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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唐地区是我国著名的综合性工业基地,该工业区又具有发展工业的什么条件?初二地理_百度作业帮
京津唐地区是我国著名的综合性工业基地,该工业区又具有发展工业的什么条件?初二地理
京津唐地区是我国著名的综合性工业基地,该工业区又具有发展工业的什么条件?初二地理
地理区位优越。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带的北部,扼我国北方地区海上门户,与日本、朝鲜和韩国等联系便捷,拥有“亚欧大陆桥”东端的天津港、大连港,是我国华北、东北的经济核心区,腹地范围广大,几乎包括半个中国。 自然资源丰富。拥有探明储量占全国40%的铁矿石和石油资源,以及大面积的沿海滩涂,自然条件优越。 农业生产稳固发达,基础工业实力强大,工业体系门类齐全,特别是石油工业、煤化工业、冶金工业、海洋化工、机械电子工业等都很发达,是我国北方最大工业密集区。 文化科技发达,人力资源素质较高,研究开发潜力巨大。全国1/4的高等院校、1/4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及情报文件机构、17%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都集中在本区,尤其是京津地区是全国知识最密集的区域,能够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高级人才。公选领导公共科目模拟试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2012年公选领导公共科目模拟试题,)六、论述题运用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原理,说明应该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确答案:(1)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①事物的发展都是通过否定实现的。……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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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领导公共科目模拟试题最新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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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理财的渠道..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理财的渠道不断拓宽,理财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居民投资理财时,应该A.密切关注市场,树立风险意识B.注意分散投资,规避所有风险C.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出现漏洞D.选择高收益产品,确保资金升值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不详
A试题分析:居民投资理财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我们在理财时,一定要注意任何理财产品都是风险好收益的统一,既要考虑收益,还要考虑风险,选A。B错在“规避所有风险”;C错误,该选项不是从投资者角度,而是国家的措施;D错误,“确保升值”过于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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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理财的渠道..”主要考查你对&&银行,基金,储蓄存款,保险&&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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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储蓄存款保险
金融机构的含义:
资金通融的中介机构,称为金融机构;
银行含义:
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含义:
是指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并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 我国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关系:
知识点拨:
1、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领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一一制定货币政策、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银监会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企业法人,但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人。银监会产生后,行使着监管金融机构的职责,形成了出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组成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使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2、对我国银行的一些误区:
误区一:我国的人民币不是由国家发行的,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发行的。 【剖析】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人民币是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我国的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国家,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必须提出发行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也是国家发行人民币。
误区二: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剖析】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从银行的作用上来看,商业银行同其他银行一样,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这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不是商业银行的目的,商业银行与其他的市场主体一样,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它必须盈利才能生存和发展,否则就会破产。因此,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是获取利润。认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这是把银行的作用与目的、商业银行与央行、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混淆了。
误区三:银行是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剖析】我国现阶段的银行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三类。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它不是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吕标的企业法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为确保国家大型基本建设和大宗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完成而设立,并向这些项目提供国家政策性专项贷款的专业银行,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因此,它也是不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 我国商业银行分类:
基金的含义:
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将社会上大大小小的投资者手中的钱集中起来,交给有关证券投资专家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所得收入或风险有各个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或承担。 基金的优势:
专家经营、专业管理,比较适合于缺乏足够投资知识、时间和精力的投资者。 储蓄存款的含义: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的种类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广义的储蓄不仅包括狭义的存款储蓄,而且包括购买债券、商业保险及手持现金。我们更应该从广义上了解储蓄,知道购买债券和商业保险也是储蓄和投资。  存款储蓄是一种信用行为。是什么样的信用行为呢?就是公民将合法拥有的、暂时不用的货币存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机构,当存款到期或客户随时兑付时,由信用机构保证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一种信用行为。
利息的含义:
利息是人们从储蓄存款中得到的唯一收益,是银行因为使用储户存款而支付的报酬,是存款本金的增值部分。
利率的含义:
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一定期限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我国存款储蓄的种类:
我国的个人储蓄存款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三种。  (1)活期储蓄  活期储蓄即活期存款,是凭存折随时可以存取,每年计付一次利息的储蓄方式。  活期储蓄的特点:第一,存款金额、时期不限,随时存取,灵活方便;第二,有利于家庭和个人养成计划开支、节约储蓄的习惯,最适宜青少年;第三,既保证安全,又能得到利息,但利息较低,每年的6月30日结息。  办理活期储蓄只需到商业银行,一元起存,由银行或信用社发给储户存折,以后便可凭存折随时存入或提取。  (2)定期储蓄  定期储蓄即定期存款,储户存款时约定存期和存款的具体形式,银行或信用社给储户签发定期存单,到期凭单提取本金利息。  形式――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  特点――存期长、稳定性强、金额大、手续简便、利率较高
存款利息:
①利率的含义:利率的含义:是一定期限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利率有三种表示方法: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o) 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在我国,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②利息的决定因素:主要是本金、存期和利率水平; ③利息的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 ④存款利息要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活期储蓄与定期储蓄的异同:
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的种类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储蓄主要机构是各商业银行。 商业保险含义: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
财产保险的含义: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储蓄、债券、股票、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比较:
