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内发生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致人死亡,工厂有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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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厂内发生刑事案件,致人死亡,工厂有无赔偿责任
,工厂也有可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望采纳.如果刑事案件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如果工厂对当事人有安全保卫责任,但因发生在厂区.即便工厂无过错;3,也有可能承担部分补偿责任,工厂有可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2,基于公平责任原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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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10:16:50
法庭纪律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规定,查明公诉人 、 当事人、辩护人到庭情况。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宣布法庭纪律。
1、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准进入法庭。2、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3、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4、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5、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6、自动关闭通讯工具7、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请公诉人何力文、吴坚松、辩护人黄少梅、郑秀玲、何小翠、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检查员、律师、诉讼代理人入座)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全体起身)报告审判长,二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郭勇、高俊、麦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郭勇到庭(被告人郭勇入座)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郭勇:郭勇。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郭勇:没有。审判长:出生年月日?郭勇:号。审判长:什么民族?郭勇:汉族。审判长:籍贯何处?郭勇:广州市白云区。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郭勇 : 广州市白云区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郭勇: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郭勇: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郭勇:广州市 白云区南大街161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郭勇:没有。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郭勇:没有。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郭勇:故意伤害。审判长:具体时间?郭勇: 日审判长:广州市 白云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郭勇: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郭勇:2005年10 月18 日。审判长:带被告人高俊出庭(法警带高俊出庭)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高俊:高俊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高俊:没有。审判长:何时出生的?高俊:日。审判长:什么民族高俊:汉族。审判长:籍贯何处?高俊: 广州市白云区 。审判长:出生地?高俊:广州市同德乡。审判长:文化程度?高俊:职中。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高俊:学生。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高俊:广州市白云区新华街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高俊:没有。审判长:现因涉嫌何罪被逮捕?高俊:故意伤害。审判长:具体时间?高俊:2005年5月18日。审判长: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高俊:收到了。审判长:收到的时间?高俊:2005年11月18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麦伟出庭(法警带麦伟出庭)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麦伟:麦伟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麦伟:没有。审判长:何时出生的?麦伟:1988年5月17日审判长:什么民族?麦伟:汉族。审判长:籍贯何处?麦伟:广州市白云区。审判长:出生地?麦伟:广州市白云区。审判长:文化程度?麦伟:职中。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麦伟:学生。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麦伟:广州市白云区北星花园1楼1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麦伟:没有审判长:现因涉嫌何罪被逮捕?麦伟:故意伤害。审判长:具体时间?麦伟:2005年5月18日审判长: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麦伟:收到了。审判长:收到的时间?麦伟:2005年11月18日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李梅:李梅,女,汉族,25岁,广州市第二中学语文教师,与原告李昕系姐弟关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款3款6款,第152条1款,第78条之规,今天公开开庭审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勇、高俊、麦伟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由本院审判员黄艳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彩杏、谢跃萍组成和议庭,书记员陈晓红担任法庭记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力文、吴坚松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少梅为被告人郭勇担任辩护人,中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小翠为被告人高俊担任辩护人,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秀玲为被告人麦伟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审判员: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法问、辩论的权力。