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大全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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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量(万)
总余额(万)
公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65347万元
上市日期:
发行价:10.00元
更名历史:浦发银行,G浦发
注册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人代表:吉晓辉
总经理:刘信义
董秘:穆矢
公司网址:.cn
电子信箱:.cn
联系电话:021-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19版)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  2、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206.35+100)/1.00=99,306.3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98,306.35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直销机构(含网上直销)、代销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A、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每天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网上直销及电话交易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网上直销提供7*24小时服务,15:00以后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3)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③填妥的《开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投资状况调查表》以及投资者本人签名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注:上述②项中“指定银行帐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帐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帐户。此帐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帐户,帐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4)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帐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11-520  开户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303340  开户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帐户时登记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帐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帐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帐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帐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帐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帐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B、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etrading/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开立基金账户  ⑴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卡、卡、卡、卡、卡、卡、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支付宝账户等。  ⑵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本公司网站:  ⑶ 登陆网上交易,选择“网上交易开户”。  ⑷ 选择银行卡。  ⑸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⑹ 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⑺ 开户成功。  3.提出认购申请  ⑴ 进入本公司线上交易系统网站/etrading/etrading.jsp,登陆网上交易。  ⑵ 选择认购基金。  ⑶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认购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未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帐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指定银行帐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 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7)《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左侧盖交易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10)填写完整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状况调查表》;  11)经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帐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帐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帐户。此帐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帐户。帐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帐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11-520  开户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303340  开户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帐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的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帐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帐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帐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帐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帐户;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日  客服电话:400-698-8888  联系电话:(010)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传真:(01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4,643,509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010)  传真:(010)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 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  公司网站: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etrading/  目前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卡、卡、卡、卡、卡、卡、卡、卡、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支付宝账户等。  泰达宏利淘宝官方网店:/,支持支付宝账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卡、卡、支付宝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  2、代销机构  1)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  电话:01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站:.cn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人代表: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电话:010-  传真:01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玚  联系人:王玚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来源上海证券报)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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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中证协发[号)
各证券公司:
&&& 为适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我会组织业内制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必备条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二、试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三、试点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不得再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加以约定。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应报我会备案。
四、试点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式样,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
中国证券业协会
&&&&&&&&&&&&&&&&&&&&&&&&&&&&&&&&&&&&&&&&&&&&&&&&&&&&&&&&&&&&&&&&&&&&
二○○六年九月五日
&&&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 第二条 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 第三条
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 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载明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 (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六)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 第五条 合同应载明开立信用账户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 (二)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 第六条 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如下:
&&&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 第七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并载入以下内容:
&&& (一)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 (二)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 (三)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 (四)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 (五)甲方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 第八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并载入以下内容:
&&& (一)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
&&& (二)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天数计算。
&&& 第九条 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加以约定,并载入以下内容:
&&&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 (二)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四)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
&&& (五)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 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维持担保比例和计算公式、补仓时间、补仓期限、补仓后应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补仓的通知方式。约定内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乙方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等事项。合同还可以约定,如甲方逾期偿还债务的,乙方将收取违约金,并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合同还应载明,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 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并载入以下内容:
&&& (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 (二)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三)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 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 第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一)合同应约定: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
&&&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
&&& (二)合同应约定: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 (三)合同应约定: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在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数量、金额。约定的补偿方式、数量、金额应公平合理。
&&& (四)合同应约定: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 第十五条 合同应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一)甲方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应当为甲方本人或通过书面授权指定的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合同还应约定,甲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乙方的方式和时间。
&&&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合同还应约定,乙方以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后,间隔多长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方式,如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邮寄对账单查询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 1、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数量、金额。
&&& 第十六条
合同应明确载入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 第十七条 合同应约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三)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五)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 合同还应约定,出现以上情形时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 第十八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仲裁或诉讼方式选择一种)。
&&& 第十九条 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 第二十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合同还应规定,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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