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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秦于鸿、秦大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5166号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A栋1单元5-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16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勇,所长。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于鸿,女,汉族,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秦大良,男,汉族,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被告秦于鸿、秦大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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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法院)原告重庆市山城实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城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一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江行初字第4号
原告重庆市山城实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建筑二村20号。
法定代表人陶克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宗富,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席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立,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嘉,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银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蚂蝗梁蜀秀花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发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沛,男,重庆银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市山城实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城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同月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重庆银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林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宗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立、易嘉,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贾发素及委托代理人陈德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日,区房管局依据银林公司递交的《关于请求认定五洲大楼区域界定的报告》,作出江北房管发[2006]74号《关于界定五洲大楼物业管理区域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如下:“五洲大楼是重庆五洲实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位于江北区建新北路39号,现由银林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该大楼分为主楼15层、辅楼5层,主楼15层为住宅、业主112户,辅楼5层为非住宅,业主为山城超市(通过司法拍卖购得)。我们认为物管区域的划分主要有下列因素。1、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该大楼主楼、辅楼属于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即重庆市规划局:重规建(号文件。2、五洲大楼已经成立了一个业主委员会。3、该主、辅楼共用排污系统、消防系统、化粪池、物管用房及房屋公摊系数,即拥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4、五洲公司破产清算组、五洲大楼业主委员会、该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均出具书面证明书,证明该主楼与辅楼是一个建筑整体,为同一物管区域。5、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主业大会’、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等有关规定。据此,我局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实地查看,根据上述各方提供的资料,征求多方意见,对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认为五洲大楼主楼和辅楼应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告诉称,日,原告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7)江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江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才知晓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侵害其合法权益,且本案涉及身份权确认问题,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作出《回复意见》的程序不合法,没有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实体不合法,理由如下:1、被告未取得法律授权,无权认定物业管理区域。2、被告认定事实有误:五洲大楼主、辅楼是两幢独立的并列相邻的建筑物,不是上下重叠的建筑物,因此不可能共用排污系统、消防系统。主楼为住宅,辅楼为非住宅,按照国家规定,两种不同用途的房屋分摊系数不一致。事实上,主、辅楼有各自进出的通道,左右相邻,无共墙、共用绿化等公共设施。3、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五洲大楼主、辅楼原属同一国有企业,但随着该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拍卖,原告已取得辅楼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主楼与辅楼是各自独立的所有权,不是区分所有权,不存在一个物业的法理基础,不能适用《物业管理条例》。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号文规定,对旧住宅小区引导物业管理,表明对旧住宅小区不能要求必须进行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未出台之前,已建成的房屋不受《物业管理条例》的约束。综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
被告辩称,原告在日知道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原告于2007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告不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起诉资格。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回复意见》,程序合法,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界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职权。被告依据五洲大楼的现状,作出的《回复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原告认为旧住宅小区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诉讼理由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五洲大楼主、辅楼系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依据,并在庭审中举示、质证:
1、(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
2、(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372号案庭审笔录、询问笔录。
3、江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
4、(2007)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举示第1-4项证据证明如下事实:(1)原告于日知道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三个月内提出诉讼的规定,原告于2007年12月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原告所在的五洲大楼业主委员会与第三人在2003年已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定原告的业主身份。2006年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再次明确原告的业主身份,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原告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也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认定五洲大楼主、辅楼共用相关设施,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具有事实依据。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1)尽管原告于日知道《回复意见》的内容,但原告于日收到江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才知晓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原告于2007年12月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三份民事判决书不能证明主、辅楼有共用设施,主、辅楼现共用的化粪池,附近居民也在使用。第三人同意被告的意见。
