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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社论:祝贺深圳等经济特区建立三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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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社论:祝贺深圳等经济特区建立三十周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人民日报
学发展的新路
――热烈祝贺深圳等经济特区建立三十周年
30年前,在中国改革开放大幕初启之时,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建立,开辟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试验场,开始了一段激情燃烧的创业岁月。30年来,深圳等经济特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不辱使命、敢为人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谱写了勇立潮头、开拓进取的壮丽篇章,创造了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
发展史上的奇迹,为全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
深圳等经济特区的实践,充分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成功之路。自诞生之日起,经济特区就肩负着为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先行探路的特殊使命。30年来,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无论自身发展遇到多大困难,经济特区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战胜了一个又一个严峻挑战、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成就,为全国其它地区的改革发展提供了鲜活范本,向世人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勃勃生机。
深圳等经济特区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30年来,从单项改革突破到综合配套推进,从经济领域改革到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改革,率先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勇敢开启对外开放的“窗
,率先引进先进技术和
经验,到大胆“走出去”利用全球市场和全球资源,改革开放一次次为经济特区的发展注入了不竭动力。经济特区30年的历史性巨变,靠的是改革开放;中国现代化航船的破浪前行,仍然离不开改革开放。
深圳等经济特区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发展才是硬道理,科学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途径。30年来,经济特区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深圳GDP年均增速达25.8%,从昔日的边陲小县崛起为现
大城市,成为经济特区的最大说服力所在,也成为中国发展道路和成就的精彩缩影。30年来,从引进外资企业,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再到走自主创新之路;从追求速度的跨越式发展到追求经济、社会与生态综合效益的科学发展,一次次发展理念的革新和发展方式的变革,都推动着经济特区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展现着科学发展的光明前景。
30年是一个历史单元,也是一个历史起点。对于中国而言,改革开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对经济特区来说,先行先试仍然是必须肩负的使命。今天的经济特区面临着重起步、新定位、再出发。如何推动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如何
地区之间、经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矛盾,如何应对能源紧缺和环境压力问题……先行一步的经济特区,有
也有能力先行破题,率先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新鲜经验。
邓小平同志说过,“深圳的重要经验就是敢闯”。如今,对于深圳等经济特区而言,责任与使命仍在,信心与勇气依旧。以“敢为天下先”的胆魄,以“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经济特区必定能加快实现新转型、新发展、新跨越,闯出一
学发展的新路,引领潮流,再创辉煌。
我国成功将“鑫诺六号”通信广播卫星送入太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新华社
9月5日0时14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鑫诺六号”通信广播卫星送入太空。这是搭载着“鑫诺六号”通信广播卫星的“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点火升空。新华社记者 杨光 摄
我国成功发射“鑫诺六号”通信广播卫星
徐才厚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现场观看发射
新华社西昌9月5日电(唐振宇、李清华)5日0时14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鑫诺六号”通信广播卫星送入太空。
驻西昌部队调研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观看了发射,并向奋战在科研试验一线的全体科技人员、工人和
军指战员,表示热烈祝贺和亲切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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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9月6日至7日,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调研汇报会在合肥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作了情况汇报。
  郭万清指出,综合判断,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适当,但增长速度快,发展不平衡;举债融资对促进发展作用明显,但可持续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债务总体风险可控,但长期局部风险需要高度重视;各地在债务管理上做了大量探索,但完善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努力推动全省财政经济工作再上新台阶。
  郭万清要求,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增强各级政府举债责任,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要抓紧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尤其要建立统一归口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等;要以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为契机,积极拓宽地方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地方金融体系;要多措并举,科学防范债务风险,确保经济健康运行。各级人大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稳步推进债务管理法制化进程,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记者 吴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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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挟持银行松房贷 银行不搞好关系没法活
作者:陈小瑛
来源:中证网
&&& 地方政府“挟持”银行松房贷
  银行左右为难
  继限购政策被逐步瓦解之后,多地将救市焦点转向“限贷”。
  日前,绍兴提出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40%,福建对二套房认房不认贷等举措,表明地方政府已从刺激刚需转向刺激投资投机需求。但截至目前,中央层面仍保持沉默,没有叫停也没有公开表态支持。
  有观点认为,银行归央行管理,受地方政府约束少。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银行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种种博弈。
  “银行要想在地方生存,必须和当地政府搞好关系,因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业务是块大肥肉。”一位曾在银行任职过的政府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地方政府一年有数百亿的土地出让金要存到银行,公积金缴存也达上百亿,地方财政资金缴存和拨付数额更是高达上千亿。地方政府掌握了太多资源,选择哪家银行,对这家银行的拉存款任务帮助非常大。
  上述政府部门人士进一步表示,尽管政府业务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银行,但最后的结果往往伴随着妥协。
  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博弈
  华南某市一位国土部门人士表示,在政策出台之前,省政府或市政府一般会召集各大银行行长开会商议,能不能执行,地方政府心里是有底的。
  “绍兴和福建放松二套房贷,释放出一个信号,就是政府会托市,首先能给市场打气。”他说。
  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地方政府往往对银行进行“挟持”,如四川省为了鼓励银行放松首套房贷款,不惜动用财政资金给银行发补助。
  中国银行一位个贷客户经理告诉记者,由于现在吸储的资金成本太高,银行本身没有动力做房贷,过去几年七折放出去的贷款目前均处于亏损状态,八五折也只能保本。
