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赔5万我起诉了3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能多判吗

买房遇假房主购房者起诉中介 法院判赔7.5万定金
购房者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房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却发现遇到了假房主,购房者认为是中介公司提供的不真实信息致使自己上当受骗,便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青岛中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屋中介公司承担50%的责任。
2010年11月,孙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看好了一套房子,经过讨价还价之后,双方商定房屋出售价格为120万元。随后,中介公司向孙某出示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孙某看后并无异议,于是孙某、房主王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向王某支付15万元定金,王某收取定金后出具了收条。孙某多次电话联系中介公司支付剩余房款并要求王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均未果。不久,中介公司告知孙某,与其签合同的并不是真正的房主,而是租住该房屋的人,合同签订时假房主出示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得知被骗后,孙某立即报警。
原本高高兴兴买套心仪的房子,没想到却是钱房两空。孙某十分生气,认为这都是中介公司的失误造成的,便向中介公司讨要定金。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支付。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
一审庭审中,孙某称自己之所以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是因为对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信赖和信任。但该中介公司却为其提供不真实信息,导致自己被骗15万元,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则辩称自己已经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孙某被骗是由于他自己的疏忽大意和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外出租房屋时未依法进行租赁备案导致 ;再说孙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并没有支付中介费,我们也是被骗者”,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并与案外人签订三方协议,孙某和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作为房屋中介公司 ,该中介公司应当落实房源的真实性,且其对虚假房产证件应该比普通购房者具有更高的鉴别能力。本案中冒名人交付的“房地产权证”与真实证件有多处明显区别,作为中介公司理应具备辨伪能力,但其未尽足审查义务,导致孙某与冒名人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造成损失,存在过错。综合孙某损失与中介公司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判付孙某损失的50%。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中介公司赔偿孙某7.5万元。
宣判后,房屋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孙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中介公司作为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认真 、谨慎、全面审查涉案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等情况,以保证房屋交易安全。中介公司在未认真、合理审查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及出售人的情况下,即组织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导致孙某被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审酌情认定中介公司承担50% 的过错责任,法院予以维持。青岛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房屋中介公司应当认真、谨慎、全面审查交易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等情况以保证房屋交易安全。而作为购房人 ,在房屋买卖这种大额交易中必须审慎、小心。选择有营业许可证、有资质证书、声誉较好的中介公司。也要对房屋的权属和所有权人身份进行审查 。不要预付大额定金 ,更不能以直接向卖方交付大额现金的方式预付定金 。预付的定金可以先由中介公司代收,存入中介公司指定的账户。
青岛新闻网声明:凡注明“来源:青岛新闻网”或“来源:青岛新闻网房产”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青岛新闻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代表青岛新闻网赞同其观点。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项目区市价格李沧暂无黄岛8500崂山暂无李沧暂无市北11300市北暂无市北15000城阳暂无崂山暂无李沧暂无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分页#####&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你公司因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赔款,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范围,应列入营业外支出,自行申报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3519331543280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当前位置:
流拍画作遭遇“莫名受损” 画主起诉拍卖行获赔5万(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头条)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15:10:16
&&& 近年来,随着艺术品交易的陡然升温,艺术品拍卖也为许多收藏人士和投资客所趋之若鹜,随之引发的纠纷也屡屡发生。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委托拍卖画作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拍卖公司向原告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此后,拍卖公司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申请返还流拍画作 &&& 2006年2月,家住上海的张先生委托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家艺术品买卖公司拍卖已故上海中国画院画师、著名国画家谢之光先生的水彩画作《红领巾与伏老》,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约定保留价为6万元。如拍卖成交,佣金为成交价的10%,图录费为1000元;如拍卖未成交,不收取任何费用。 &&& 此后,该画作流拍并一直被存放于拍卖公司。 &&& 2008年12月,张先生再次与拍卖公司签订合同,将此画作的保留价改为5万元,佣金为成交价的8%,图录费500元;如拍卖未成交,仅收图录费500元。 &&& 然而让张先生失望的是,这幅在他看来具有一定收藏和投资价值的画作却屡屡未在拍卖中成交。 &&& 2011年,因画作久未成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拍卖公司告上法院。 &&& 据张先生在起诉书中写道,自2006年至今,原告与被告拍卖公司建立了委托拍卖合同关系,然而因被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种种原因,委托拍卖的画作一直未拍出,公司却一直占有该画作未还。原告认为,在2010年2月的最后一次拍卖未成功后,双方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应终止,被告应将该画作完好无损地返还本人。 &&& 对于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在答辩中予以肯定。但被告认为,是张先生在2010年最后一次拍卖后未取回画作,而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对于张先生取回画作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同意。 &&& 2012年4月,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了支持张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 交接过程发现损坏 &&& 然而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拍卖公司却迟迟未主动履行归还画作的义务,张先生为此向法院申请了执行。 &&& 执行法官接手该案后,立即与拍卖公司取得联系,督促公司尽早完成画作交接,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 &&& 当双方当事人按约来到法院准备进行交接时,张先生提出了画作被损坏的异议。张先生认为,这是拍卖公司保管不当所致,交接因此只能暂时搁置。 &&& 执行法官了解到,谢之光先生的画作如今市场价值不菲,如何确定争议画作的瑕疵是拍卖公司保管不当所致的呢?难题摆在了法官面前。 &&& 此时,张先生提出要向拍卖公司索赔。执行法官向张先生做了法律释明,告知其可以另案起诉,并将在这一关联案件判决生效后继续画作交付的执行。 &&& 画主另案起诉索赔 &&& 不久,张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据张先生称,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返还的画作有明显损坏,通过肉眼观察就可以看到裂痕及修补过的窟窿,同时画作的外框也被更换。张先生认为,根据拍卖法以及双方之间的拍卖合同,拍卖公司作为缔约方,有义务将原告交由其拍卖的画作进行妥善保管,但该画作在被拍卖公司占有期间却因保管不当发生损坏,严重影响画作的品相,导致该画作无法再进行拍卖,即使再拍卖也极有可能因损坏严重而流拍,因此该画作的艺术收藏价值大大受损。张先生据此认为,拍卖公司应对其保管不当而给画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要求法院判令拍卖公司赔偿10万元。 &&& 对于张先生的诉请和理由,拍卖公司坚称,争议画作存放于被告处参加拍卖期间并未发生损坏,和原告交付时状态一样,即与前一案执行交付时的状态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 拍卖公司被判担责 &&& 法院审理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其一,争议画作在送拍卖时是否即为目前现状,目前的损坏是否由被告的过错造成;其二,如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其应赔偿金额是多少。 &&&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现系争画作在目测情形下即可见多处修补过的裂痕及破损。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将画作送拍卖时已是如此的这一说法,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在收取拍卖物品的过程中,对目测即能观察到的多处瑕疵既未在合同中予以写明也未另行约定注明,有悖常理。此外,被告也未能对其答辩中的主张提供有力证据,因此法院认定争议画作的损坏是由被告保管不当造成,被告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争议画作受损,致使该画作贬值10万元,原告因此受到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提供,法院由此无法认定原告关于1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书中未对争议画作在拍卖或保管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坏等作过赔偿约定,对原告的损失由法院结合原、被告两次所签订的合同中对争议画作的保留价酌情予以判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拍卖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5万元。 &&& 拍卖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 此后,张先生向徐汇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为避免双方在交付画作过程中就画作瑕疵再起争议,法院在交接过程中进行了不间断录像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最终,这起历时两年的画作返还及赔偿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 ■法官提醒■ &&& 管理有疏漏 签约需谨慎 &&& 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王仪蔚介绍,近年来,徐汇法院受理了多起标的物在委托拍卖过程中损坏或者灭失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拍卖企业管理不规范以及双方签订合约时的疏漏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拍卖企业对委托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审查和检验的责任,因此拍卖企业在与委托人交接标的物时,务必确认物品入库时的状态,做好登记造册和影像记录工作。同时,对于一些贵重的标的物,拍卖企业和委托人也应加强风险意识,必要时进行投保。此外,双方在签订合约时也应针对标的物在拍卖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情况,根据过错责任,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方式。
&&& (吴艳燕)
来源: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上海法院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咨询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我车碰伤一人,交警判我全责,车有全险三者50万,完全够理赔,伤者无大碍但私了要钱太多,我要他起诉我和保险,他诉前交了2万把我车保全了,法院要我也交两万,保证金能拿回来吗?万一他一个月不起诉怎么办?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河北 - 保定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8:24 咨询人:04m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VIP+版主]
保证金能拿回来; 超过一个月不起诉的,保全失效。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1:2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保证金能拿回来; 超过一个月不起诉的,保全失效。
回复时间: 18:4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河北-石家庄
是能拿回来的。
回复时间: 19:4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此可以退还的
回复时间: 20:3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保证金能拿回来; 超过一个月不起诉的,保全失效。。。。。。。。
回复时间: 03:0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刑事行政-征地补偿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