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荣获加奖三等功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思?

----> 新兵役法
&&&&&&&&&&&&
&&&&《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即将作出重大的政策调整――据凤凰网6月13日消息颁发实施距今已有14年的大陆《兵役法》将会作出重大的政策调整。月18日,5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拟将草案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大陆兵役法系兵役法制之基本法,规定其公民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以及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外接受军事训练的规程和程序。此番修正源于军地各方近年来多种场合的呼吁。据大陆媒体报道,去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广西团刘庆宁等31位代表、解放军团贾晓炜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兵役法》。而今年全国“两会”上,军方代表、河南信阳军分区司令员夏世富等人以征兵难切题,联名呼请修改《兵役法》。《兵役法》的修正自此提上议事日程,《兵役法》具体草案的修正照例由解放军总参谋部牵头,成立“《兵役法》修正草案办公室”,修正好后先交各大军区兵役机关、省市法制部门征询修改意见,随后进入法律程序。2010年底,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将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本刊从军方人士获悉,今次修幅颇大,草案内容中“大学生缓征、城镇义务兵指令性安置等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形势的规定将被取消”,安置政策也有大的变动,“士官安置也可能以一定服役期限为界,货币性安置与指令性安置政策相结合,兼采其他优待措施。”《兵役法》改动与大陆数十万军士利益攸关,修订实为中共在后冷战时期为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解决累计已久的兵役弊端。记者了解到,草案的某些条款目前各方争议很大。最后定稿及经全国人大审议后正式公布,则有望在今年9月份。去除“在校大学生兵役缓征”条款在解放军少将、解放军报》《副总编陶克踏上鲁豫大地做“转型期社会征兵工作”调研报告前,他不曾料到泱泱大国居然会碰到兵员征集如此难的窘境,尽管在全国“两会”上他已风闻一些地区出现征兵难问题。大陆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表明,大陆现在兵员规模保持在230万左右。在这230万现役军人中,鲁豫两省过去占据大陆全部征兵总数五分之一,实是兵员大省。但在去年冬季,设在一些地方人武部的征兵机构普遍数量减少,在山东临沂、枣庄等中共红色老区,上站体检人数大幅下降。&&&&&&&& 中国有13亿人口,兵役资源丰富,宣传机器强大,每年数十万的兵员征集任务应该非常轻松,为何出现征兵难?《解放军报》牵头组织的这次社会调查,发现了问题症结。一是高校扩招的“虹吸大法”。在过去的“十一五”时期,大陆高校产业化成果颇丰,为社会提供了近3500万名高校毕业生,这相当于此前20年的总和。军报的报道称,上海、广东、浙江、山东等省市的高校录取率持续升高,有的地方达到90%的录取比例。山东省征兵办主任鞠洪仑举例,山东今年有51万高中毕业生,预计将录取50万人。按照往年的规律,剩下1万人中将有4000人去复读,理论上只剩下6000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征召,这其中还不包括这些人出外打工、体检不符合等。适龄兵员的大规模减少,还与大陆惊人的城市化发展有关。在很短的时间内,广阔的农村地区都成为城市的一部分,青年农民农转非,成了城里人。按过去解放军征召兵员习惯,侧重于从农村户籍人口中选取,城镇人口只保留一定的比例。现在城镇人口的反向增多,令兵役数量自然减少。然而,现行1998版本的《兵役法》却仍沿袭了1984年版本中“全日制学校就学大学生的缓征”的规定。原解放军总长杨得志解释,此举是为了“使他们集中精力学习,以利于国家培养人才”,但现在,参与《兵役法》修订的军方人士称,今年将出台的新版《兵役法》中,去除在校大学生兵役缓征条款,将没有悬念。大学征兵“试点”十年事实上为了缓解兵役征召困境,适应军队人才建设需要,解放军在2001年冬季征兵开始,在部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开展了征集新兵的试点工作,有大约2000名在校大学生自愿应征入伍。以后几年中,在校大学生征召比例逐年增大,2010年征召人数增至13万人的规模。近十年间,大学生兵员扩大近60倍。济南军区某集团军作过统计:近两年补充的大学生士兵和现有的大学生士兵加起来,预计将达到4000多人,未来在这个集团军里,大部分班里都有大学生士兵。大陆军营里满眼的高学历士兵与过去文盲、半文盲占据大部分军事人员的构成,恍若隔世。大陆中央政府于1955年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该部《兵役法》确立了义务兵役制为主的征召制度,军官和士兵退役和转入预备役,预备役服役期限为18-40岁。按此累积统计,大陆在数百万现役军队之外,还有数千万规模惊人的预备役准军事人员。“一旦帝国主义胆敢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我们就能够在这种雄厚的基础上迅速地组成足够数量的军队,给予坚决的回击。”大陆国防部一份解密报告称。&&&&&&&& 1955年2月,在《兵役法》修正草案公布以后,国防部在2月至5月间收到各地爱国青年要求参军的信有15000多封,其中96%是各工厂、学校和机关中的青年,有的人接连写过七八次甚至十多次信,有的人在信里还附来了照片、体格检查表和爱人的保证书。北京、上海、天津1954年没有分配征集兵员的任务,结果这三个城市的青年的来信最多。天津市青年许清元写给国防部部长彭德怀的信里说:“我再一次请求你批准我当你的一名战士。这是第12次申请参军,我决心当一名国防军战士去保卫祖国,我决心让插到台湾去的革命红旗附上我的一滴鲜血……”义务兵役制也有弊端,服役时间长,军队难留骨干,并且易受来自国际的人权攻击。在实施30余年后的1984年大陆对之作了修改,此后的1998年,《兵役法》中有关军人的服役期限、军士名称、退出现役安置和加入预备役等方面作了反复改动。退役安置难摆脱多方利益拉锯我国《兵役法》过去建立在“人民群众觉悟基础之上”,一有战事征召,民众便无条件热烈呼应,但进入市场经济时期的现时中国,这样的景象恐难再现。尤其是退役军人安置,成为入伍官兵最切身利益所在。1984年以来两次《兵役法》修正都牵涉数十万官兵,各方利益拉锯和争辩成为法律修正中的焦点和核心,其条令和规制的变化尤令军内外瞩目。在以往几十年中,大陆军人农村籍退役人员由所在地政府安排,城镇籍退役士兵和士官实行指令性安置―也就是说,企业无论转制或限产,无论多么困难及不情愿,都不得拒绝这类安置,地方政府和一般企业迫于政策压力只能被迫接纳。这项带有太多计划经济年代色彩的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在现实执行中,困难重重,几近绝路。与现役军人中的退役军官群体不同,解放军转业军官纳入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安置体系,二次择业的去向基本有保障。而现在成为解放军主体力量的士官队伍的安置仍依循1984年代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多年没改变。这些入伍成分各异的士官和退役士兵退役后的遭遇各不相同。在一些地方,退役军人安置领域贪腐成风,有社会关系和足够礼金的人能找到合适的工作;无任何背景的人员安置上岗不久即下岗,近年来大陆企业冷漠拒绝安置退役军人的事件已多有曝光。退役安置金原本是除了指令性安置之外,对退役军人的另一种追偿形式,但由于南北地区经济形势和经济构成的差异,军人退役安置金大部分由地方自行筹集,中央财政不管,导致各个省份安置金比例各不相同。“退役军人一碗水,全国始终难以端平。”河北地区到处上访的一位大陆退役士官说,因为退役安置工作不满,已经有越多越多的退役军人抱团上访,成为影响维稳的另一股重要力量。&&&&&&&& 去年全国“两会”上,总参、成都军区32名军队人大代表联合提交一份重点议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兵役法》,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政策。军队代表认为,传统的安置制度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必须改革。军方相关人士告知本刊记者,“送审中的《兵役法》修正案中,过去对城镇籍义务兵的指令性安置条款,今年亦已去掉,将以统一的货币性安置政策代之。”对士官的退役安置也按其服役的界限而不同,“基本以中级士官(3、4级士官)的12年服役时间为界,服役12年以下的不予安排,12年以上的,国家仍予以指令性转业安置。”为激励解放军士兵安心服役,以往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及其他因公致伤致残的军人统一指令性安置仍不变,“修正后的《兵役法》将与新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步推出。”总参动员部有关人士透露,修正案有关条款各方还在争议中,有待进一步修正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才正式公开。&&&&&&&&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了士兵退役后有哪几种安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明确,士兵退役后,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四种方式给予安置:①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②下列四种对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③下列四种对象作退休安置:一是年满55周岁的;二是服现役满30年的;三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④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由国家供养终身:一是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二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该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人民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曾高飞)根据今天开始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为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首先,条例明确了政府安排工作的责任。