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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1980年新华社内参:延安已经饿了十好几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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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饿的岁月!
1980年新华社内参:延安已经饿了十好几年啦
2010年12月18日08:49
核心提示:午后1点,正是社员吃晌午饭的时候,我们去拜访了当年接待过毛主席的王家湾行政村代表主任、现任公社党委委员高文秀。
这位<font FACE="楷体_GB年入党的老党员,如今已经七十二岁,老伴已去世,全家现有十一口,分了两家。
我们先看了看他儿子住的窑洞,大小几口正在吃饭,不同年龄的人饭都不一样:最小的吃面疙瘩汤,大一点的吃“渣渣饭”(一种把高粱连皮和苦菜一起煮成的又苦又涩的饭),大人吃糠拌苦菜。窑洞里除了一盘炕,一个锅台,几只缸罐外,空空荡荡。揭开缸盖一看,大部空空,只有一只缸里还有一点高粱,锅台上还剩半盆面。
走到上一层的窑洞里,只见一个干瘦如柴的老头,缩着脖子斜靠在炕壁上。老雷说,他就是高文秀老汉。我们打量了一下,炕上有一片烂毡,角上堆着两条破被。
一个入党四十五年的老人,晚景如此凄凉,我们一时语塞鼻酸,说不出话来。
还是高老汉首先开口,问我们从何处来。一听说我们是北京新华社派来的记者,老泪就顺着脸上的皱纹淌下来,哽咽着说:好,好,难为你们还惦记着俺们……
在一阵沉默之后,我们问老人:这些年日子过得咋样?他无力地摇了摇头,一声长长的“唉——”停了一阵才说:“不瞒你同志,已经饿了十好几年啦。去年还算好,一口人分了三百来斤粮,自留地上一人又弄来四五十斤,饿是饿不死了,比前些年吃树叶的日子好过些了。”
文章摘自《周末报》2010年12月9日
作者:傅上伦、胡国华、冯东书、戴国强 原题:《内参:饥饿的岁月》
延安要饭的大大减少了
我们从太原西行到吕梁山区,再西渡黄河到陕北的府谷、神木、榆林,又沿咸榆公路南下延安,一路上逛街头、串饭店,讨饭的人比前几年少多了——一般县城里都只有一两个、两三个要饭的。其中延安的变化,尤为引人注目。
1974年夏天,我们曾经访问过延安。
当时,延安街头讨饭人数之多、情景之惨,给我们留下了痛心彻骨的印象。记得那次我们在东关附近的一家食堂观察了半小时,就看到十七个讨饭的。在另一家食堂门口,坐着一个瞎眼老汉,手里端着一只饭碗,不住有气无力地哀告,“行行好吧,行行好吧”。这个老汉名叫刘玉发,是姚店公社纸坊生产队的人,已经七十五岁了。年前队里照顾他一百五十斤原粮,早已吃完,只好流落在街头。三伏天,他下身还穿着去年冬季国家救济的一条旧黄军棉裤。
紧挨着老汉还坐着一位双手残废的中年人,听刘老汉向我们诉说苦情,同病相怜,两眼珠泪滚滚。
这些人白天沿街乞讨,晚上就露宿在街道两旁的屋檐下。一天夜间,我们到清凉山上原延安解放日报社门口转了一趟,只见大门两侧的人行道上,横七竖八地睡着五十多个要饭的人。幸而时届盛夏,要在严冬那该是何等的悲惨!
