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犬只没收是怎样处罚通告的通告哪里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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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区关于文明养犬的友情提示提要:因对饲养犬看管不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视具体情节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肇事犬予以没收
  居民社区关于文明养犬的友情提示
  **小区居民请注意:
  咱们小区为楼房区,为了您的生活环境更美好,现将养犬有关规定摘录如下,供您参考。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对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饲养的违规犬,并且对单位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若养犬人愿意放弃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可以跟公安机关联系。
  对于一户养多犬的,虽不是烈性犬或大型犬,公安机关只给一只犬办理养犬登记。对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住户,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人民币罚款。对不拴犬链遛狗,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养犬伤害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人民币以上5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对饲养犬看管不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视具体情节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肇事犬予以没收。
  感谢您的合作。
  *派出所 电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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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衢州市区犬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网上征询意见截止至 2012年9月18日。
衢州市区犬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衢州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具体范围:(东至樟潭收费站、南至巨化九号桥、西至高速西出口、北至浮石二桥;具体由各地上报商定)
第三条& 限养区内犬类管理实行严格控制、规范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宣传、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犬类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辖区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审批登记、日常监管和违章饲养犬只的处理,以及对狂犬病犬只扑杀等工作。
(二)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强制免疫,犬只防疫、检疫,《犬只免疫证》核发,以及犬类疫情监测等工作。
(三)市、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申请的审核,依法处理犬类管理中发生的治安事件。 
(四)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五)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市、区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犬类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区的犬类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犬类管理中的服务性工作需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第二章 审批登记
第七条& 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设置犬类诊疗场所应当远离居民区。限养区内的学校、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国家机关、医院等重要办公、服务场所禁止饲养犬只。 
第八条& 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但重点安全保卫、科研等单位因护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除外。限养区内公民个人饲养宠物犬的,一户只准饲养一只。  
烈性犬、大型犬、宠物犬的认定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限养区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审批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审批登记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十条& 申请饲养宠物犬的公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限养区内常住户口;   
(二)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本人所有且不妨碍相邻住户出入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犬只饲养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申请饲养犬只,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   
(一)在取得养犬场所相邻住户的书面同意后,单位持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到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填写养犬登记表,经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签订《养犬承诺书》;重点安全保卫、科研等单位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还应当经过所在辖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所)签署意见;   
(二)携带犬只以及养犬登记表、《养犬承诺书》,到市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只普通信息检查和狂犬病疫苗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   
(三)携带犬只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批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拟更换犬只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犬只死亡或者携带犬只迁出限养区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经审批登记的犬只:   
(一)未按时办理《犬只登记证》年审和被注销《犬只登记证》的犬只;   
(二)未在颈部系挂犬牌的犬只;   
(三)未束犬链(绳)或者无人牵引,在户外活动的犬只。
第三章 饲养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期携带《犬只登记证》、《犬只免疫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办理《犬只登记证》年审;   
(二)宠物犬应当进行圈养或者在户内饲养;   
(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拴)养,除执行重要护卫、科研任务外,不得携带离开本单位;   
(四)在饲养的犬只颈部系挂犬牌;   
(五)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对犬只束犬链(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国家机关、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重要办公、服务、公众集聚场所;   
(七)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八)饲养的犬只死亡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深埋、火化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从事犬类诊疗的,必须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畜牧兽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设立的犬类诊疗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犬类诊疗机构接收诊疗的犬只来源必须合法。   
犬类诊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参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部门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留验场所收留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原养犬人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于三日内领养。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未能领回、领养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收留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并依法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饲养犬只的行为,有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未经审批登记犬只的没收、捕杀工作,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登记擅自饲养犬只或者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收、捕杀犬只,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或者年度内被处理(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注销《犬只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对疑似狂犬病犬只,饲养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对确诊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立即予以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所辖区域的有关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饲养人应当配合做好扑杀狂犬病犬只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饲养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受害人其它损失。