保险分类: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如健康险、意外伤害险、人寿险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如汽车保险、运输保险等。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作用:
投资理财的方式;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将风险转移是减少危害、防范后患、保障生活、安定社会的有效方法;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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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理财的渠道..”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282977255449240294290561176690231289与中国市场经济共同成长的中国版《反垄断法》
  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绝不能否认,该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历经十余载的争论与博弈、反复和妥协,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绝不能否认,该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历经十余载的争论与博弈、反复和妥协,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中反垄断法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有人乐观的预期,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也必将成为中国的“经济宪法”。但有的人基于中国反垄断法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妥协与“退让”,悲观的认为反垄断法将重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覆辙,宣誓效果大于实际意义。那么,如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不同的反垄断法“生成环境”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中国的反垄断法具有较高的“国际性”--中国立法吸收、借鉴了国际上公认的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内容,反映了各国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竞争机制等重大问题上的共识。尽管如此,中国反垄断法特殊的‘生长环境‘决定了其在本质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定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其时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的时期。此时,市场机制已日臻成熟与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已经不能左右市场的决策,对市场机制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公司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竞争而结成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认识到托拉斯等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巨大威胁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成为了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被奉为“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大宪章”。与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的过程,而是由上至下的谨慎的探索与“自觉”的引导。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完善的过程,就是政府公权力不断让渡给市场,以及市场自发调节机制逐渐形成的过程。即便如此,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然广泛存在,对市场机制威胁最大的并不是西方意义上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国的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截然不同的背景之下制定的反垄断法,尽管形似,却不“神似”。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人为的扭曲市场机制行为的矫正,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而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承载着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它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管制行业和依法独占行业适法问题目前,实施监管的行业(银行、电力、电信等)和依法(或依政策)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石油、烟草)“垄断”了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自然也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的关系也成为法律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和独占企业表达了其严重忧虑,要求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对此,反垄断法数易其稿,最终对管辖权限采取了折衷的态度,一方面肯定了其独占地位及专营专卖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对其经营活动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管制产业和独占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问题,反垄断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将其留待在今后实践中加以解决和完善。这足以说明各方力量博弈之激烈。对此问题需要澄清两方面的误区:一方面,有人认为行业管制(regulation)与反垄断法的适用是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如果政府已经对某行业实行监管,则意味着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反垄断法针对的就是具有独占地位的大企业,反垄断法的实施意味着对这些企业的限制甚至分拆。实际上,管制并不意味着对反垄断的完全排除,在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成为全球的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各国逐渐形成一个共识是,在实现管制的目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适用反垄断法,把对竞争损害的降低到最小程度。比如,如果设置行业准入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都能够实现监管目标,那么应当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尽可能的减少对竞争的损害。对于在法律或事实上占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实际上并不挑战其依据特别法(或政策)而享有的独占地位及其派生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等行为,但独占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不得违反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这种最大限度适用反垄断法的共识在中国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肯定。尽管目前出台的反垄断法对管制行业和依法独占行业的回避态度让人对此心存疑虑,但在立法进程中各方代表角力之激烈,已经足以说明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粗陋的国度,对竞争环境的渴求、对消费者利益的尊重的理念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入立法者的思维,和我们惯常所见到的赤裸裸的保护、密不透风的管制相比,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毕竟,对市场经济的推崇,对市场规律的遵循这一趋势是无法改变的,所谓‘哀莫大于心死‘,和不令人满意的结果相比,充分博弈的立法过程没有理由不让我们对这部法律的未来充满信心和期待。竞争文化的缺失与培育和立法者们对竞争观念的理解相比,中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缺失显得让人忧心忡忡。所谓竞争文化,可以理解为全社会形成的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规则的一种共识和氛围。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消费者的观念、企业的行为到政府的职能定位,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播、商事交易规则的理解运用到经济法律的颁布实施,都在潜移默化地作用于竞争文化的形成。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营者之间公开进行价格协调和串通如同偷盗一样,是极为‘原始‘和恶劣的违法行为,在美国,行为人有可能被处以监禁。而在中国,不仅很多经营者对此毫无认识,甚至行业协会都参与引导组织,堂而皇之地进行价格协调与串通,这恐怕就不仅仅是个别企业法制观念薄弱的问题,而正是市场环境中企业竞争文化缺失最突出的表现。此外,一些政府对竞争观念的无知,在发展经济的思维上不成熟,喜欢站到市场经济的最前沿,满怀好意地指挥企业定价,这种行为也是让人啼笑皆非的。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颁行是竞争文化培育和建设最为关键的一步。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对政府、企业乃至消费者而言也将是竞争文化逐步培育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增强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理解,这些都将有力地推动中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而这种竞争文化的形成,竞争意识的培养,也必将推动这部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出台的、并不完善的竞争法律得到有效的施行并不断发展进步,这些都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我们也相信它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总之,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我们绝不能否认,这部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反垄断法必将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中国市场经济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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