可是,沿街乞讨、露宿街头也不是可以“自由自在”的。延安是革命圣地,来此观瞻的外宾很多,每逢外宾到来之前,公安人员都要一齐出动,将流落街头的讨饭人集中到宝塔山下的收容所里,再遣返回去。
为了防止讨饭人逃跑,每次遣返都包的是轿车。可是,一到中途休息或吃饭,车刚一停,年轻人和大一点的孩子便纷纷从窗口钻出逃跑了,以至遣返的还没有回来,这些人已经再次在延安街头出现了。有的人还跟公安人员顶嘴,毛主席、共产党哪一条政策规定不准要饭,没有粮吃就该在家里等着饿死吗?公安人员无言可答。
要饭的人遣返不完,是因为农村实在没有粮了。据地委的同志讲,当时延安地区有三分之一农民吃糠,还有一部分农民连糠也吃不上了。各县粮食加工厂的麸皮、谷壳大部分返销了回去。粮食部门还作了临时规定:一斤粮可以换麸皮一斤半,或玉米皮五斤,或高粱皮五斤,或谷皮六斤。有些社员拿国家的返销粮去换一部分麸皮和谷皮,但这也并不能敞开换,要走后门才行。什么门路也没有的农民,在吃光了糠菜之后,就只得外出流浪了。
这一次,我们再访延安,情况大为好转。6月13日下午,我们在延安街头串了八家饭店和十几个饭摊,一共只遇到八个要饭的。
在宝塔山下的收容所里,所长高正谦告诉我们,粉碎“四人帮”以来,收容人数与年俱减:1977年1至4月,收容了四千五百一十九人次;1978年同期收容了三千六百零九人次;去年同期减少到二千七百三十八人次;今年同期又减少到二百二十多人次。
收容人数的急剧下降,表明陕北的农民已经从贫困饥饿的“深沟”里,开始往上爬了。
延安要饭的大大减少了的消息传到北京,人人皆感兴奋。作为时代脚印的记录者,我们的心情更是抑制不住的激动。然而,激动之余,心里又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十一个年头,我们还要把要饭人数的多寡当做一把尺子,去衡量农村形势的好坏,这是多么令人心酸的标准呵!
“已经饿了十好几年啦”
我们在延安访问期间,地委正在开北部七县县委书记会议,研究如何加快改变穷社面貌问题。
这里普遍都穷,为何又单独提出“穷社”问题?经过介绍才知道,1979年全地区人均收入在四十元以下、人均口粮在三百斤以下的队,百分之九十左右集中在北部的七个县。在这七个县的一百零四个公社中,又有三十六个公社从合作化以来基本没有过过好日子,在饥寒交迫中挣扎了二十来年。
那些地方到底穷到了什么地步?我们决定挑几个看一看。
第一个目标是安塞县的王家湾公社。之所以选中它,是因为这个公社的所在地——王家湾大队,曾是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等同志在1947年率领“昆仑纵队”(中央机关的代号)转战陕北途中,除米脂县杨家沟外居住时间最长的地方。从4月13日到6月9日,一共住了五十八天。
我们从延安驱车出发,沿着延河旁的公路北行不到一小时,就到了安塞县城真武洞。由此往北,延河河谷渐渐狭窄起来,两旁悬崖壁立,公路就在悬崖的半腰中盘来盘去。约摸又过了一小时,汽车顺着延河的一条支流往右手一拐,迎面就是一座巍然耸立的高山。当汽车吃力地从沟底爬上山顶时,放眼望去,只见万千群山,一座挨一座,无穷无尽,恰似层层叠叠的浪涛。
司机同志说,这就是当年刘志丹、谢子长带领农民“闹红”的横山。
在群山的峰巅上千旋百转了两个小时,终于到了王家湾。