5、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6、《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7、渝办发[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8、渝国土房管发[号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被告举示第5-8项证据证明其具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职权。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1)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确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制定具体的办法,但重庆市人民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办法,故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授权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职权。(2)第7、8项证据的颁布实施时间均在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之后,不能适用于本案。
9、《关于请求认定五洲大楼区域界定的报告》。
被告举示第9项证据证明如下事实:(1)其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五洲大楼主、辅楼共用相关设施,系同一建筑主体,且该事实经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证明。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该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违反了行政程序应公开的原则,程序不合法。第三人对被告举示的该组证据无异议。
10、日,重庆市规划局出具的重规建(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同意吊销○六二工程指挥部、重庆自行车公司定点的通知》。
11、日,重庆市城市住宅筑建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江北区鹞子丘Ⅱ-1、Ⅱ-2工程外装修会议纪要》。
12、1983年9月,冶金工业部、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出具的《062工程指挥部综合大楼(Ⅱ-1)初步设计》,立面图,侧面图,房屋环境位置图及设计说明。
被告举示第10-12项证据证明五洲大楼主、辅楼共用相关设施,系同一建筑主体,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事实清楚。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该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主、辅楼是在同一时间内修建的,不能证明有共用设施设备。第三人对被告举示的该组证据无异议。
原告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经庭审举示、质证:
1、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及档案。
原告举示第1、2项证据证明五洲大楼辅楼与主楼是独立的一宗地,房屋权属独立,不应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且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载明公摊系数。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土地、房屋权属独立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无必然联系,只要有共用的设施设备即可划分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第三人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3、渝国土房管复[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5、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特快专递邮件收据。
原告举示第3-5项证据证明其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组证据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其提起行政诉讼亦超过法定期限。第三人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经庭审举示、质证:
1、房权证字第050882号房屋所有权证。
2、委托物业服务合同。
3、重庆五洲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生产生活用电分离协议。
4、重庆五洲实业公司供水分离协议。
5、电气、土建工程承包合同。
6、地下管网图。
第三人举示第1-6项证据证明五洲大楼主、辅楼是一个整体,不能分离,共用管网、排污系统。被告对第三人举示的该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第三人举示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1、2项证据仅能证明五洲大楼在破产清算以前的状况,在原告经拍卖取得辅楼的所有权后,该房屋所有权证已不存在,现辅楼已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举示的第3、4项证据与本案无关,第三人举示的第5、6项证据不能证明五洲大楼主、辅楼有共用设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提供的第2、9、10、11、12项证据,原告提供的第1-5项证据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的第1、3、4项证据形成时间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不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材料,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第7、8项证据颁布时间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之后,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不适用于本案。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不予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庭审记录认定如下事实:
原重庆五洲实业公司修建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9号的五洲大楼(含主楼、辅楼),主楼15层为住宅、业主112户,辅楼5层为非住宅,业主为山城公司。
日,银林公司向区房管局递交《关于请求认定五洲大楼区域界定的报告》,以五洲大楼主、辅楼是一栋不可分割的建筑整体为由,要求区房管局确定五洲大楼主、辅楼系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北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派出所在该报告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分别加盖了印章。
日,区房管局作出的《回复意见》载明如下事实:1、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即重庆市规划局重规建(号文件,该大楼主楼、辅楼属于同一规划红线范围。2、五洲大楼已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3、主、辅楼共用排污系统、消防系统、化粪池、物管用房及房屋公摊系数,拥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4、五洲公司破产清算组、五洲大楼业主委员会、派出所、居委会均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主、辅楼是一个建筑整体,为同一物管区域。区房管局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实地查看,根据上述各方提供的资料,征求多方意见,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认为五洲大楼主楼和辅楼应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区房管局向银林公司送达了《回复意见》。山城公司在日知悉《回复意见》的内容。2007年10月,山城公司不服区房管局作出的《回复意见》,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以山城公司提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同年12月,山城公司不服区房管局作出的《回复意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所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者,受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约束,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权益。原告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与被告发生行政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于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原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于同月30日知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原告起诉期限从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现原告于2007年12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划分,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区房管局作为江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其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划分的职责。
