支部交给的任务。
计生干部工作职责
1. 认真学习计划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的计生工作精神。
2. 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按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
3. 支持计划办的工作,并督促检查工作情况。
4. 搞好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组织计生办搞好各项活动。
计生宣传教育制度
1. 在计生办的领导下,完成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
2. 认真学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掌握政策,把好基层关。
3. 积极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及优生育知识。
4. 摸清本社区的计划生育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各中博卡,记录。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
5. 做好避孕用具的发放工作及随访,经常宣传避孕药、具的作用方法。
6. 经常向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
社区与?v地单位信息通报或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要想将计划生育工作搞好,必须和单位紧密联系,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 社区即要组织单位{建筑工的}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专管人员;共同学习国家的法?簟⒎ü妗⒆龊每刂迫丝谠龀ぃ?优生、优育、优教这项工作。
2、 社区既要每月和?v地单位联系,单位的出生,死亡,流动人员状况的变化。
3、 ?v地单位及施工队要及时通报育龄妇女的节育状况,发现违纪及时处理,违法惩罚或退还原籍异处。
4、 各?v地单位每月向社区通报一次计划生育,消灭违章方面的学习、宣传、人员流动情况、互通信息。
计生协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结合南寨街办精神。根据本社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1、 协助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簟⒎ü妗⒁约叭丝谟爰苹?生育方案。
2、 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男女平等。
3、 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4、 杜绝不安全人工流产。
5、 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不能歧视不能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拒绝服务。
6、 接受上级领导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检查指导。
低保评审制度
为使社区低保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同时使低保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社区成立了一个由社区干部和社区内德高望重而又了解社区居民基本状况的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工人组成的低保评审小组,具体参与社区每季一次的低保评定审议工作。
社区每季度将居民申报上来的低报材料,规整条理后,然后抽出一个工作日,将评审组成员请到社居委办公室,对每一个申报低保的居民户逐一审核评议,由社区低保员记录评审内容。对于大家均无异议的居民户,社区通过;对于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居民户,社区将择日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入户摸底,调查了解,如果确信有谎报或瞒报的,社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社区将充分尊重低保评审意见,而不使低保评审仅留于形式,让低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低保“两榜”“五公开”制度
一、“两榜”制度即是在社区内实行社区审核后上报街办前,公布低保一榜花名,公榜三天,主要是接受社区居民监督,看是否有异议,而后上报街办审批,再经区民政局审查后公布第二榜。两榜公示都要拍照备案,并及时通知街办。
二、 “ 五公开”制度即是指在两榜公示的内容中,必须对低保对象姓名、家庭人口数、家庭住址、保障金额以及社区举报电话进行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
社区低保户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我社区低保户的管理,使我区的低保工作能够规范化,特社制定了低保户管理制度:
一、社区将每季的低保户都建立了详尽的花名台帐,并实行“ABC”管理制度;
二、社区与各低报户都签订了《低保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活动协议》,以相互制约;
三、社区定期入户抽查低保户,了解他们的现状,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发现解决。
社区低保户学习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寨街办新制定的《低保工作细则》,提高我社区低保户的整体素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社区特制定了低保对象的学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区低保户每周二下午3:00~5:00必须来社区参加社区举办的各类学习讲座,并组织讨论,不定期交回学习笔记与心得体会。无故不到,累计三次以上者,将考虑取消其低保资格。
二、社区不定期组织低保人员学习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使低保对象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自觉遵守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社区还将组织低保人员学习一些下岗成功人士的成功经验,鼓励低保人员自强、自立,走出生活低谷,再创美丽人生。
社区低保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制定的学习制度,相互监督。
社区公章保管及使用制度
1、 社居委公章,由主任负责管理,若主任外出,可授权副书记代行,但要对公章的保管、使用负责。
2、 社区主任对需盖公章的表格、文件、证明材料等审核后,盖章。对加盖公章的真实性负责。