从红石山头往下眺望,只见三座山峰脚下夹着一块几亩地大小的谷地。一条小河从谷地中间穿过,河岸两边,各有几排瓦房,围墙雪白耀眼——这是新盖的公社粮库和公社机关。公社背后的山坡上,错错落落现出上下几层窑洞。粗粗一看,王家湾不失为一个秀丽的山村。
然而,听了公社副书记雷步升的介绍,我们的心情一下子沉重起来。在毛主席离开这里三十三年后的今天,这里竟然是这样的贫困:1979年,全社五千一百八十九人,平均每人只从集体分到口粮三百一十五斤,收入三十二元六角九分,人均现金才一元六角一分。
午后1点,正是社员吃晌午饭的时候,我们去拜访了当年接待过毛主席的王家湾行政村代表主任、现任公社党委委员高文秀。
这位1935年入党的老党员,如今已经七十二岁,老伴已去世,全家现有十一口,分了两家。
我们先看了看他儿子住的窑洞,大小几口正在吃饭,不同年龄的人饭都不一样:最小的吃面疙瘩汤,大一点的吃“渣渣饭”(一种把高粱连皮和苦菜一起煮成的又苦又涩的饭),大人吃糠拌苦菜。窑洞里除了一盘炕,一个锅台,几只缸罐外,空空荡荡。揭开缸盖一看,大部空空,只有一只缸里还有一点高粱,锅台上还剩半盆面。
走到上一层的窑洞里,只见一个干瘦如柴的老头,缩着脖子斜靠在炕壁上。老雷说,他就是高文秀老汉。我们打量了一下,炕上有一片烂毡,角上堆着两条破被。
一个入党四十五年的老人,晚景如此凄凉,我们一时语塞鼻酸,说不出话来。
还是高老汉首先开口,问我们从何处来。一听说我们是北京新华社派来的记者,老泪就顺着脸上的皱纹淌下来,哽咽着说:好,好,难为你们还惦记着俺们……
在一阵沉默之后,我们问老人:这些年日子过得咋样?他无力地摇了摇头,一声长长的“唉——”停了一阵才说:“不瞒你同志,已经饿了十好几年啦。去年还算好,一口人分了三百来斤粮,自留地上一人又弄来四五十斤,饿是饿不死了,比前些年吃树叶的日子好过些了。”
说到这里,老汉又痛苦得说不出话来。
寒冬已经过去了
为了不再刺激卧病的高老汉,我们赶紧改变话题,问起当年毛主席来到王家湾的情景。这一问,老人忽然张大了模糊的泪眼,闪出了感奋的神色,说:“那时候好啊,比现在好多啦。”
“1947年4月13日后晌,来了一支俺们的部队,大约三百来人。俺那会当代表主任,有几个军人就来找俺,说部队要在这里住几天,看看有啥困难?俺说吃的粮没麻达(不缺的意思),酸菜也有,就是你们牲口多,草料怕供不上。一位被大家叫罗大队长(后来才知道他是罗青长同志)的说:只要有米有菜就行,柴草我们自己解决。后来,部队一住住了五十八天。头二十多天,部队就吃自己带来的一点米和俺们筹的粮,等到5月初蟠龙镇打下了,大部队才送来了洋面。那会子王家湾村十七户人家,一百多口人,能容下这么多人吃饭,你们想,要是俺们没有余粮咋能成?就说俺家,那会八口人,在村里是穷户,一年也要打十四五石粮,洋芋还不算在内,腌的酸菜,晒的干瓜片、干红豆角也吃不完。
王家湾公社的东邻,就是烈士谢子长的家乡——子长县李家岔公社。
我们看望了社员薛登恩家。进窑一看,炕上没有毡,也没有褥子,只有一张破破烂烂的炕席。赶来看热闹的一位社员有意点穿:“别看这张席这样烂,连这还是别人借给他的呢!”炕上堆着三四床油腻腻的像破鱼网似的烂被子——它们也是前些年国家救济的。灶台上有大小两口锅,其中有一口煮着麻胡胡的东西。我们信口而出:“是喂猪的?”陪同来的生产队长忙说:“哎,这是他家的饭哩。”
在这破窑洞里,唯一像样的是一件晾着的粉红色布衬衣。队长又特为作了说明:“这件衣服是他十八岁的闺女偷空刨中药,得了三块钱,才买来的。这么大的闺女,没有一件衣裳咋出门呢!”
