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复印件给了借款人自有资金怎么算有什么损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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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条由借款人复印留件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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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以担保人、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责任如何担当?
作者:彭利 邹志敏&&发布时间: 17:39:58
  原告江某诉称:日,被告王某因在某小区买房需资金,故立据向其借款13万元。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并提供借条原件一张予以证明。被告王某拿原告江某农业银行的存折,于日自己的到银行取款的。
  第一、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借条系被告所书写,但该借条被告并非出于借贷关系出具给原告。该借条形成的真实原因和过程是这样的,经被告介绍,日,原告曾出借130000元本金给被告朋友陈某,约定月息三分,用期一年,陈某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该借条形成后,原告以与陈某不熟悉,为了保险起见,要求被告再出具一份相同内容的借条给原告,被告当时考虑到原告与自己关系要好,不会坑害自己因而没有多想,一时糊涂之下,便按陈某所出具借条金额、落款日期出具一份相同的借条给原告。
  第二,原告所诉称,被告向其借款的事由也是其编造的,被告确实在南山龙君购买一套房了,但时间并不是在2009年下半的时候,在那个时候,被告还没有购房打算,被告购买南山龙君是在2010年9月份,被告首付款是80000元与130000元相关很大。
  故在本案借未产生真实的借贷关系,所以被告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对于陈某借款被告是否担保责任,是另案的问题。
  被告提供:1、被告购买南山龙君住房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于2010年9月购买,首付款是80000元。2、提供原告存折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所说11月25日被告在其存折本上提130000元是不存在,在11月24日时候有一笔130000元转账,是转账给陈某的,但存折上显示不出来。另从存折上反映,从11月25日至12月21日,原告账户上一直余有150000元的余款,也可以证明原告刚才所说是假话,原告根本不需要向别人再转借钱给被告。
  审理中,原告承认陈某也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是被告担保。那是在本案中的借款后得知是陈某实际用款,故有要求陈某打条子,被告王某担保,故把款项直接打给陈某了。但现在其放弃要求陈某还款,就要求被告王某还款。
  证人陈某的证人证言和原告所述能够相互印证,并证明日,其和原被告二人一起到农业银行,原告将130000元直接打到其农业银行的卡上。
  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王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因为被告王某立据向原告江某借款130000元,有借条为证。虽然他不是实际用款人,但是其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已成立生效,并且已经生效,故借贷关系已经产生,故被告王某应该还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虽然被告王某立据向原告借款,存在书面的证据,但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所以事实上并没有产生借贷关系。另原告已经知道借款是借给了陈某,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也把钱直接打到了陈某的卡上,故原告和陈某之间产生了民间借贷关系。故被告王某没用钱,也就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据此可知,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用期等内容意思表示一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要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借贷关系才算产生。本案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分析本案中的借条虽然是由被告出具,但原告并未将欠款交付给被告,故借贷关系并没有产生。
  其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条的真实性都无异议,但原告陈述的交易方式和其存折所载明事实不相符,后又承认事实上是陈某用款,并已另立借条,钱已经打在陈某的卡上。故可知,原告已经承认并没有实际借钱给被告王某,并未实际完成交付。对此被告是无需举证的。
  最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借贷关系方面,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但该份借条并非被告基于借款向原告出具的,而是在原告要求之下,被告为陈某向原告借款所作出的一种不正确的强化担保形式。在交付方面,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所称的钱款支付给被告。相反,有证据证明其所称的相关钱款是支付给他人,故借款合同未生效。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故应驳回原告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泗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洁邓叶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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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债务人被起诉时有无影响?_百度知道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债务人被起诉时有无影响?
