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原告查被告和原告婚姻情况到那查

原告田茹珍诉被告张术远婚姻无效纠纷一案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百度法律是百度政策研究部创建的政策法律信...00.0浏览总量总评分 评价文档: 1页1下载券3页1下载券3页1下载券3页1下载券2页1下载券1页1下载券1页1下载券2页1下载券2页1下载券2页1下载券 原告田茹珍诉被告张术远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网恋婚姻破裂被告避而不见&&法院公告送达原告重获生机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网恋后闪婚,但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暂,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始终无法融洽。后,原告发现被告对自身关键情况(如学历、工作、家庭成员现实情况)有所隐瞒,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且被告脾气极其急躁,出现问题经常打砸物品,或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恶语辱骂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处于极度压抑状态。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于是提出了离婚。但被告自双方分居前就擅自辞职,也不回父母家居住。若找不到被告,原告难道就无法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无法获得重新生活的机会吗? 为此,代理律师多次找到法官进行沟通,查找相关法律法规,陪同法官去被告单位核实被告在岗及辞职的相关情况,法院最终采取了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方式。经审理,缺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判决书同样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处。一段已毫无存在意义的失败婚姻彻底结束。 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婚姻案件中缺席判决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既然法律赋予法官在婚姻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就应该是实在的,即法官在缺席审理中判决的效力以及范围等等是与对席判决等同的,所以在缺席审理中只要符合感情破裂的条件,法官依然可以且应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官在缺席审理婚姻案件时,是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唯一标准依然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债务纠纷中原告可以查被告的婚烟状况吗_百度知道 债务纠纷中原告可以查被告的婚烟状况吗 提问者采纳 法院立案了就可以委托律师去被告户籍地婚姻登记机构或被告配偶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其他类似问题 债务纠纷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李红霞诉查发岭婚姻无效纠纷案 发布时间:日 李红霞诉查发岭婚姻无效纠纷案 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鄢民初字第480—2号  原告李红霞。  委托代理人朱全根,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发岭。  原告李红霞诉被告查发岭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李红霞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全根,被告查发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霞诉称,日,原告与苏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原告与苏某某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日,因原告一时糊涂离家出走,并冒用“诸某某”之名,与被告查发岭冒用“查法玲”之名骗取婚姻登记机关,于日取得结婚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02年农历2月6日生育男孩查某某,2006年农历1月14日生育女孩查某某1。因原、被告感情不合,日,原告带女儿查某某1返回苏家,与苏某某重新生活。后因被告告发,原告于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刑事拘留,后因情节轻微,于同年10月27日释放。日,被告以想念女儿为由,让原告带女儿与其相见。在被告家中,女儿被被告强行夺走。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索要女儿未果。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并主张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双方同居时,原告所带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对财产的分割。  被告查发岭辩称,原告李红霞涉嫌重婚罪于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被释放的原因是由于孩子尚在哺乳期内。公安机关对该案仍在刑事侦查中,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原则,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另外,婚姻无效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其合并起诉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其三,原告故意隐瞒已婚之事实,欺骗被告,使被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打击,故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另外,2000年初,原告借婚姻向被告索要现金7000元,同期相比,原告现应归还人民币20000元。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生活作风不检,且女儿长期由被告抚养,原告对其不管不问,女儿由原告抚养不利于子女成长,故不同意原告抚养女儿之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诸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鄢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李红霞以“诸某某”之名与被告“查法玲”于日在鄢陵县民政局马坊民政所登记结婚之事实;2、苏某某与李红霞的户口登记卡各1份,以此证明李红霞与苏某某为同一户号,系夫妻关系;3、许昌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1份,以此证明原告涉嫌重婚之行为已经鄢陵县公安局处理之事实。  被告查发岭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查发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红霞与鄢陵县马栏镇苏家村的苏某某于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二人未领取结婚证,二人于日生育男孩苏某。1998年9月,原告李红霞离家出走,并与被告查发岭相识。日,原告李红霞借用鄢陵县马坊乡孙村诸某某的身份证明,与被告查发岭一起到鄢陵县民政局马坊乡民政所登记结婚,该婚姻登记记录中当事人的姓名为“诸某某”、“查法玲”。原、被告取得该结婚证后即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于日(农历二oo二年二月初六)生育男孩查某某(现随被告生活),日(农历二oo六年正月十四)生育女孩查某某1(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8月,原告李红霞返回苏某某处与其重新共同生活。日,鄢陵县公安局以李红霞涉嫌重婚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该局以其情节轻微,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予以释放。  原、被告同居期间,双方添置的财产有:“长虹”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水仙”牌双桶洗衣机、“飞人”牌缝纫机各1台,三组合衣柜、三组合条几柜、木质沙发各1套,双人木床1张,大、小茶几各1个,自行车1辆,被子8条。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存放。原、被告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红霞与被告查发岭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部分已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红霞与被告查发岭生育的女孩某某1由原告李红霞抚养,男孩某某由被告查发岭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待某某1、某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二、原、被告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归被告查发岭所有。上述协议,本院以(2009)鄢民初字第480—1号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霞与苏某某之间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于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且二人同居时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事实婚姻关系。然而,原告李红霞在未与苏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借用“诸某某”之名与被告(使用“查法玲”之名)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原告之行为已构成重婚。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故原告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红霞与被告查发岭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志勇                          代理审判员 程松峰                          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亚凯
&&>&&>& 今日律师风向标: 被告人个人财产在第一,第二原告人已查封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未经第二原告人知晓时就与第一原告人私下协商就将已查封的财产解冻协调处理,第二原告人需要哪些相关手续? 被告人个人财产在第一,第二原告人已查封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未经第二原告人知晓时就与第一原告人私下协商就将已查封的财产解冻协调处理,第二原告人需要哪些相关手续?现在案件已牵涉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出现漏洞问题,原律师和法官现身说法是由于金额小而打算退出该案,叫第二原告人另请律师可第二原告人现在请律师时所碰到不同的律师说法,说该案已牵涉到法院和律师,怕得罪人而均以不接该案,请问此类问题第二原告人该如何处理?  问题来自:湖南 - 常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01 咨询人:i224797cv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条回复 委托律 师处理 回复时间: 14:1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综合法律-诉讼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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