摘自傅上伦、胡国华、冯东书、戴国强著《告别饥饿,1978……》,编辑时有所删节。
1980年3月,北国大地春意萌发、冰雪消融。四位新华社记者奔赴西北,开始了为期近半年的黄土高原农村调查。他们写下大量的“内参报道”,供中央最高决策层参考。这里,是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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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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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师院〔2006〕80号)第一章 &总 & &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淫备竟豢筛嫒宋拿孛苋妨⒃谥泄膊沉斓枷伦咧泄厣缁嶂饕宓缆贰⑹迪种谢褡逦按蟾葱说墓餐硐牒图岫ㄐ拍睿挥Φ笔髁饕逅枷耄哂型沤嵬骋弧煤推健⑶诶陀赂摇⒆郧坎幌⒌木瘢挥Φ弊袷叵芊ā⒎煞ü妫袷毓竦赖鹿娣叮袷亍陡叩妊Q形荚颉罚袷匮5墓芾碇贫龋哂辛己玫牡赖缕分屎托形肮撸挥Φ笨炭嘌埃掠谔剿鳎导φ莆障执蒲幕逗妥ㄒ导寄埽挥Φ被土渡硖澹哂薪】堤迤恰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淫备竟豢筛嫒宋拿孛懿撇ǖ群戏ㄈㄒ妫岢錾晁呋蛘咭婪ㄌ崞鹚咚希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招生考试,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由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第八条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日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新生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即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第十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卫生所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卫生所签署意见,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第十一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申请入学。经本校卫生所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第二节 &考勤与纪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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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涉。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每次以一学年为限,休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本科不得超过四年,专科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服兵役可持入伍通知和本人申请到校办理保留学籍。学籍保留至退伍后一年,退伍后学生应在一年内持退伍证等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过期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休学学生须持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休学期间的工作单位或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来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三)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第三十条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第五节 &重修与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所修课程和实践环节,不论何种原因,未通过考核(未取得学分)的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选)。重修次数不作限制。重修学生可参加开课学院单独组织的重修课程班的学习,或在该课程以后开设时插班重修。插班重修时经学院同意可少听部分重修课,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践);经同意也可同时修读重修课程的后续课程。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重修学分量较多的学生可重新编级、编班,并报教务处备案。重修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一)每学年结束时,本科生(含双专科)累计获得学分与总学分之比第一学年少于1/8的、第二学年少于2/8的、第三学年少于3/8的…(以此类推);专科生累计获得学分与总学分之比第一学年少于1/6的、第二学年少于2/6的、第三学年少于3/6的…(以此类推)。 (二)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级计算,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等)将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四)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七)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三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也可由所属二级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批准(自主退学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第六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三十七条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第三十八条小色哥情电影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且一律不予补考,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选)。第三十九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一般平时和期中成绩为40%左右;期末考试(考核)成绩为6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70%。第四十条
课程成绩按百分制或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进行登记。登记时必须全面反映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及绩点计算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但在成绩册上必须标注“重修”。第四十一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小色哥情电影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保留1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即:成绩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100~≥90&90~≥80&80~≥70&70~≥60&60绩点数43210 & & & & & & & & & &∑(所修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课程学分数第四十二条学生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或重修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的绩点。平均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体育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如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 ,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第四十三条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凡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实验、实践并按时交实验或实践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试。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如系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 ,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第四十四条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已办理免听手续者除外),如系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第四十五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均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方可给予重修机会。具体违纪处理办法参照第五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节 &课程选修、免修和辅修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可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客观条件,自主制订修学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全日制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每学期至少选满12个学分,方可注册。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学分,允许上学期平均绩点大于3的学生比应修学分多选1至5学分,平均绩点大于3.5的学生最多可多选10个学分,多修课程时须听从导师的指导。第四十七条小色哥情电影选课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有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及选课流程图,听取导师的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二)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的前4周办理,无论选修本二级学院或非本二级学院的课程,均需办理选课手续,获得选课注册通知后方能正式听课。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三)选课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第四十八条为加强校际交流、相互取长补短,经学校间协商,允许学生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到外校选课。去外校选课的具体办法见学校《关于跨办学联合培养的若干意见》。 & &第四十九条为适应社会多样化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展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各类学生的选课要求具体见《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网上选课指南》。第五十条按教学计划规定,凡有相应实验的课程,原则上应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第五十一条下列课程禁选: & &(一)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如理科学生不得文科的《高等数学》等。 & &(二)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先行课不及格,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 &(三)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 &(四)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第五十二条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少数自学能力很强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本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在课程开设后三周内,本人填写“免听申请表”,任课教师审核同意,课程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允许少听课或免听课,但须参与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少听和免听。第五十三条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或撰写的论文、创作的作品等获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奖励,或创造发明、科研成果得到政府学术、科研机构的鉴定,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制作和科技竞赛、竞技体育或艺术类比赛(展评)获得奖励,可酌情给予相关的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如有此情况,学生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查,提出给予具体的学分和成绩(如给予某门课程的全部学分,应同时确定该生修读该课程的学习成绩)的意见,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个人获得该类学分每次最高为4学分,累计不超过10学分。