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宪法曰表明了对曰的对是什么意思

国家宪法日 为何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在不久前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执政党就依法治国问题做出了若干重大决定和重大部署。其中最大的亮点就包括建议“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宪法宣誓制度也会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起来。
今天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日。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笔者认为,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对于这个问题,人们通常的回答是为了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忠于宪法的意识。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但却不能让人们看到这个问题的全貌,也不能更加深刻地领会向宪法宣誓的本质内涵。笔者认为,对于拥有成文宪法典的现代民主共和国来说,要求公职人员公开向宪法宣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明确以宪法为基础的法秩序才是公权力的惟一来源
如果从社会学的观察来看,国家确实是由人来组成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并不是具体的山水、文化或者人物,也不是一个看得见或者摸得着物体或主体,而是一套内部包括不同位阶法规范的秩序,而宪法正是这套法秩序的基础和起点。
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人们通常说是&人民授予的&。这句话说的不错,但要看到,人民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法秩序而不是通过其他的什么方式,授予公职人员公权力的。明白了这一点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首要意义,就是要让国家公职人员明白其手中权力的来源。
在没有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之前,各地也有一些公务员宣誓尝试,但有的是向毛主席像宣誓,有些则是向周总理或者邓小平同志像宣誓。毛主席、周总理和小平同志都很伟大,也确实在某些方面代表了这个国家,但公职人员向具体的某个人宣誓不仅不严肃,而且混淆了民主共和国与&家天下&封建王朝之间的区别。要看到,在一个拥有成文宪法典的民主共和国中,任何公权力只能是来自于以宪法为基础的法秩序的授予,不可能还存在其他的来源。
在现实中,一些官员就是因为不了解这一点,所以醉心于建立各种小圈子、小山头,把公权力当做交易的筹码,私相授受或卖官鬻爵。还有些官员认为其岗位来自上级的恩赐,甘心当上级官员的家奴而不能依照宪法和办事。我们就是要通过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来纠正这些错误的观念和行为。
通过宪法宣誓确立公职人员对于国家的认同和热爱
传统国家认同的基础通常是语言、文化、宗教信仰以及糅合这一切因素而形成的民族主义。这种集体认同尽管成功塑造了现代民族国家,但却时常带来一些无法预料的暴虐行径,比如各种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给国家团结统一和社会和谐发展所带来的冲击。
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提出,要让宪法而不是民族、宗教或其他来源成为公民爱国主义的源泉。在这个方面,德国的斯滕贝尔格和尤根&哈贝马斯等学者主张的&宪法爱国主义&最值得注意。所谓宪法爱国主义,就是把宪法理解为是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基础性社会契约,或者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有效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结晶&,人们因为认同这个国家的宪法,所以认同这个国家,愿意用宪法所确定的原则来指导他们的共同生活。如此一来,才能建立一个理性且稳定的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的来源。
在这个视角之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无论是什么民族,何种出身,只要其向国家的宪法宣誓,就表明其认同这个国家的法秩序,并立誓要遵守、维护和保卫这一套法秩序不受破坏。也正因为如此,有些国家在要求公职人员宣誓时,誓词中必须要包含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内容。比如比利时宪法第91条就规定,君主就职的誓言为&我发誓遵守比利时人民的宪法和,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
提醒公职人员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仅仅在于其自我宣示和自我确认,也不在于其规定了国家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有最严格的修改程序,而在于其能够将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基本人权内化为自身的根本价值追求,并为人权保护提供最为全面且最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对此,德国法院在1954年&吕特案&判决中有过更为明确的表述,其宣布,&《德国基本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现了一种&客观价值秩序&,作为宪法上的基本决定对所有的法领域发生效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为了让大家了解权力的来源,也不仅是为了让大家产生对于国家的认同和热爱,更重要的是要提醒国家公职人员,宪法和法律之所以要赋予他们权力,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权利。或者用美国林肯总统的话来说,国家公权力就是要以实现&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三大目标为己任。
现实中,有些公职人员就是因为没有看到这一点,所以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或者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不是从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而是要剥夺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又或者利用权力贪赃枉法、中饱私囊、滥设关卡、巧取豪夺。这种行为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秩序的背叛,因此必须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进行宪法宣誓时,誓言至少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忠诚履行XX职务;(2)竭尽所能遵守、维护和捍卫宪法;(3)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
另外,宪法宣誓之后,领誓人要带领宣誓人认真阅读宪法,特别是要重点朗读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从而让大家真正明白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又要用到哪里去。
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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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阳,山西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混迹于帝都,做屌丝博士后,为当下中国社会价值观的撕裂感到焦虑,主张通过宪法整合各种主义和主张,在宪法框架内整合左右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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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陈畅
  “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表达,正在从一个命题具体化为全面改革的行为逻辑。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基本路径,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依法治国,能否成为现代社会的“中国信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如何与全体人民改善生活、编织梦想、坚守正义的现实追求紧紧抱在一起?这都是人民关心的话题。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设立国家宪法日决定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间谍法草案、刑法修正案草案、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议案,民法通则、婚姻法解释草案等法律案过程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谢小军、丛斌,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刘政奎、姒健敏、黄润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侯义斌,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委员王明雯不负众望、认真履职,为科学民主立法与修法发挥建设性作用。
  设立宪法日,是“依宪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国家宪法日的确定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宪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分组审议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决定草案时,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丛斌从剖析宪法的历史轨迹和精神实质开始,阐述了为何将1982年宪法颁布之日确定为宪法日,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同时,丛斌还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体现宪法精神和依宪治国的基本原则,“行政审判是一个很重要的救济手段,通过行政诉讼来监督对宪法的实施,以及监督一些违宪行为。”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重庆市市委主委谢小军认为,真正做到宪法至上,就需要拥有宪法思维,树立宪法意识,“甚至对我们的小学生,都应该教育他,虽然未成年,但是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义务”。只有树立“宪法至上”理念才能真正推动政府和社会公众从内心生长出对宪法权威的遵从感,是遵守宪法从一种被动义务到主动行为的要求和选择。