  由于商业银行受到互联网金融冲击较大,吸收存款越来越难,而公积金是商业银行以低成本吸存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可以此为条件对银行贷款提出要求。
  深圳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李先生向记者透露,2014年5月之前的一段时间,该行曾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但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要求,该行若不恢复贷款,就取消其公积金汇缴银行资格,无奈之下,该行只好选择推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享九八折的业务。
  “跟地方政府打交道,感到很头疼。”建行在华南某市的支行行长告诉记者,虽然国有银行在地方政府面前比较强势,但银行也不能无视地方政府的要求。
  “上周人民银行地方支行跟各个政府部门开了会,人民银行也没表什么态,政策变不变需要国务院定,但人民银行确实担心房地产行业的风险。”某地人民银行支行办公室人士告诉记者。
  “各地已经展开救市,如果没有效果,差别化信贷政策估计会实质性放松,目前暂时没有哪一个中央部门出来表态,先任由地方政府去救。”上述华南某市国土部门人士说。
  银行暂未执行
  根据绍兴目前颁布的政策,该市二套房将认房不认贷,即卖掉的房子不算在二套房内。除首套房外的新房首付,地方法人银行按不低于40%的最低比例执行。
  “绍兴只有本土的银行才执行,四大国有银行和其他外来商业银行都说了不执行。”绍兴大明·翰泽苑一位营销人员告诉记者,该项目是与农行合作,而地产商也主要与国有银行合作,通常本地银行很少做房贷,所以限贷放松作用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绍兴新政中只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并不包括国有银行,而绍兴地方法人银行只有绍兴银行、瑞丰银行、绍兴恒信合作银行这三家,所占市场份额很小。
  绍兴银行一位信贷人员告诉记者,绍兴政策刚出台不久,总行还未发通知,目前仍按原来政策执行。
  而福建省日前出台的救市政策规定,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也按首贷认定。
  兴业银行泉州某支行信贷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银行贷款有两个参考标准,一个是征信报告,一个是地方房管局出具的证明。如果房管局能够出具无房证明,那买房就是按首套算,但如果有过贷款记录,银行能够查到,会按二套算。
  “兴业银行总部在福建省,我们也不知道总行是听央行还是福建省政府的,但即便贷款政策变化,也不会这么快传达下来,需要一段时间。”上述兴业银行人士说。
  “二套房贷限制是国务院出台的政策,现在地方政府单方面放松,有违中央的政策,但令人奇怪的是,这种举动却未被叫停。”上述华南某市国土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
  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1号文”明确提出,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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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取得地方政府信任实现质监事业发展――河北省鹿泉市质量技监局围绕当地政府工作中心开展质监工作的几点经验&&& 地方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质量技监工作的支撑,质量技监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同样离不开地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如何取得地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不仅是行风建设的需要,更是质监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河北省鹿泉市质量技监局按照“企业发展我发展,我和企业共荣辱”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当地政府工作中心开展质监工作,给政府当好参谋,为企业搞好服务,取得了当地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密切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实现了双赢。&&& 以紧贴地方中心工作为抓手,实现与当地政府同心同德&&& 近年来,鹿泉市政府围绕京津冀都市圈的加速崛起,河北省“一线两厢”和城市化发展战略以及石家庄市&#”城市组团发展规划,提出了“打造经济强市、建设生态鹿泉”和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鹿泉市质监局以大力推进“双兴”战略为切入点,谋划起草了“质量兴市、名牌兴企”战略规划,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提升鹿泉产品市场竞争力。到2005年,全市共有省名牌产品4个,省优质产品6个,省经济效益型企业2个,国家免检产品3个,全市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且逐年提高。2004年鹿泉市被河北省政府命名为“双兴”战略先进市,实现了提前两年跨入全省“双兴”先进县(市)行列,赢得了当地政府的信任。&&& 以狠抓队伍综合素质为起点,实现与当地政府与时俱进&&& 实践证明,一个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如果有一支政治合格、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部职工队伍,这个部门的各项工作必然蒸蒸日上、秩序井然。质量技监部门要更好地为地方经济服务,首先需要带出一支过硬的队伍。近年来,鹿泉市质监局从开展警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技术大练兵,签订廉洁自律责任状,向社会公开承诺办案、审批程序,向企业发放“明白卡”,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入手,进一步筑牢了反腐倡廉防线,提高了干部职工文化、业务素质,公开了办案、办证程序,杜绝了“暗箱操作”,强化了舆论、社会监督,使全局人员的综合素质大大提高。&&& 以切实保障两个安全为关键点,实现与当地政府同呼吸共命运&&& 抓好两个安全,不仅是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是配合、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几年来,通过拉网式摸底登记,建立起企业质量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状等多种形式,强化安全监察。并通过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重点检查,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加强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措施,确保了全市几年来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以从源头抓质量与优化投资环境并举,实现与当地政府配合默契&&& 如何处理好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地方规定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关系,是基层质监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破解这个难题,鹿泉市质量技监局经常向市政府汇报主要工作以及个别企业的情况,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动问题的解决。&&&&企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几年来,鹿泉市局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工作实际,把到企业进行检定、检验、执法检查进行合并,实行一条龙作业。市局还公开聘请行风监督员,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并向外来企业发放“明白卡”,送法律法规上门,送办事程序上门,为企业释疑解惑。&&&&(作者为河北省鹿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中国质量报》) 赵贵斌
&&?&&&&?&&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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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发〔2006〕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省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