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犬类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衢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关于《衢州市区犬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犬只管理工作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群众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群众饲养宠物的愿望和需求日益增强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是一项新兴的城市管理项目,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市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衢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09〕10号)。应该说,上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城区居民养犬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已经暴露出明显滞后、不能适应管理需要等问题。加之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犬观念的转变,以及取消了犬只管理收费,降低了养犬成本等因素,致使我市犬只数量逐年增多。犬只数量的增加大大地侵犯了我们有限的生存空间,随之而来的犬只管理工作暴露出的问题日益显现,狂犬害人、犬吠扰人、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影响环境等问题层出不穷,由此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还引发了一些民间的纠纷,群众反映强烈,2011年、2012年连续有人大代表议案反映犬类管理问题。正是在依法管犬面临巨大挑战的情况下,政府决定通过立法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人的养犬行为。明确饲养者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使养犬者行为合理合法,又便于政府对犬只发展实施宏观调控。
二、制定《规定》过程
我局接到修订完善《衢州市区犬类管理规定》的任务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确定了专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组织治安支队、柯城、衢江、柯山、开发区分局对原有的《衢州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订思路。二是专班工作人员走访了部分人大代表、社区居民和养犬业主听取了相关意见。三是为借鉴外地成功的做法,重点参考了金华、丽水犬类管理规定。
三、几个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建立犬类管理办公室的问题。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难度较大,借鉴杭州、温州、嘉兴、湖州等地经验结合我市犬类管理实际,为保证《办法》顺利贯彻执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宣传、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犬类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关于牵头单位的问题。省内杭州、金华、丽水、嘉兴、绍兴、湖州、舟山等七地市犬类管理牵头单位都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温州、宁波由公安牵头,据我们了解,温州宁波两地在管理中都突现了管理弊端,正有意向同政府报告改由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另《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区擅自养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参照我省大部分地市经验结合《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规定》第四条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关于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问题。
我们认为部分市民养犬对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政府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些投入如果让那些没有养犬的纳税人来分担,明显是不公平的。这些费用由养犬者承担更为合理,因此建议征收管理服务费。同时,针对大型犬和中小型犬对社会资源的占用大小不同,区别对待。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养犬登记、犬只管理、犬类留验所建设、为登记犬只购买动物伤人保险及其他犬只管理工作的开支。
考虑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要经过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才能收取,所以《规定》暂时没有把具体收费标准明确提出。《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区的犬类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犬类管理中的服务性工作需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
部分城市收取犬只管理费的情况如下:
温州:限养区内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导盲犬、助残犬和生活困难老人养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北京:根据200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收取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犬只管理服务费。第一年度收取1000元,以后每一年度500元。
南京: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南京从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收取养犬费用。第一年收取400元,其中300元是管理费,100元是工本费,以后每年交纳300元管理费。
广州: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限养区登记费为10000元,每年的年审费是6000元,收费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外,昆明、重庆等城市也正在研究恢复收取养犬管理费的方案。
(四)关于推行电子芯片管理的问题。据了解省内只有温州进行电子芯片管理,考虑到成本及可行性方面问题,《规定》中暂未规定。
(五)关于建立犬只收容处置中心的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综合执法部门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留验场所主要是对处理违章养犬行为时扣押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对流浪街头的无主犬进行收容处置;对伤人犬和疑似狂犬、病犬进行强制性检疫;对应捕杀犬只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通过建立犬只留验场所,为各部门的执法提供支持,同时也体现了城市的人性化管理。人民日报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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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德政办字〔2010〕8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德州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德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区养犬行为,市政府确定组织开展为期100天的市区养犬集中整治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省及《德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实施、基层监督、社会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从保障市民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德州的高度出发,紧密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规范市区养犬行为,将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工作目标。市民依法养犬的自觉性明显提高,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杜绝犬只伤人,减少犬吠扰民,防止疫情发生,保护市容环境;养犬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日常监管规范。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  (一)宣传普查自纠阶段(9月10日前)。  1.开展宣传活动。市公安局统一制定宣传提纲,市畜牧兽医局制定准养犬只品种名单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运用宣传车、宣传栏、电子屏、明白纸、标语等宣传手段,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办法》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防病治疗知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使广大市民了解市区养犬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有关狂犬病的预防治疗知识,明白&为什么要依法养犬、怎样依法养犬、违法饲养应负责任、如何监督违章养犬行为&,使涉犬活动人了解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活动的有关规定。2.开展摸底普查。