首先,条例明确了政府安排工作的责任。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要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安排工作的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并在接收退役士兵后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工作的任务;对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其次,条例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其次,条例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第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条)。者聘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四条)。接收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安排工作任务,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第三十六条)。附: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揽子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一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一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第三条)。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三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第二十五条)。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六条)。附: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了退役士兵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优惠政策。一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第二十一条)。二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校学习享受优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教育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是对入学或者复学的退役士兵给予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奖学金、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和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优先录取等优待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附: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根据条例规定,两种情况的残疾退役士兵由国家供养终身。一是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者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二是被评定为1级到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条例还规定了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保障办法、并规定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附: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条例对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做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了累计计算(第四十四条)。二是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四十五条)。三是退役士兵应当依法参加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附:&&&&&&&&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为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第三条),对服现役年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虎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等级的退役士兵以及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附:&&&&&&&&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首先,条例明确了政府安排工作的责任。首先,条例明确了政府安排工作的责任。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要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安排工作的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并在接收退役士兵后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工作的任务;对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其次,条例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其次,条例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第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条)。者聘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四条)。接收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安排工作任务,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第三十六条)。附: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揽子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一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第三条)。&&&&&&&&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三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第二十五条)。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六条)。附: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了退役士兵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优惠政策。一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第二十一条)。二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校学习享受优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教育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是对入学或者复学的退役士兵给予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奖学金、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和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优先录取等优待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附: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 优先录取。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揽子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一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一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第三条)。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三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第二十五条)。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六条)。附: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了退役士兵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优惠政策。一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第二十一条)。