第五十四条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修习体育课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卫生所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公共体育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成绩,但不得免修。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志趣和主客观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从第二学年起根据学校提供的各层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择定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并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的有关课程。学生可择定以下不同层次进行主辅修,达到相应学业标准后发给相应证书:(1)辅修第二本科专业;(2)辅修与主修专业方向不同的其它专业方向。学生进行辅修时均应按经上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辅修学分费用。第五十六条辅修第二本科专业及辅修专业方向时应修读的最少课程、最低学分数、学时数,依据下列原则确定:(一)作为辅修第二本科专业,可免修通修课程、专业实践、毕业论文、与第一学士学位课程内容要求相近的专业必修课,最低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二)跨专业选修同一方向的系列课程总学分达到20学分时,可视为辅修专业方向。 &(三)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辅修本二级学院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辅修专业(课程)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一份存本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处,另一份报教务处(电子材料);辅修非本二级学院专业的学生填写“辅修专业(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一份存本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处,一份存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处,一份报教务处(电子材料)。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主修专业的二级学院管理。第八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最长修业年限为标准学制的两倍时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第五十八条学生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允许提前一学年毕业离校。第五十九条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如有特殊原因未完成学业的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六十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10学分及以内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可发给结业证书;10学分课程以上未达及格成绩以上者,则发给肄业证书。上述学生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前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可根据教学资源及生活资源条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结业或肄业处理。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明书。第六十三条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学期的选课学习计划和实习计划,二级学院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和就业办等部门于下学期末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离校就业;也可以不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年限内留校辅修其它专业、做报考研究生准备。第六十四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态度和身心素质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第六十五条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按《盐城师范学院学位授予条例》执行。第六十六条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经批准返校重修并考试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我插骚货后可换发毕业文凭。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由本人向任教学校或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或所在单位领导对其就业后教学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意见,经我校认定后,及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第六十七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等同效力。第十节 &出国学习第六十八条在校学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或在读证明,须由二级学院出具经教务秘书签署的成绩单或主管领导签署的办理在读证明的申请,到教务处申请办理。第六十九条凡与国外高校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的在校本科生,均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由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参与签署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我插骚货学分互认等事宜。此类学生的选拔推荐、我插骚货审批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参照选拔公派出国学习学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七十条拟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办清离校手续,由教务处签署同意自费出国留学意见并出具退学证明,方可继续办理出国手续。第七十一条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在退学一年内如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或出国后提前返回者,可持有关证明到校教务处申请复学,超过年限的一律不得复学。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七十二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院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七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循校园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七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七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七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七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让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奖、贷、助、补、减等多元化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受助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必要的书面材料,经二级学院资格认定,报学校学生处审核批准,可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获得学校资助的资格。操铝司美蜒昵牍抑Т睿Π凑沾罹煲幸筇峁┍匾氖槊娌牧希二级学院资格审查、学校审核、贷款经办银行批准,并签订借款合同后,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八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且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八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一节 & 奖 &励第八十三条学校在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实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制度。第八十四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第八十六条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学金、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节 &处 &分第八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 &第八十九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九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操铝寺糯挝シ囱9娑ㄊ艿郊吐纱Ψ郑逃桓牡摹第九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九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九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第九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节 &申诉和申诉处理第九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院长办公室是学生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第九十六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需要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处理,处理结果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第九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操铝嗽诮拥窖8床榫龆ㄊ橹掌15个工作日内可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九十九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 & 证件与档案管理第一节 & 学生证件第一百条学校各部门根据服务、管理工作要求给学生统一制作发放的证件是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各相关活动的有效证明。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使用,遗失应及时补办,因学生自身原因未妥善保管使用或未及时办理补办手续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第一百零一条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发放的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报到注册,不注册的学生证无效。第一百零二条迁入学校的学生户口由保卫处集中管理。第一百零三条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入学和毕业时需通过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团员证如不慎损坏或丢失,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二级学院团总支,由二级学院团总支确认后签署意见,到学校团委办理团员证补发手续。团员超龄离团,在团员证上加以注明,并将团员证留给本人作为终生纪念。第一百零四条 &图书馆负责发放和管理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图书证,并提供书刊借阅服务,学生应当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第二节 & 学生档案第一百零五条学校人事处负责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实行校级统一管理的办法,学生档案的管理实行专人专项负责。第一百零六条学生档案的归档包括:学生的高中档案、高考招生档案、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期间学习档案、学籍档案、毕业档案、奖励档案、处分档案、组织档案以及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档案。第一百零七条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借阅使用档案,应持有关证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保管单位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任何学生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第一百零八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需寄发档案,由档案保管单位集中后从机要通道寄出。第七章 &附 &则第一百零九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一百一十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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