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力。7、对审判员、检查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审判长:被告人郭勇,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郭勇:听清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郭勇: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人高俊,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高俊:听清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高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人麦伟,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麦伟:听清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麦伟: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李梅:不申请回避。审判长:郭勇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少梅:不申请回避。审判长:高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小翠:不申请回避。审判长:麦伟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秀玲: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审判员: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05]穗检诉字26号&&&& 被告人郭勇,男,汉族,生于日,高中文化程度,广州市人,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大街1号,是广州市金融中等职业学校。
&&&& 被告人高俊,男,汉族,生于日,高中文化程度,广州市人,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华街95号,是广州市金融中等职业学校。&&&& 被告人麦伟,男,汉族,生于日,职中文化程度,广州市人,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北星花园1单元1楼1号,是广州市金融中等职业学校。上列三被告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广州市公安局于日侦察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日6:30,被告人郭勇、高俊和麦伟三人在校外一家饭馆吃饭。三人进去后,在被害李昕的出言不慎和讽刺之下,郭勇气愤难平,为泄心头之恨的他冲动地主动打了受害人李昕一拳。李昕还手,高俊和麦伟看见了,气愤难平,并冲上去与郭勇一起殴打李昕。三被告看见李昕倒地不醒后,惊转身逃离现场。李昕在送院数日后,医院宣布李昕(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内脏严重负伤、额头多处伤痕,有脑出血现象。上述事实,有报案人报案笔录,证人证言,勘查报告,鉴定结论,三被告公述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三人藐视国法为泄仇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何力文、吴坚松&&&&&&&&&&&&&&&&&&&&&&&&&&&&&&&&&&&&&&&&&&&&&&&&&&&&&&&&&&&&&&&&&&&&&&& 2005年11月15日
审判长:被告人郭勇,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郭勇: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高俊,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高俊: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麦伟,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麦伟:听清了审判长:由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 诉& 状&&&&&& 原告李昕,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9月8日,学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甫路85号4楼1号&&&&&& 被告人郭勇,男,汉族,生于日,学生,广州市人,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南大街161号&&&&&& 被告人高俊,男,汉族,生于日,学生,广州市人,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华街95号
&&&&&& 被告人麦伟,男,汉族,生于日,职中文化程度,广州市人,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请求事项:&&&&&& 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抢救费16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合计3160000元。&&&&&& 事实和理由:日晚6时30分,三被告对我弟弟进行殴打,伤情为腹腔及脾脏裂伤,脑出血,抢救两天,花医疗费16000元,弟弟李昕的死对我们家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以上几项费用。
&&&&&&&&&&&&&&&&&&&&&&&&&&&&&&&&&&&&&&&&&&&&&&&&&&&&&&&&&&&&&&&&&&&&&&&&&&&&&&&&&&&&&&&&&&&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举状人:李梅&&&&&&&&&&&&&&&&&&&&&&&&&&&&&&&&&&&&&&&&&&&&&&&&&&&&&&&&&&&&&&&&&&&&&&&&&&&&&&&& 2005年 10& 月 10日
审判长:被告人郭勇,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郭勇: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高俊,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高俊: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麦伟,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麦伟:听清了。审判长:押被告人高俊、麦伟道候审室候审(被告人高俊被带出)。被告人郭勇,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郭勇:属实。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被告人郭勇,你何时认识李昕?郭勇:在两队比赛前,球判介绍的.公诉人:你与李昕是什么关系?郭勇:同校学生。公诉人:在饭馆你为什么要打李昕?郭勇:他嘲笑我们,极为难听,我忍不过去,打了他。公诉人:李昕当时有没有伤害你们的意图?郭勇:没有。公诉人:谁先动手的?郭勇:是我。公诉人:刚进饭馆,你为什么要走向李昕?郭勇:在学校饭堂的事后他一直在同学面前中伤我们,我只想过去警告他。公诉人:你所指的“我们”是哪些人郭勇:我、高俊、麦伟、王洪和同宿舍的几个人。公诉人:在打斗中,你有没有借机报复李昕?郭勇:没有我并不是报复才打他,是他出言伤人。