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木材属于红木行为属于私搭乱建,法律如何规定

业主投诉业委会主任私搭乱建
20:12:45 来源: 中国日报网
    近年来,小区业主私搭乱建行为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且此类纠纷调解难度较大,3月12日浩思家园业主李先生向中国日报投诉称,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程宝义违规搭建封闭阳台,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公共利益,业主要求其拆除违法建设,采访中律师认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程宝义私自搭建封闭式阳台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业主认为他的行为影响到社区可以发起罢免,也可直接法律起诉。
    记者调查: 小区物业贴公告要求拆除违法建设
    3月17日,在京城浩思家园小区现场,业主们纷纷向记者投诉业主委员会主任程宝义违规搭建封闭阳台,业主称以前的浩思家园非常漂亮,阳台上全部放着绿植,春天的时候,花香四溢,业主们楼下的漫步的时候,犹如置身一个大花园,现在这种感觉再也找不到了,业主们希望能拆除这些非法搭建封闭阳台,还大家一个美丽家园。同时业主也质疑程宝义业委会主任身份的合法以及当时入选业务会主任程序的合法性。
    在现场,记者还看到了北京至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月14日发布的《关于勒令业主委员会主任程宝义限期拆除违规搭建封闭阳台公告》,公告显示,浩思家园业委会主任程宝义违规搭建封闭式阳台,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浩思家园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制定的《浩思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北京市浩思家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第十七条“小区内的业主都不得违规封闭阳台,破坏小区外立面及规划风貌。”之规定。
    公告中还显示,程宝义身为浩思家园业主委员会,其错误行为给整个社区造成了特别恶劣影响,扰乱社区健康公平的秩序,并且对物业公司的多次劝阻置之不理。 现勒令浩思家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程宝义在十日内拆除违规搭建的封闭式阳台,将建筑立面回复原貌,并要求程宝义主任就其违规和不诚信的行为向全体业主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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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点击排行湿地保护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
私搭乱建等10类行为被禁止
&&&&本报讯(记者刘亚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30日听取了关于《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根据该条例(草案),在湿地内乱采滥挖、私搭乱建等行为将被禁止。&&&&据悉,我省目前湿地总面积62.79万公顷,湿地不合理利用、水体污染、面积减少等问题日益突出。《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就湿地的规划、保护、监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条例(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建设单位要组织编制对湿地生态功能影响的专题评价报告,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方案和措施,报湿地主管部门批准。&&&&条例(草案)明确了10大类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围垦湿地、填埋湿地;擅自采砂、取土、采矿;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捡拾鸟蛋,猎捕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的活动。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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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乱建管理办法&#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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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在小区里私搭乱建违法吗? _南国城报_广西新闻网
第026版:A026·置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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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里私搭乱建违法吗?
南国城报&& &&&& &&&&
  本周聚焦  家住桂林市某小区的赵大妈一直对小区部分住户乱搭乱建、私自占道的现象愤愤不已。原来,顶层住户自行在楼顶搭建阳光房,自行升级成“复式楼”;底层住户则开展“圈地运动”,自行围造院子,甚至是菜地;更有甚者,还将墙角的部分改造成杂物间。赵大妈觉得这些做法给小区的环境、卫生、外观带来了影响,因此她近日致电居桂林96328,询问业主是否可以在自家房屋旁乱搭乱建、乱堆杂物,下面就让居桂林来解惑答疑。  相关法律法规  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的第五十一、五十二、六十六条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详情如下: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以上几项条款可知,对于小区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任何业主、任何企业,甚至是物管处,都不可以在未经广大业主和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占用,因此,在公共区域乱搭乱盖的行为应当被禁止。  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内容  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道路、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设施。  相关热问  张先生(189****1144):“前段时间,小区里来了很多业务员敲门推销业务,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起居。由于我家住在顶楼,又是一梯两户的楼梯房,经过邻居的同意,我在楼梯转角处安装了防盗门,但近日物管处找到我,说我乱搭乱建,应该把防盗门拆除,请问这算是乱搭乱建吗?”  居桂林:楼梯间属于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业主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及广大业主的同意前就自行处置,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51、66条的规定,属于乱搭乱建,应该予以拆除,否则相关部门有权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业务员上门推销、扰乱居民生活的问题,业主可向小区物管处反映,让其加强监管力度,给小区居民营造安静的生活氛围。  林女士(130****2245):“我们楼下的住户将他家房屋前后围了起来,建成了几块菜园子,甚至还搭建瓜棚,春夏时节,引来很多蚊虫,非常闹心,我想问问哪个部门能管管这件事?”  居桂林:普通住宅的房前屋后属于小区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您提到的这位业主就是将共用部分予以私用了,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51、66条规定,您可以告知物业管理处,让其与该业主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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