1、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大团结、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省民族工作是全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我省民族工作,加快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维护民族团结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2、准确分析和把握我省民族工作的形势。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民族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加快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据初步测算,民族地区生产总值“十五”期末达到228.59亿元,人均GDP达到5147元;财政收入达到21.46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十五”期间完成344.31亿元,超过了建国以来的总和;少数民族群众和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增加。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民族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开发工作得到加强,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的综合素质普遍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常抓不懈,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进一步得到巩固。同时,新形势下我省的民族工作也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够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不断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民族法律法规,增进民族团结,努力开创我省民族工作的新局面,是新世纪新阶段我省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3、明确现阶段我省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主要目标为:保持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2010年民族地区GDP在2005年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的目标;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8%和6%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0元以上,基本消除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公共设施不断完善。
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摆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省对关系民族地区发展的重大产业、重大项目,优先给予安排。继续单独制定并组织实施《湖北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帮助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按照国务院《若干规定》,对未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范围的五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省直各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辖有民族乡(镇)的市、州、县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扶持民族乡(镇)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要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用好优惠扶持政策,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支持政策,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在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应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对民族自治地区继续予以重点倾斜照顾。省财政支持民族自治地区财政保证党政机关正常运转、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正常经费支出。中央对民族地区消费税、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到省部分继续全额返还给民族地区。对省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集中财力增量(即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省财政对民族自治地区给予全额返还,作为支持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省少数民族补助款按全省少数民族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设立。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要求,从2006年起,设立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00万元,由省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今后视省财政状况逐年适当增加。辖有民族自治县的市和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也要设立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各级民族、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5〕28号)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管好用好民族专项资金,确保民族专项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我省民族地区各县(市)都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照顾政策,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要求予以落实。省在安排全省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时,应逐步提高民族自治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省地方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继续增加用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重点帮助建设一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加快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将通村公路补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公里,力争2010年前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
7、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建设骨干项目和支柱产业。省在布点大中型重点骨干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民族地区。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对民族地区有比较优势的烟草、电力、中药材、建材、矿产、富硒绿色食品等支柱产业要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民族地区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要立足恩施州的资源优势,支持恩施烟草产业的发展。在全省烟草加工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有关行业、企业在安排清江卷烟厂产品结构和生产能力时应尽可能予以倾斜。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电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继续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电力通道建设和电力市场开发,优先解决上省网电量电价和电网建设与改造还本付息的问题。加大对民族地区现有工业的技术改造投入,在技改项目布点、申报、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加快鄂西铁矿的开发,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降低开发成本。
8、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继续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农业、绿色生态农业和创汇农业,壮大烟叶、茶叶、畜牧、林果、药材、水产、特色蔬菜等主导产业,培育农产品精品名牌,扶持一批特色农畜产品加工和外贸出口龙头企业,加快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重视民族地区粮食生产,在投入上给予一定倾斜。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改良工程、沼气池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民族地区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创建活动。
9、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和第三产业。加大对民族地区重点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力度,把清江旅游纳入全省重点开发旅游经济圈,重点支持恩施大峡谷、腾龙洞、清江闯滩、恩施土司城、坪坝营、武落钟离山、神农溪、柴埠溪等重点景区的开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几年内在我省民族地区打造一批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旅游品牌。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物流业和信息、法律、文化、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10、努力推进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中心城市和县城建设,将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全省计划并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加快民族地区小城镇建设步伐,对民族地区的重点集镇和边贸口子镇,省直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政策支持等方面继续给予倾斜。
