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地主农民谁赢赢!

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经营要办理什么证件.种植蔬菜和水果真空包装好卖,就是要能在市面流通。需要什么证件_百度知道
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经营要办理什么证件.种植蔬菜和水果真空包装好卖,就是要能在市面流通。需要什么证件
农产品的初加工,直接真空包装好。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不用的,国家有政策。但是怎样在市面上流通啊,就是想知道流通的时候还需要什么。会遇到什么需要的证件。请求好心人的帮助。
提问者采纳
农民自己种植普通的农产品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农民自己销售自己种植的初级农产品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但是,你如果开商店,可能涉及不是自己种植的产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你如果想标识自己的名称,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农民合作社登记;你如果为了长远打算,想创自己的品牌,就得进一步加工,先办理执照或者合作社、办理商标、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等。再回到食品安全法上,我举个例子,农村产的小米,散包装,或者初级包装属于初级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法》调整;如果标示上产品标准等,就属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如果一旦属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就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QS)等等。如果从长远角度看,最好自己创自己的品牌。初级农产品流通时,自己销售,不用任何手续;如果往超市送,仅需要产地证明,现在,一般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就可以。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感谢你。愿你新年里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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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谢谢这位老师了,不过是对我没有用的回答。我想知道的是农产品真空包装好在销售,需要的手续和可能遇到的麻烦问题。不是化肥啊
初加工也是加工,首先得有公司营业执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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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幅逻辑牌 1农民先手必须A
地主如果不出 34567
还剩3个9 两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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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又是鬼
农民必须炸 那么地主还剩3个9 一个J
农民剩下双10 双A 4567
地主J就A压死
农民还有双10在带两张小的就可以赢了 3 逻辑问题
只要出A就是对的
虽然是4张牌
但是只要出3张而已
一张在最后面
不管什么变
只要套用上面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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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错了吧
因为农民出的牌是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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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干部网
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闻来源:
中国干部网
湖北襄樊市供销社& 王传雄&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制定和颁布,适应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需要,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逐步规范、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有利于创新农村微观经营机制,也有利于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更有利于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从而实现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由组织创新向功能创新提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一、农村产业化经营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客观要求。世界各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无不采取互助合作的方式,通过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形式和合作关系,使农民获得更高收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农业生产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其自然和市场两重风险越来越大,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保护功能,成为农民的迫切希望,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健全社会化服务,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载体,因此不管从国外、国内看,还是从历史、现实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其产生的土壤、生存的空间和发展的必要。
㈠、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生产运作方式改革的新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极大的发展。然而,相对而言,占全国70%以上人口和90%以上土地的农村生产却显得十分呆滞。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经营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各地农村尽管也曾出现过以少数农民个体为表现形式的“专业户”、“重点户”,出现了改田为厂,变农为工的“农村城市化”,出现了潮水般的农民打工群向城市的涌进,但是,所有这些对于农民,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并且只能从土壤里长得出来的粮食、棉花,对于农民中占绝大多数的还是靠土地谋生的人们,毕竟不是根本的办法。由于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下降,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们不可能再像家庭联产承包初期时那样稳坐钓鱼船,他们同样在寻找进入市场的途径。于是,以专项产品的合作经营为表现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人们的渴求与探索中展示出了它的生命力,在广大农民面前展现了一条新的出路,成为农村生产运作方式改革的新起点。
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加速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紧密结合点。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农业产业化问题已经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必须是在全面放开农产品经营条件下,迅速改变产销脱节状况,发展多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地结合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经济的组织优势和专项产品经营的集中优势为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成为连接生产、加工、销售的桥梁。①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形成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掌握生产技术和市场动态,组织和指导广大农民生产适销对路,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品种,形成规模化生产,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使一批品牌产品和支柱产业迅速崛起,为形成主导产业和专业生产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培植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龙头企业带动,在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大农民自筹资金,联合发展加工和流通企业,从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获得平均利润,为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创造了条件,是建立以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产业化体系的重要途径。③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农业产业化经营最终会促使农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遍及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产前提供各种农业生产要求,产中实施技术指导,产后进行运销和深度加工。通过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了农业生产专业分工的细密程度,促进了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为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供了可靠渠道。