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李梅:没有.审判长:被告人郭勇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少梅:你说没有借机向李昕报复,那又是出于什么打他?郭勇:李昕看到我们后,讽刺我们,还说:“有种就过来打我”。然后继续恶骂,我才过去打他的。少梅:你当时是不是想将他打死?郭勇:我当时只想教训他一下,没想过打死他的。少梅:但为什么会发生后来的情况?郭勇:我当时只打了他一拳,他马上还手,并继续恶骂我们。我越听越难受,失控了才会这样子的,我是无心的,我不知道会这样子的。少梅:事后为什么不去自首?郭勇:我看到他倒地后我知道自己犯了大祸,一时害怕跑了。后来想清楚知道应该去自首,公安局的人已经到了,把我带回公安局。 少梅: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审判长:押郭勇候审(带郭勇出),提高俊到庭(带高俊上),现在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高俊发问.公诉人:被告人高俊你是怎样的情况下认识李昕的?高俊:比赛时认识的。公诉人:在饭馆吃饭的时候,是谁先出手打人的?高俊:郭勇公诉人:郭勇在打李昕时你在做什么?高俊:看到他们打斗,而李昕还一直在骂,我们就上去了。公诉人:打完之后的情况呢?:高俊:我们看见李昕倒地,我们一害怕就跑了。公诉人:在饭堂时,你有听到李昕说是他故意撞倒王洪的吗?高俊:有。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李梅:没有.审判长:被告人高俊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辩护人:在比赛之前你认识李昕吗?高俊:不认识辩护人:在饭堂时你是否也亲耳听到李昕说是故意撞倒王洪的?高俊:是的,辩护人:郭勇打李昕时你是否有阻拦过?高俊:有,我拦住了他辩护人;你为什么上前阻拦郭勇打李昕?高勇:我们是来吃饭的,不是来打架的,而且事情已经过去了,没有必要再追究辩护人:当你听到李昕一直出言讽刺时,你是否很生气?高俊:当时很生气了,辩护人:那么你是否是自愿自首的高俊:是的小翠: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审判长:郭勇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少梅:你确定郭勇是想去打李昕吗?高俊:应该是吧!辩护人:你能不能明确一点?高俊:不知道。辩护人:也就是说你也不能确定郭勇在第一次时的行为性质,是吧?高俊:是。少梅: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审判长:提被告人麦伟到庭,(带麦伟到庭)公诉人可以向被告发问。公诉人:被告人麦伟,日举行的篮球你有份参与吗?麦伟:有公诉人:比赛之后你为什么要去打李昕呢?麦伟:因为郭勇、高俊听到李昕亲口说他自己有意把王洪撞倒,我听到后便和郭勇、高俊为此跟李昕理论,―气之下大家便打了起来.公:你是什么时候听到的?麦:在他们理论的时候,我当场听到的.公:如果说,当场有人能够证明李昕并不是故意撞倒王洪的,你们还会照常去打李昕吗?麦:不会,但我是亲耳听到的.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审判长:被害麦伟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辩:你刚才说郭勇听到李听亲口说他自己有意把王正常工作撞倒并且他们在理论的时候你也在场是吗?麦:是的.辩:那发生了第一次打半事件,为什么你又参与到第二次的打半事件中呢?麦:那是有一次我们三个人在校外一家饭馆吃饭的时候见到了李昕,本来郭勇想过去的但被高俊拦住了,可李昕却再三羞辱我们,我们气愤之下就把他打了.辩:麦伟,你是否认为李昕在球赛中使诈使是导致你们伤害他的主要原因?麦:不是的,球赛已经过去,是我们受不了他们的再三羞辱.辩:那你认为李昕的恶言相向是导致你打他的最主要原因吗?麦:是的.辩:在案发后你是否主动向公安局投自首?麦:是的.秀玲: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审判长:带被告人郭勇,高俊到庭,公诉人有无发问?公诉人:没有。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的?李梅:没有。审判长:郭勇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少梅:没有。审判长:高俊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小翠:没有。审判长:麦伟辩护人有无发问的?秀玲:没有。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公诉人:请审判长传堪查人员林俊良.审判长:传证人堪查人员华到庭.审判员:堪查人员,你叫什么名字?证人:林俊良.审判员:多少岁?证人:28.审判员:工作单位和职业?证人:警察.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人应该向法庭提供真实堪查笔录.如果作虚假坚定要负刑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审判员:现在由你宣读现场堪查笔录.现场其查笔录案型,故意伤人案.发案地点或单位:海珠区新港路98路平安饭馆.当事人姓名:李昕,郭勇,高俊和麦伟.职业,学生.发现地点析港路98路平安饭馆.发生时间: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十八时三十二分.发现时间: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八日十八时三十二分.报案时间: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十九时二十一分.出生时间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十九时二十五分.勘查时间: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二十时三十二分至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二十二时十八分止.负责勘人姓名:林俊良.职务:副院长科长.记录人姓名:张智宇.职务:十部.参加勘查人数:四人.勘查经过: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十九时博士上一分,海珠区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称:海珠区新港路98路平安饭馆今晚十八时三十二分有人被欧打,情况严重.接到报警后五分钟,海珠区公安局陈志威大队长带领其部下赶赴现场组织疏散人群封锁现场等活动.十八日二十的三十二分,林俊良等同志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二十二时十八分勘现场位于少珠区新港路某职业高校的西面三米处,距背面三米处是一条公中长不靠凉茶店,南与一家玩具工厂相望.在案发当场发现紧靠饭店门口的侧有一玫戒指,发现在饭馆的正中间有一大滩浓色备耕泊,面积为50x40厘米的血迹.在这血泊的周围处带有血迹的的鞋印.血泊的左侧有一张打翻的旧桌子,上面也有40x30厘米的血迹.紧靠有血迹的桌子旁是满地的碎碗,碎碟,碎玻璃瓶和脏了的饭菜.在血泊的右测,地面上有三条约60厘米约的滑痕.在血泊的最右侧是一张染有17x4厘米血迹的墙壁.而在有血迹的墙壁下周围是一烂椅子和一支带有血迹的断口玻璃瓶.从饭店门口的正方向一直到饭店门口正方的公路,发现有数处带有血迹的鞋印组成.往门口的西侧380厘米处有一辆七成新的自行车,车牌号码是24401.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拍现场照十五张,提取戒指,带有血迹的断口玻璃瓶口等证物二件,绘制现场图二份.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公诉人: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审判长:被告人郭勇,你对堪查笔录有无意见?郭勇: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高俊,你对堪查笔录有无意见?高俊:没有意见。麦伟:被告人麦伟你对堪查笔录有无意见.麦伟:没有意见.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李梅:没有审判长:郭勇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少梅:没有意见。审判长:高俊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小翠:没有意见。审判长:麦伟的辩护人有无意见.秀玲:没有意见.审判长:证人的证言,双方已确认,请书记员如实记录在案,证人可以退庭。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证据二侦察卷3―4页投案笔录,时间日晚6时30分,投案人:高俊。我和郭勇、麦伟、去饭馆吃饭时,因李昕对我们的再三羞辱,我们在气愤难平之下把他打了。