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及各街道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在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居民养犬情况、经营活动、诊疗服务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调查要做到&六个清楚&,即养犬人(包括养犬单位,下同)基本情况清楚,犬只类型清楚,犬只数量清楚,免疫情况清楚,经营情况清楚,诊疗情况清楚。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市区养犬须知》和《犬类免疫登记通知书》,在摸底调查的同时,向养犬人逐户发放《市区养犬须知》和《犬类免疫登记通知书》,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所养犬只办理免疫、登记等有关手续。3.开展自查自纠。养犬人、犬只经营人等对照《办法》规定和《市区养犬须知》内容,自觉纠正违规养犬行为、违规经营行为和违规诊疗等行为,及时处理禁养犬只和超养犬只。  4.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表》、《养犬责任书》、《饲养犬只登记证》和犬牌,市畜牧兽医局要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志;市公安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要分别确定养犬登记、免疫机构和服务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工商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共同确定犬只交易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要建设犬只收容场所,以便实施犬只处理措施。  (二)手续规范办理阶段(9月11日-10月20日)。养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养犬登记表》,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定《养犬责任书》;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指定地点为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免疫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给犬加戴免疫标志;携犬并持《养犬登记表》、《犬类免疫证》等证件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领取《饲养犬只登记证》和犬牌。犬只经营人持有关证件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手续;犬只诊疗人持有关证件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级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工商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都要建立养犬管理档案。  (三)集中检查处理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由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纠正的违规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统一收容、处理无主犬、无证犬;取缔犬类非法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取缔犬类非法诊疗场所和行为。  (四)完善提高验收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考核、总结,步入正常依法管理轨道。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办法》由三区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方案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三区、各街道以及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职责分工。公安部门做好治安处罚、备案登记,组织指导基层组织并共同做好犬只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道路、公共场所犬只的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犬只检验检疫,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等工作;工商部门做好犬只交易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三区及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居民养犬情况、经营活动、诊疗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签订责任书,做好日常监督及其它有关工作。  市创卫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各管理部门和三区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齐心协力,主动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措施。  1.居民(单位)自律。要抓好宣传教育、签订《责任书》、履行《居民公约》等措施的落实,提高居民(单位)依法养犬、规范管理犬只的自觉性。  2.社区监督。基层派出所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并共同参与做好养犬日常监督工作;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小区居民自觉遵守《居民公约》;社区居委会与养犬人签订《责任书》,并监督其遵守落实。3.社会举报。在市创卫办、市区各部门和三区、街道、社区设立举报电话,并建立信息处理及督办制度。4.收容处理犬只。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设置犬只收容处理场所,对符合没收条件的违章犬只予以没收处理,对不具备没收条件的违章犬只可实行暂时代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5.部门处罚。各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从严从重对违章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保障。  各有关管理部门、三区及各街道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抓好各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激励约束考评机制,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各级财政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安排好相关事宜的来信来访处理工作。市创卫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各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及时督导,对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及时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落实问责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及时查处。市政绩考核办公室要将市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三区政绩考核范围。  附件: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保海  副市长  副组长:翟长生  副市长  匡兴华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许绍华  市长助理、市创卫办主任  崔书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国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徐宏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德水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兰玉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张同新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祁玉忠  市工商局副局长  商怀君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 楠  德城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刘宗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景增  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运河公安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徐宏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德水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主题词:公安 养犬管理△ 方案 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印发 您现在的位置:&>>>
哈尔滨通报?没有强行留置或处理过居民养的狗
山西晚报网-- 02:18
据新华社电?1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加强养犬管理情况进行通报。针对社会上传言“哈尔滨禁狗”并配发一些所谓打狗、杀狗的图片,哈尔滨市公安机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开始犬类整治工作,到目前为止,哈尔滨没有一只居民饲养的犬只被公安机关强制留置或者处理。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韩峙说,目前哈尔滨饲养宠物犬数量在10万只以上,每年公安机关处理犬只伤人和引发的治安案件达500余起,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犬患”问题日益突出。据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宋万金介绍,市人大经过充分调研和走访,于2011年7月通过了《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经过省人大批准,于日正式实施。韩峙表示,哈尔滨出台养犬管理条例以来,确实引起了一些争议,但“目前为止公安局没有对哈尔滨的一只犬采取强制捕杀,没有网上所说的猎杀大型犬”,网上一些所谓打狗、杀狗的图片均不是哈尔滨的。今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对市区内禁养的犬类进行集中安置和饲养,但绝不会采取随意虐杀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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