3、 凡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公章使用错误,或不慎丢失公章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 工作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5、 公章的销毁、更新、变更均须通过接办统一处理。
志愿者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基层工作网络,居委会要定期召开志愿者会议,负责居民的日常工作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即:组织居民小组学习、信息收集、综合治理、治安防范、环境卫生等工作。
1、 随时走访老龄人、病人、困难户,并及时提供帮助。
2、 随时反馈婚嫁、丧、计生、人口用工情况。
3、 随时反馈常住人口变动情况。
4、 随时反馈治安、防患、信息。
5、 定期召开会议,达到居民自治、自我教育、共建共享、安定团结、繁荣社区的目的,营造一个和睦的良好气氛。
6、 扩大志愿者队伍,增加志愿者人数,提高社区文明程度。
社区财产管理制度
凡社区购置或单位赞助的办公用品及其他设施,均应登记入册,并专人妥善使用、维护、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离任时做好交接工作。
环境美化、绿化、卫生管理监督制度
1、 社区环境优美,绿化工作由驻地单位负责工程立项投资并落实,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社区配合。
2、 社区环境、卫生应由驻地单位负责清扫,清运。社区监督。
3、 社区内的小商小贩以及服务网点,由社区和驻地单位共同管理。社区负责收取一定的摊位费,并负责监督清理市场卫生。
警 务 室 制 度
1、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文明执勤,严格管理。
2、对出入陌生人员详细询查,并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3、遇有矛盾激化或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及时汇报给派出所,予以处置。
4、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迟到早退。
5、对居民需求,及时办理、登记,耐心、热情接待每一位需求居民,做好善后工作。
6、勤巡逻、多下户,及时了解、排解不稳定因素,做好社区稳定工作。
邻里和睦相互关照制度
1、 社区要在定期在黑板上宣传法律知识、精神文明“四防”知识,提高居民法律防范意识及精神文明素质。
2、 居民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增强防范意识和互助意识。
3、 居民应是外出,要锁好门,向邻居打招呼或门卫打招呼;长期外出的,要和值班室联系进行重点防范。
4、 小区内管理人员对居民未推回的自行车、为收回的衣物或其他物品要及时通知户主收回。
综合治理领导组工作职责
1、 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
2、 分析本地区治安形势,对本社区社会治安工作作出安排并督促实施。
3、 对本地区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上报。
4、 协助驻地单位维护好本单位职工宿舍的治安。
5、 组织好护员队伍工作,铁路护路工作,矛盾排查,流动人口等方面的工作。
铁路护路领导职责
1、 宣传爱路护路工作。
2、 经常研究如何开展护路工作。
3、 与小学生、残疾人、驾驶员等签订爱路护路责任书。
4、 组织好铁路护路队工作。
5、 经常检查辖区内铁路段的治安、卫生等工作。
护楼院队职责
1、 坚持每日责任区域内完成楼院看护,治安防范,安全防火工作。
2、 对进入责任区的外来人员,嫌疑人员进行询问,密切关注其动态。
3、 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 加强小区偏僻处和出入口的安全防护工作,消除治安“死角。”
治保会工作职责
1、 传教宣育群众,增强自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2、 组织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
3、 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帮教,对被判处管制、监外执行、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
4、 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发现场,提供破案线索。
5、 制定治安公约落实治安责任制。
禁毒领导职责
1、 宣传禁毒工作。
2、 对本辖区内吸毒种毒的情况经常排查,并及时处理。
3、 帮助吸毒人员戒毒。
爱路护路公约
1、 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2、 不侵占铁路建设用地,不在铁路上私设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3、 不拦截列车及在铁路上铺摆放障碍物。
4、 不在铁路线上、桥梁上、涵洞里行走,坐卧、逗留。
5、 不哄抢、拆卸、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和路采、路料。
6、 如遇大风、暴雨、发现铁路塌方等险情应妥善处理,并同时报告就近车站和公安机关。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1、在街办安全主管单位及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定期对社区居民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2、对所辖区域要经常性的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对驻地单位及居民家中防范措施不够的,应通知其尽快改进。
3、定期对文化娱乐场所、社区服务场所、驻地单位等进行防火、防灾害事故的检查。
4、建立《小区安全检查登记簿》,每次检查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5、对社区驻地单位安全检查要月有检查,季有小结,年有总结。
安全消防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抓好消防工作的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根据街办要求,特制定我社全全消防责任制如下:
一、 加强安全消防知识的宣传。增加居民预防、自防、自救的意识,提高防范的能力。
二、建立安全消防制度及消防安全联络网。各国营、民营企业、社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副主任负责民营企业、委员负责居民区。企业及居民分片建立网络信息队伍,企业建立安全档案,做到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上报。在节假日做好值班安排,严格交接班手续和值班记录。
三、定期对安全信息源传递信息,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队伍的素质。