审判长:被告人郭勇,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郭勇: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高俊,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高俊:没有意见。麦伟:被告人麦伟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麦伟:没有意见.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李梅:没有审判长:郭勇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少梅:没有意见。审判长:高俊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小翠:没有意见。审判长:麦伟的辩护人有无意见.秀玲:没有意见.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请审判长传张良到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张良到庭。审判员:证人,你叫什么名字?证人:张良。审判员:多少岁?证人:19。审判员:工作单位和职业?证人:学生。审判员:张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作证义务,你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同时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但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律制裁。对此,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审判员:现在请你向法庭宣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上你的名字。证人:宣读保证书。(略)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审判长:被告人郭勇,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郭勇: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高俊,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高俊: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麦伟,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麦伟:没有意见。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李梅:没有。审判长:郭勇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少梅:没有意见。审判长:高俊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小翠:没有意见。审判长:麦伟的辩护人有无意见?秀玲:没有意见。审判长:证人的证言,双方已确认,请书记员如实记录在案,证人可以退庭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侦查卷(9―10页)被告人郭勇、高俊的供述,于当庭供述一致,不再宣读。审判长:被告人郭勇,你对公诉人提供的侦查内容有无意见?,郭勇:& 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高俊,你对公诉人提供的侦查内容有无意见?高俊:& 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麦伟,你对公诉人提供的侦查内容有无意见?麦伟:& 没有意见。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李梅:没有。审判长:郭勇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少梅:& 没有意见。审判长:高俊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小翠:& 没有意见。审判长:麦伟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少秀铃:& 没有意见。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请审判长鉴定人员宣读鉴定结论。审判长:传鉴定人伍嘉韵上庭。审判长:鉴定人姓名?鉴定人:伍嘉韵。审判长:年龄?鉴定人:26。审判长:职业?鉴定人:法医师。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鉴定人应该向法庭提供真实鉴定意见。如果作虚假坚定要负刑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鉴定人:听清楚了。审判长:现在由你宣读对被害人麦伟伤势的鉴定结论&&&&&&&&&&&&&&
&&&&&&&&&&&&&&&&&&&&&&&&&&&&&&&&&&& 广州市公安局技术鉴定书 法公文2005法鉴字第10918号&& 被鉴定人:李昕,男,汉族,出生于日20岁,中专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天河区东甫路85号4楼1号&& 案发时间:5月18日18:30分,李昕在平安饭馆遭人殴打,18:45分送往医院李昕在送医院两日后下午正式宣布死亡,死亡时间:16:15分。送检时间:日16:30分地点:广州市公安局鉴定科鉴定人:伍嘉韵&& 死因分析:李昕身上有多处明显伤痕,尸检见死者上背部正中有―2×1.5cm,5.5×0.6cm表皮擦伤,腰部、大腿附近多处有淤血出现,身上第三、四节肋骨断裂,脾脏裂伤,伤痕达1.2×3cm 。额头有多处明显损伤,在死者头部有多块细小的玻璃碎片,而导致脑部大量出血,经检查,应是被玻璃硬物袭击所击。  鉴定结论:根据送检材料,我们认为死者李昕是由于与人争斗,被人用玻璃硬物袭击使脑部大量出血导致死亡。公诉人: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李梅:没有。审判长:被告人郭勇,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郭勇:& 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高俊,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高俊:& 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麦伟,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麦伟:& 没有意见。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李梅:没有。审判长:郭勇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少梅:& 没有意见。审判长:麦伟的辩护人有无意见?秀铃:& 没有意见。审判长:证人的证言,双方已确认,请书记员如实记录在案,证人可以退庭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有公安机关提取的物证,作案用凶器1件,(叫被告辩认)审判长:值庭法警交被告辩认。