二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校学习享受优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教育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是对入学或者复学的退役士兵给予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奖学金、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和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优先录取等优待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附: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为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第三条),对服现役年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虎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等级的退役士兵以及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附: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解读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国家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并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将原来的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为对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11日,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在京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各项改革任务。,就广大军民普遍关注的退役士结合新修订的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兵安置改革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原有安置政策难以为继推进改革势在必行问:为什么要进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答:传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伴随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和军队编制体制调整等改革,特别是由于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断增强,政府调控空间逐步缩小,指令性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数量过大,安置任务越来越难以完成,退役士兵安置难困扰着政府工作,损害退役士兵利益,影响部队建设。为解决这个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进行着不懈探索,对安置政策调整做了一些尝试:围绕适应市场就业机制,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围绕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围绕解决就业难,出台扶持优惠政策等。但这些都是在原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的改良,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安置矛盾。原有安置政策难以为继,推进改革势在必行。2004年6月,遵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的指示,由民政部、总参谋部牵头,&&&&&&&& 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共18个部门组成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协调小组,展开了安置改革研究论证工作。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为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国家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并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将原来的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为对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教育资助。改革的主要内容还包括:――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将原来城镇籍士兵、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改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将原来的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此外,改革还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要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 问: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应重点抓好哪些工作?如何组织实施?答:这次改革,涉及体制和政策调整,涵盖内容较多,需要做的工作也很多,关键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一是扎实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抓好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帮助退役士兵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竞争能力。二是着力提高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质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退伍通知要求,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能够就业上岗。三是倾情竭力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一方面,要以扎实的作风和务实的措施推动交接。另一方面,要以有力的保障和优质的服务促进交接。四是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为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中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组织实施。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切实把各级各部门以及广大军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到改革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抓紧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按照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区分,保证安置资金到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卫敏丽)&&&&&&&&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日的北京,秋高气爽,丽日风和。上午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的决定》。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兵者,国之大事。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善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背景观察】: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部分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一些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参军光荣”的氛围有所减弱,许多适龄青年优先选择升学就业,报名参军数量下降,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持续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新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政策,把大学生纳入征集对象。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到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的时间,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岁之间,而毕业时的年龄大多在22岁至24岁,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就可以把当年的大学毕业生纳入兵员征集范围,扩大高素质兵员的来源。取消在校大学生缓征的规定,也体现了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照宪法这项规定,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其他青年,在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上,都应是同一标准、同一要求,不应有差别和例外。当然,这样调整并不意味着每个大学生都能服兵役。我国每年征兵仅几十万人,而每年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有上千万,每年征集大学生新兵实际只占其中很小比例。