至于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行政程序应公开的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系程序违法的诉讼理由,因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未对行政机关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同时,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是行政确认,不是行政许可,不应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特别需要收集关于共用设施设备方面的证据,因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不可避免地涉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调整和分割,如果不考虑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会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尽管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载明五洲大楼主、辅楼共用排污系统、消防系统、化粪池、物管用房,但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五洲大楼主、辅楼具有上述共用设施设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的规定,被告作出《回复意见》时缺乏五洲大楼主、辅楼具有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规划定点通知、初步设计等证据形成时间在上世纪80年代,距今已有20余年,是否能反映出五洲大楼主、辅楼在建筑物规模方面的现状尚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不符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于日作出的江北房管发[2006]74号《关于界定五洲大楼物业管理区域的回复意见》。限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针对重庆银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关于请求认定五洲大楼区域界定的报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海燕
代理审判员&&王大伟
代理审判员&&江朝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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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小区绿化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发布人: 市物协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局
济房政字〔2014〕20号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小区绿化专项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服务小区绿化管理整体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城市管理综合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际,将对我市物业服务小区占绿毁绿行为及绿地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是占绿毁绿情况和绿地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一)占绿毁绿情况重点检查内容
1.私自将公共绿地改为停车位的;
2.私自在公共绿地种植花木、蔬菜的;
3.私自在公共绿地上搭建建筑物的;
4.私自将公共绿地据为己有的。
(二)绿地养护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内容
1.绿化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2.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
3.植物养护、绿化设施维护、土肥管理、病虫害防治、绿化卫生等情况(检查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三、检查方式
检查分自查、普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自查工作由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普查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小区进行全面检查。抽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和城市园林绿化局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在每个区物业服务小区中随机抽取3家进行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工作(4月16日至20日)。自下发通知之日起5日内,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服务的小区绿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对已经存在的侵占绿地和破坏绿地的行为,一是对住户进行劝阻,令其自行改正;二是下发告知函,限期进行改正;三是对严重影响周围住户生活秩序且拒不改正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报告,提请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对小区内正进行的侵占绿地和破坏绿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进行劝告、制止并向园林绿化和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报告。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填写《济南市2014年度物业服务小区绿化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于4月25日前分别报各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二)普查工作(4月20日至30日)。一是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小区占绿毁绿及绿化养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告知整改内容并限期整改。二是对各物业服务小区上报的占绿毁绿及绿化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抽查工作(5月1日至20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和城市园林绿化局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各区的物业服务小区进行抽查。对管理到位,成效显著的小区要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及时推广,逐步提高全市物业服务小区绿化管理水平。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工作合力。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和城市园林绿化局成立专项检查小组(见附件1),组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和城市园林绿化局分管领导组成,成员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公共绿地管理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市绿化巡查大队、各区园林部门相关人员及园林专家等组成。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扎实开展好检查工作,并与辖区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小区内侵占绿地和破坏绿地的行为,以及绿化养护管理问题;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城市园林绿化局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增强履约责任,做好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私自侵占绿地、破坏绿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整改。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不经业主大会表决私自将绿地划定为停车位。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小区的绿化工作,利用春季时节补种缺损的花草树木,保持好小区绿地率,达到物业服务以及小区绿化管理招标合同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爱绿护绿意识。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好绿化执法和绿化养护宣传工作,利用小区公示栏、宣传栏、社区报、网站等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保绿护绿方面的政策法规,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四)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完善物业服务公司考核机制,将占绿毁绿和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考核工作中,并与企业资质核定、项目创先评优和花园式小区评选工作挂钩。对绿地养护管理不到位、拒不整改的暂停物业资质核定和创先评优工作,对已获得花园式小区称号的给予红牌警告,直至取消称号,同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媒体上曝光。