&&&&&& (法警接过证物交两被告分别辨认。程序:法警从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审判长、员)&&&&&&&& 被告人郭勇,有无异议?郭勇:& 无异议。审判长:被告人高俊,有无异议?高俊:& 无异议。审判长:被告人麦伟,有无异议?麦伟:& 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审判长:原告诉讼代理人举证。原告代理人李梅:有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麦伟17岁,腹腔及脾脏裂伤,有脑出血。有住院费用结算单1份,金额16000元。审判长:被告人郭勇,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郭勇:& 没有。审判长:被告人郭勇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少梅:& 无异议。审判长:被告人高俊,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高俊:& 无异议。审判长:被告人高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小翠:& 无异议。审判长:被告人麦伟,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麦伟:& 没有。审判长:被告人麦伟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秀玲:& 无异议。审判长:被告人郭勇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少梅:& 有,请审判长传证人刘成到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刘成到庭.审判员:证人,你叫什么名字?证人:刘成.审判员:多少岁?证人:19.审判员:工作单位和职业?证人:学生.审判员:刘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作证义务,你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同时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但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律制载.对此,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审判长:现在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辩护人:案发前你坐在哪里?证人:李昕隔壁.辩护人:你是否亲耳听到李昕亲口骂人的?证人:是的.辩护人:你确认是在骂高俊他们吗?证:是的,我看到李昕对着他们一起骂.辩护人:那他们有何反映?证人:其中一个很生气想上来打他,可是却被另一个青年拉住了.辩护人:哦,那个上前阻拦的人就是高俊,他有没有说什么?证人:有,他说,算了,别和他计较,我们吃饭吧.辩护人:那李昕又有何反映?证人:他就骂的更凶了,好像是以为他们三个怕他似的.少梅:& 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审判长:被告人郭勇,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郭勇: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高俊,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高俊: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人麦伟,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麦伟:没有意见。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李梅:没有。审判长:郭勇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少梅:没有意见。审判长:高俊的辩护人有无意见?小翠:没有意见。审判长:麦伟的辩护人有无意见?秀玲:没有意见。审判长:证人的证言,双方已确认,请书记员如实记录在案,证人可以退庭审判长:被告人高俊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高俊:& 没有。小翠:& 没有。审判长:被告人麦伟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麦伟:& 没有。秀铃:& 没有。审判长:以上公诉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勇、高俊、麦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受本院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己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及刑事技术鉴定书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其积极实施的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郭勇为主犯,高俊、麦伟为从犯,主犯郭勇为从犯,主犯郭勇因为被告人与之先前有过节,加上被告人对其出言轻蔑,为泄和愤.以拳头及啤酒瓶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行为实属恶劣。但念事后认罪态度较好,合议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尤其是高俊,麦伟在伤害原告后,虽因为害怕而逃离了案发现场,但事后良心发现和受到家庭教育,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合议可以酌定从轻判处.
&&&&&&& 2、本案的教训: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曾因为学校举行一篮球赛时发生过争执,而且有动手的现象.后在老师和学生们的帮助下,得到解决.但在日,被告人因被害人出言骂他而他人发生争执,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不应出手打人报复,以拳头和啤酒瓶殴打被害人,致其重伤,送院两天后不治死亡.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引以为戒。
&&&&&&& 3、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给被告人一个公证的判决.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提出被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与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下面由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其他问题展开辩护。少梅: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正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郭勇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对案件的调查,对案件有可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案件发生前,李昕事前的行为已使被告内心不愤,在气愤难平的情况下,又要受到原告的恶意挑衅,才对其撕打.&&&&&& 第二.主观恶性小.被告刚成年,年轻气旺,容易冲动;被告原只想教训原告,让其有要如此嚣张.在打半中,李昕还手并用次用语言刺激被告,致使我方当事人失控,造成严重后果.原告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被告认错态度好,终上所述,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其次,对公诉人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同.在本案中,郭勇并不是引起者,过错不完全在被身上.结果应共同承担,不应单独让被告方承担.请法庭予以支持.