每年高校学生的征集比例和人数,都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命令进行调控,从而实现高素质兵员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聚焦:筑暖巢,引凤凰――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保险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充实了现役军人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 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入伍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当保留。【背景观察】:国防和军事实力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已成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军在吸引保留人才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措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还难以满足军队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法规制度层面,对军人待遇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措施滞后,有的制度不够完善,影响和减弱了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使部队在人才竞争的某些方面处于弱势。形势呼唤通过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能尽快产生“筑巢引凤”的效果。【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军人是高风险的职业群体,随时准备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流血牺牲。世界各国对军人待遇都十分重视,尤其注重通过立法保证军人获得与其履行义务相称的待遇。这次兵役法修订,加强了对军人基本待遇的顶层设计,充分体现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现行的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军人待遇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机关、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因此,新的兵役法对军人在工资、福利、保险、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应享有的待遇统一进行了规范,充实了相关内容。我国人口众多,每年服现役的公民约占适龄青年总数的1%,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吸引保留人才,还需要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聚焦:强素质,促就业――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军人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背景观察】“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退役军人安置,是社会和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一些新情况:由于每年需要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较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许多退役士兵长期无法落实工作;有的虽然明确了工作单位,但却较长时间不能上岗;有的安排工作后时间不长又下岗,难以实现稳定就业。这些情况对军队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因此,如何破解退役士兵就业难的安置困境,已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专家解读】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根据中央的有关决策意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颁发相应证书并推荐上岗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退役士兵在经过部队摔打磨炼的基础上,再学习掌握一门适应社会用工需要的技能专长,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这种制度安排,通过近年来广东等地的实践经验证明,是可行有效的。其次,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公民服兵役是法定义务,不能用经济手段衡量,但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新的兵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偿做出了原则安排,一方面明确国家发给退役金,另一方面也对地方政府发给经济补助提出了要求。第三,做好重点对象安置。新的兵役法在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政策同时,对那些服役时间长、有突出贡献以及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有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仍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针对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待遇有别的安置政策已失去运行基础的现实,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此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聚焦:重责任,树权威――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由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背景观察】“法贵在行”:。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各地贯彻执行&&&&&&&& 兵役法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兵役制度的落实还不尽人意,特别是对一些应征青年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这种情况反映了有些地方领导和群众的国防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也与兵役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不够健全、处理依据不够清晰具体有关。今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对3名拒服兵役的青年依法实施处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引起一些专家对完善兵役法律责任制度的探讨,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引发人们对兵役法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关注。【专家解读】: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以强化兵役法的执行力。比如,原规定对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可以实施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的处罚,这实际上等于他们两年后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处罚明显偏轻,很难起到惩戒作用,对于依法服兵役的公民也是不公平的。这次修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并参照世界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际就是终生不得录用,从而加大了处罚力度。又如,针对2000年国防生制度施行以来,国防生违约不到部队服役情况时有发生的情况,新的兵役法明确了对国防生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办法。再如,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中增加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也是为了强化各有关单位“一把手”在兵役工作中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为了解决对兵役法执法主体的界定比较模糊,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哪个部门来实施处罚的问题,新的兵役法对处罚实施主体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应强调的是,对违反兵役法行为实施处罚,只是落实兵役法的一种辅助手段。要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关键是要靠加强国防教育,加大对新的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级政府严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小资料:第一部兵役法于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兵役法于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一揽子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兵役法个别条款的用语进行了修改。)&&&&&&&&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就修改兵役法问题答记者问&&&&&&&&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修改兵役法的主要情况,推动兵役法的贯彻落实,记者采访了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 问:请介绍一下修改《兵役法》的主要经过。