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结构调整的有效着力点。由于市场对农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化,要求农业必须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朝着高产、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达到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的目的。然而这种适应和调整,犹如力学上的支撑点一样,必须有一个恰当的着力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农民合作生产的集中性和单项产品经营的灵活性,为调整农业结构提供了有利条件,比较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经营自然是更为有力,能够达到个体经营难以达到的多产品开发和多资源的更大范围流动和组合的目的。枣阳市在经过较长时间组织全市农民大力发展棉花生产后,面对棉花市场发生变化形势,他们及时组织各乡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发展蔬菜、茶叶、水产等专业生产,调整了产业和产品结构,灵活地适应了市场。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有力着力点,在千变万化的市场和千家万户的经营面前,要想及时地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那确实是一件很不容易办成的事情。
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最佳示范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的普及和推广。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科技来支撑。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引进、消化、传播、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最新科技成果的能力。广大农民以农技、种子、水利、畜牧等涉农部门为依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后盾,以技术经营能手为核心,科学种田、科技致富就有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越大,传播范围越广,受益的农民就越多。同时,在农村,新科技的试验推广,科技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最好不过的基地,它不仅便于组织农民学科技、培育农民自己的科技人才,而且通过农民专业生产实践与科技知识的有效结合,农民可以亲眼看见、亲身经历,这将给他们发展生产带来无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襄城区新集农资专业合作社每年都要对专业社13名专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和胜任本职工作,能够及时向农友解释各类农资商品的用法用量,防治对象及使用中注意的事项,并大力推广各类农资新品种,无偿提供技术咨询,巡逻田间地头,进行现场会诊,告知各种病虫害的最佳防治时间。今年针对阴雨连绵,水稻病虫害易发的气候特征,全社共在各分点办黑板报500多期,告知农友对水稻二化螟及稻飞虱的防治技术,并组织了8人的技术专班,挨村挨户检查稻田的病虫防治情况,很受农民欢迎,也为农业的增产丰收提供了保障。
二、探索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优势十分明显。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短,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亟待进一步完善。
㈠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合理布局,多种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按照区域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经营的发展理念,统筹规划,促进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以及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带动当地特色规模经济的发展。襄樊市地处汉水流域,既有平原,又有山区,土地资源、山村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地热资源非常丰富。如襄阳区东津“大头菜”、宜城流水镇西瓜和食用菌,其产品深受其他省、市及港澳台喜爱,因此,要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培育主导产业,发展一乡一业、乡村一品,积极探索“一村一会成大业,一村一品成精品”的发展途径,大力实施精品工程,形成极具特色和活力的板块经济。要特别注重跨地区、跨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一些共性较强的经济合作组织,要突破区域部门界限,外引内联,取得更大范围的联合与合作,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形成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的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组织市内专业合作社参与全国发展“千社千品”富农工程。适时引导用产业化的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自愿组成适度规模的合作社,实行泛区域、集团式发展,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㈡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拓展合作社服务功能。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建设中,必须突破单纯的技术服务或销售服务形式,围绕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收购、统一品牌、统一营销。在加强信息服务的同时,注重产品的精深加工、品牌的整合和产品流通渠道不断疏通等功能的拓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产业发展空间,解决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市场出路问题,降低生产成本,实行产业发展与自身壮大的良性互动,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㈢提升一体化经营,完善合作社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利益联结机制,改变单纯以分散农户参与的方式,重点吸收种养大户、贩销大户、加工企业、运输专业户、个体企业主等经营主体为组织成员,实现组织成员从短期松散型向资金、技术、土地、金融、品牌等其它参股合作形式的长期紧密型转变,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的经营体制建立,通过生产服务和“产销单”等多种形式,形成稳定的产销渠道。另一方面,要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在合作社的经营中,以保护价收购、按股金分红、按交易量分配等方式,在注重自身资本积累,促进发展壮大的同时,充分体现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宗旨,实现农民的二次返利,使农民从一体化经营机制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提升供销社形象,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㈣坚持“开放办社”原则,以兴办专业合作社整合、改造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供销社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基层供销社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具有资产实力和经营优势的基层社,吸收职工和农民入股,改制为股份合作社。对缺乏资金实力和经营优势的基层社,以剥离一部分有效资产为基础,组织农民投资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的民办体制与机制改造基层社。还可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支持,按照合作制原则,根据市场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农民及其他社会自然人、法人重建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新型合作社。
㈤不断完善制度,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按照合作社章程制订各项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一是要建立规范的组织章程,完善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和操作管理办法,使其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二是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以保护为农户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以资金、劳动力、生产工具、土地、资源、技术等要素的合作形式,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逐步形成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四是建立契约约束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产供销合同,利润返还合同等,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固定双方的责权利,既保护农户利益,又能使其自身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㈥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发展环境。按照合作社自身发展与政策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强化政府服务意识,为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把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一系列有利于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各级财政政策要把合作社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之一,逐年增加扶持资金,增强用于合作社技术投入、品牌创建、营销开拓等等功能。加大对合作社金融安全的同时,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延长贷款时间,切实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认真落实合作社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保障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检查验收达标的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和奖励,并采取引导、吸纳和联合的态度,积极参与、支持和服务于专业合作社,发挥依托和后盾作用。在做好示范基础上,把种养加大户组织起来,带动一大片农户纳入专业合作社,开展基地化生产、系列化开放,全程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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