附件:1.济南市物业服务小区绿化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济南市2014年度物业服务小区绿化基本情况调查表
3.济南市物业服务小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局
济南市物业服务小区绿化专项检查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恒志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副局长
于增利 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张卫东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处长
苏先春 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公共绿地管理处处长
&&&&&&&&王秀珍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王吉栋 市城市绿化巡查大队政委
赵瑞昌 历下区住房保障管理局副局长
王 岩 市中区住房保障管理局副局长
赵志强 槐荫区住房保障管理局副局长
张晨光 天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局副局长
宋可朴 历城区房屋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进华 高新区房屋管理中心副主任
谷 刚 长清区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邢攸轩&&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李&&强 历下区园林局副局长
范伟斌 市中区园林局副局长
刘华新 槐荫区园林局副局长
黄宝昌 天桥区园林局副局长
韩道文 历城区园林局副局长
朱庆和 长清区城管局副局长
成&&员:哈新英 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公共绿地管理处副处长
&&&&&&&&董春辉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助理
&&&&&&&&王&&震 市城市绿化巡查大队中队长
李朋起 历下区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科科长
李树栋 市中区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科科长
徐毅楠 槐荫区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科科长
王 海 天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科科长
于 华 历城区房屋管理中心物业科科长
黄 鑫 高新区房屋管理中心业务科副科长
翟&&兵 长清区房屋管理中心物业科科长
&&&&&&&&王大海 高新区城管局绿化办负责人
宋奕晓&&历下区园林局社会绿化科科长&
徐&&涛&&市中区园林局社会绿化管理科科长&
周汉贵&&槐荫区园林局社会绿化科科长&
李鹏军&&天桥区园林局社会绿化科科长&
刘&&颜&&历城区园林局社会绿化管理科科长&
李昌元&&长清区城管局绿化科科长&
联系电话: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 
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公共绿地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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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2014年度物业服务小区
绿化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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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物业服务公司
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人)
面积(m2)
绿地总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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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服务小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分&项&标&准
评&分&细&则
综合管理(30分)
有无建立绿化养护工作制度(5),年度工作计划(5)。
每缺失一项扣5分。
有无绿化养护管理专门人员,配备专业设备(10分)。
无绿化养护专人管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配齐,否则对物业公司资质进行降级处理。缺失扣10分。
有无改变绿地使用用途和破坏绿地,进行违法建设;有无破坏树木行为(10分)。
一旦发现违章占绿或违法建设、破坏树木的情况,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处理。违规扣10分。
对植物进行合理养护,植物生长茂盛,营造良好植物景观。(4分)
因养护不当造成植物生长不良、影响景观的,每处扣1分。
树木及时修剪,无缺株、无死树、无歪斜。(3分)
树形不优美、有缺株、有死树、有歪斜的,每处扣1分。
花卉生长健壮,株行距适宜,无缺株倒伏,无枯枝残花,无杂草。(4分)
花卉植株生长不健壮,每处扣1分;花卉株行距不适宜,每处扣1分;有缺株倒伏、枯枝残花、杂草,每处扣0.5分。
绿地无裸露,可种植地被植物或草坪;绿地内无枯枝残叶、无杂草。(8分)
发现黄土露天的,每平方米扣0.5分,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绿地内枯枝残叶未及时清理、有明显杂草的,每处扣1分。&
草坪生长茂盛,无秃斑,无明显杂草,无积水。(4分)
草坪有秃斑、有明显杂草、有积水的,每处扣0.5分。
因地制宜积极实施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且养护规范。(12分)
对现有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养护不到位导致死株、秃斑的,每处扣1分;屋顶绿化有明显杂草、垃圾的,每处扣0.5分;屋顶绿化改变原有设计,另作其它用途的,扣除本分项全部分数(5分)
土肥标准(5分)
根据植物生长特性及时施肥,增强土壤肥力,确保每年春秋两季施基肥二次。(5分)
绿地植物存在明显缺肥症状的,每处扣1分;
土壤板结、有明显积水的,每处扣1分。
病虫害防治(5分)
提倡综合防控,科学治理,以防为主,病虫害危害应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及居民生活环境的范围之内。(5分)&
乔木有明显病虫害的,每发现一株扣0.5分;绿化带有明显病虫害的,每处扣1分。
济南市物业服务小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分&项&标&准
评&分&细&则
健身设施、儿童游戏设施设置在专门区域,并做到黄土不裸露。(2分)
因设置健身设施、儿童游戏设施造成黄土裸露的,每处扣0.5分;&
绿地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放置整齐、保持清洁。(2分)
绿地设施分布明显不合理,每处扣1分;绿地设施杂乱、不整洁的,每处扣1分。
园路、铺装平整,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2分)
园路、铺装破损或积水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的,每处扣0.5分;在1-5平方米的,每处扣1分;在5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扣2分。
护栏、桌椅、亭、廊及其它园林设施保证安全,及时修缮,维护良好。指示牌、禁令牌、宣传牌设置合理,规范、无破损(2分)
园林设施破损失修、漆面剥落的,每处扣1分;园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扣除本分项全部分数(2分);园林设施表面有涂刻、招贴的,每处扣1分。指示牌文字、图表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指示牌破损失修、油漆剥落的,每处扣1分。
供水、供电、排水、喷灌、照明等管网设施维护良好。(2分)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环境卫生(15分)
绿地整洁,地面卫生,无垃圾杂物。(4分)
绿地不洁的,每处扣1分;
绿地内水体清洁卫生、无漂浮杂物、无杂生水生植物。(4分)
水面有垃圾,每处扣2分;&有杂生水生植物,每处扣2分。
树杆或树枝上无钉子、铁丝等破坏树木生长的异物。(2分)
树干或树枝上有钉子或扎缚铁丝、电线者,每处扣0.5分。
绿地内无乱堆乱放、晾晒衣物、被褥等现象。(3分)
有乱堆乱放杂物情况的,每处扣1分;有晾晒衣物、被褥等情况的,每处扣1分。
设立绿化宣传牌,居民绿化意识较强,积极开展绿地、树木认养活动。(2分)
缺少绿化专题宣传的,每处扣0.2分;未开展绿地、树木认养活动的,扣0.5分。
备注:1.本表根据《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制定;2.本表适用于物业服务小区绿地日常养护检查,满分为100分;3.各分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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