小翠: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竭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高俊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对案件的调查,对案件有可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被告人高俊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意思,他是被告李昕恶言相劝,在公共场合下感到很没面子,同时又看到好友郭通与李昕打斗,出于哥们义气才出手.&&&&&& 第二,被告人是从犯,主观恶性小.&&&&&& 第三,事后被告人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而且认罪态度好,故,请法庭予以人轻处罚.&&&&&&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刑事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提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类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案件特殊情况,应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秀玲:尊敬的审判刑长,人民陪审员,旬维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平行六面体志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的见面及交谈,初步了解到案件的始末.刚才又听了案件的相关调查报告,对案情又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但本人有几个观点需明确指出:1.此案归根结底是由被害人失妥的言行所致原告方需负主要责任.2.案中麦伟在致被害人死亡的那一场打斗中所做行为主要是因被害人再三挑衅所致,而并非有心寻仇某主观意志恶劣性不大.3.麦伟在案发后主动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对以上提出的两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予以采纳。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被告人郭勇作最后陈述。郭勇:年轻人的一时冲动往往是导致事情恶化的导火索,逞英雄主义和审判长:被告人高俊最后陈述。&高俊:审判长:被告人麦伟最后陈述麦伟:无知是犯罪的源泉。我们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我现在已经觉得后悔莫及。后悔当时的冲动行为,怪我不知法,只是想为朋友伸张正义,谁知道这种正义却恰恰是不正义,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我希望广大的中学生朋友们以我为戒,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对我犯的罪行我供认不讳。但,请求法庭念在我是初犯,并且能在被害人受到伤害,危及到生命的时候,有积极救助的行为,在案发以后,在家长的劝说下,也能主动的积极的投案自首,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场。(合议庭成员退场----少顷复上)书记员:休庭结束,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 广州市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05)穗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起诉书指控 向法庭移送了书证、物证,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勇提出自是初犯,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被告人高俊辩护人提出,是初犯且有自首情况,悔罪表现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被告人麦伟辩护人提出,是初犯且有自首情况,悔罪表现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附带民事诉代理人要求三被告赔偿抢救费用16000精神抚慰金300000元,并提供了书证。
&&&&&&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作案工具为证。&&&&&&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主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高俊,麦伟是从犯对受害人有救助行为,且能自首,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1款,第36条1款,第72条《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二、被告人高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三,被告人麦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更进一步 .&&&&&&& 四、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被害人李昕抢救费16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共计166000元,即付清,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五,本案诉讼一切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
&&&&&&&&&&&&&&&&&&&&&&&&&&&&&&&&&&&&&&&&&&&&&&&&&&&&&&&&&&&&&&&&&&&&&&&&&&&&&&&&&& 审判长:黄艳仪&&&&&&&&&&&&&&&&&&&&&&&&&&&&&&&&&&&&&&&&&&&&&&&&&&&&&&&&&&&&&&&&&&&&&&&&&&&&&&&&&& 审判员:吴彩杏&&&&&&&&&&&&&&&&&&&&&&&&&&&&&&&&&&&&&&&&&&&&&&&&&&&&&&&&&&&&&&&&&&&&&&&&&&&&&&&&&&&&&&&&&&&&& 谢跃萍&&&&&&&&&&&&&&&&&&&&&&&&&&&&&&&&&&&&&&&&&&&&&&&&&&&&&&&&&&&&&&&&&&&&&&&&&&&&&&&&&& 书记员:陈晓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庭&&&&&&&&&&&&&&&&&&&&&&&&&&&&&&&&&&&&&&&&&&&&&&&&&&&&&&&&&&&&&&&&&&&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审判长:现宣判完毕,全体座下.审判长:被告人郭勇听清没有?郭勇:听清了.审判长:需不需要上诉.郭勇: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高俊听清没有?高俊:听清了.审判长:需不需要上诉.郭勇: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麦伟听清没有?麦伟:听清了.审判长:需不需要上诉.
麦伟:不需要.审判长:带三被告退庭.对于被告人郭勇,高俊,麦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现庭审终结.现在退庭.书证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退庭,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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