请介绍一下修改《兵役法》的主要经过。答:《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基本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现行的《兵役法》是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的,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修正。《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征集高素质兵员难,难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军人退役安置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胡主席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修改工作于2005年8月全面展开。在全面组织调研、反复沟通协商、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总参谋部于2006年9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请示”。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日至7月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先后到一些军队单位和部分省、市进行了调研,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日至29日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兵役法的修改公布,是军地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兵役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精神。问:这次修改《兵役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这次修改《兵役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答:这次修改《兵役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认真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从我国的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情和军情出发,本着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防观念和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和鼓励安心服役的原则,紧紧围绕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存在的“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退役军人安置难”等突出问题,对现行《兵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适应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新要求。问:在平时征集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在平时征集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答: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在平时征集方面,主要作了以下新的规定: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二是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 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规定县级以上人业的时间衔接起来。三是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在征兵工作中的责任,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在征兵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兵役义务。通过以上规定,相信会有更多的优秀青年投身军营,依法履行光荣的兵役义务。问:兵役法修正案对征集大学生有哪些优惠政策?兵役法修正案对征集大学生有哪些优惠政策?答:修正案对征集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作了一些制度性规定,刚刚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大学生士兵退役安置也有一些优惠政策规定,加上各部门的配套性规定,大学生入伍有多项优惠政策,比如:士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大学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复学;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大学生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大学生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有利于为部队输送优秀兵员,也有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问:兵役法修正案对军人待遇有哪些新的规定?兵役法修正案对军人待遇有哪些新的规定?答: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增加了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修正案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修正案还增加了现役军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励制度,保险制度、福利待遇等规定。问:兵役法修正案为什么增加了国防生的规定?兵役法修正案为什么增加了国防生的规定?答:培养国防生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加快解决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短缺问题,作出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重大战略决策。这项工作从2000年开始组织实施,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军队四总部先后制定出台了20多个法规性文件,这些规定比较全面、详细地规范了国防生招收、培养、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依托高等学校选拔、培养国防生的制度,国防生已逐步成为现役军官的重要补充来源之一。因此,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防生的规定。问:兵役法修正案对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是怎样规定的?兵役法修正案对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是怎样规定的?答:修改后《兵役法》对军官退出现役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现行的军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军官退役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问:兵役法修正案关于伤、病、残军人的抚恤优待和安置是怎样规定的?兵役法修正案关于伤、残军人的抚恤优待和安置是怎样规定的?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规定,伤、病、残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问:如何把兵役法修正案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措施落实好?如何把兵役法修正案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措施落实好?答:这次修改《兵役法》,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了重要的调整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具体的政策措施在本法有关条文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将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明确的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保证退役士兵能够得到妥善安置。问:兵役法修正案对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兵役法修正案对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一是完善了法律责任。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处罚办法由原来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明确了领导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兵役工作责任义务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三是明确了执法主体。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分享给好友::
All Rights Reserved 图宝贝
本站声明:本站所转载之内容,无任何商业意图,如本网站转载稿件涉及版权、著作权等问题,请您来函与本站管理员取得联系,友情链接请加QQ,要求PR 或者 BR >=2(联系方式:QQ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思密达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