  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四川省委主委黄润秋讲到,“现在宪法意识还比较淡薄,设立国家宪法日对在全体公民中树立宪法意识,引导大家学习遵守宪法,以宪法为依据管理国家,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是很重要的,具有现实意义。”九三学社中央常委、浙江省委主委姒健敏认为,国家宪法日“要突出宣传宪法,在人民心目当中树立宪法威望、威信,推进依法治国。”
  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载舟之水”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定人权本质上是人的利益和需要的法律化表现形式。人民群众是这场革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有赖于人民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在分组审议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议案时,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委员、西昌学院教授王明雯说:“刑法修正案草案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及各界关切,特别是在加强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令人欣慰。”
  一个社会中,人权的法律化程度越高,司法对人权的救济和保障越充分,人权实现得越彻底,这个社会就越容易实现稳定和谐、公平正义、诚信有序。所以,充分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在分组审议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时,丛斌从司法公正需要现代科学技术作为支撑切入,提出了司法鉴定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这些年来,涉案上访的老百姓40%是因为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了不科学、不公正的情况而导致的”,“应该把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当成大事,不能忽视。实际上在侦查、检察、审判三方面都需要司法鉴定作支撑,这方面工作不跟进,是实现不了全面推进司法公正的。”现代社会中对人权最大威胁来自公权力,其中行政权由于具有扩张性、主动性等特征,尤其容易造成对行政相对人人权的侵犯。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对人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审议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时,丛斌指出:“其实行政诉讼在很大层面上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也是保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害的诉讼。”
  生态文明,是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
  近年来,“雾霾”两字吸引眼球,PM2.5引起热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的成绩无与伦比,但问题也高度集中。解决环境问题要迈出更大步伐,也要有耐心定力。在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时,丛斌针对发展经济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矛盾,建议国家大力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生态工业发展要求划定一个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里采取循环经济的机制,最后实现零排放,这是生态工业的基本要求。生态农业也是这样,畜牧业也好、种植业也好,要形成一个循环经济的模式,最后实现零排放。”我国防治大气污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体制不健全有关,针对完善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省市地区的联动机制,黄润秋提出:“大气污染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省界、没有行政区划边界”,“特别是这些污染型天气或者是污染物流动机制,这些情报交换、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方面,包括检测能力方面还有很大的不足,要加大跨省联防联控机制的建设和投入。”
  环境治理离不开社会监督。谢小军建议注重对排污费征收制度的顶层设计,避免发生“以罚代管”合法化的情况,“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要大幅度提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优质的环境往往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而且环境只要损害到一定程度是不可逆的。”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侯义斌指出“全国人大要立足于法律和监督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具体问题进行监督。国务院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责任。”
  依法行政,给权力套上法律“紧箍咒”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用法治规范和约束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这场革命的重中之重。
  王眀雯认为,要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消除体制性障碍,“尽快健全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体制,有效排除对司法工作干扰,积极推进司法官员职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才能建立起较高的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依法行政则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分组审议反间谍法草案时,九三学社中央常委、辽宁省委主委刘政奎指出:“现在国家安全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一是全民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不配合甚至阻碍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比较突出,尤其体现在机关、团体主观上不愿意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二是国家安全机关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受到限制,尤其在调取公安、海关、边防、民政、通信等部门相关信息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障碍。”同时,“还应提高司法效率,现在一些案件反复审、多地审、久拖不决,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因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已经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更直接涉及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和部门,不仅是利益关系调整,而且是权力配置调整,难度更大。这就需要当事者有自我革命的胸襟和勇气,能跳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从而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监督,堵住权力“伸出的触角”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监督则是法治运行朝着设定方向的“校准仪”。如果把依法治国比喻为一个“木桶”,法治监督就是最短的那块“木板”。正如水桶的盛水量往往由最短的木板决定,新常态下迫切要求我们加强法治监督的力度。在分组审议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时,刘政奎提出:“现在一些地方在探索有效监督方式,如在常委会下设立专门机构,接受代表的个案监督建议,并详细了解案情,请有关专家参与研究,与检察机关配合,纠正一些判决上的不公和错误。同时,从中发现司法行为普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法院改进工作。”
  王眀雯提出,除了制度层面建设以外,还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比如可以建立取代传统书记员工作的“电子书记员”制度,“依托大数据平台,把所有案件审讯过程全程、忠实记录,既监督司法干警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又防止了当事人反复翻供,诬陷等,还能有效抵制各种权利、外界力量的非法干预,可以形成每个案件的电子档案,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办案质量终身监控问责。”只有积极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实现司法监督,才能真正克服实行权力时“作作秀”、“走过场”现象,堵住“权力伸出的触角”,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过程中,依法治国的理念将逐步深入人心,只有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广大群众才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杨琴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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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使人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法不严,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让人民知法。让人民懂得法律的强制性,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违法必究,大家必须要遵守法律我国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目的是为了向人民宣传国家的法律、守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不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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