11、加大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区拓宽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效解决民族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赠款以及优惠贷款,要向民族自治地区倾斜。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贸易,继续执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的财政政策,并适当拓宽补贴的贷款种类、金融机构范围和享受企业范围。
12、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的补偿力度。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始终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地区给予合理补偿。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国家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和水资源费省留成部分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地区。省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优先安排给民族地区生态脆弱的地方使用。在民族自治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存部分和省在民族地区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项目安排在民族自治地区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开发复垦以及中低产田改造。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13、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坚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作为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扶持。省委、省政府每两年在民族地区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联系民族地区县(市)的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对口帮扶单位的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深入到民族地区扶贫联系点调研一次,帮助民族地区解决扶贫开发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省每年安排给民族地区各县(市)的扶贫资金,应按高于省内其他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平均水平给予安排。优先把民族地区特困村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扶持项目和资金,重点加强民族地区贫困乡村的人畜饮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确实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实施搬迁扶贫。继续完善实施一名省委省政府领导、率领6个单位、对口支援一个县市、每年办6件实事的“616”工程。此项工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民宗委、省扶贫办负责具体组织,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14、帮助民族地区努力扩大对外开放。努力帮助民族地区扩大招商引资,省政府组织的招商会、推介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等,在收取有关费用时对民族地区予以照顾;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壮大外向型企业,并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的项目和资金支持;民族地区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三、大力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15、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继续做好“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从2006年起,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增加到300万元;继续执行少数民族义务助学金和高寒乡补助政策,主要用于民族地区贫困生救助、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等。辖有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市、县(市)财政也要设立民族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新的保障机制运行,逐步在民族自治地区农村实现免费义务教育。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省教育部门继续免费为民族地区培训省级骨干教师、中青年特级教师和中小学骨干校长。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省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对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扶持。
积极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省财政在安排省级教育专项经费时对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给予重点倾斜。继续办好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并积极向国家争取,适当扩大设立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院校范围。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招录时加10分投档;恩施州和宜昌市的五峰、长阳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恩施州、宜昌市范围内高校的,加20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以加分最高项目为准。各地中考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录政策由州、市政府确定。积极引导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在民族地区办学。
16、扶持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省科技部门在安排各类科技项目时要向民族地区倾斜。省财政、省科技厅要进一步增加省西部开发科技专项资金和民族地区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额度,并逐年有所增加。省支持民族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基础应用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并在安排相关经费时予以倾斜。继续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民族地区进行科技扶贫。省民族、财政、科技部门要继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民族地区推广“电脑农业”。
17、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支持民族自治地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养各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快民族地区农村文化中心户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重点扶持带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品牌,努力开发、打造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省、州(市)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繁荣民族文化。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要加大保护和抢救力度,及时搜集、整理和出版少数民族古籍,省设立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100万元。民族地区要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文物保护立法工作。
