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期间,员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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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2.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勤杂人员等,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得经常性的生产奖金也很少,对于他们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三、关于期间的工资待遇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过去凡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都已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8年者,根据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60%到90%,工龄满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到60%。去年生产大跃进以后,由于形势的变化,有不少地方和企业自动改变了这种待遇办法,规定职工请病假,不论时间长短,病情如何,一律照发原工资。据反映,这样改变之后,不少企业职工的出勤率有所下降,影响了生产。为此,我们的意见,关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已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现在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对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病假工资待遇作了修订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没有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和适当扣发工资的精神,作出暂行规定并下达执行。
  四、关于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对于工矿、交通和基本建设企业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务院于日曾以总念字第48号规定:在停工期间、一般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停工津贴,如果某些企业按照75%发给停工津贴有困难时,还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分别情况规定较低的标准颁布实行。生产大跃进以来,有些企业还照样实行,有些企业已经停止实行。停止实行的单位,主要是考虑到工人昼夜苦干,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提前完成了生产任务,如果在停工期间少发职工工资,不利于巩固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我们认为,在停工期间少发职工一部分工资的原则仍然是正确的,兼顾了国家和个人两方面的利益。但是,对于广大职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提前完成了生产任务而造成的临时停工,少发职工一部分工资,也确不利于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停工期间,企业领导上应该首先积极设法抽调职工做其他工作,或组织职工支援其他厂矿、基本建设和交通运输单位的工作,以至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农业劳动。如确实无法调做其他工作的时候,停工在连续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停工在连续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仍按照国务院日总念字第48号的规定执行。这样,既照顾了职工的收入,又对国家的生产建设有好处。在停工期间,职工应该服从企业领导上的调动,无故不服从调动并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停发工资。
  上述意见不适用于手工业合作社,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及人民公社社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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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
【摘要】:正由于历史原因,在国有企业中存在一种特别的现象,就是企业长期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而职工的劳动关系却没有彻底清理。无论对于企业和职工,这种不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存在着法律风险。一、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应当不应当享有工资待遇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5;F272.92【正文快照】:
由于历史原因,在国有企业中存在一种特别的现象,就是企业长期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而职工的劳动关系却没有彻底清理。无论对于企业和职工,这种不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存在着法律风险。一、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应当不应当享有工资待遇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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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停产期间工资
时间:日&&|&&作者:白俊玲律师&&|&&关键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停产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浏览:5026
企业停产未通知员工,应当向员工支付停产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停产未与员工关系,应当支付停产期间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李某、王某是被申请人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08年8月起即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当时被申请人尚在筹办期间,被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注册成立日期是2008年10月,被申请人公司成立后未与三被申请人签订书面的。2009年1月初,因被申请人公司股东之间纠纷,被申请人公司停业,未再进行经营活动,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三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公司停产,三申请人之后未从事原先约定的劳动。被申请人自2009年1月起,再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因被申请人公司一直未向三申请人支付工资,三申请人遂于日离职,之后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至8月30日的工资24000元及迟延支付工资的25%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判]
  仲裁开庭后,被申请人辨称,被申请人已于日停产,并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与公司大部分员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当时已通知到申请人,但申请人未参加,日后,申请人未再提供劳动,被申请人不应该再支付工资;因公司成立不久即停产,因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三原告早已自行离职,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停产后未及时通知原告,应当按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支付申请人停产期间的工资,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份的工资3000元,按上海市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2月至日期间的工资6720元,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未予支持。裁决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至日的工资9720元及迟延支付的25%补偿金268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法院调解下均撤回上诉。
  [案件评析]
  1、被申请人公司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停产期间的工资,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被申请人虽然主张申请人于2009年1月后就已自行离职,但被申请人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将公司停产的事实通知给申请人并已向申请人提出过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仍然是存在的,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工资。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停产,申请人未正常提供劳动,因此,按照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也是适当的。
  2、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即不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也不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得已离开被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被申请人于2008年10月成立,其成立以前不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其成立后一个月内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成立一个月后,仍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至于其停产后,是否还存有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法律并未对此有明确的解释,一审法院认为,其当时生产不正常,对公司今后的存续与否及存续时间长短均无法确定,故不具备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因此判决自2010年1月起被申请人不需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笔者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自2009年12月起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当时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停产的情况,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一直存续的,被申请人应当自2009年12月起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其状态是连续的,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是连续的,不存在公司停产就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办律师:白俊玲
案号:(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461号
作者: [上海-浦东新区]专长:债务债权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律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5190积分 | 帮助2254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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