或债权人持有欠条?请问,从法律上来说我发现借条和欠条好像是两种不同的债务关系,起诉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持有借条!送分感谢,起诉债务人,有什么区别吗?谢谢
提问者采纳
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有特殊情况的、签字,表明因买卖,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作出正确的处理、借(欠)款金额。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是,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劳务产生的欠款、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因此,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肯定是欠款、还款时间,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欠条证明欠款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但是。借条因借贷而产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捺印等要素。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欠款人。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借款人。因此,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承揽等关系的清算: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这样在出现纠纷时,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借条和欠条的区别1。”由此可见,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2。”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手持欠条,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3、借(欠)款时间,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4,要注明出借人,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抗辩、金额大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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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起算。借条是关于民间借贷关系,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欠条是关于买卖合同关系,如果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两种借条的格式 借条是人彼此之间为处理财务、物资或事务来往,写给对方作为凭据或有所说明的条据。 一般格式为: 1.标题。 2.正文:写明事由或事实(涉及金额必须大写)。 3.署名、日期。 范例一: 借东西的借条 今借到工商行政管理学校下列资料: 1,学校工作总结壹份。 2,学校教学计划壹份。 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教育处 经手人 年 月 日 范例二: 借钱的借条 今借到×××人民币 元整, 月内还清。 此据 借款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回答者:andyyan1984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5-22 16:38借 条 今借到×××人民币×××元整,××月内还清。 此据 借款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欠 条 原借×××人民币×××元整,已还×××元,尚欠×××元,×个月内还清。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注意事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参考资料:
在一般的处理中,借条是借钱的直接凭证,法院可以只依据此就能作出判决。而欠条,那么就有一个原因,即是因为什么而欠对方钱,那么作为起诉方必须说明欠钱的原因等,那么法院才可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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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写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提问于: 16:29:3827
我的一个叔伯借了我们家20万,一直都没有还,我们去催也没有用,就是死赖着不还给我们,我们想要去起诉他们,但是我们只有一张,就是不知道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其他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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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位律师的回答
16:33:38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债权债务 拨打400-64365-80 转 1026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1
16:39:38 回复专注:债权债务 1、时间确定。2、金额确定。3、借贷双方清楚。4、并有借款人签字。在民间,只要具备这些要件,已经很齐备了。不用出借人在借条上签字。只要借条在出借人手中就行了。借条只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不象银行贷款或其它的借款协议。只有把借贷双方把借款行为写成协议方式的才要求有双方签字。这样的协议比较详细。+1
16:45:38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债权债务 拨打400-64365-80 转 1032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欠条一定要写明债权人姓名,欠款金额(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最后是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欠条的日期。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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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复印件债务人不承认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反之。这样法院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如果你向法院起诉李某归还借款,包括证人证言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借条的复印件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如果你没有相应的证据,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证据材料为复制件读者 田桂英田桂英读者。那么,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按规定应当提交原始借条或其他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法院则不支持你要求李某还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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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手持借条复印件状告借款人被判败诉
作者: 张先明 韩京晶 && 发布时间: 15:32:29
&&&&出借人手持借条复印件讨要借款遭拒后,一怒之下将借款人告到法院。5月9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这位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日,为了购房,康某向张某借款6万元。2006年5月,张某手持一份借条复印件起诉到法院,声称自己多次催要借款,康某始终不还,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康某返还借款。&& 庭审中,康某虽然承认借款事实属实,但声称借款已还,借条已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康某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按我国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常理,借款人将借款如数偿还时,出借人应将其持有的原始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是否持有原始借条,应系认定借款是否已经偿还的主要证明。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并非原始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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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黄某某与原审被告彭甲原系夫妻,被上诉人彭乙是彭甲的妹妹。2005年1月4日,被上诉人彭乙将现金10万元整存入中国工商银行。2005年3月8日,被上诉人彭乙又将存款存折交给上诉人黄某某,并将密码告知上诉人黄某某,由上诉人黄某某自己去银行取款,当天上诉人黄某某从该帐户上提取现金99990元。2008年,黄某某与彭甲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对黄某某取走的99990元, 在离婚诉讼中,黄某某未提出从彭乙帐户上取款的事,此款未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后,被上诉人彭乙以取款为证,认为自己与黄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诉至文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黄某某赔还借款1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彭乙的申请依法追加了其哥彭甲为共同被告.  