18、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卫生体育事业。按照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加强民族医疗机构建设,重视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加强民族医药研究。省地方病防治经费要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建立、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少数民族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农村合作医疗、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地方病防治、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省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要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增加至100万元。省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19、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省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安排社会保障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救济资金、优抚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建立、完善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20、突出抓好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要按照《年湖北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湖北省“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积极组织实施“鄂西人才援助计划”,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从2006年开始,选择省内若干所高等院校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硕士、博士等高层次骨干人才。全省各级在招考公务员、国家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关报考条件上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录选调生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省、州(市)在制订公务员招录计划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计划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职位计划,用于招录少数民族人员。
21、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2002年—2007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适时制定并实施《湖北省2008年—2010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乡(镇)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省直和辖有民族自治县的市直机关要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乡(镇)的领导班子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省、州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他地区干部的交流,有计划地从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挑选优秀干部到民族地区工作,同时也要有计划地挑选民族地区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省直部门和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任职。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对少数民族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要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突出培训特色,提高培训质量。
五、加强民族团结,健全民族法制
2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和奖励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等作为必修课对干部进行培训,司法部门要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法制教育,有关内容要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大专院校要开设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全社会营造“三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严防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出现。省政法、财政、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政法队伍和政法基础设施、装备、信息工程建设。
2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具体措施或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充分尊重和保证民族自治地区依法行使自治权,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省尽量将一些能够下放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到自治州进行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各级人大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4、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服务、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有针对性地在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要尽快修订《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认真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大专院校等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每个民族乡(镇)每年20万元的标准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支持民族乡(镇)、村加快发展。
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25、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专门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要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不断增强驾驭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断充实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让各族群众得到实惠。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为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
26、不断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政治性、政策性强,任务繁重,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调查研究,协调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族工作机构要列入政府序列;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和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区),要有民族工作机构并列入政府序列;其他县(市、区)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民族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乡镇、街道要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进一步完善省民委兼职委员会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好事、办实事。各市(州)也要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或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27、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关心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积极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也要将民族工作部门的优秀干部交流到相关部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和大局意识强、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民族专业知识丰富、工作作风务实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从2006年起,省民族工作经费按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设立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为全省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贡献。
28、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运用省委、省政府赋予的“督促权、检查权、反应情况权和表扬批评权”,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我省原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和办法,本意见没有提到的继续贯彻执行;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于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民宗委,经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我省民族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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