四、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发现消防措施不得力或有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殡改工作管理制度
1、 社区与驻地单位离退休办直管领导共同管理本社区殡改工作,随时联系协调殡葬有关事宜。
2、 建立楼院长为信息管理员的三级网络队伍, 及时传递信息。
3、 社区协助驻地单位红白理事会,处理丧亡人员善后事宜,并协助办理丧亡职工“四联单”。
4、 搞好殡改宣传,特别是清明、七月十五(农历)、十月初一、三大祭日大宣传。营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5、 随时搞好殡葬丧亡人员记录。
关心下一代领导组职责
关心下一代领导组,主要负责本社区青少年的教育,并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的公益性劳动。关心和关爱青少年的成长。
一、 结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组织青少年进行爱党、爱国、爱社区的活动,定期研究青少年培养教育工作。
二、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咨询与投诉活动,确保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一些残疾青年及时助学助贫。
三、利用“六一”、“六二六”活动,开展一些有意义的健康教育、品德教育活动。对一些犯罪青少年及时进行帮助。
四、在我社去争取实现青少年无违法、无犯罪、无失足的活动,为美化社会政治环境贡献力量。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 建立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家庭病床制度,护理小组形成家庭病床管理网络,分工负责患者医疗和社区管理制度,(医疗服务站负责医疗、家庭负责护理、社区负责管理)。
二、 医疗服务站,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和患者医疗卡,社区医疗服站,医师随访随治,送医送药,做好医疗查房制度和护理记录。
三、 社区医疗服务站,医师必须做到礼貌,优质服务认真负责,开展心理疏导和工作,同时、搞好医疗服务。
四、 对行动不便老年人,适合家庭病床的老年人开展服务,对重病老年人和不适合开设家庭病床的老年人,协助家人,采取住院治疗。
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老年人就医方便,解决一些老年人就医困难社区和社区医疗服务点,制定了医疗服务办法
二、 医疗服务点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对行动不便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供为老年人义诊。
三、 社区请有关医务人员开展各种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四、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给以帮助,并可以提供社会救助。
1、 根据社区的实际基本情况,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条例。
2、 计生领导成员每月一次例会,时间为每月11日下午召开。
3、 计生宣传员每月一次,有事必须请假。
4、 定期对重点户进行走访,及时发放计生药具。
5、 及时反馈信息,杜绝计划外生育。
6、 搞好计生宣传工作。
包干管理制度
1、 按本区人口分布状况,居委干部分片负责。分工如下:
李焕梅:银校宿舍 501楼 502楼 503楼 新华楼
朱锦萍:卫东62楼?D?D67楼
粮食局1楼-—2楼
王新华:卫东68楼——69楼
新1楼—5楼
黄玉莲:朝阳花园1楼 2楼
李秀丽:朝阳花园3楼 6楼
李 红:朝阳花园4楼 5楼
张俊杰:朝阳花园7楼 8楼
王反珍:朝阳花园9楼——16楼
2、 包片职责:
负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登记。
负责本区困难户、残疾人、军烈属、老龄人的服务。
负责本区治安、环境的管理监控。
负责本区计划生育、新生儿入户、登记婚嫁迎娶信息,为寄生提供准确的人口管理数据。
工作分工制度
任:王秀丽
负责全面工作,创建工作。
副书记:王反珍
负责党建工作,监管社区精神文明工作。
民政副主任:李焕梅
负责社区社保、低保、民调、残联、老龄、拥军优扶、捐助。
计生服务员:王新华
负责社区计生、计协工作,兼管妇联、未成年人教育。
委员:朱锦萍
负责社区治安、卫生、城建、帮教、安全、综治工作。
社保员:张俊杰
负责社区离退休人员登记、立册,办理《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
低保员:李红
负责社区低保收审工作,组织低保人员学习、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综合服务员:李秀丽
负责社区残疾工作。
负责协助委员工作,监管社区团组织工作。
治保副主任:马向林
负责社区治安、两放人员帮教、监控及流动人口的管理。
文艺宣传副主任:张念冀
负责社区文艺活动、搞好宣传。
社区老龄干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法规,建立健全老年人各项制度,制定老年人工作年度计划,搞好宣传工作;
2健全老年人协会组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3听取老年人意见,反映老年人需要,宣传老年人事业,做好老年人的建卡登记和各种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4走访、慰问老年人,积极帮助贫困老年人做好事
5在99重阳节老年节,开展为老年人服务,为老年人做一些体检,
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调动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各项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
6负责老年人维权示范岗工作,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和维权工作。
7积极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志愿者活动。
8负责老年人工作各类报表的收集、整理工作。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介绍2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四十一条 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第四十二条 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摘自 首都法律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四十一条 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第四十二条 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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