【审判】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黄某某向彭乙借款99990元的事实到底是否存在?彭乙主张黄某某、彭甲还其借款99990元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一审中,彭乙为证明黄某某向其借款99990元的观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储蓄存款凭证和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彭乙于2005年1月4日将自己的合法收入10万元存入工行双桥储蓄所,2005年3月8日黄某某从彭乙帐户上取走现金99990元。而黄某某却认为,取款是事实,但取款是彭乙用于归还她的借款,现只欠5-6万元未还,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复印件,证实彭乙于2004年11月8日向黄某某和彭甲借款10万元,黄某某取款是彭乙归还的借款,并特别说明借条原件在双方债务了结时已交给彭乙。经彭乙对该份借条质证,认为借条是假的,她从未向黄某某夫妻借过钱,没有见过这样的借条。庭审中,法官问借条上的签名是不是其笔迹,彭乙回答“象我的笔迹”。  
事情变得复杂起来,双方各执己见,黄某某、彭乙相互都在主张是对方借自己的钱,到底哪一方说了真话?看看彭甲又怎么说,他是黄某某的前任丈夫,又是彭乙的亲哥哥。彭甲在案件审理中认为黄某某提交的借条是假的,他不知道彭乙曾向他们借款这回事,也不知道黄某某从彭乙帐户上取款的事,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认为黄某某应当归还其取走的款项,将款存入彭乙的帐户上,他本人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通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彭乙所举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黄某某从彭乙活期帐户内取走现金99990元的事实。而黄某某提交相反的证据欠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否定取款的事实,也不能证明黄某某主张的是彭乙归还借款。本案取款事实清楚,而黄某某辩称的还借款无事实依据。彭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笔款项属黄某某和彭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四)项、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黄某某赔还原告彭乙借款49995 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二、由被告彭甲赔还原告彭乙借款4999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由被告黄某某、彭甲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黄某某不服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彭乙提交用以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仅是取款凭证,但该证据只能说明黄某某曾经用彭乙存折取过款的事实,取款的用途并不明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借款。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彭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于2005年3月8日从被上诉人彭乙帐户上取款99990元是事实,上诉人黄某某以借条复印件主张取款是被上诉人彭乙用于归还借款不能成立,上诉人黄某某向被上诉人彭乙借款99990元的事实存在。而该笔款项是在上诉人黄某某与原审被告彭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黄某某与彭甲双方应当共同偿还此笔债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处得当,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大家都知道,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借款没有借条,一、二审法院为何都认定有借款的事实存在呢?彭乙和黄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本案主要从事实和证据上进行综合分析:  
一、黄某某向彭乙借款99990元的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  
从事实、证据上分析,2005年3月8日,黄某某从彭乙帐户上取走现金99990元是事实,一审对此已作了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这一事实没有异议,黄某某提出所取款项是彭乙归还其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复印件,借条内容及时间均是电脑打印,对于借款人签名、手印,彭乙不认可借条的事实,并陈述从未在借条上签名、捺印。上诉人黄某某除借条复印件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取款是彭乙归还借款的证据。并且黄某某在一审中辩称“我取款是彭乙归还其借款,现在是彭乙尚欠我5-6万元左右”,这一辩解与其陈述“黄某某取的款是彭乙归还的借款,借条原件在借款履行完毕后已交给彭乙”自相矛盾,故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来分析,黄某某的陈述前后有自相矛盾的情况。而黄某某于2005年3月8日从彭乙帐户上取款99990元是不可争议的事实,黄某某以借条复印件主张取款是彭乙用于归还借款不能成立,相反,黄某某向彭乙借款99990元的事实存在。  
二、黄某某、彭甲应否共同承担借款99990元的问题  
本案中,黄某某和彭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经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判决离婚,黄某某从彭乙帐户取款99990元的时间是2005年3月8日,该笔款项产生于黄某某、彭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由于彭甲与彭乙系兄妹关系,按常理可以认定彭甲应当知道该笔款项的情况,故法院认定该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彭甲主张该笔款项属于黄某某个人债务没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黄某某与彭甲双方应当共同偿还此笔债务。&&&&&&   
通过本案的审理,虽然黄某某与彭乙之间没有借款的借条,但通过对取款事实的认定,黄某某主张是彭乙归还借款却又提不出相反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其在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又自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黄某某向彭乙借款99990元的事实存在是妥当的。再一次告诫大家,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务必办清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让对方立下借款凭据。  
      && (作者单位:云南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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